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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黑道白道那個恐怖?

    法律教室|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黑道白道那個恐怖?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行走江湖難免會遇到「白道」與「黑道」,普通百姓自然趨吉避凶而避免與「黑道」交流或往來,因為擔心遭到不必要的後果,但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可能都需要與「白道」交流往來,舉凡報案、戶籍遷移、報稅等等,不勝枚舉,人民相信「白道」是正向的,所以一般百姓不會對「白道」設防。

    而最近發生幾件「白道」事件:

    桃園一名17歲黃姓少年,行經桃園警分局武陵派出所時,遇到3名員警將他攔下,稱他涉嫌擄人勒贖並帶進派出所,員警勒住少年脖子拖進偵訊室,並持甩棍、電擊棒刑求少年,造成少年身體多處受傷。

    屏東縣警局恆春分局警員執勤時,在壓制過程中疑似以警棍重擊蔡姓竊嫌,蔡嫌被帶回派出所,在等待製作筆錄前就倒地不起,送醫不治,經法醫解剖發現蔡嫌胰臟破裂,檢方調查訊問涉案3名警員後,收押一名詹姓員警。

    基隆市府與NET公司因為產權糾紛,基隆市府竟然在凌晨出動警力,帶著10多名警員和多位身分不明的黑衣人,以機具切開門鎖、強行進入商場,並撤換門鎖、鐵門控制器等設備,這起民事糾紛基隆市政府竟動用警力,引起民眾軒然大波。

    從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法條已經明確不得以強暴之手段訊問被告,換句話說不得刑求,但是看這兩則與刑求有關的新聞,法條對「白道」只是參考用。

    再看NET事件,單純民事上糾紛,可以藉由民事上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基隆市府球員兼裁判,半夜凌晨出動警力人等,以機具強行切開門鎖破門而入,什麼時候市政府可以扮演法院角色?以後基隆人發生民事糾紛基隆市政府是否提供接到人民電話就帶隊破門而入的服務?

    人民看到「黑道」會閃,但是人民所相信的「白道」,竟然是比「黑道」更恐怖,是披著羊皮的狼?「人民是公務員的頭家」,耳熟能詳的話,對比上述事件,這是什麼話……「屁話」而已!只能感嘆「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百姓們自求多福!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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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新國會權力演變-國會特偵組的存需?(2)

    法律教室|新國會權力演變-國會特偵組的存需?(2)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上一篇文章筆者談論新科立委喊出「國會對行政院的人事同意權」、「國會對行政院閣員的人事解任權」之議題,而在本次,筆者談論新科立委喊出「國會特偵組」,究竟是為立法權更好行使而需要國會特偵組、亦或是立委為換取政治利益的盤算?

    新科立委喊出國會改革需要「國會特偵組」,當然有不同意的立委喊出「國會特偵組」為私設刑堂、小東廠等批評。

    最有名的就是當時兩顆子彈的「真調會」,當時國會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立委並立法「真調會條例」,而引發不同意的立委聲請釋憲,這就是很有名的大法官第585號解釋!

    說白了就是立委是否具有調查權一事,大法官在第585號解釋認定立委擁有文件調閱權,至於調查權一事,585號解釋確立幾個方向:

    1.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2. 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
    3. 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4. 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5. 如遇到調查事務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而有所爭議,應循協商解決、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說白了就是新科立委要行使調查權,外部限制就是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範疇,例如司法機關之起訴、強制處分例如羈押、判決等,這些屬於司法機關權限,新科立委沒有職權囉;如果是行政首長之行政權固有之權能,行政首長有決定權是否公開,換句話說就是誰權大囉,那就是妥協與否,和政治角力有關!

    過去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即俗稱特偵組)具有調查、起訴等權利,換句話說屬於司法官之身分,也就是說這些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範疇,這些新科立委喊的震天響「國會特偵組」,真的讓人民以為立委想要在國會擴權具有司法官身分,可不可以讓立委在國會擴權具有司法官身分?如果立委大人們有辦法通過憲法修正案,擴大職權是本事!但是如果沒有辦法通過憲法修正案,所謂「國會特偵組」,與其說是「國會特偵組」,倒不如說是在不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範疇的國會調查權,換句話並非像人民所想像的類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的權力」,充其量只是一大堆限制下的國國會調查權。還有別忘了,還有外部限制的政治角力,就是行政院如果以「行政權固有之權能」而拒絕國會調查,新科立委只能以政治角力或者訴諸媒體,再來可能就是霸占立法院的手段了!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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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新國會權力演變-新科立委喊出政院閣員任免權(1)

    法律教室|新國會權力演變-新科立委喊出政院閣員任免權(1)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今年立委選舉後,國會在20日正式開議,新科立委喊出「國會特偵組」、「國會對行政院的人事同意權」、「國會對行政院閣員的人事解任權」、「藐視國會的處罰規定」等等,這些令人注目的語言,究竟是放出風聲試試水溫、亦或是立委擴充職權的盤算?

    首先就新科立委所主張的「國會對行政院的人事同意權」、「國會對行政院閣員的人事解任權」而言,應該探究這些人事權是否為新科立委的權限?

    立法委員的職權範圍規定在憲法本文第六章,其中憲法本文第62及63條,立法委員權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換句話說立委對於行政院人事並無任、免之權!

    那可不可以讓新科立委擁有對於行政院人事任、免之權?可以,當然可以,前提是要通過憲法修正案!

    也就是說修憲程序,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換句話說以113席立委而言,至少29席立委提憲法修正案(四分之一提議)、至少85席立委出席(四分之三之出席)、至少64位委員決議通過(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再經公告半年後由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同意,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公布2024年選舉人為1954萬8531人,公投需要至少977萬4266人同意憲法修正案。

    所以修憲案難度難不難?難啊!新科立委可否擁有行政院的人事任免權?可以啊,只要你有能耐通過修憲案!

    以目前三黨不過半,新科立委可否擁有行政院的人事任免權,憲法修憲案難如登天,所以究竟新科立委在盤算甚麼?增加新聞曝光度而為兩年後縣市長鋪路?還是先喊先贏?亦或者老謀深算而政治利益交換?不得而知,只能靜待新科立委們的演出!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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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以客為尊是服務宗旨 消費者不可無限上綱

    法律教室|以客為尊是服務宗旨 消費者不可無限上綱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快過年了,筆者心想適逢假日可以賴床,但是電話很不合時宜的響了,要不要接?內心掙扎一番還是接起電話,電話另一邊響起了急促的聲響,用著高分貝的聲音,仔細一聽是經營旅店的朋友,「我遇到棘手的事情,住宿的客人在浴室跌倒,然後撞破乾溼分離的玻璃,客人要我賠錢」。

    我稍微詢問一下經營旅店的朋友,對方要求賠錢的理由是?

    「她說浴室地板止滑不足」經營旅店的朋友回答著!

    需要賠錢嗎?有責任嗎?

    筆者觀點:

    就我國旅館業管理規則並無有關於浴室地板防滑磁磚等相關規定;另就我國相關觀光法規,並無規定浴室防滑設施及浴室地磚防滑係數;而包含台北、桃園、宜蘭縣、台南等各縣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就旅館業遵守事項並無地板設置止滑設施之規定。唯一具有規定應設置止滑設施之規定為「浴室業之營業」,而旅館業並無比照「浴室業之營業」之規定。

    白話文就是,就目前我國法令對於旅館住宿業,有關浴室規範並無「止滑設施、浴室地磚防滑係數」之法規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旅客以民法184條第2項以旅館業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請求損害賠償並無法成立!

    當然仍應探究筆者經營旅店的朋友有無其他故意或過失,損害賠償要件在於,「以損害之發生及有責性之事實,並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換句話說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即不符合損害賠償要件。

    筆者詢問經營旅店的朋友有無任何措施?「有防滑腳踏巾及防滑踏墊,還有乾溼分離」經營旅店的朋友回答著。換句話說如果業者已經盡到注意義務即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意識抬頭,消費者之需求可能有不同面向,這些問題可能旅館業者未來慢慢會遭遇或面對,如何創造雙贏局面,或是「以客為尊」,都有賴旅館業者思考!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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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賀瓏秀嘲諷身障 主管單位應依法開罰

    法律教室|賀瓏秀嘲諷身障 主管單位應依法開罰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前央視記者王志安在網路節目「賀瓏夜夜秀」以言語「殘疾人」及肢體動作嘲諷患有罕見疾病「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的身障律師陳俊翰,引起台灣人民的憤怒,隨後內政部移民署以王志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為理由,宣佈廢止其入境許可,並禁止其在未來五年內進入台灣。

    而截至目前為止,主管機關對於該節目未具有任何作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如果違反該條規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6條「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該節目經由後製後播放(即經由製作團隊剪輯後播出),換句話說對於王志安歧視性及嘲諷性言論剪輯時並非不知,卻仍舊為收視率而播出,因此主管機關基於保障身心障礙者應立即對於該節目必須有所作為,主管機關不應至今仍沉默不語!

    不難想像屆時該節目可能以言論自由為防禦重點!其實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

    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當然包含使用網路平台發表言論之自由。法界認為藉由通訊傳播媒體的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的公共功能。

    但是言論自由並非凌駕一切之上,仍有其內部之界限!

    大法官第509 號解釋即認為「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換句話說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歧視性言論,即難認係適當、合理之評論,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也就是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是對於言論自由的一種法律上的限制,基於保護身心障礙者遭受言語及肢體上歧視。

    所以無論是該節目或者前央視記者王志安以言論自由做防禦,從筆者看來已逾越了言論自由之界限!更何況言論自由的真諦不是以詆毀或歧視他人來獲取個人利益的手段,網路流量可能才是他們真正考量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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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政黨招收高中生 違反政黨法令人寒心 

    法律教室|政黨招收高中生 違反政黨法令人寒心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總統大選選舉剛結束,但是一連串消息遭新聞媒體揭露,據媒體報導,某一政黨招收高中生為黨員且收取500元上下之費用,並發給相關類似識別證明,因此被社會大眾質疑高中生黨員可能未滿16歲,但是某黨黨主席隨即表示這是認知作戰。

    先拋開認知作戰之考量,首先看看法律如何規定!

    依據政黨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第41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文就是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國民為黨員,如果招收未滿16歲的國民為黨員,主管機關內政部得以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立法之用意在於未滿16歲的青少年在思慮未成熟下,如果加入政黨可能有所偏見,且民主思想可能未成熟,因此立法保護未滿16歲的國民。

    看起來高中生黨員可能未滿16歲一事在新聞版面可能只有曇花一現,新聞可能很快就過去了,但是筆者以為,既然黨主席否認了招收未滿16歲的國民為黨員,那最重要的是,高中生是否被騙了?換句話說是否有涉犯刑事詐欺罪之犯罪存在?

    而未滿16歲的國民正是純真的一群,如果因此而受詐欺,那對於未來社會將充滿質疑、懷疑、以及不信任感,黨主席已於媒體表示此為認知作戰,換句話說未招收未滿16歲的國民為黨員,相關司法部門理應偵查是否高中生受他人詐欺而損失財物?而非認為只是單純政治新聞!況且高中生的零用錢取得不易,千萬不要寒了年輕學子的心!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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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籲政府重視遊民關懷 建立社會安全網 

    法律教室|籲政府重視遊民關懷 建立社會安全網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最近新北市國中校園割頸案引發民眾對社會安全網的疑慮。

    筆者所要談論的不是學童問題,筆者喜愛於晚上進行快走運動,筆者快走時,在公園發現遊民就在廁所旁邊蓋著棉被以地為床、以天為帳,即便警察經過遊民身旁,也未見遊民或警察有任何動作,每日只要沒有下雨,筆者夜晚運動都看到遊民在公園席地而睡,即便最近寒流來襲,遊民仍在公園席地而睡,讓人很不捨。

    從法律觀點,社會救助法第17條「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換句話說原則政府機關對於遊民應該進行安置,例外對於不願接受安置者提供社會福利資訊。

    遊民以公園、車站等等為家,實際上流浪在外原因可能非常多,遊民內心世界可能無人探索,但是誰不想有個溫暖的家?

    從社會安全、社會救助、人性尊嚴等等考量下,在你我周遭,可能都有機會看到遊民席地而睡,究竟政府機關對於社會救助以及社會福利是否盡最大能力?還是只是提供遊民「社會福利資訊」?

    以就業市場目前缺工嚴重下,政府機關是否盡最大努力輔導遊民?如果只是單純「安置」,遊民本來如果內心已經受創,政府機關再以「安置」手段,是否會造成遊民認為被「限制自由」?

    當然這是一大專業學問,其實有賴新政府好好思考如何妥善規劃,究竟是應該身、心都加以關懷、輔導、訓練等,真的需要新政府擘劃,或許遊民不受新聞鎂光燈關注,但是筆者呼籲新政府重視遊民議題!因為那些都是你我的同胞!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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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日本地震帶來反思 台灣準備了什麼應變能力?

    法律教室|日本地震帶來反思 台灣準備了什麼應變能力?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日本石川縣的能登半島,113年一開始,1月1日下午即發生規模7.6強震,造成輪島市中心百棟建物延燒、倒塌,死亡人數不斷攀升,受傷人數達數百人,道路柔腸寸斷,數萬戶停電斷水,透過新聞媒體陸陸續續播放出來。

    台灣曾經也在民國88年發生921大地震,人民死傷,民宅建築物倒塌無數之重大災害,當時李登輝總統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九二一震災緊急命令,包含「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災民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等等。

    台灣與日本同處太平洋地帶,也同樣常常發生地震,發生天然災害時,憲法或法律也賦予政府相關應變措施,但是不同的是,透過新聞畫面,讓筆者所驚訝的是此次日本大地震,新聞記者採訪日本受災居民,日本居民井然有序排隊領取救災物資、日本災民語氣溫和、未見日本居民謾罵。

    而另一新聞畫面又播放地震隔日,日本羽田機場1月2日發生日航客機與海上保安廳巡邏機在跑道擦撞事故,在90秒內,A350客機上379人成功脫困,而新聞畫面所顯示的是日本乘客在生命威脅下仍遵守機組人員指示,未見暴動或不聽指示。

    看到兩則重大災害,日本人民訓練有素,未見謾罵:但是反觀台灣人民,同樣處於在地震帶,也常見災害發生,例如颱風等等,常見新聞媒體播放人民痛罵…

    對比這樣的畫面,任何人都不願見到任何一絲災害,但是當上天考驗時…除了痛罵以外,災害中日本人民的表現、聽從緊急救難安排,在急迫生命、生存威脅下,台灣人民是否從中學到什麼?也許這是值得深思的一環!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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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辯論憲法原地打轉 統一中國的夢該醒?

    法律教室|辯論憲法原地打轉 統一中國的夢該醒?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2023最後兩天,看著總統大選辯論會,候選人圍繞著憲法,這個議題大概法律人都會關注,筆者仔細觀看候選人談論憲法,憲法被當成武器以及盾牌,其中媒體人提問「憲法增修條文有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的文字,內容顯示台灣、大陸同屬於中華民國,認不認同大陸也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一國的憲法就像人體的骨架,尤其特別像是人體脊椎,國家要如何前進及發展,尤其需要憲法為圭臬,所以各國才會認為憲法為根本大法,換句話說,一個國家究竟發展為堂堂正正的巨人、或是發展成為歪歪斜斜四不像、一切有賴憲法之框架。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當時憲法修正時,這些政治大老們究竟是「懷抱著統一中國大夢」?「被敵對國家威嚇」?或是「為安撫國內政治派系」而不得不以「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為前言?這些內心戲碼或是真實情節不會告訴身斗小民!

    但是就法律人看增修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其實是極大諷刺!

    就算不懂法律的人民,第一個想問的是,「統一」是誰統一誰?是台灣去統治大陸還是大陸統一台灣?

    如果是台灣統一大陸,是當時修憲者昧於現實?武器不如人、國防預算不如人、兵力不如人,要台灣統一大陸?是在催眠自己?還是在玩「呼嚨人民的遊戲」?如果有辦法統一,蔣介石總統、蔣經國總統時代就統一了,蔣經國總統都已經認清現實了,但是為何後代還在懷抱統一大夢?

    如果是大陸統一台灣,那這些大老跳躍出人民的思維,幫忙事先擬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其實「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這個內在意義深遠,一般而言也唯有實力相當,換句話說國力相當狀況下,才會以「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為前言,以南韓憲法前言為例「…以祖國之民主改革與和平統一之使命為根基,以正義、人道和同胞愛來鞏固民族之團結…」,換句話說南北韓國力相差不遠,因此南韓憲法前言可以「以祖國之民主改革與和平統一之使命為根基」,白話文就是說其實無論從武力或者經濟,南韓都有實力與北韓「壓手霸(台語:比腕力)」,那台灣有甚麼可以「壓手霸」?是護國神山台積電?

    其實寫到這裡,常常看到政治人物懷抱「大……夢」,即便在修憲時也懷抱統一大夢,總是一堆非人民可以想像的事,也許這就是它們可以當政治人物,我們是身斗小民的原因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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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台灣槍擊案越來越多 卻陷無法可管窘境

    法律教室|台灣槍擊案越來越多 卻陷無法可管窘境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112年12月份,新竹三聲槍響劃破夜晚,幾名男子一下車就往前衝,子彈一發接一發沒停過;同樣月份「高雄街頭彌陀區光和路一帶傳出槍擊聲,一名18歲的薛姓男子左大腿中彈倒地。往往槍聲也伴隨車子引擎和煞車聲巨響,接著馬路上警笛聲、救護車鳴笛聲,在夜晚往往讓居民心驚膽跳,這些在新聞上常常可見,或許在你的居住生活圈也發生過,你害怕過嗎?你產生過疑問槍擊為何不間斷嗎?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規定之刑事處罰不可謂不重,然後呢?你不覺得奇怪,電視機一打開,常常可見槍擊案件,到底發生甚麼事?台灣四面臨海,槍擊新聞屢見不鮮,究竟如何取得槍枝?

    依據內政部全球資訊網,警察員額約為6萬8千人,而根據維基百科,調查局人數2914人、海關人員4494人、憲兵人數5500人、海巡署海巡人員11695人,也就是說執法人員可見數目就已經達近10萬人,但是為何槍枝越來越多?台灣海巡署船隻近年不斷製造新的艦艇,警車也越來越新,但是相對的黑槍也越來越多,原因呢?

    執法人員編制、設備都不斷在更新,究竟是哪一環節出現問題,是執法人力不足?辦案技巧不足?或是……坊間民眾常說的「開罰單比查黑槍安全」?

    目前交通罰單如天羅地網遍地開花、無所不在,警力配置在查緝黑槍是否如同開立交通罰單般的一樣天羅地網?處方簽掌握在執法人員手裡,未來究竟是猛藥、安慰劑、或是無可救藥,我們拭目以待!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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