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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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湯圓攝影工作室

法律教室|新國會權力演變-國會特偵組的存需?(2)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上一篇文章筆者談論新科立委喊出「國會對行政院的人事同意權」、「國會對行政院閣員的人事解任權」之議題,而在本次,筆者談論新科立委喊出「國會特偵組」,究竟是為立法權更好行使而需要國會特偵組、亦或是立委為換取政治利益的盤算?

新科立委喊出國會改革需要「國會特偵組」,當然有不同意的立委喊出「國會特偵組」為私設刑堂、小東廠等批評。

最有名的就是當時兩顆子彈的「真調會」,當時國會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立委並立法「真調會條例」,而引發不同意的立委聲請釋憲,這就是很有名的大法官第585號解釋!

說白了就是立委是否具有調查權一事,大法官在第585號解釋認定立委擁有文件調閱權,至於調查權一事,585號解釋確立幾個方向:

  1.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2. 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
  3. 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4. 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5. 如遇到調查事務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而有所爭議,應循協商解決、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說白了就是新科立委要行使調查權,外部限制就是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範疇,例如司法機關之起訴、強制處分例如羈押、判決等,這些屬於司法機關權限,新科立委沒有職權囉;如果是行政首長之行政權固有之權能,行政首長有決定權是否公開,換句話說就是誰權大囉,那就是妥協與否,和政治角力有關!

過去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即俗稱特偵組)具有調查、起訴等權利,換句話說屬於司法官之身分,也就是說這些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範疇,這些新科立委喊的震天響「國會特偵組」,真的讓人民以為立委想要在國會擴權具有司法官身分,可不可以讓立委在國會擴權具有司法官身分?如果立委大人們有辦法通過憲法修正案,擴大職權是本事!但是如果沒有辦法通過憲法修正案,所謂「國會特偵組」,與其說是「國會特偵組」,倒不如說是在不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範疇的國會調查權,換句話並非像人民所想像的類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的權力」,充其量只是一大堆限制下的國國會調查權。還有別忘了,還有外部限制的政治角力,就是行政院如果以「行政權固有之權能」而拒絕國會調查,新科立委只能以政治角力或者訴諸媒體,再來可能就是霸占立法院的手段了!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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