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律師

  • 法律教室|高大成協助高中生命案驗屍 發表推測符公共利益可公開

    法律教室|高大成協助高中生命案驗屍 發表推測符公共利益可公開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中市1名賴姓男高中生,與1名夏姓男子於112年5月4日登記結婚,但是賴姓男高中生2個小時後就在夏男的10樓住處墜樓身亡,事涉5億元以上遺產之歸屬,消息震驚各界,而對於該名高中生死亡原因是否為他殺引起諸多揣測,而其家屬也報警提起告訴。

    而著名法醫高大成在消息爆出後,曾發表對此事的推測,後來更受到家屬請託,協助家屬驗屍、前往現場勘查,以釐清死因。

    而據法醫高大成驗屍後表示死者賴姓男高中生全身僅右手骨折,沒有顱內出血、也沒有腹部出血,右手有4個不明的針孔。法醫高大成表示透過血液分析報告,懷疑賴姓男高中生先被使用麻醉劑再注射磷酸鉀或氯化鉀而致死。

    法醫透漏諸多案情內容,讓人聯想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律師觀點:

    偵查不公開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所明定,目的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

    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偵查不公開所規範之人員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偵查內容例外可以公開為「與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法醫高大成驗屍後在媒體上發表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首先必須檢視是否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之法定人員或為協助偵查程序之法定職務人員,由新聞報導所揭示之內容,高大成是由家屬請託,協助家屬驗屍,雖然高大成為法醫,但並非本案之法醫顯然並非屬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所規範之法定人員!

    縱使高大成屬於受規範人員,偵查內容例外可以公開之條件為「與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之必要性」,這件案件顯然受到社會高度矚目,且對於公共利益維護具有必要性,無論是否他殺或自殺,充滿懸疑且諸多難以想像之情節,有必要加以釐清,顯然在公共利益之要件下,高大成並無偵查不公開之違反!

    圖 / 謝俊明 律師

    加入百young生活,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

  • 法律教室|救護車路口禮讓行人 矯枉過正?有此必要?

    法律教室|救護車路口禮讓行人 矯枉過正?有此必要?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日前台北市一輛值勤救護車在通過路口時,竟先停在斑馬線前等到行人完全通過才行駛,而據台北市議員張志豪在議會質詢表示,「救護車要禮讓行人的事件,其實不是個案而是常態,因為台北市獨有的規定,要求所有急難車輛通過路口時完全停止」!

    為了洗刷及擺脫台灣「行人地獄」惡名,如果台北市議員有關「救護車要禮讓行人的規定」質詢內容為真實,究竟是矯枉過正?還是有此必要?

    律師觀點: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所規定!換句話說在救人緊急狀況下賦予救護車駕駛不受到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又「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立即避讓」,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所明定!換句話說遇到救護車執行勤務時,其他車輛「應立即避讓」,也就是說值勤的救護車有急迫性及絕對性!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章並無任何行人遇到救護車執行勤務時應禮讓之規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也未設有行人未禮讓救護車執行勤務時之處罰規定,此為法規範之疏漏,交通部應該著手修法!

    而台北市消防局澄清表示,救護車執行勤務開啟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依法具有「優先路權」但無「絕對路權」……,此舉措施是為了兼顧行人、左右兩方來車及救護車三方安全的考量….」!

    但是筆者不免想問,台北市消防局兼顧了「行人、左右兩方來車及救護車三方安全」,但是在救護車內等待急救的病人呢?有誰考慮到?在救護車內的病患往往生命危急,需要跟時間賽跑、跟死神賽跑,以救護車在每個路口都完全停止,如果到醫院前有10紅綠燈…筆者實難想像這樣的後果!

    如果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為了兼顧行人、左右兩方來車及救護車三方」的安全考量政策,所以救護車在路口都必須停止,那最安全的政策不就是慢慢開?一切依照交通標誌?看到這裡就知道…救護車內的病患的生命要繼續禮讓?

    圖 / 謝俊明 律師

    加入百young生活,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

  • 法律教室|大案不處理小案急抓人 根本大砲打小鳥

    法律教室|大案不處理小案急抓人 根本大砲打小鳥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新北市侯市長接受國民黨徵召參加2024總統大選後,三名青年持高壓沖洗機到市府前人行道洗出「落跑市長侯友宜」字樣,該三名青年遭到新北警察逮捕並扣押機具。

    而據媒體報導,該三名青年遭新北市海山分局員警逮捕後,海山分局表示「還在了解適用法條」,而最終將當事人請回。

    而新北市警逮捕行為即產生極大爭議!

    律師觀點:

    首先,如果是現行犯逮捕,必須是行為人違反法律當場被逮逮捕,而依據報載,海山分局表示「還在了解適用法條」,顯然是否為現行犯即產生爭議,在是否為違反法律不明下警察即逮捕人民,換句話說「先抓人再找法律」,這和過去戒嚴時代又有何不同?那所謂法治及正當法律程序又被警方置於何處?

    第二,新北警方表示原本要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處理,但後來發現無法以此條辦理,更暴露出警方對於法律適用認知之不足。

    第三,縱使該三名青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0條第1項第2款,以警力立即逮捕,是否有「大砲打小鳥」?且依該法條條款規定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警方不為告誡或處罰款卻以逮捕為之,這如同民眾未戴安全帽,警察不為開違規紅單,卻直接將人逮捕帶往警察局,顯有比例失衡之虞!

    第四,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揭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而言論之型態並非單純以聲音或文字等特定表現方式為限,亦可透過各種舉動之方式呈現,此即屬於「象徵性言論」,而仍屬於言論自由之範圍,換句話說仍受憲法保障。新北警方逮捕該三名青年而後又請回,顯然有侵害人民言論自由之虞!

    最後,新北發生多件重大槍擊案件,治安已遭受質疑,但對於上述三名青年案件卻積極辦理,免不了受人民質疑是否挑「軟柿子」?甚至會被質疑因人而辦案?

    對於認真、遵法辦案的員警,筆者當然肯認,但是對於重大刑事案件頻傳,仍期望警方加油,以期給人民安全空間!

    圖 / 謝俊明 律師

    加入百young生活,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

  • 法律教室|紅線後畫停車格合法? 模糊空間成陷阱

    法律教室|紅線後畫停車格合法? 模糊空間成陷阱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灣是「行人地獄」透過國際媒體播送,於是包含政府部門、執法單位都嚴加看待,甚至新聞媒體最近也著重在此問題上,而各縣市行人未受到駕駛人禮讓所產生之交通事故也透過新聞媒體而播送著,所戕害的不只是台灣形象,更重要的是人民的生命安全。

    筆者今天所談論的並非著重在交通安全,相反的筆者就我見我思而著墨,其實筆者認為應審思政府的行政作為是否明確?換句話說舉例以交通標誌而言是否明確?有無任何模糊空間?

    筆者以路上所看到現象為例,如下圖所示:

    圖 / 謝俊明 律師 提供

    如圖所示,看到路邊畫紅線,紅線內又畫路邊收費停車格,這是否具有明確性原則?或是陷阱?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紅線為全日24小時禁止停車。

    交通部又於94年做出第0940006793號函釋,「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 條規定意旨,係於劃設有禁止停車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至倘停車 地點屬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不論產權是否屬於私人,仍應適用上揭規定。」

    換句話說,以直白的話語就是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左、右範圍內均不得停車,所以即使紅線的內側,只要是在道路範圍內,紅線內也不能停車。

    那依照上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部第0940006793號函釋,再對照筆者所見之畫面,筆者實在不知道今天台灣交通亂象究竟是人民自己違法所造成的?還是政府機關行政行為不明確而造成人民遵法意識已經被搞混?

    筆者以為,「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為行政程序法開宗明義之圭臬,當人民的法遵意識在潛移默化被誤導時,最終所產生結果是挖東牆補西牆,換句話說,媒體報導一件,政府做一件,追根究柢,其實政府應該檢視自己行政作為是否明確!

    圖 / 謝俊明 律師

    加入百young生活,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

  • 法律教室|幫討債誤傷對方觸法 公共場所施暴為公訴罪不可不慎

    法律教室|幫討債誤傷對方觸法 公共場所施暴為公訴罪不可不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勝和小元為以前公司的同事,小勝離職後開始和認識的阿成學做生意,阿成是開夾娃娃機店,小勝學了一陣子後,認為應該可以自己創業,因此小勝就承租店面開了一家夾娃娃機店,創業以後阿勝才知道生意不好做,因為需資金周轉以及店租,阿勝就找上小元,尋求小元借款,小元也同意借款,距離約定還款的日子將近,由於這陣子經濟景氣真得不好,所以阿勝沒有錢可以還,所以阿勝就躲著小元。

    小元尋求從小玩伴黑鷹將阿勝找出來還債,黑鷹就打包票說會找在一起的兄弟將阿勝找到小元面前,而黑鷹和兄弟找到阿勝,以防狼噴霧劑造成阿勝眼睛受傷並且將阿勝帶到小元面前,經附近鄰居報警,而小元也因此被以法院判決攜帶武器聚眾施強暴罪,小元因為事後有和阿勝和解,和解書也送到法院,卻仍舊被判刑,小元實在很納悶!

    律師觀點:

    攜帶武器聚眾施強暴罪,法條規定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換句話說攜帶兇器為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本條並非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即屬於俗稱的「公訴罪」,只要檢察官得知犯罪事實,就可以主動展開偵查。觸犯公訴罪,屬於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並非私人可以決定因此並非當事人間可以自由決定撤告與否。

    當事人間和解有用嗎?仍屬於公訴罪,只是法官會衡量犯後和解,納為犯後態度良好而可能酌情判決。

    由上述案例,刑法第150條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便小元和阿勝和解,但因為屬於俗稱的公訴罪,因此法院仍可以下有罪之判決。

    圖 / 謝俊明 律師

    加入百young生活,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

  • 法律教室|沒拿到監護權 需要付扶養費嗎?

    法律教室|沒拿到監護權 需要付扶養費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天氣很熱,五月的天氣真的是讓人意想不到,這麼快溫度就達36度,我心裡想著等一下法律諮詢服務結束後,一定要點一杯清涼冰冷的綠茶,等一下可能要跟店員說多一點冰塊,我還在想著這些事時,助理已經說,「律師,可以開始一號民眾諮詢…」,希望今天的民眾火氣不要很大…

    緊接著就看到一位男士走進來,一眼望去,有點氣憤的樣子!我拉拉領帶,酌磨著如何開口,我沒開口時,他已經等不及說著「律師,我跟你說,那個女人真的很過分,監護權給她了,還告我說要給她錢扶養小孩子,我是家中獨子,當時監護權給她時,老媽子就說我不孝,老爸氣到發抖,現在更過分告我要錢,你說對付這種女人,我應該怎麼做…」,又是一件怨偶的情節!

    監護權以及親權區分?

    所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依據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依字面意義即很清楚,例如孤兒,所以必須設置監護人;另外雖然有父母,但實際上父母無法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權利及負擔義務時,例如父母被判決有罪在監獄中服刑,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所以要設置監護人!

    而一般夫妻在離婚時所爭執的未成年子女由誰照顧,實際上應該屬於爭執「親權的行使」,一般由夫妻間協議由誰照顧,或者如果無法協議則由法院判決,即法律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所以諮詢民眾所說的「監護權」,應該指的是「親權的行使」!

    對方取得親權行使及負擔一方,另外一方就沒事嗎?

    其實這涉及到扶養義務之問題!

    民法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換句話說即使夫妻離婚後,一方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仍舊必須扶養小孩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民眾就算沒有拿到一般通俗所謂的「監護權」,但是仍舊要扶養小孩子!

    那沒有住在一起要如何扶養?那就是給付扶養費囉!換句話說就是給錢,由他方來照料未年子女。

    諮詢的那位男士,聽完我的解說後,一直搖頭表示倒楣,口裡念念有詞「那個女人…」,我只能說也許應證一句話「相愛容易相處難」,其實苦的應該是小孩子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加入百young生活,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

  • 法律教室|未成年少年瘋狂掃射 台灣黑槍到底有多氾濫

    法律教室|未成年少年瘋狂掃射 台灣黑槍到底有多氾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日前新北市土城區1間當鋪,發生槍擊案,1名17歲少年搭乘計程車抵達當舖後,自計程車下車後從背包取出衝鋒槍,朝當鋪瘋狂掃射,並從容不迫換彈匣,將攜帶的2個彈匣都打光。該少年掃射後從容不迫地坐回計程車,完全無犯後緊急逃離之態樣,這些影像從電視畫面播放,震驚台灣社會,無數媒體SNG車圍繞在案發現場,做各式各樣主題播送,包含是否為幫派分子、債務糾紛、感情糾紛等等探討。

    「未經許可,而持有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所明文規定,從法律規定來看,罪則不可謂不重。

    而為什麼這些「阿弟啊」卻不擔心重罪?

    原因在於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而自首者,依據管制條例第18條規定是可以減輕或免除除其刑。

    而且又依據刑法第18條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換句話說在法律規範下,未成年持槍而自首是可以減輕刑責的,因此可見許多犯罪是由「未成年阿弟」執行犯罪要件。

    筆者搜尋法院判決,「非法持有槍枝而受判決」,於這兩年內將近100多件案件受有罪之判決,顯見槍枝案件不在少數,給民眾觀感似乎台灣槍枝氾濫!

    最近因為台海危機之議題,美國共和黨總統候選人Vivek Ramaswamy提議,讓美國步槍協會來台開設分部,並要讓每個台灣家庭擁槍。

    未來我們真的不希望台灣是因為「黑槍氾濫所造成治安敗壞問題」而受到國際政治人物或參選人提議「讓美國步槍協會來台開設分部,並要讓每個台灣家庭擁槍」因而躍上國際版面。

    圖 / 謝俊明 律師

    加入百young生活,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

  • 法律教室|蛋價漲高麗菜價跌 沒有同步反應仍漲價?

    法律教室|蛋價漲高麗菜價跌 沒有同步反應仍漲價?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高麗菜價大跌,一顆高麗菜低價至10元,而相反的蛋價卻高居不下,而便當、小吃、滷肉飯等等已經悄悄漲價,業者理由都是原物料高漲,所以便當等都跟著漲價。

    筆者近日買了一個便當,內含高麗菜及雞肉,未見雞蛋,但是價格也漲價,讓筆者所好奇的是高麗菜如此便宜,在截長補短下,便當價格仍舊上漲,究竟環節是經濟市場必然現象,或是商人預期心理,甚至有無可能是哄抬價格下所產生結果?如果是哄抬價格下則有無涉及法律?

    如果是市場經濟供需所產生之上漲,基於供需法則、市場機制的原理,此為現代資本主義的自由經濟體制之自然結果。

    但是在遇到戰爭、重大天災、重大疫情等異常事件所引起的供需失調,此可能引起民生所需物質需求,若有人趁機實施囤積惜售或哄抬價格之行為,可能導致民生經濟大亂,此為「發所謂國難財」,國家必須採取相當措施,包含行政干預以及司法調查等手段。

    從法律上規範可見刑法第251條對於囤積、哄抬物價之規範:「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單位最近判決為有關對於哄抬行為,比較著名的為囤積口罩之判決,包含「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訴字第 3 號判決、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34 號判決、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竹簡字第 279 號判決、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中簡字第 1087 號判決、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83 號判決等」。

    但是司法判決未見有關民生農、漁、畜牧產品需求哄抬物價之判決案例。

    而筆者所疑問的是:

    而引起筆者好奇的是最近網路出現一個蛋價格3元「結緣蛋」出售之新聞,蛋價動輒一斤達80-90元價格,卻以一顆3元出售,究竟是有無囤積、哄抬物價,恐怕需要了解!

    而筆者搜尋媒體新聞, 台北家樂福內湖店賣49元便當、台中幸福50元便當、逢甲大學附近60元便當、高雄和家小館販售各式口味便當像是雞腿飯、排骨飯等價格落在50~60元,或許有論者認為地點不同價格會不同,因為房租很貴等等理由,但是上述販賣地點位於六都內,包含台北、台中、高雄等地,因此究竟物價如此飆升是市場經濟必然結果?或是預期心態?甚至是哄抬行為?當薪資不漲,物價齊漲下,所衍伸的可能是未來消費者精打細算、買氣疲弱之必然結果,執政者可能需要審慎應對!

    圖 / 謝俊明 律師

    加入百young生活,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

  • 法律教室|是誰下令殺了狒狒? 官員無人承擔如何服眾 

    法律教室|是誰下令殺了狒狒? 官員無人承擔如何服眾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一隻東非狒狒在桃園逃竄十八天,包含大園、楊梅等地都可見東非狒狒蹤影,最後被獵人以獵槍射殺死亡,並且可見官員與被獵殺的狒狒合影,畫面經由新聞媒體播送,引起全台民眾嘩然,而究竟是誰下令射殺,至今演變成為羅生門!

    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21 條「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換句話說,獵人要免除刑責之情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1. 符合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之緊急避難情形下。
    2. 符合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就是官員下達射殺命令,獵人即可免責。

    但是重點是在場官員皆表示沒有人下達射殺命令,且東非狒狒已經被困在民宅內,是否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可能有待商榷。

    而筆者所疑問的是:

    1. 由新聞資料表示,「在場官員表示不知道獵人揹著獵槍」?原住民獵槍並非短小,官員表示不知道是獵槍?就算不知道是獵槍,看到槍管,在場官員竟然沒有報警有人攜帶槍械?官員是菁英,看到槍不知道是槍?恐怕是疑點重重!
    2. 「獵人說有人同意他開槍」,新竹縣和桃園農業處都否認同意獵人開槍,但是重點事發地點位於在偏僻之處,且該「東非狒狒」已被關入民宅,究竟獵人出入在現場是否被指揮官允許?如果當初圍捕該「東非狒狒」是因為具有危害公共、生命安全,那現場指揮官竟然允許任意人員出入?究竟是否指揮體系出現問題?或者沒有標準作業流程?
    3. 開槍之後官員全都說不知道?如果是卸責,恐怕除了政治問題外,另外最大問題在於,人民以後會相信官員說的話嗎?

    坊間常常聽見流傳一句話「官字兩個口」!不是在說文解字,這是很大諷刺,換句話說怎麼說都是「官」在說,「朝令夕改」,官員可以事後說只要對百姓好「朝令夕改」又何妨!

    卸任官員,某「先生」,曾說是「台灣人」,但遇到強權又改為「中國人」,筆者不知道某「先生」是哪裡人,但是迴盪在筆者心中是「若達不到633願捐出一半的薪水…」!

    不管是現任官員或卸任官員,可能輕忽人民所重視的「官員誠信」問題!究竟是不敢承擔還是誠信問題,有賴讀者思考了!

    圖 / 謝俊明 律師

    加入百young生活,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

  • 法律教室|未讓博愛座沒有違法 道德綁架與善良一線間

    法律教室|未讓博愛座沒有違法 道德綁架與善良一線間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南部一名孕婦,在公車上飆罵,指控學生霸佔博愛座,該名婦人打電話給學校,要老師好好教教學生,並且跑到警局報案,但實際上在公車上有超過一半的空位」。

    法規範具有「博愛座」之規範包含「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小船管理規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三法規範。

    上述三類法規範所訂立為拘束運輸營運者,內容大致為「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

    上述三類法規範,並無任何對於未讓位博愛座者具有違反之處罰條例,再者,既使運輸營運者未設置博愛座也並無處罰規範,換句話說,對於法律規範大眾運輸業者應設置博愛座,對於運輸業者為訓示規定,白話文就是「業者啊,大眾運輸工具要設置博愛座喔!」……如果沒有設置…違反法規範,但是沒有處罰條例!

    那對於人民如果沒有讓位博愛座,違法嗎?法律並無任何處罰未讓位博愛座者之條文,所以囉,上述報載「孕婦因學生未讓位博愛座而到警察局報案」,除非學生對於該孕婦具有攻擊或言語辱罵等行為,否則單純未讓位「博愛座」,並未違反刑法之規定!

    律師觀點:

    「博愛座」讓位為基於公德心以及人之惻隱之心,這是一項美德,但是衍伸許多問題,即便是年輕人坐在博愛座上,就不是行動不便或者需要協助者?換句話說,如果年輕人坐在博愛座上一定身心肢體健全?同車者判斷是否有資格坐在博愛座單純以外表、年紀為認定?這也是長期既定主觀印象所造成的,也因此衍伸出許多爭執案例,也常常見諸於報章媒體!

    未讓位博愛座並無違法,筆者也相信台灣人內心是善良的,大部分人遇到需要協助者仍會讓位,但為避免類似對於博愛座讓位爭議,交通部可能需要更嚴密思考!

    圖 / 謝俊明 律師

    加入百young生活,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