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日前台北市一輛值勤救護車在通過路口時,竟先停在斑馬線前等到行人完全通過才行駛,而據台北市議員張志豪在議會質詢表示,「救護車要禮讓行人的事件,其實不是個案而是常態,因為台北市獨有的規定,要求所有急難車輛通過路口時完全停止」!
為了洗刷及擺脫台灣「行人地獄」惡名,如果台北市議員有關「救護車要禮讓行人的規定」質詢內容為真實,究竟是矯枉過正?還是有此必要?
律師觀點: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所規定!換句話說在救人緊急狀況下賦予救護車駕駛不受到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又「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立即避讓」,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所明定!換句話說遇到救護車執行勤務時,其他車輛「應立即避讓」,也就是說值勤的救護車有急迫性及絕對性!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章並無任何行人遇到救護車執行勤務時應禮讓之規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也未設有行人未禮讓救護車執行勤務時之處罰規定,此為法規範之疏漏,交通部應該著手修法!
而台北市消防局澄清表示,救護車執行勤務開啟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依法具有「優先路權」但無「絕對路權」……,此舉措施是為了兼顧行人、左右兩方來車及救護車三方安全的考量….」!
但是筆者不免想問,台北市消防局兼顧了「行人、左右兩方來車及救護車三方安全」,但是在救護車內等待急救的病人呢?有誰考慮到?在救護車內的病患往往生命危急,需要跟時間賽跑、跟死神賽跑,以救護車在每個路口都完全停止,如果到醫院前有10紅綠燈…筆者實難想像這樣的後果!
如果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為了兼顧行人、左右兩方來車及救護車三方」的安全考量政策,所以救護車在路口都必須停止,那最安全的政策不就是慢慢開?一切依照交通標誌?看到這裡就知道…救護車內的病患的生命要繼續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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