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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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Pixabay

法律教室|幫討債誤傷對方觸法 公共場所施暴為公訴罪不可不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勝和小元為以前公司的同事,小勝離職後開始和認識的阿成學做生意,阿成是開夾娃娃機店,小勝學了一陣子後,認為應該可以自己創業,因此小勝就承租店面開了一家夾娃娃機店,創業以後阿勝才知道生意不好做,因為需資金周轉以及店租,阿勝就找上小元,尋求小元借款,小元也同意借款,距離約定還款的日子將近,由於這陣子經濟景氣真得不好,所以阿勝沒有錢可以還,所以阿勝就躲著小元。

小元尋求從小玩伴黑鷹將阿勝找出來還債,黑鷹就打包票說會找在一起的兄弟將阿勝找到小元面前,而黑鷹和兄弟找到阿勝,以防狼噴霧劑造成阿勝眼睛受傷並且將阿勝帶到小元面前,經附近鄰居報警,而小元也因此被以法院判決攜帶武器聚眾施強暴罪,小元因為事後有和阿勝和解,和解書也送到法院,卻仍舊被判刑,小元實在很納悶!

律師觀點:

攜帶武器聚眾施強暴罪,法條規定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換句話說攜帶兇器為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本條並非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即屬於俗稱的「公訴罪」,只要檢察官得知犯罪事實,就可以主動展開偵查。觸犯公訴罪,屬於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並非私人可以決定因此並非當事人間可以自由決定撤告與否。

當事人間和解有用嗎?仍屬於公訴罪,只是法官會衡量犯後和解,納為犯後態度良好而可能酌情判決。

由上述案例,刑法第150條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便小元和阿勝和解,但因為屬於俗稱的公訴罪,因此法院仍可以下有罪之判決。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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