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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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Pixabay

法律教室|高大成協助高中生命案驗屍 發表推測符公共利益可公開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中市1名賴姓男高中生,與1名夏姓男子於112年5月4日登記結婚,但是賴姓男高中生2個小時後就在夏男的10樓住處墜樓身亡,事涉5億元以上遺產之歸屬,消息震驚各界,而對於該名高中生死亡原因是否為他殺引起諸多揣測,而其家屬也報警提起告訴。

而著名法醫高大成在消息爆出後,曾發表對此事的推測,後來更受到家屬請託,協助家屬驗屍、前往現場勘查,以釐清死因。

而據法醫高大成驗屍後表示死者賴姓男高中生全身僅右手骨折,沒有顱內出血、也沒有腹部出血,右手有4個不明的針孔。法醫高大成表示透過血液分析報告,懷疑賴姓男高中生先被使用麻醉劑再注射磷酸鉀或氯化鉀而致死。

法醫透漏諸多案情內容,讓人聯想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律師觀點:

偵查不公開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所明定,目的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

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偵查不公開所規範之人員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偵查內容例外可以公開為「與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法醫高大成驗屍後在媒體上發表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首先必須檢視是否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之法定人員或為協助偵查程序之法定職務人員,由新聞報導所揭示之內容,高大成是由家屬請託,協助家屬驗屍,雖然高大成為法醫,但並非本案之法醫顯然並非屬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所規範之法定人員!

縱使高大成屬於受規範人員,偵查內容例外可以公開之條件為「與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之必要性」,這件案件顯然受到社會高度矚目,且對於公共利益維護具有必要性,無論是否他殺或自殺,充滿懸疑且諸多難以想像之情節,有必要加以釐清,顯然在公共利益之要件下,高大成並無偵查不公開之違反!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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