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律師

  • 法律教室|官官相護VS依規辦理 界線在哪? 

    法律教室|官官相護VS依規辦理 界線在哪?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據報載,「警政署前副署長在彰化縣警局的兄妹檔親友在警察局地下室各占了一個公務車位」,驟然看到這則新聞,筆者以為是警界員警抱怨公務車位不足,但是詳細看完新聞內容,後續內容是連彰化縣警局各單位都沒有分配車位,即便是各單位組長也未分配到停車位,必須在外面租車位,而身為「前副署長在彰化縣警局的兄妹檔親友」卻是在警察局的地下室各占了一個車位,然後…縣警局長見到事件於新聞曝光後「指示即日起將車位收回」!

    看到這裡,筆者想起以前協助一件諮詢案件,一位民眾見到水溝大排旁雜草叢生,就幫忙整理,然後在土地上種植蔬菜作物,然後搭了停車棚架,後來…收到水利單位以「無權占有」、「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請求,當時記得那位民眾說了一句話,「我就是沒權沒勢啦,如果我有夠力,什麼得利…,只有得利卡啦!」,當時自己還會心一笑,覺得民眾可能心有不甘所以吐吐苦水!

    占用國家土地,占有者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國家如果受有損害當然有權提起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請求,看到縣警局長「指示即日起將車位收回」,然後..就沒有下文了,看到這樣的新聞,突然回想起那位民眾的這段話,原來鄉井小民的感慨不無道理。

    對於該占用車位一事是否具有不當得利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未見警局說明,只是簡單一句「即日起將車位收回」,也難怪鄉井小民對於「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請求,會發出「…只有得利卡」感嘆,背後深藏意義其實是升斗小民對於「官」的內心感受,究竟是官官相護還是依規定辦理,其實答案不難獲得,問問升斗小民就可能知曉一二!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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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毛小孩是「家人」 呼籲修法符合現況

    法律教室|毛小孩是「家人」 呼籲修法符合現況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耳邊常聽到帶毛小孩去散步、帶毛小孩就醫…許多用詞都跟毛小孩有關,目前社會人與人之間感情親密程度可能沒有人與毛小孩之間感情親密程度高,飼主已經不把毛小孩當寵物,而相反的卻是把毛小孩當親人或家人看待,因此在公園散步時,常聽到諸如「多利,不要亂跑,來媽媽這裡」…,這樣類似對毛小孩的對話。

    於是這樣的情節產生一個情境,毛小孩受到他人侵害致死,請求賠償時只能以物的價格請求,對於飼養者而言,毛小孩已經被視為「家人、小孩」,這樣的賠償究竟是否合時宜?

    就民法而言,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說屬於慰撫金請求。就形式上而言,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屬於特定第三人基於身分法益,而立法目的在於使具有特定身份之第三人所受心理上或精神上之重大痛苦獲得填補,也就是說獲得精神賠償金。但是民法並無對恁地毛小孩屬於「人」,因此當毛小孩受到侵害之死,即使是毛小孩為家人或小孩的飼主不得適用民法請求精神賠償金。

    再探究動物保護法,第六章罰則部分,為有關於行政罰以及刑罰之部分,也並無立法有關毛小孩受他人侵害致死飼主得否請求精神賠償之規範。

    那得否類推適用民法194條?首先第一部分就要件而言,「人」的要件,毛小孩就無法通過此部分要件,因此無法類推適用。

    對於視毛小孩如家人之飼主,毛小孩受他人侵害致死,飼主就受心理上或精神上之重大痛苦之問題,是隨著時間而淡化或者需要正視?

    常常看到公園或馬路上許多人推著娃娃車,娃娃車內坐著的是毛小孩,可以感受到他們的付出與真心,毛小孩不會背叛,也因此讓許多人付出真心以及感情,因此毛小孩受他人侵害致死,現行法律只能以物之損害而請求賠償,就筆者觀點而言,精神慰撫金之議題需要立法者加以重視!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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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AI助犯罪滋長 總統候選人應提政策防濫用 

    法律教室|AI助犯罪滋長 總統候選人應提政策防濫用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未來是AI世界!於2017年管理顧問公司麥肯錫(McKinsey & Company)即將人工智慧的應用場景分成計畫、生產、行銷、供給等四大面向。在2023年的今天, NVIDIA(輝達)黃仁勳執行長到訪台灣、緊接著另一巨頭超微(AMD)執行長蘇姿丰也訪台,掀起AI世界的熱潮。

    回顧2017年麥肯錫所分析,再比對現今狀況,事實上科技革命也正朝向AI領域,生活也開始與AI息息相關,AI議題連法律人也必須正視。

    這波人工智慧AI點亮了資訊界前景,但相對的也可能點燃犯罪之前景,有一天筆者滑手機時,看到一則抖音影片,影片內容為將受模仿的人運用AI而與另一方聯繫,開口要錢…看到這,我驚訝覺得真的嗎?如果這樣的技術是真的,那國內詐欺態樣可能會與因為AI而造成新一波犯罪態樣!

    白領階級犯罪手法最難偵破,因為心思縝密,所以包含駭客入侵等手段讓人防不慎防,未來在新一波AI技術,犯罪集團有可能運用AI而造成犯罪已經不再僵化於國界限制,可能會遍地開花,目前犯罪型態已經將伺服器架設於國外,造成台灣無管轄權,鞭長莫及,如果在AI技術下,如何防範?只能靠警政署在媒體宣導?

    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已經未雨綢繆立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為詐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傳統詐欺犯刑責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立法對於以電磁影音紀錄等高科技犯詐欺罪已較傳統詐欺而加重刑責。

    但是刑法是最後手段原則,況且偵查、審理所需花費時間曠日廢時,在人工智慧AI點亮了資訊界、股票金融界前景下,政府是否有思考到未來犯罪預防?台灣該如何在這波人工智慧趨勢下,防範運用高科技犯罪? 如何確保AI科技在成長的同時也能防止被濫用?恐怕任何一位總統候選人對於政見方面,勢必需要對於AI科技如何防止被濫用應該具有政策白皮書!其餘的嘴砲……夠了!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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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畢業求職變詐騙車手 網路便利也帶來危機

    法律教室|畢業求職變詐騙車手 網路便利也帶來危機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法律諮詢時,二位民眾一起前來詢問,其中一位女子先開口說道「弟弟剛畢業,在找工作時,透過網路搜尋,其中一則職缺訊息為物流職缺,弟弟打電話去詢問,對方也很客氣表示確實缺物流人力,經由電話了解後,對方表示先由一位員工帶弟弟,讓弟弟看看這份工作是不是適合他。

    因為員工要跑物流,所以連繫後約定在一個地點與要帶弟弟的員工見面,如果弟弟見到那個員工,請弟弟打電話跟公司確認一下,弟弟後來依約到指定地點,也確實見到該員工,因此弟弟很自然打電話給物流公司回報見到該員工,弟弟一掛電話,就看到多名警察一窩蜂將他圍住,表示他涉及詐欺罪,依法將他逮捕,並帶到警察局詢問….」!

    筆者不是要談論詐欺或者洗錢防制法,而是有感而發,這世界究竟怎麼了?

    剛畢業的年輕人透過網路找工作,就可能涉及詐欺罪嫌!網路世界提供便利性,改變你我生活,但是一連串效果也隨之而來,網路購物可能被騙,網路批貨的東西隨手轉賣可能是盜版物品,因而涉及違反智慧財產權,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充滿著防備心!

    隨手可以刷負評、隨手可以網路公審,在便利性當下,我們也學到一件事,那就是處處不可信、處處防備,偶然走過公園,聽著兩位年長者對話,其中一位說道「我都不用智慧型手機」,另一位說著「我也不想用,但是小孩說怕找不到我,而且用通訊軟體比較便宜,只好勉強用,但是詐騙那麼多,我每天電話一響,我都很害怕被詐騙集團騙…」!

    曾幾何時,台灣街景小民純樸的個性,但是現在卻是處處充滿防備心、處處充滿不安全感!也許這就是時代進步的代價!再看看最近所談論的「飯飯事件」,或許這也是時代進步的代價!原來一切都要代價的……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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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一樣的車禍法律問題-上

    不一樣的車禍法律問題-上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不一樣的車禍法律問題-上

    在網路上如果搜尋「車禍」二個字,可以發現在日常生活中,每天都有車禍發生,但探討車禍法律問題的文章多如牛毛、大同小異,有別於一般論述,今天我比較不同觀點給各位參考。

    車禍發生時,受害者要注意什麼?

    車禍會涉及到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因此伴隨來的就是後續刑事及民事糾紛,所以車禍一旦發生,首先自然是要保存現場的證據,來釐清未來權責。所以你是受害者的時候,除了報警,記得保存現場狀況,拿手機存證現況,並且保留車上的行車記錄器,而且觀察現場四周有沒有攝影機可能有記錄車禍事故情形。

    現場若有目擊證人,請他們留下連絡方式,事後馬上驗傷,都是保存證據來確保自己權益的方式,記得,車禍當下與對方理論時「記得錄影」,因為車禍發生時,通常肇事方會道歉承認有過失,例如超速、沒看到、有死角等,未來對於相關司法程序多少可以證明對方有過失。

    車禍發生時肇事者要注意什麼?

    如果你是肇事者,除了要留在現場主動通知警方外,也要主動向警方表明,你是發生車禍的當事人或是肇事者,這樣的作法,在未來你涉及刑事告訴的時候,可以因為有自首而減刑,即使上了法院也請記得也可以主張有自首來爭取減刑。

    「請注意不要離開現場」,縱使你認為沒有責任,對方看來並無受傷沒什麼事,而且當下獲得對方允許離開,若對方事後否認,都可能會面臨肇事逃逸刑責,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相當嚴重的罪。雖然大法官在第777號解釋,認為不是因為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所生的事故不構成肇事逃逸,也認為肇事逃逸不分情節刑度過重而要求修改法條,但在發生事故又多了一條更重的罪,是不值得的。

    若是車禍發生後有離開現場必要,也請互相留下電話聯絡方式,當場打通保存通聯紀錄,才能避免肇事逃逸的問題發生。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 法律教室|無菜單料理為無價格限制?

    法律教室|無菜單料理為無價格限制?

    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對於無菜單料理所引發爭議,常見消費者對於價格以及數量之不滿,以最近所引發新聞案例最有名的無非是澎湖某間餐廳無菜單料理,結帳價格為4萬1000元,據新聞媒體報導,消費者認為遭受「坑殺」。

    而消費者到餐廳用餐雖然沒有以書面簽定契約,但是其實消費者和餐廳之間關係為消費契約關係,既然為契約關係就必須回歸而受民法契約章節拘束,對於契約眾所周知為契約要件,即為民法第153條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換句話說契約成立重點即在於雙方意思一致,契約就成立,是否具有書面契約只是舉證之要素而已,並未影響實體上契約之成立。

    那所謂意思一致,以無菜單料理而言,究竟意思一致所指的為何?

    對於價格即屬於需要意思一致才構成消費契約,那所謂價格意思一致是必須一分一毫都必須一致嗎?或是必須明碼標示價格?

    從民法精神而言,「價格可得而知」、「依情形可得而定者」即屬於訂有價金,舉例而言,如果無菜單料理業者事先告知消費者,四個人的菜色預計做出四道菜料理,價格預計為2000元上下,只要消費者同意,雖然業者並未標示菜單,但是消費者和餐廳業者對於必要之價格已經意思一致,即構成消費契約合致,換句話說雖然不知道菜色為何、料理方式為何,但是對於價格達成一致,就成立消費契約。

    基於經濟運作自由,因此,當消費者走進無菜單料理餐廳時,縱使沒有標價之菜單,如果可以推認出消費者知道價格範圍,仍舊認定成立消費契約。

    但是為了避免事後爭議不休,無論是無菜單餐廳業者應多告知消費者本日打算出菜價格、料理方式、採用烹煮方式等!

    當然對於消費者,於消費前仍需多問一句相關消費價格!

    其實基於消費習慣,很多無菜單料理消費者可能為熟客,因為基於信賴餐廳,所以喜愛無菜單料理;但是對於第一次消費的消費者,無論是基於商譽或者避免消費爭議,業者可能需要多一點說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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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病人生命自主權益 法規未完善做半套

    法律教室|病人生命自主權益 法規未完善做半套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人生最大的福報不過是「求好生、求好死」,以前老一輩總是嘴吧唸唸有詞談論「要做善事、求好好地走」,一直以來「求好死」總是常常聽到,甚至有時候也聽到隔壁左鄰右舍的阿嬤會說「那個誰臥床太久了,求菩薩趕快帶她走…」,這些話語總在閒暇之餘聽到。

    也就是說這類型臥床無法救治的人,只能等待不知道哪一天(可能是無限折磨的天數),生命才是終點,參加告別式或者捻香時,親屬常說「折騰太久了,走了是一種解脫…」,

    換句話說在社會中,這種情況可能不勝枚舉,也許在走過的某一個角落,生命的無奈以及等待解脫或許就在上演!

    目前在國民事先預立醫囑之清況下,而具有諸如永久植物人狀態、末期病人等狀況,依據我國病患自主權益法第14條規範下,醫療機構或醫師是可以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換句話說就是可以拔管、不治療,等病人的造化…。

    台灣具有病患自主權益法,似乎看起來病患可以預立醫囑而自主決定,但是對於「不要痛苦、安詳的走」這部分,一直以來,立法者或者大官們一直不敢碰觸這個議題,理由無非是「人不是上帝、無法決定何時走」、「可能有加工自殺之罪嫌」、「違反人性尊嚴」等等原因!

    刑法規範具有不作為犯,如果不具有病患自主權益法,醫師不救助病患而死亡,可能會涉及殺人罪不作為犯,因為具有病患自主權益法,所以當病患預立醫囑,符合一定條件下,醫師可以不治療病患而不構成違反法律。

    換句話說,其實台灣對於臨終的部分,害怕碰觸到所謂主動作為而「安詳沒有痛苦的走」、「安樂的臨終」的這個議題,所以在病患自主權益法這部分,並未規範「作為」這部分,看起來自主權益法是半套的「自主」。

    在人性尊嚴部分,胎兒為分娩前在台灣刑事法律是不被定位為「人」的地位,因此在一定條件下例如「有招致孕婦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被強制性交而懷孕、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孕婦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等等原因,是允許人工墮胎,所以未構成殺人罪。但如果以民間社會世俗眼中,胎兒已經構成生命,在例外情形下既然允許墮胎以決定小生命的結束,甚至以「將影響孕婦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的理由都可以人工流產的積極作為,那對於重大疾病、植物人等臥床已無法治癒的人,是否可以預立醫囑而以積極作為「善終」,恐怕是值得思考議題!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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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老闆要你多兼工作 可否計入退休金?

    法律教室|老闆要你多兼工作 可否計入退休金?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接到服務處一份諮詢案件,內容有關於諮詢民眾詢問退休金的問題,諮詢內容表示「他是辦公室處理採購事宜的員工,公司有其他分公司,此文件必須遞送往返分公司,近一年來送文件的司機員工離職了,一直找不到人員遞補,公司就跟他商量由他兼任,然後補貼他兼任費用,而他也兼任司機工作半年多了,最近他要辦理退休,有關於退休金部分,和公司計算有差異,因為公司認為兼任部分不屬於計算範圍…所以來詢問計算差異性的問題」

    依勞動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以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因此兼任工作給付是否應納入平均工資內而計算退休金,攸關於工資以及平均工資定義的認定,所以必須先看看法律規定!

    律師觀點:

    首先平均工資的意義,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而工資的意義,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法律如此規定,但是需要釐清的是何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及何謂「經常性之給與」!

    具有「勞務對價性」而取得報酬及屬於「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而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

    因此不管老闆用什麼名目給付,只要老闆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給與給付,即屬於工資!反面可知道,如果是屬於恩惠性給予,例如過年紅包及不屬於工資範圍!

    因此由法律上之說明,該名諮詢者半年多以來兼任送文件的司機工作,老闆所給予的給付並非偶發放之「恩惠性給予」,屬於具有「勞務對價性」之給付,而且該名諮詢者兼任半年多,老闆也每月給付兼任之費用,因此屬於「經常性之給與」,而非偶然給予之給付,從這樣分析判斷,老闆給予兼任工作之給付即屬於工資。

    從上述之判斷可知,兼任工作之給付應計入平均工資內而計算退休金,因此老闆如果計算平均工資時排除兼任之給付所得,即屬於違反勞基法之行為。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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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朱學恒Me Too告自已 律師:魔鬼藏在告發狀細節裡

    法律教室|朱學恒Me Too告自已 律師:魔鬼藏在告發狀細節裡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日前在一場飯局中遭到朱學恒突襲式二次親吻,並且撂下「反正你明天不會記得」,隨著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於媒體揭露後,朱學恒隨即對自己提出告發狀,筆者細看告發狀,其實藏有諸多貓膩。

    首先告發狀格式、邊線、行數編碼、格式等都是律師在訴訟時所慣用之格式,合理可推測是法律人在背後操刀撰寫。

    律師觀點:

    如果是法律人在背後操刀,告發狀內容就值得斟酌,一般律師所撰寫之告發狀,會在告發狀中對於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名及所涉犯法條明文撰寫,例如若犯罪嫌疑人涉犯詐欺,即在告發狀撰寫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但是細觀朱學恆對自己的告發狀,完全未撰寫所涉犯罪名及法條,那就顯得不尋常。

    告發狀未撰寫涉犯性騷擾罪,原因無外乎是性騷擾為告訴乃論罪,突襲式二次親吻行為發生在去年8月,至今已經過了10個月,告訴期已超過6個月,因此告發狀未撰寫涉犯性騷擾罪,因為如果寫了,就會被媒體讀者認定非真心告發,只是單純要取得不起訴處分書。

    告發狀未撰寫涉犯強制猥褻罪,原因無外乎是如果朱學恆自己在告發狀撰寫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可能構成自己承認主觀上故意犯強制猥褻罪之主觀要件,所以更不可能自己告發自己犯強制猥褻罪,因為那是公訴罪。

    除此之外,朱學恆在告發狀內容表示要對受害者做出適當補償,但是細細推敲內容,鍾沛君與朱學恆去年的協議內容,朱學恆都無法達到協議要求,卻是於告發狀表示要適當補償?是要博取社會大眾同情及認同?還是真心負責?

    再退一步而言,鍾沛君在去年8月協議自始並未要求任何賠償,而且鍾沛君在媒體也表示並未要求任何賠償,朱學恆卻在告發狀中表示適當賠償?屆時是為了告訴大眾,我有要賠償,是你不要的?

    所以這樣的告發狀內容,只能說原來魔鬼藏在細節裡!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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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幼兒園餵藥風波延燒 新北22天才處理荒腔走板  

    法律教室|幼兒園餵藥風波延燒 新北22天才處理荒腔走板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新聞報導,新北某幼兒園爆出,老師餵小朋友吃安眠藥,新北市教育局在議員要求下於6月8日出面表示,即日起,該幼兒園勒令停業。

    而又於6月11日新北市長表示「這是刑事司法案件…有跟沒有,檢方要查清楚,關鍵在於,藥物從何而來?檢方趕快查清楚,行政權力協助偵辦,到底是學校?還是家長?甚麼原因快說清楚藥物從何而來?」

    教育局則強調,直到5月15日才接獲此事,新北市政府並表示「是否與餵食藥物有關,仍由檢察官調查。基於偵查不公開,尊重司法調查。」

    而新北市議員表示事發過了22天,市府才進行整間幼兒園的藥物檢查,新北市政府動作「動作太慢也太消極了」!

    新北市政府不斷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然處理本事件顯然荒腔走板:

    律師觀點:

    1. 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這也就是為何新北市市政府可以處以該幼稚園停業之原因,因為新北市政府為行政上之權責機關,所以有權可以勒令停業。但是5月15日接獲此事,直到6月8日才對於該幼兒園處以勒令停業,事隔22天,顯然慢好幾拍,因為涉及國家主人翁的生命身體健康,遲延不得。
    2. 新北市政府不斷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甚至候選人以「刑事司法案件…有跟沒有,檢方要查清楚…」,如果此種說法是新北市政府態度,不免令人擔憂,因為有沒有餵毒新北市政府都不清楚,那新北市政府為何勒令幼稚園停業?
    3. 究竟新北市政府有無調查?是行政怠惰?還是權力傲慢?如果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恐怕無法說服大眾,因為「與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4. 另外雖然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但是法律並未規定違反行政法部分行政機關不得作為,因此在法規範下,涉及到國家主人翁,新北市政府直到事件爆發被公諸於媒體後,且在新北市議員要求下才於6月8日發布「該幼兒園勒令停業」,新北市政府究竟是自廢武功?還是行政怠惰?民眾心中恐怕已有定見!
    5. 究竟是許諾人民一個安全的環境重要還是角逐大位重要,恐怕候選人必須靜下心來思考,究竟官員的「歲月靜好」重要?還是人民的「歲月靜好」重要?千萬不要因為權力而忘記對人民許諾的初衷!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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