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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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無菜單料理為無價格限制?

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對於無菜單料理所引發爭議,常見消費者對於價格以及數量之不滿,以最近所引發新聞案例最有名的無非是澎湖某間餐廳無菜單料理,結帳價格為4萬1000元,據新聞媒體報導,消費者認為遭受「坑殺」。

而消費者到餐廳用餐雖然沒有以書面簽定契約,但是其實消費者和餐廳之間關係為消費契約關係,既然為契約關係就必須回歸而受民法契約章節拘束,對於契約眾所周知為契約要件,即為民法第153條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換句話說契約成立重點即在於雙方意思一致,契約就成立,是否具有書面契約只是舉證之要素而已,並未影響實體上契約之成立。

那所謂意思一致,以無菜單料理而言,究竟意思一致所指的為何?

對於價格即屬於需要意思一致才構成消費契約,那所謂價格意思一致是必須一分一毫都必須一致嗎?或是必須明碼標示價格?

從民法精神而言,「價格可得而知」、「依情形可得而定者」即屬於訂有價金,舉例而言,如果無菜單料理業者事先告知消費者,四個人的菜色預計做出四道菜料理,價格預計為2000元上下,只要消費者同意,雖然業者並未標示菜單,但是消費者和餐廳業者對於必要之價格已經意思一致,即構成消費契約合致,換句話說雖然不知道菜色為何、料理方式為何,但是對於價格達成一致,就成立消費契約。

基於經濟運作自由,因此,當消費者走進無菜單料理餐廳時,縱使沒有標價之菜單,如果可以推認出消費者知道價格範圍,仍舊認定成立消費契約。

但是為了避免事後爭議不休,無論是無菜單餐廳業者應多告知消費者本日打算出菜價格、料理方式、採用烹煮方式等!

當然對於消費者,於消費前仍需多問一句相關消費價格!

其實基於消費習慣,很多無菜單料理消費者可能為熟客,因為基於信賴餐廳,所以喜愛無菜單料理;但是對於第一次消費的消費者,無論是基於商譽或者避免消費爭議,業者可能需要多一點說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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