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律師

  • 法律教室|好油主嫌掉手機電腦 託夢?高人指點?

    法律教室|好油主嫌掉手機電腦 託夢?高人指點?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Lin bay好油」林裕紘遭恐嚇案,經查出是林自導自演,林裕紘清晨自維也納搭機返台,桃園市警方前往桃園機場,將林裕紘帶回警局偵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認為林裕紘涉犯誣告、偽造文書、恐嚇等罪,且恐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而經檢警勘查林裕紘隨身物品,未發現手機、筆電,對此林裕紘表示,在奧地利維也納機場被小偷偷走了,檢方質疑根本是滅證,引此為聲請羈押之原因之一。

    為什麼林裕紘膽敢滅證?這就涉及刑事法律了!

    依據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述滅證罪重點即在於「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白話文就是滅證罪所處罰的是「他人為被告時,可以證明他人犯罪之證據,你卻把證據故意湮滅,使司法機關無法將他人定罪,那不處罰你,那處罰誰?」!

    這邊就產生了如果湮滅自己當被告的證據呢?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當然不處罰自己滅證自己犯罪證據的行為!只是因為你的滅證行為會造成偵查機關認定你具有串證、湮滅證據之事由而聲請羈押!

    檢方質疑林裕紘根本是滅證,如果檢方所稱為真實,那為何林裕紘膽敢滅證?

    如同上述法條所述,即使林裕紘真的滅證,因為湮滅自己犯罪之事證,所以不符合刑法之滅證罪,但重點來了,六法全書這麼多條,林裕紘卻可以這麼精準掌握要件,是半夜夢到託夢?還是共犯間曾經縝密的犯罪計畫?還是有高人指點?

    無論如何,這已經嚴重重創人民對於媒體、社群的恐慌,甚至不知道該相信誰?只能等待司法機關釐清最後的真相!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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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國造潛艦利益糾葛 如電影情節緊張懸疑

    法律教室|國造潛艦利益糾葛 如電影情節緊張懸疑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台灣自製潛艦「海鯤號」終於和國人見面,也讓國人振奮,但背後意義及背後產生利益瓜葛在潛艦國造召集人黃曙光的一席話引爆震撼,黃曙光表示「訂定潛艦國造政策時,明定不接受民代和黨派人士關說,卻有一位立委一直在搞,甚至有軍火商賣國,把資料直接丟給中國大使館」。

    這一席話彷彿投下一枚高爆的水雷,於是引起眾人追問「賣國的是誰」?

    從筆者觀點,這背後就如同「海鯤號」般具有神秘迷霧。

    首先,依據國安法第2條「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又依據刑法第109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給予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曙光召集人已經明白揭示「有人賣國」,這已經嚴重危及國家安全的指控,可能涉及違反國安法及刑法外患罪,黃曙光召集人應當對於危及國家安全一事向高檢署提出告發,縱使黃曙光召集人未告發,媒體報導如此顯著,高檢署也應該主動偵查。

    其次,如果是因為擔心在偵查期間而造成「海鯤號裝備來源及研發秘密」等外洩而不得不在「海鯤號」下水前隱忍不告發,然現在「海鯤號」已經下水與國人見面,黃曙光召集人所擔憂秘密在偵查期間或審理期間外洩,也因「海鯤號」已經下水這些擔憂應該已經不復存在。

    再者,由黃曙光召集人於記者會上表示「賣國」、「一直搞」,顯然召集人具有相當證據及把握才敢如此發言,面對國家安全之危機,與其在媒體上發言,不如直接將事證交給高檢署。

    最後,假設是以「切香腸般的」方法讓媒體「獵鯊」、或是讓媒體自行「挖掘真相」, 讓筆者想到情節是否會如同電影「獵殺紅色十月號 (The Hunt for Red October)」般的懸疑、緊張?或是「賣國」、「一直搞」的真相出現前,已然在政壇掀起腥風血雨?

    解鈴還是需繫鈴人,最後還是得看黃曙光召集人的下一步棋!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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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司法院長評律師「一盤散沙」 歷史將證明努力不容抹煞

    法律教室|司法院長評律師「一盤散沙」 歷史將證明努力不容抹煞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司法院長在律師節慶祝大會表示,律師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表現得像「一盤散沙」。引起律師界一陣嘩然,甚至全國律師聯合會發出「努力與付出不容抹煞」之聲明。

    筆者不僅想到,過去威權時代,白色恐怖下美麗島事件,正是所謂「一盤散沙」的律師在對抗威權與不公。

    在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案,非常有名的冤獄案件,正是所謂「一盤散沙」的律師在協助對抗冤獄案件。

    布農族人王光祿因為非法持有獵槍和盜獵案件,正是所謂「一盤散沙」的律師在努力為王光祿,甚至可以說是為原住民奔走。

    諸多冤獄案件可以見到「一盤散沙」的律師在努力著;然而對比著院長大人所稱「一盤散沙」的律師,司法單位公權力是有紀律、有組織、有財力的,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下,判決不是更應該無瑕疵?冤獄不是更應該不再發生?證據能力審理不是應該更嚴謹?

    然以證據能力而言,檢警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即「違法取證」,審理時本應該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是事實上在諸多判決可見以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考量而認為具有證據能力之痕跡,對於所謂「一盤散沙」的律師而言,至今仍在對抗「違背法定程序取證」之審理。

    這些種種,前輩、先進律師不斷在努力,不知道院長您看到了嗎?筆者只能解讀「或許院長希望律師界比司法院更強」!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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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高虹安男友干涉市政? 從後宮干政與性平談起

    法律教室|高虹安男友干涉市政? 從後宮干政與性平談起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新竹市長高虹安最近為躍上媒體新聞,包含「深陷涉助理費貪汙審理、住豪宅、搭名車等爭議」,而前新竹市文化局長錢康明去職後,更在臉書上爆料新竹市長高虹安放任男友李忠庭喬事、跨年晚會、約談許多局處首長等。

    而媒體對於新竹市長高虹安放任男友李忠庭干涉新竹政務下了斗大標題「後宮干政…」!

    對於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違法一事,檢察官已經進行分案調查,筆者所談的是「後宮干政」!

    維基百科對於後宮所下的定義為「泛指一夫多妻制國家中君主或貴族妻妾於皇宮或貴族府第的住處,後來又借指后妃(妃嬪)」。

    而維基百科對於中國後宮解釋為「中國的後宮在宮廷之內,是天子家庭生活的場所,也是皇后以下之妃嬪之寢宮所在。」

    看到維基百科的定義,是否有讀者突然覺得,民主社會不斷推動的「性平」與「後宮干政」突然產生了違和感?民國112年8月所通過之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為社會大眾所催生之基本性平法律,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條立法理由「…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而制定本法」。開宗明義即定義為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但是看到媒體以「後宮干政」,「後宮」之詞,由維基百科對於后宮之解釋「皇宮」、「貴族」、「一夫多妻」、「皇后」、「妃嬪」等詞,顯見古代帝王思想下,認為后宮為其禁臠,後宮之詞即非屬於性別平等,而現今在推動性別平等下,如果仍將另一半或親密愛人定義為後宮,若為單純吸引讀者閱讀,筆者只能想像媒體可能「身在江湖、為經濟所逼不得不為之」,但是在性平教育下,這樣的標題並無助於性別平等之推動,更何況在民主浪潮下,「後宮」一詞更顯與民主觀念有所違和;與其為「後宮干政」,不如真實描述為男友干政。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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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基泰大直」施工造成鄰損  由建商自行判斷太誇張

    法律教室|「基泰大直」施工造成鄰損  由建商自行判斷太誇張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台北市大直基泰建設施工中建案「基泰大直」於9月7日因施工事故造成大面積坍塌,而鄰近樓房受波及,其中一戶甚至造成「1樓瞬間成為地下室」,波及範圍連鄰近國小也受影響。

    而令人意外的是住戶已經陳情已久,包含今年4、5月份也再度陳情,住戶所得到的是台北市政府公文函覆「會勘標的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本局不予列管」。

    這樣的函覆法源依據為?看起來台北市政府所依據的是「台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依據台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五條「受損疑義戶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損鄰疑義事件」。

    第六條「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送都發局備查。」。

    第七條「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看到上列爭議處理規則,讀者是否覺得大吃一驚?沒錯,有無造成鄰損都是由建商自行認定,建商自己撰寫安全認定書,也就是說建商自己認定「無鄰損」然後交由都發局「備查」,建商就可以繼續施工。這究竟是哪門子的規則?「有無鄰損」未交給「公正第三方」,例如交由土木技士公會等公正第三方鑑定,卻是由建商自己初步認定有無鄰損?

    而最重要的是,也最離譜的是台北市政府以「備查」之方式,所謂備查,依民眾所了解,就是「存查了事,等到有問題再查」!

    這讓筆者突然想到法院審理案件,如果審判長告訴被告,「你自己審查有無犯罪,審查後提出報告書,報告書內容如果沒有犯罪就可以離開法院,報告書供法院備查」!假設法院出現這樣的情形,後果………四個字「不堪設想」!

    而堂堂首善之都「台北市政府」所制定的「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竟然讓建商自我認定有無鄰損而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這是大開方便之門讓建商球員兼裁判?還是台北市政府認定建商「不敢向蒼天借膽作假」?台北市政府是自廢武功所以「備查」而不是「審查」?有無瀆職之嫌?為何沒有讓公正第三方認定有無鄰損?

    如果有一天法院審理案件採用如台北市政府模式「備查」,然後發新聞稿告訴人民「為便民」,所以採「備查」,讀者你可以想像嗎?

    台北市政府在當初修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新聞稿表示在「強化損鄰事件的協調效率」,看來是台北市政府自廢武功!

    原來人民的身家性命安全就在政府自廢武功中這樣的被犧牲了!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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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半血緣親子、子女往生  潛藏巨大負債危機

    半血緣親子、子女往生 潛藏巨大負債危機

    【百傳媒法律專欄】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之前報載新北市三重一名鄭姓女子,母親過世後有500萬元遺產,但和同母異父吳姓弟弟發生爭執,找來吳姓二弟到住處協商,過程中發生口角互毆,報警後雙方都被函送法辦,同時間也正好有一個朋友問到,突然接到銀行寄來存證信函催告,表示同母異父的哥哥二年前過世,留下大筆債務,他是唯一繼承人,因此轉而向他催討,他覺得和去世同母異父的哥哥,早就老死不相往來,為什麼要負擔他的債務,怎麼辦?

    其實,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簡稱為半血緣,父親、母親或是兄弟姊妹之間有人過世,不管是繼承人順序或是遺產繼承,真是一個很大的學問,一不小心經常對簿公堂,正好藉由這個機會,來討論這樣的法律問題。

    對於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關係下,子女有沒有繼承權呢?

    根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要依照上面的順序來跟配偶一起繼承,前順序的繼承人拋棄不要繼承,下一個順序的人依法才會是繼承人。

    民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白話說就是晚輩,例如子女、子孫等,而在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發生該父或母親過世的狀況,子女只有對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或母親才有繼承權,例如「異母」過世時,與「異母」沒有親生血緣的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收養」是例外,一併最好是查詢戶政登記上,父、母登記為何人來判斷有無繼承權)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互相之間有沒有繼承權呢?

    我國民法規定第三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姊妹」,但並沒有區分半血緣而有所不同,所以「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至少有一半血緣相同,也是法律上的兄弟姊妹,所以發生有繼承的情況時,如果在前面的順序繼承人都不要或無法繼承時,半血緣的兄弟姊妹之間是有繼承權的。

    有財產繼承事小,只有債務才可怕:

    所謂「繼承」,在法律上即包括了繼承一切權利及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也包括了承接過世的人的債務,民法對於遺產繼承分二種,一種是在知悉繼承發生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制度,另一種是在民國98年所改採的直接「限定繼承」的制度,也就是以繼承所得財產來清償繼承債務就好。

    發生繼承時,到底是要「拋棄繼承」還是直接採用「限定繼承」?我認為,若很明確知道只有債務,最好直接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為採用限定繼承,過世人的債權人還是可以告你上法院,如果真的有債務存在,法院也會判決債權人勝訴,只是判決上會載明讓你在繼承多少遺產範圍內負多少債務而已,還是造成困擾跟紛爭。

    在半血緣關係的兄弟姊妹間,通常長期不相往來,也不會清楚對方的情況,但千萬不要以為不會發生繼承關係,也不要在知道發生繼承知道負債後,三個月內辦理可以拋棄繼承的權利,輕忽的結果會讓你跑上好幾年的法院。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 法律教室|遺產部分「以刑逼民」 法律抉擇VS人性掙扎

    法律教室|遺產部分「以刑逼民」 法律抉擇VS人性掙扎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星期天,原本心想休假日要好好出去走走,但新聞不斷更新颱風訊息,只好待在電腦前盯著電腦螢幕,腦中想著小女兒在日本是否會受颱風影響,一連串天馬行空的事情在腦海閃過,突然手機鈴響,我心想假日還有電話,腦袋有點轉不過來!

    耳邊傳來一位男性聲音,開口說道:「律師,那天有諮詢你,可否再詢問一些事?」

    雖然剛剛在天馬行空的胡思亂想被打斷,嘴吧還是回答「嗯」。但是突然想到他是誰?於是問了一句「哪一位?」

    「是這樣,那一天諮詢提到我母親過世後,兄姊趁我還在國外時,就把母親帳戶現金提領一空,我有諮詢這部分,你說這是侵占,我想接著程序我告刑事,兄姊會把錢吐出來嗎?」

    這個問題,應該是很多家庭會遇到問題,究竟現金遺產被兄弟姊妹提領我應該告嗎?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規定。

    在家庭和諧下,對於家庭成員侵占採取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如果在家庭成員侵占,在策略上,是可以採取「以刑逼民」,就是以刑事提告手段逼迫被告和解!

    「以刑逼民」案件,屢見不鮮,例如車禍請求賠償案件等,但是對於遺產部分「以刑逼民」,這究竟是父母生前忘記分財產還是在考驗子女的感情?我的腦袋突然有點斷片,原來除了法律的考驗外,人性的考驗是如此艱難!「告與不告」,原來並非法律的抉擇而已,更多的是人性之掙扎!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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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被開槍!館長指民進黨是幕後黑手 輸了面子贏了裡子  

    法律教室|被開槍!館長指民進黨是幕後黑手 輸了面子贏了裡子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最近網紅館長陳之漢以網路直播方式表示兩年前他被開槍,幕後黑手是民進黨,後續又表示他認定就是民進黨開的槍,但他沒有證據。

    事件在媒體及網路發酵,館長陳之漢又以直播表示「民進黨來面對,不是說要告我」? 

    更嗆:「反正法院你家開的嘛,我只能極力在法院跟你吵,你要判就判給你啊,我能怎麼辦?這種妨害名譽案件,台灣的司法真他X跟狗屎一樣,反正隨便啦。」

    館長此舉是誹謗?還是網路流量利益?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誹謗罪不予處罰要件為「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學說及司法實務上因此發展出「真實惡意原則」進行審查,換句話說言論內容真實性,應不限於「絕對真實性」,縱使「相對真實性」之言論,發表言論者於事實探求程序中經由合理查證程序,就算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發表言論者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主觀上並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即屬於不予處罰之條件。

    所以取決於發表言論者有無明知不實之惡意、有無經查證兩要件而判斷是否具有誹謗之故意!換句話說有經過查證,即使引用證據資料不實,但是發表言論者「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且並無明知不實之惡意」不構成誹謗罪。

    所以館長是否構成誹謗罪重點在於「有無明知不實之惡意、有無經查證」兩要件。

    從館長網路直播可見他自己承認上並無證據證明「民進黨開的槍」,但是為什麼館長仍舊發表上述之言論?

    從刑事案件審理程序而言,歷經偵查、審理、上訴等程序,曠日廢時,縱使(假設)判決有罪,已經耗時已久,與網路流量以及商業利益而言,判決可能為拘役,得易科罰金,因此這樣的判決與網路利益相比,館長當然不擔心民進黨提告。

    從政治利益而言,館長這樣的言論可能會塑造成打民進黨之悍將,政治利益將無法估算。

    從民事賠償審理而言,縱使(假設)判決損害名譽,賠償金額可能為幾萬至幾十萬範圍,與網路流量利益及政治利益相比,更可見館長後續網路直播所說「你要判就判給你啊」,無懼於民事求償。

    此外於民國100年馬英九為國民黨主席時,代表國民黨對於媒體人王時齊、洪裕宏、謝志偉、陳立宏等人提起妨害名譽損害賠償訴訟(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0號判決),國民黨吞下敗訴判決,判決所引用的理由即屬於「真實惡意原則」審查,言論屬意見表達,如屬於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從舉證而言,檢察官須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被告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這樣的舉證責任,只要館長提出證明非真實惡意且經查證,將加重民進黨論告難度。

    在大選逼近下,民進黨受到此番言論,只能訴諸於司法程序,司法又曠日廢時;但是經由網路媒體播送下,館長直播內容越是被注意,對於民進黨會造成一定程度損傷。

    從上述分析,最後結果假設法院真的判決館長誹謗罪成立,館長看起來輸了面子,但是從商業利益及政治效應而言,館長可能贏得裡子。這也是為什麼館長說他沒有證據仍舊發表「民進黨開的槍」,這一番操作下,後續效應是否會有其他人或網紅跟進,仍值得觀察!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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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被逮捕的被告 一定犯罪嗎?

    法律教室|被逮捕的被告 一定犯罪嗎?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據媒體報導,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毒品案,以被告在警詢時遭違法上銬,自白為不正方法取得而無證據能力,以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為由,判決被告販毒無罪。

    該高雄地方法院判審理之決書被PO上「靠北POLICE」引發議論,所發表言論包含「筆錄都給檢察官問,我們負責抓人後直接丟地檢署就好啊,反正法官認為警察問的都是屁」、「現行犯不上銬,落跑你他媽的要負責嗎?」等等不滿情緒!

    看到這樣的網路言論,首先要問的是,依這樣的邏輯,只要是被逮捕的被告就一定犯罪嗎?

    從冤獄賠償案例而言,冤獄賠償法於民國100年7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開始施行,並更名為「刑事補償法」,而筆者搜尋司法院資料,刑事補償決定書自106年至112年8月筆者撰稿為止,被告無罪而獲補償案件,台北地院准許補償為18件、高雄地院准許補償為54件。

    從筆者所查詢上述資料,讀者看到甚麼?也就是說檢警主觀上認定為犯罪的被告,然最後判決無罪,這樣的案例或許你我身邊朋友都可能發生,檢警堅信認定被告一定犯罪所以才聲請羈押,既然如此,為何過去的冤獄、民國100年修法後的「刑事補償案件」仍層出不窮?

    為何需要無罪推定原則?就是讓被告仍公平的接受審理,被告與公權力機關在武器不平等下,被告面對的是龐大的公權力力量,最基本的條件讓被告在無所害怕及無脅迫下答辯為最基本之人權。

    看到「現行犯不上銬,落跑你他媽的要負責嗎?」,筆者寧願相信這是情緒上發言,因為這不只是被告的自由,也攸關人民納稅錢,因為一旦「刑事補償」成立,是納稅人的錢,並非執行逮捕、羈押的檢警掏錢補償。

    筆者也想起,中壢女音樂詹姓老師110年4月在趕去上課途中,被中壢分局葉姓員警認為形跡可疑上前盤查,她拒絕並批「很蠢」,結果遭依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並被警方「大外割」、上腳鐐拘9小時。最後司法還詹姓老師清白。

    民國111年9月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警員於埋伏抓捕通緝犯時,誤認路過的黃姓男子為目標,黃男以為遇到歹徒,極力反抗,遭警員痛毆致傷,之後警員將黃男上銬,帶回偵辦,事後本件案件見報,監察院因此糾正三重分局。

    民國112年5月彰化縣一名17歲的陳姓高職學生到農場打工,下班回家騎腳踏車回家,便衣警察經過誤以為是逃逸外勞攔檢,學生以為遇到綁匪拒絕受檢、跑離現場,便衣警察展開追逐,過程中學生奮力抵抗,在掙脫的過程中撞到耕耘機,臉部多處受傷,經送醫縫了17針。

    從上述案件都可以見到警方主觀認定「被告犯罪」,但是實際上的結果卻還被告清白!或許有論者認為只是偶而個案,但是反過來說,這個個案如果發生在你身上或是你家人身上你可以接受?相信在同理心下,讀者即可以感受到上述受不平待遇者之痛苦。

    筆者仍肯定基層員警之維持治安,但是持平而論,並非檢警主觀所認定「被告」一定犯罪,上述為最近2年來所發生而獲大眾矚目案件,仍可見執法者主觀上認定犯罪和客觀真實事實不同之情形。因此在這樣可見的案例中,筆者認為即便是被告,在判決有罪之前,受最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對待應該是最基本之人權,換言之,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只是最基本的規定。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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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四年一次總統大選 是萬花筒或照妖鏡?

    法律教室|四年一次總統大選 是萬花筒或照妖鏡?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又逢四年一次大選接近,最近發展趨勢可能會有3+1組人選出馬競選,+1組姑且稱之為「擬候選人」,態勢看起逐漸趨於明朗。

    也就是說檯面上要角可能有4組候選人出馬角逐大位,於是各組人馬利用媒體打空戰、拜會地方耆老樁腳打陸戰、海外尋求支持的域外戰,續集不斷上演,選民也不斷看到一場又一場的競選大劇,從筆者角度看來,這也正是民主的可貴。

    台上要角拼命宣傳自己、展現自己,竭盡所能讓選民了解自己,以獲得最大支持度,同時也將支持度轉換為選票,本來這是一場選舉嘉年華,更是如萬花筒般可以看到華麗的身影、華麗的政績,甚至展現親民愛民的過往。

    但是從最近一連串媒體所發展劇情,諸如核能議題、仇女議題、建築漏水議題、台獨論述議題、誠信議題等等,已經不是華麗的選舉嘉年華,更不是萬花筒般可以看到候選人美麗的政績及親民愛民的身影,反而更像是照妖鏡般的浮現出選民所不知道候選人負面的另一面。

    例如,現在要角逐大位,政見就是要多蓋社宅、要補助,但是在過去任內反對社宅太便宜;又例如過去以誠信問題初選輸了要全力支持另一候選人,但是看起來現在頻頻動作往角逐大位前進;又例如過去允諾對市民好好做事,現在選區內卻發生一連串事故;最後過去對於台灣地位定位問題,現在又以不同說法…

    角逐大位的候選人,種種前後可能不一致的說法,這是在考驗選民的智慧?還是在考驗選民的記憶?或是考驗選民的包容性?無疑就像是照妖鏡,將所有人民不知的一面全部攤在陽光下,讓人民檢視。也許在選舉過程中,唯一令人目不轉睛的是人民不需要花錢進入電影院卻是可以看到比「猩球崛起」更好看的劇情!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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