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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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翻攝「館長就是狂」粉專

法律教室|被開槍!館長指民進黨是幕後黑手 輸了面子贏了裡子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最近網紅館長陳之漢以網路直播方式表示兩年前他被開槍,幕後黑手是民進黨,後續又表示他認定就是民進黨開的槍,但他沒有證據。

事件在媒體及網路發酵,館長陳之漢又以直播表示「民進黨來面對,不是說要告我」? 

更嗆:「反正法院你家開的嘛,我只能極力在法院跟你吵,你要判就判給你啊,我能怎麼辦?這種妨害名譽案件,台灣的司法真他X跟狗屎一樣,反正隨便啦。」

館長此舉是誹謗?還是網路流量利益?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誹謗罪不予處罰要件為「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學說及司法實務上因此發展出「真實惡意原則」進行審查,換句話說言論內容真實性,應不限於「絕對真實性」,縱使「相對真實性」之言論,發表言論者於事實探求程序中經由合理查證程序,就算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發表言論者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主觀上並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即屬於不予處罰之條件。

所以取決於發表言論者有無明知不實之惡意、有無經查證兩要件而判斷是否具有誹謗之故意!換句話說有經過查證,即使引用證據資料不實,但是發表言論者「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且並無明知不實之惡意」不構成誹謗罪。

所以館長是否構成誹謗罪重點在於「有無明知不實之惡意、有無經查證」兩要件。

從館長網路直播可見他自己承認上並無證據證明「民進黨開的槍」,但是為什麼館長仍舊發表上述之言論?

從刑事案件審理程序而言,歷經偵查、審理、上訴等程序,曠日廢時,縱使(假設)判決有罪,已經耗時已久,與網路流量以及商業利益而言,判決可能為拘役,得易科罰金,因此這樣的判決與網路利益相比,館長當然不擔心民進黨提告。

從政治利益而言,館長這樣的言論可能會塑造成打民進黨之悍將,政治利益將無法估算。

從民事賠償審理而言,縱使(假設)判決損害名譽,賠償金額可能為幾萬至幾十萬範圍,與網路流量利益及政治利益相比,更可見館長後續網路直播所說「你要判就判給你啊」,無懼於民事求償。

此外於民國100年馬英九為國民黨主席時,代表國民黨對於媒體人王時齊、洪裕宏、謝志偉、陳立宏等人提起妨害名譽損害賠償訴訟(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0號判決),國民黨吞下敗訴判決,判決所引用的理由即屬於「真實惡意原則」審查,言論屬意見表達,如屬於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從舉證而言,檢察官須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被告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這樣的舉證責任,只要館長提出證明非真實惡意且經查證,將加重民進黨論告難度。

在大選逼近下,民進黨受到此番言論,只能訴諸於司法程序,司法又曠日廢時;但是經由網路媒體播送下,館長直播內容越是被注意,對於民進黨會造成一定程度損傷。

從上述分析,最後結果假設法院真的判決館長誹謗罪成立,館長看起來輸了面子,但是從商業利益及政治效應而言,館長可能贏得裡子。這也是為什麼館長說他沒有證據仍舊發表「民進黨開的槍」,這一番操作下,後續效應是否會有其他人或網紅跟進,仍值得觀察!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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