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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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湯圓攝影工作室

法律教室|好油主嫌掉手機電腦 託夢?高人指點?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Lin bay好油」林裕紘遭恐嚇案,經查出是林自導自演,林裕紘清晨自維也納搭機返台,桃園市警方前往桃園機場,將林裕紘帶回警局偵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認為林裕紘涉犯誣告、偽造文書、恐嚇等罪,且恐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而經檢警勘查林裕紘隨身物品,未發現手機、筆電,對此林裕紘表示,在奧地利維也納機場被小偷偷走了,檢方質疑根本是滅證,引此為聲請羈押之原因之一。

為什麼林裕紘膽敢滅證?這就涉及刑事法律了!

依據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述滅證罪重點即在於「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白話文就是滅證罪所處罰的是「他人為被告時,可以證明他人犯罪之證據,你卻把證據故意湮滅,使司法機關無法將他人定罪,那不處罰你,那處罰誰?」!

這邊就產生了如果湮滅自己當被告的證據呢?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當然不處罰自己滅證自己犯罪證據的行為!只是因為你的滅證行為會造成偵查機關認定你具有串證、湮滅證據之事由而聲請羈押!

檢方質疑林裕紘根本是滅證,如果檢方所稱為真實,那為何林裕紘膽敢滅證?

如同上述法條所述,即使林裕紘真的滅證,因為湮滅自己犯罪之事證,所以不符合刑法之滅證罪,但重點來了,六法全書這麼多條,林裕紘卻可以這麼精準掌握要件,是半夜夢到託夢?還是共犯間曾經縝密的犯罪計畫?還是有高人指點?

無論如何,這已經嚴重重創人民對於媒體、社群的恐慌,甚至不知道該相信誰?只能等待司法機關釐清最後的真相!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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