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星期天,原本心想休假日要好好出去走走,但新聞不斷更新颱風訊息,只好待在電腦前盯著電腦螢幕,腦中想著小女兒在日本是否會受颱風影響,一連串天馬行空的事情在腦海閃過,突然手機鈴響,我心想假日還有電話,腦袋有點轉不過來!
耳邊傳來一位男性聲音,開口說道:「律師,那天有諮詢你,可否再詢問一些事?」
雖然剛剛在天馬行空的胡思亂想被打斷,嘴吧還是回答「嗯」。但是突然想到他是誰?於是問了一句「哪一位?」
「是這樣,那一天諮詢提到我母親過世後,兄姊趁我還在國外時,就把母親帳戶現金提領一空,我有諮詢這部分,你說這是侵占,我想接著程序我告刑事,兄姊會把錢吐出來嗎?」
這個問題,應該是很多家庭會遇到問題,究竟現金遺產被兄弟姊妹提領我應該告嗎?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規定。
在家庭和諧下,對於家庭成員侵占採取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如果在家庭成員侵占,在策略上,是可以採取「以刑逼民」,就是以刑事提告手段逼迫被告和解!
「以刑逼民」案件,屢見不鮮,例如車禍請求賠償案件等,但是對於遺產部分「以刑逼民」,這究竟是父母生前忘記分財產還是在考驗子女的感情?我的腦袋突然有點斷片,原來除了法律的考驗外,人性的考驗是如此艱難!「告與不告」,原來並非法律的抉擇而已,更多的是人性之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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