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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校園危機頻傳 教育體制如何預防?

    法律教室|校園危機頻傳 教育體制如何預防?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從「新北某國中學生持刀攻擊事件造成割頸命案」,讓人思考教育制度以及教育安全,而2024年1月美國愛荷華州培里中學17歲的該校學生巴特勒攜槍入校園掃射,造成1死5傷之慘劇;社會大眾也不斷震驚這世界到底怎麼了?教師要如何管教學生?

    目前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由少年法院處理。換句話說非屬於上述少年法院處理事件仍應回歸校園管教。

    目前依據教育部所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就管教師一般管教措施包含「口頭糾正、調整座位、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通知法定代理人、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增加作業、要求靜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目前的管教措施,成效如何?相信所有教師以及家長心中都有莫大感觸。

    在教育體制中,對於教師的辛苦應該致上敬意,但是管教措施是否足夠應付目前快速變動的社會,值得商榷及討論,例如霸凌同學但未構成傷害等等,如果依照上述管教措施「站立反省」、「口頭糾正」、「靜坐反省」等,是否得以收到管教效果?還是會造成教師無奈而造成某種程度消極(例如該說的都說了,學生不聽,反正學生犯罪最後會由法院處理)?

    「細漢偷挽匏,大漢偷牽牛」,在預防及教育端,恐怕需要更多靈活管教措施,當然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但是在司法介入審理時,其實都已經造成傷害了,筆者期待教育端之預防!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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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找工作要簽契約 到底該不該簽?

    法律教室|找工作要簽契約 到底該不該簽?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一位男性走入服務處,第一句話就說「律師,我找了一個工作,但是公司要我簽契約,說如果我違約要賠償,我一直糾結要不要簽這個契約」。

    我詢問一下契約內容,這位男性表示公司說要和他簽三年工作合約,如果合約期間未滿而離職,要違約金賠償。

    諮詢民眾一直圍繞在服務三年的問題,我直接切入核心「公司有無說要培訓、訓練你」?

    得到諮詢民眾的回答是「公司沒說」、「不知道」。

    從法律觀點而言

    雇主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必須符合「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提供合理補償」,如果違反上述之規定,雇主與勞工之約定無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訂有規定。

    雖然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但是有關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部分,如果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屬於無效約定,即屬於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因此該約定自始無效。

    讓民眾糾結的是,「不知道公司有無要培訓、訓練」?

    契約之約定必須要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因此在簽屬任何契約必須要詢問清楚,當然也需要得到勞工同意。

    如果在進行訴訟時,公司當然需要拿出訓練受僱者所投入之經費、時間、精力及其他資源證明,以證明公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花費時間、精力、費用等訓練員工,如果受雇者經訓練後突然離職必然造成公司投資平白損失,因此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有關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部分屬於有效契約。

    但是在民眾諮詢的過程中,我仍建議他注意一點,公司沒有告知是否培訓即要求簽「有關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應注意公司的誠信。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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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國會議員言論被放大檢視 媒體是萬花筒還是照妖?

    法律教室|國會議員言論被放大檢視 媒體是萬花筒還是照妖?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最近新聞版面非常吸引人民目光,過去號稱「揭弊」委員,新聞上可以見到該委員常常「看照片連連看」,火力四射,但是最近有關於其家族成員是否涉入詐欺案件、以及自己是否為贈與或借貸款項給婆婆,在媒體上出現前後不一說法。 

    國會議員言論不斷被放大檢視,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其最大意旨在保障立法委員職務地位,並避免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

    過去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認為「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換言之給予立法委員最大程度保障言論免責權。

    因此過去即使看照片說故事、連連看等等言論,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意旨,都因為言論免責權獲得某種程度上保障。

    雖然獲得言論免責權保障,國會議員享受權利保障以及揭弊之殊榮,也同時享受媒體關愛目光,但是凡走過的腳步,在媒體第四權發達下,諸如Youtube等,常可見過去知名人物發言,但其實前後言語、行為對照,突然發覺今夕是何夕?甚至會有時空錯亂之誤區!

    以最近新聞話題人物所談論的「是否為贈與或借貸款項給婆婆」的新聞而言。對照過去拿著相片就對新聞發表某某政治人物是否有弊案,但對比最近對於金錢問題卻說法前後不同,就讓人不免感到「指摘他人時嚴以待人」、「對自己辯解時寬以待己」?

    其實「寬以待己、嚴以對人」是人之常情,平常在媒體第四權追捧下,對他人嚴厲,越是出現「光環」之效果,也就產生政治上封號,但是在涉己事務上,在媒體第四權追問下,越是追問、越是前後說詞不一,究竟這是萬花筒還是照妖鏡的效果?其實筆者也期待結果!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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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公司變更負責人 提醒銀行帳戶同時更換

    法律教室|公司變更負責人 提醒銀行帳戶同時更換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雲鎮於107年與合夥人阿良一起出資創立了一家公司,阿良的老媽幫阿良求神問卜,問卜結果是可以出資,但是阿良40歲之前不可以當公司負責人,所以阿良和雲鎮商討後,阿良40歲以後再變更為公司負責人,目前以雲鎮為公司負責人,雲鎮也辦理了公司登記,由於需要業務往來以及金錢往來,雲鎮以公司負責人的身分,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辦理帳戶,同時辦理帳戶開通,申請業務時包含公司大小章,也都用印在銀行申請文件上,公司業務也持續進行。

    阿良41歲時,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阿良,同時也向主管機關登記變更,變更登記負責人後,實際經營為阿良,雲鎮心想他不是負責人應該沒有他的事了,但最近突然遭警方要求到案說明,理由是詐欺,雲鎮一頭霧水,於是求助律師陪同警詢,原來公司與他人業務上往來,他人匯款至雲鎮之前以公司負責人的身分向銀行辦理的帳戶,他人認為遭受詐騙因而提告詐欺。

    從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商業開業申請登記包含:名稱、組織、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額、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額及合夥契約副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換言之,存摺帳戶變更不在商業登記應登記事項。

    雲鎮以為公司變更登記後負責人是阿良,阿良對公司的事應該會處理及負責,所以雲鎮未主動向銀行以文件申請變更帳戶負責人,哪裡知道他人提告詐欺,雲鎮帳戶遭凍結無法使用。

    雖然雲鎮被提告詐欺案件經調查後單純為民事上商業往來的糾紛,但也讓雲鎮往返於司法調查,類似案件可能周遭常常時有耳聞,一般會被誤會為提供帳戶給詐欺犯使用或幫助洗錢等等,為了避免不必要折騰,公司如果變更負責人,也提醒銀行帳戶原負責人需要確認是否已經向銀行聲請變更帳戶負責人,以避免不必要之訟累。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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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士兵看到無人機就跑 是抗命還是訓練不足? 

    法律教室|士兵看到無人機就跑 是抗命還是訓練不足?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近日媒體流傳以「台灣二膽島國軍士兵被大陸無人機嚇得跑光光」為標題的影片,對岸無人機由空中拍攝到大膽島及二膽島國軍,我國駐軍於駐地上搬運彈藥情形被對岸無人機飛抵上空拍攝清晰可見,國軍弟兄發現有無人機後,抬頭往上看,並且迅速離開原地,然後…沒有人開槍。

    金防部解釋理由為「逆光」,但是由影片可見被清楚拍攝國軍抬頭看到無人機,而且由地上影子(陰影)可見並非金防部所稱之逆光,這又是軍事術語?還是戰術策略?還是有在欺瞞大家?或者又是向國共戰爭時打輸了卻以所謂的「轉進」為冠冕理由?

    猶記得去年2023年,對岸無人機飛抵外島上空,同樣情形,國軍用石頭往上攻擊,國防部所謂「深刻檢討後」購入電子反制干擾槍,國防部長邱國正更於2024年3月8日表示,國軍認為對岸無人機來了就算第一擊,「我們把它打掉,我們不是第一擊、他才是第一擊,界定很清楚」,換句或說,國防部長已下令無人機臨空即「射擊、打掉」。

    看看陸海空刑法第47條「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戰爭時期,「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陸海空刑法第27條定有明文。

    金防部以「逆光」、國防部以「訓練不足」,究竟是公然違抗命令?還是這些指揮官過的太爽了?還是「不敢打」?更或是一套……人民不知的術語!

    看到最近金防部取消實彈射擊演習,理由據報章媒體所稱「怕挑釁對岸」…嗯,又是怕!

    國防部動輒在台灣本島以漢光演習、長青演習…都在媒體前,玩真的?還是大型煙火秀?如果以連續多次的被對岸空拍機不斷飛抵國土上空,「你怎麼容忍敵人在我們頭上耀武揚威」?買了這麼多武器,是為了大型煙火秀?所謂保台,如果以這次的表現,國防部官員啊!軍人的「膽」在何處?連在金門外島實彈射擊演習都怕,高階少將官員在大眾下擁吻已婚女艦長都有這個膽子,但軍人對於在上空耀武揚威的無人機卻不敢開任何一槍?國防部應該將指揮官移送偵辦了!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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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馬英九喊「一中」 發夢重演「小富邦併大北銀」

    法律教室|馬英九喊「一中」 發夢重演「小富邦併大北銀」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前總統馬英九4月1日再度赴中國訪問,針對馬英九辦公室宣稱:「台灣不是國家,屬於中國(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馬英九念念不忘「一中」即所謂一個中國,心心念念的都是「一中」,究竟他所懷抱的「一中」最大目的是甚麼?

    凡是有個「慾望」或「希望」必定有所動機,那究竟他所念茲在茲的「一中」動機為?筆者嘗試分析:

    1. 是為了中國土地之大的大中國夢?無論馬辦或者學者稱「台灣不是國家,屬於中國(中華民國)的一部分」或是統一在中華民國下,大中國夢如果是從台灣這邊說….那就是癡心夢想,蔣介石前總統一心一意要反攻大陸、統一大陸,至今「黑水溝」仍在,但其人已去,蔣經國前總統繼承父業,但是至今「黑水溝」也依舊阻擋著反攻大陸、統一大陸,兩位強人前總統無法完成,馬英九總統任內不敢和對岸直接統一(無論是台灣反攻大陸或是所謂被和平統一),是怕任內構成叛國罪還是眷戀總統大位之權利?直到卸任以後懷抱「大中國夢」?
    2. 懷抱歷史定位?定位角色是促進大中國統一,那是從誰的角度判斷,從對岸15億人口觀點出發還是從台灣2300萬人口觀點出發?如果是從台灣人角度出發,這個歷史定位恐怕與他內心所想的會有所不同。
    3. 真的喜歡共產黨統治?從前總統馬英九的女兒依據「維基百科」具有美國籍且都在定居國外,馬英九的姐姐們依據「維基百科」也具有美國籍且在國外,他們都沒有定居在中國大陸,真的喜歡對岸管理方式卻都沒有住在對岸的體制內?恐怕如果說是喜歡共產黨統治下生活,只能說「別鬧了」!
    4. 期望未來大一統後,前總統馬英九如袁世凱當「大總統」?這是混水下摸魚?還是動盪下出英雄?
    5. 最後讓人不清楚的是,在「大中國統一之大夢」下,筆者最好奇的是為什麼前總統馬英九明知目前局勢下,所謂統一,就國力看來「就是台灣被對岸統一」,難道他以為像他在任台北市長時,臺北市立台北銀行和富邦金控合併案一樣,資產大的台北銀行被資產小的富邦金控給併掉?他是在操作「對岸被台灣給吞掉」? 
    6. 故意選在4月1日究竟是「寶刀未老、奮力一搏」、還是要重演「台北銀行和富邦金控合併案」,或是「不甘寂寞」?還是「愚人節」橋段?大家靜待他的演出!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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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藐視國會罪二面刃 門神立委變魔神?

    法律教室|藐視國會罪二面刃 門神立委變魔神?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最近屢屢躍上新聞版面的「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涉嫌收受台灣智慧光網路公司賄賂,透過質詢時施壓拉高預算,台北地檢署指揮搜索偵辦」,案情持續擴大偵辦中。

    而最近國會新聞也圍繞著是否立法「藐視國會罪」,美國的藐視國會罪要件為「拒絕國會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傳票的行為」,例如拒絕到國會聽證會作證、拒絕提供所要求的文件等行為為藐視國會。

    如果在台灣,萬一………,假設立法委員是某家公司的「隱形門神」,在利益吸引及錯綜複雜利益糾葛下,立法委員利用本身的權力再與「藐視國會罪」大刀結合,大概沒有一位行政官員不妥協。

    現在第四權如此發達下,動輒新聞媒體直播,議員一般在替市民節省公帑、看緊市府預算,但是「台智光」案卻是市議員不斷要求市府提高預算,新聞畫面播放下,市議員完全不避嫌,質詢畫面宛如「鯊魚」般;如果這些畫面發生在「國會」、又如果結合「藐視國會罪」…那不是「鯊魚」,而是「群魔亂舞」!

    如果「藐視國會罪」立法通過,又假如立委當門神…,萬一它真的都發生了,誰管?可能遍地哀鴻!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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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台股站上2萬點 政府應建立經濟安全網

    法律教室|台股站上2萬點 政府應建立經濟安全網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台股正夯,創下歷史新高,指數站上20000點,而最近股民也正熱衷於投資,看著媒體版面報導發生幼兒安置遭保母凌虐致死,於是焦點都放在幼兒安全網,其實嚴格說起來台灣不只需要幼兒安全網,筆者本次並非著墨於幼兒安全網,而是整個社會需要全方位、全面向安全網,包含股民投資之經濟安全網。

    隨著對岸經濟疲乏,且依據媒體報導對岸年輕人失業,而台灣許多企業投資、設廠於對岸,究竟台灣企業有無遭受牽連造成公司之損失,這涉及到財報揭露是否真實,換句話說股民在投資某公司時,該公司是誠實揭露內部財報訊息攸關股民投資之意向。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範「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換句話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必須誠實揭露財務狀況報告,違反者依據同法第171條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詐騙集團猖獗於台灣,警政署目前常常呼籲165專線,但是在投資安全網這部分,最常聽到的是「投資有賺有賠、請謹慎小心理財」,在經濟投資安全網方面,尤其目前廠商可能兩邊投資,是否可能因為對岸經濟重創造成台灣公司財報揭漏不實之疑慮,仍有待觀察,但是為避免投資人血本無歸甚至衍伸性金融風暴,仍需經濟安全網之防護。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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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政府倡議都成災難 全民立法提案將到來

    法律教室|政府倡議都成災難 全民立法提案將到來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常常聽到新聞媒體報導某某「專家」說,又或者聽到某某「學者」說,然後告訴我們應該要這樣、要那要做。如果真的是有效的當然無話可說,但是最怕的是「半桶水走江湖」!

    猶記得所謂教育改革,引進所謂「建構式數學」,這是所謂有名學者的學術理論,然後學者大力倡議,教育官員就大腦一熱引進給小學生學習,成功與否自有人民論斷,但是現在的結果是小學生已經不再以此方式為教學!

    現在又看到學者在國會殿堂表示「兩階段式」總統選舉,然後看到學者型政治人物表示批評她的人應該去看她的書,嗯…是置入性行銷?還是選舉結果「不甘願」?還是滿腹理想要實踐?筆者不得而知!

    但是這種種倡議究竟是人民的幸福還是災難的開始?從最近所謂「取消檢舉交通違規」、「記點」事件,規範反反覆覆,一再變變變,有無全盤考量?還是把人民當「白老鼠」?再看看所謂倡議「兩階段式」總統選舉,究竟是「幸福進行式」還是「災難進行式」?還是單純學者研究性格使然?

    但是別忘了,人民不是政治人物的白老鼠,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公民投票法第2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包含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如果再把人民當白老鼠,恐怕可以預見在迫不得已下,未來全民立法、直接民主的公民投票會見到許多提案!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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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新科立委質詢行政院長 有無上對下關係?

    法律教室|新科立委質詢行政院長 有無上對下關係?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新科立委某日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陳建仁時,表示「請注意您的發言,您現在是在進行反質詢嗎?這個是立法委員的質詢權利,請您了解,質詢它是一個上對下,質詢是上對下……」,讓人疑惑的是憲法規定真的是「立法委員在上,行政院長在下的上對下關係」嗎?

    那憲法規定為何?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為「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依據文義上解釋,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所謂負責為「擔負責任」!因此從文義解釋而言,行政院對全國行政事務擔負責任,行政院並非立法院之下級機關,所以並非「上對下」關係。

    依據憲法,行政院長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任、立法院所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等,行政院如果認為有難以施行時移請立法院覆議、如果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一定要件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從法定職權而言,如果是「上對下」關係,行政院只能奉命辦理,但是從憲法第3條第2項可知行政院是可以「對抗」立法院,所以並非「上對下」關係。

    再依憲法本文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顯見五院間為平等關係,否則五院間如有「上對下」關係,只需要其中某一院下條子即可,何須「院際調和」之規定,可證行政院並非立法院之下級機關,更非「上對下」關係。

    新科立委為爭取表現或爭取新聞版面人民可以感受,但是嚴格說起來權力之間應該屬於「彼此制衡、彼此合作」,而非「上對下」關係!恐怕新科立委應該考量不是只有曝光度而已,仍應考量職權與事權,才是人民福祉,否則以高高在上之態度,恐怕無法達其目的!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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