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律師

  • 法律教室|「人民是頭家」喊爽的! 官字兩個口選前選後差很大  

    法律教室|「人民是頭家」喊爽的! 官字兩個口選前選後差很大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新聞版面充斥著一連串事件,包含警察學弟於上班時間毆打警察學長造成警察學長脛骨骨折、議員違停事件警分局局長一開始以個資法拒絕公布錄影影像、因COVID-19下死亡之「恩恩」父親要求錄音檔案未獲得公家機關全數給予、公家機關人員上班時間上網大玩PTT、偵查隊長上班執勤時間喝酒以及涉嫌性侵等等,新聞版面看起來充斥著各種訊息,其中最讓大家感到不可思議的是,這真的是台灣嗎?

    民主政治下,在法規範下人民權利有選舉罷免等權利,常常在各大媒體平台聽到政治人物高喊「人民是頭家」!實情真的是這樣嗎?

    圖 / 謝俊明 律師

    「恩恩」父親要求錄音檔案遭公家機關以涉及個資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為由拒絕給付,個資法於立法時即於第16條但書明訂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但書明訂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政府資訊並無限制公開,公家機關消防局長等人卻無視但書之規定,大玩官方文字遊戲,就是不給!

    民代違停事件,警分局長也一再以上述相同理由,就是不給!

    公家機關人員上班時間上網,大「官」說不會限制!

    偵查隊長上班執勤時間喝酒以及涉嫌性侵,警局目前給予停職!不是解職喔!警官上班時間喝酒,如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即便可以值勤,但是又如何駕駛警車但案發現場?到場以後又如何正確判斷?又如何正確判斷用槍時機?種種考量,人民又如何寄望於喝酒的警官能保護人民?目前官方就是給予停職!

    上述林林總總,看倌還會覺得人民是頭家嗎?恐怕是選舉時愚弄人民的一種手段,換句話說,「人民是頭家」是喊爽的!人民只有一日頭家,就是選舉當天是頭家,選後,「官」啊,記得「官」是兩個「口」字,人民怎麼說得贏「官」啊,看這幾次錄音錄影事件,官說「依法…」就是不給,你能奈我何?、再看公家機關人員上班時間上網,說公務人員事情很多、很忙的也是「官」說的,上班時間不禁止逛網路也是「官」說的,甚麼都是「官」說的,讀者,你還願意相信「人民是頭家」嗎?

  • 法律教室|遇渣男未婚懷孕 什麼方法可以懲罰他

    法律教室|遇渣男未婚懷孕 什麼方法可以懲罰他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進入五月底,天氣明顯炎熱許多,走在往諮詢地點,這麼熱天氣,身上黏黏的,感覺不是很好受,剛坐下,助理就說「律師,今天有17位預約登記諮詢,其中有兩位父女已經等了快2個小時」,我心想這麼熱天氣等兩個小時?那不炸鍋了?

    圖 / 謝俊明 律師

    小心翼翼地請那對父女就坐,還未詢問那對父女緣由,身為父親的男子就氣急敗壞的說「律師,幫我想想怎麼懲罰女兒的男友」。

    我帶著詢問的眼神看著他女兒,故事的情節很狗血「我在市場賣衣服,他也在市場工作,他三不五時過來跟我哈拉,認識兩個月就在一起了,一不小心就懷孕了,現在已經快六個月了,問男方要不要結婚,男方回答只要公證結婚就好,問男方婚後要住哪裡,男方回答因為家裡空間小,所以要嘛住在女方家,要嘛在外面買房子,詢問男方有多少錢付頭期款,男方就說身上只有5萬元存款,女方比較有錢,就由女方負責買房子,詢問男方如果結婚後怎麼養家,男方說反正市場都知道女方有錢,這些小問題就不需要再問了…」,身為父親的男子聽著女兒敘述到這裡眼神已經帶有憤怒了,說著一開始就反對雙方交往,市場都知道男方遊手好閒,沒有責任感,她就是不聽我的,現在肚子被搞大了,才知道我說的是對的!

    我詢問到男女雙方都已成年嗎?女方回答都已成年。對方有使用強迫手段和你發生關係嗎?女方回答沒有。有使用藥物或者迷幻藥品等等和你發生關係嗎?女方回答沒有。

    聽完後,已經可以確定雙方是在兩情相悅狀況下發生關係,而且雙方已經成年,並無涉犯刑法的性侵等罪,女方的父親所要的懲罰,我只能告訴女方的父親,男方行為並無犯刑法的罪責,如果要說所謂的「懲罰」,可能未來胎兒出生後向法院請求男方認領,讓男方知道女方帶小孩的辛苦!

    其實與其說是對男方的「懲罰」,筆者反而認為,未來這對於出生的小孩子而言,或許才是一種未知的折磨開始!

  • 法律教室|徐巧芯交通違規風波 警拿個資法拒公布畫面恐又惹議

    法律教室|徐巧芯交通違規風波 警拿個資法拒公布畫面恐又惹議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北市發生一件民意代表交通違規案,錄影畫面經電視播放以後造成爭議不休。而該位基層員警因為該事件而被記申誡,經查該位基層員警自民國106年從警起迄今年止,共記功6次和嘉獎529次,且無懲處紀錄,顯示該名員警為優秀員警,卻因為此次事件而被記上一筆,在社會大眾要求及呼籲應公布員警密錄器還原真相,但是信義警分局長說,警局和當事人都已對外說明案發過程及相關處理,且對違規事證並無異議,依個資法等規定,不對外公布密錄器資料。

    果真是個資法規定不可公布嗎?且看看個資法怎麼說!

    圖 / 謝俊明 律師

    公務機關收集、利用個人資料必須是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而且必須是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例如員警在執行勤務所攜帶密錄器而攝影,此部分為違法事證之蒐證所用,因此是可以蒐證錄影,但是員警蒐證錄影後之畫面不可以用之為營利,也不可以使用在和蒐證無關之事!

    但是個資法完全沒有例外於特定目的外使用嗎?立法者在考量特殊情形,因此例外允許特定目的外使用,這就是第十六條但書之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等。

    單單字面上解釋,就可以理解立法者允許例外之情形讓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只是例外情形必須從嚴且需符合法律上之所規定要件!

    那看看這次所發生之引人注目之交通違規事件,信義警分局長說依個資法等規定,不對外公布密錄器資料,各位看官就懂了,可不可以公布?原則是不可以公布,但是……依照個資法第16條但書,例外情形在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是可以公布的,依照目前事件引發如此重大社會喧嘩,甚至引發人民對於該名基層員警是否受到不公感到憤慨,為了基層員警士氣,這當然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情形」,更是未來人民對警察信任與否問題,所以分局長大人說依照個資法不可以公布,其實與其說不可以公布,倒不如說,九天玄女…還沒有降落!

  • 法律教室|投保二份防疫保單 保險公司拒理賠合理嗎?

    法律教室|投保二份防疫保單 保險公司拒理賠合理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COVID-19所衍伸問題除了快篩試劑排隊搶購問題,最夯的話題應該是保險公司對於一人投保二份防疫保單所產生爭議不予理賠之事件!

    因此有所謂防疫保單複保險之問題,甚至連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出來表示意見!

    究竟防疫保單複保險,保險公司如不予理賠有理嗎?

    所謂複保險的意思是指「同一保險事故,於同一保險期間,和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複保險於法律上所規定之效果為「如果要保人惡意不通知保險公司簽訂複保險契約,則保險契約無效」,如果並非惡意不通知則效果為「各保險公司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

    圖 / 謝俊明 律師

    複保險因具有使被保險人獲重複賠償之可能,而違反保險之目的僅在於填補損害之基本原則。過去在大法官釋字第576號未做出解釋前認為財產保險以及人身保險皆有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範適用,但是於大法官於93年4月23日作出第576號解釋後認為人身保險並非是為了填補財產上損害,因此人身保險並無複保險之適用。這樣的爭議已經解決了所有人身保險都無保險法複保險之適用嗎?恐怕不盡然!

    於9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 1298 號民事判決對於人身保險中醫療費用保險認為屬於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仍有複保險法律之適用!也就是說如果是醫療費用保險,該號判決認為要保人如果訂立兩份保險契約,可能造成契約無效或者各保險公司依比例賠償!

    換句話說未來關於防疫保單所產生是否適用保險法複保險之規範,恐怕未來爭議不斷,甚至可見於未來訴訟不斷!

    筆者認為除人身保險不具有複保險之適用,除此之外,即使防疫保單內受居隔賠償約定部分,此部分亦屬於填補抽象之損害,屬於人身自由受限制,無法具體估計價值,此部分筆者亦認為並無複保險之適用!換句話說民眾即使投保兩家保險公司防疫保單,保險公司仍應賠償!

  • 法律教室|兒子放棄父親遺產繼承 爺爺遺產視同放棄嗎?

    法律教室|兒子放棄父親遺產繼承 爺爺遺產視同放棄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那一天在市府法律諮詢處,記得助理告知今天會有15個民眾預約諮詢,我心想疫情爆發時期還有這麼多人預約諮詢,那想必案情不單純,想著想著,第一位預約民眾就走進諮詢室,我尚未詢問她案情,她就帶著急迫的語氣述說:「20幾年前,她認識一位男人,那位男人熱烈追求她,她覺得那位男人上進而且全身整理乾乾淨淨的,所以她與他就陷入熱戀,後來雙方步入禮堂,婚後也育有2名小孩,婚後大約十年左右,她感覺他怪怪的,但是就是說不出所以然,過了大約2年左右,他就突然告訴她對她沒有感覺了,所以他要搬出去,不管她如何苦苦哀求,他仍舊無情的離開了,她哭紅著雙眼,她的閨密告訴她內情一定不單純,她與她的閨密就躲在他上班附近,看他下班到底往何處去,到他下班時,看到一台紅色的車子,車上坐著一位女性打開車門向他招手,他就上了她的車,揚長而去,她的閨密開著車小心的跟著那部紅色的車子,最後駛入一間房子,她守候了一整晚,他和那部紅色的車子並沒有開出來,凌晨四點多,她的閨密叫她報警抓姦,她拒絕了,因為心不在了,抓姦又有何意義?

    她帶著破碎的心回到家,大約8年前,突然有位女性聲音打來電話表示他死了,要把遺體送回來,要讓他入土,因為不知道這段期間他到底有無在外面欠債,在辦理喪事期間,她聽從公公以及大伯(他的哥哥)建議,她和她的二個小孩放棄繼承,最近她的公公死了,遺留遺產,大伯告訴她,之前她和小孩放棄對她先生的繼承,既然放棄繼承,所以對於公公財產,孫子也不可以繼承!她的心好累!這一家人怎麼上到下都是這樣子欺負她!她辛苦帶大小孩,最後連小孩要繼承阿公的財產都被這樣對待!」

    圖 / 謝俊明 律師

    其實代位繼承部分是代位繼承人自己固有的繼承權,換句話說即使代位繼承權人先前拋棄對父親的遺產繼承,仍然對於阿公之遺產保有代位繼承權!

    我不禁想著,這世間親情遇到錢財就瓦解了?即使面對自己的姪子,遇到遺產繼承仍可以不管不顧姪子的權利?雖然「問世間情是何物?」是描述男女間感情,但是遇到錢財問題,我也不禁感嘆「問世間情是何物?利字擺中間」!

  • 法律教室|台鐵工會「不加班」運動      恐難達成原本目的

    法律教室|台鐵工會「不加班」運動 恐難達成原本目的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鐵工會選在5月1日勞動節發起的「不加班」運動,主因是因為交通部正朝向台鐵公司化,而觀察此次「不加班」運動,其實具有許多省思!

    台鐵工會此次規避「罷工」,而採取變相的所謂「不加班」運動,其中有何不同?

    台鐵員工兼具國營事業員工及勞工之身分,因此也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勞工採取罷工之手段,是有相當要件的,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換句話說罷工手段是最後手段性原則,在經由調解仍無法解決時,所採取最後、逼不得已之手段。

    而所謂「不加班」運動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內政部所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圖 / 謝俊明 律師

    台鐵工會規避「罷工」之程序而採取「不加班」運動,看似聰明,其實依目前整體社會狀況而言,似乎並未取得社會大眾迴響:

    一、台鐵工會規避第三方介入之調解程序,雖然美其名為「不加班」運動,其實社會大眾對於其實質解讀就是「罷工」,台鐵工會忘記其實工會仍有社會責任,必然救濟程序用盡後,在採取迫不得已之最後手段才會取得社會大眾認同及支持。

    二、在疫情開始大爆發時段,政府更期望人民避免移動,台鐵工會「不加班」運動,正是為政府疫情避免人民移動解套,因此在時機選擇上,錯誤時機做了決策,後果就是加速公司化進行。

    三、2021年4月2日發生花蓮太魯閣號事件,造成49人死亡和213人輕重傷,社會大眾對於台鐵具有迫切希望改革,此時台鐵工會對於公司化採取「不加班」運動,並未取得大多數民眾認同。

    四、台鐵工會忘記了和人民溝通,社會運動成功,諸如「洪仲丘事件」造成軍法改革,這是喚起人民迴響的結果。

    五、空服員職業工會取得合法罷工權後進行罷工,剛好小英總統剛上任,需要展現體恤人民、關懷勞工,所以時機點對了,華航空姐罷工取得圓滿結果。

    這次台鐵工會所採取的方式,或許台鐵工會應該深思熟慮,也唯有天時、地利、人和之下,才可能取得良好之結果,依照目前疫情蔓延下以及花蓮太魯閣號事件,社會仍處於深刻記憶下,台鐵工會發起的「不加班」運動,或許結果是「七傷拳」!

  • 法律教室|警察路上攔人逮捕 違反法治國家精神

    法律教室|警察路上攔人逮捕 違反法治國家精神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111年4月份一則妨害公務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審理為無罪!該號判決為法治治國原則之體現!

    事發緣由為「民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違規逆向行駛,員警要求盤查盤查,民眾表示未攜帶任何證件,員警詢問其身分證字號,民眾表示忘了,並拒絕提供任何身分資料供查證而與警員發生衝突,遭妨害公務起訴!經北院審理為無罪!

    圖 / 謝俊明 律師

    先看看該號判決四點精隨:

    一、「警察依法執行之各款職權並非毫無限制,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二、「警察查證人民身分之要件: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三、「警察在執行查證身分之職權時,應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如有違反,自非依法執行職務。」

    四、「警察行使職權時,應告知事由,警察未告知事由,人民得拒絕之」。

    事實上民眾對於警察盤查可能有幾點誤區:

    1. 民眾可能認為警察於路邊攔查行為「都是依法」,其實不盡然,首先警察盤查原則須符合民眾可能具有犯罪嫌疑等,換句話說具有違反刑事法律之痕跡或可疑性存在,或者為保護受盤查者或他人身命身體等安全方為所謂依法盤查,並非一概違反法律警察可以毫無限制盤查,舉例而言人民違反民事法律,例如房客租屋到期未搬走,警察即不可以所謂違反法律進行盤查!簡單一句話就是必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才可以進行盤查!
    2. 民眾可能認為違反交通規則警察就可以將行為人帶往派出所,其實不盡然,依警察行使法第7條第2項立法為緊接著第6條之後,且第7條用語為「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顯見從體系上而言當認為人民具有犯罪嫌疑而無法查驗身分,警察可以將行為人帶往派出所,換言之前提要件即在於人民具有違反刑事法律之嫌疑而無法取得身分證明警察可將行為人帶往派出所。而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符合警察行使法第6條之「犯罪嫌疑…」是不可帶派出所的!
    3. 民眾可能認為警察叫你到派出所,你就得乖乖跟著去,這是大誤區,警察必須告訴你帶往派出所之事由或原因,例如你可能涉及「犯罪嫌疑」,如果未告知你原因,民眾是有權拒絕的,而且這是合法拒絕,這並無所謂妨礙公務!

    從北院判決,再看看另一則新聞,新北警方查通緝犯而自行拉開人民住家大門,警方辯稱「因為民眾住家門一拉就開,且住家內有聲響…」,不免讓人捏一把冷汗,警察為維護治安,執行公權力之要角,如果波麗士大人對於執法法律要件以及界限仍存在模糊地帶,這並非人民之福!

  • 法律教室|既然停車就該付錢 何苦為了10元為難停車員

    法律教室|既然停車就該付錢 何苦為了10元為難停車員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新北市新莊區發生一起停在路邊停車格內,車輛為熄火的狀態,一名簡姓收費員見車輛熄火的狀態,於是開繳費單,駕駛不滿被開10元停車費,突然下車朝簡姓收費員大罵,痛批是強迫中獎,還質疑這是在搶錢,因此當街追逐開單員,並三度逼車擋道,甚至差一點點即發生碰撞事故!

    停在停車格內熄火的車子不能開單嗎?是因為駕駛開著汽車所以可以理直氣壯下車咆嘯?甚至不顧簡姓收費員安全而逼車?

    翻遍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除了第五條「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搭載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公有停車場者,得予優惠停車。」外,該名咆嘯者究竟憑藉甚麼理由可以逼車又朝簡姓收費員大罵、痛批是強迫中獎?他有任何符合第五條「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或是搭載「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使用者付費不是一般人都可以接受的觀念嗎?你佔據著停車位又不繳錢,又不讓其他人停車,市庫減少收入,駕駛就有這麼大的理由可以肆無忌憚的咆嘯以及逼車?還是已經習慣大聲就會贏?

    圖 / 謝俊明 律師

    其實告訴路邊停車收費員一個法寶,你們的身分在法律上是行政助手,屬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屬於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主體之延伸,所以對於駕駛已暴行或者三度逼車擋道,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執行公務之人員施用「強暴、脅迫」為其構成要件,該名駕駛者之咆嘯、逼車行為是構成妨害公務的!

    雖然在不起眼的角落默默地工作著,不管風吹日晒雨淋穿梭在危險馬路上,筆者認為你們是無名英雄,應該捍衛你們的尊嚴!也提醒你們,你是行政助手!你有你的權利及保障!這種不顧他人安全的囂張行徑,千萬不要姑息,否則下一刻,不知又有哪一位受害者!

  • 法律教室|暖男老公變渣男 該勉強維繫還是離婚

    法律教室|暖男老公變渣男 該勉強維繫還是離婚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筱筑在大學二年級時認識了一位靦腆的男生,因為班代辦理校外聯誼,第一印象看到很靦腆的他,當時選取搭載的機車時,就看到靦腆的他站在一旁,當時筱筑抽到了一把鑰匙,筱筑舉起鑰匙,就看到靦腆的他臉很紅,好像不知所措的舉起手,筱筑覺得他應該是一個很老實的男人。在聯誼過程中,他很害羞,筱筑有問,他才有答話,那一次的聯誼,筱筑只覺得他很乖、很斯文。

    大學畢業後,筱筑覺得自己念的是文組,在就業過程中很吃虧,筱筑就開始學習指甲彩繪,慢慢的筱筑累積了不少客源,而筱筑和他的感情也逐漸穩定,他退伍後找了科技公司當工程師,薪水也算不錯,記得那一天,筱筑幫最後一組客人彩繪指甲完畢後,就看到他坐在沙發上,筱筑問他來了多久,他說來了大約一個多小時,筱筑問他飯沒,他說沒有,筱筑告訴他等一下,收拾完彩繪工具再煮個麵一起吃,大約半小時,熱騰騰的麵上桌了,筱筑詢問他好不好吃,他回答著希望一輩子都可以吃到……筱筑突然覺得這或許就是幸福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他向筱筑求婚,筱筑突然想到一個問題,婚後住哪裡?他告訴筱筑,就住在家裡啊,和他父母一起住啊,筱筑向他表示可否搬出來住,筱筑希望有個溫馨的兩人小窩,他告訴筱筑,他的父母很好相處,不會有任何挑剔,筱筑選擇相信他,婚後也住進他的家與公婆一起住,婚後大約半年後,筱筑彩繪指甲生意越來越好,筱筑越來越忙,也沒時間做菜、做家事,婆婆只要看到筱筑就擺臉色給筱筑看,甚至會一直唸….

    婚後第二年,迎來大寶出生,自從大寶出生後,婆婆幾乎三天一小唸,五天一大唸,無非是筱筑應該在家相夫教子,打掃家裡、做家事等等,二寶出生後,婆婆幾乎每天罵筱筑,無非是不賢慧之類!

    自從二寶出生之後,他常常很晚回來,甚至假日也常常不見蹤影,筱筑就一邊帶著小孩,一邊幫顧客彩繪指甲,每次問他怎假日也不見人影,他總是回答著公司事情忙,直到有一天,筱筑閨蜜傳來幾張相片,相片中他摟著長髮女子,親密的在基隆廟口夜市……筱筑心想,之前他告訴她「希望一輩子都可以吃到她煮的麵、他的爸媽很好相處、公司忙」,卻是摟著長髮女子,她還要再相信他的話嗎?

    聽著筱筑娓娓道來,筆者心裡想「心都不再了,還要勉強在一起嗎?」,雖然律師應該盡量勸和不勸離,但是從一位靦腆的他變成會欺騙的他…也許那一張紙已經不再是幸福了,也不是聯繫兩人的橋樑,或許那一張紙對彼此是一種枷鎖吧,也許離婚是解脫的方法吧!

  • 法律教室|找代辦成立公司很威 小心資本額問題觸法

    法律教室|找代辦成立公司很威 小心資本額問題觸法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這幾年來經濟景氣變化,「阿賢」的老闆向「阿賢」表示由於大環境關係,公司不需要這麼多人員,「阿賢」秒懂老闆的意思,同時「阿賢」心裡也有一絲不舒服,當老闆很神氣?不如自己成立一間公司,換自己當老闆,於是經他人介紹找了一位代辦業者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由於「阿賢」資金並不是很寬裕,代辦業者表示可以由代辦業者先將資金存入,辦理公司登記完成後「阿賢」再將資金提領還給代辦業者。

    公司設立登記後,「阿賢」將資本額領出,還給代辦業者,過了一段時間後,檢調單位找上「阿賢」,告訴「阿賢」違法了,阿賢傻眼了!

    圖 / 謝俊明 律師

    目前這種現象在資本額不大或是以家人為股東之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常常發生,類似「阿賢」所涉犯法律可能如下:

    第一:為公司法第九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法第九條為避免虛設公司以及利用虛設公司而擾亂經濟秩序,也就是在資本維持以及資本充實原則下因而有此立法。

    第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第三: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在資本維持原則下,必須是股東確實繳納股款、以及禁止負責人將股款發還給股東,才可避免涉及公司法等法律。剛草創公司的創業者,切記避免「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向主關機關虛報已繳納股款」,或者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這些是違反資本維持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