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這幾年來經濟景氣變化,「阿賢」的老闆向「阿賢」表示由於大環境關係,公司不需要這麼多人員,「阿賢」秒懂老闆的意思,同時「阿賢」心裡也有一絲不舒服,當老闆很神氣?不如自己成立一間公司,換自己當老闆,於是經他人介紹找了一位代辦業者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由於「阿賢」資金並不是很寬裕,代辦業者表示可以由代辦業者先將資金存入,辦理公司登記完成後「阿賢」再將資金提領還給代辦業者。
公司設立登記後,「阿賢」將資本額領出,還給代辦業者,過了一段時間後,檢調單位找上「阿賢」,告訴「阿賢」違法了,阿賢傻眼了!
目前這種現象在資本額不大或是以家人為股東之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常常發生,類似「阿賢」所涉犯法律可能如下:
第一:為公司法第九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法第九條為避免虛設公司以及利用虛設公司而擾亂經濟秩序,也就是在資本維持以及資本充實原則下因而有此立法。
第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第三: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在資本維持原則下,必須是股東確實繳納股款、以及禁止負責人將股款發還給股東,才可避免涉及公司法等法律。剛草創公司的創業者,切記避免「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向主關機關虛報已繳納股款」,或者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這些是違反資本維持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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