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111年4月份一則妨害公務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審理為無罪!該號判決為法治治國原則之體現!
事發緣由為「民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違規逆向行駛,員警要求盤查盤查,民眾表示未攜帶任何證件,員警詢問其身分證字號,民眾表示忘了,並拒絕提供任何身分資料供查證而與警員發生衝突,遭妨害公務起訴!經北院審理為無罪!
先看看該號判決四點精隨:
一、「警察依法執行之各款職權並非毫無限制,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二、「警察查證人民身分之要件: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三、「警察在執行查證身分之職權時,應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如有違反,自非依法執行職務。」
四、「警察行使職權時,應告知事由,警察未告知事由,人民得拒絕之」。
事實上民眾對於警察盤查可能有幾點誤區:
- 民眾可能認為警察於路邊攔查行為「都是依法」,其實不盡然,首先警察盤查原則須符合民眾可能具有犯罪嫌疑等,換句話說具有違反刑事法律之痕跡或可疑性存在,或者為保護受盤查者或他人身命身體等安全方為所謂依法盤查,並非一概違反法律警察可以毫無限制盤查,舉例而言人民違反民事法律,例如房客租屋到期未搬走,警察即不可以所謂違反法律進行盤查!簡單一句話就是必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才可以進行盤查!
- 民眾可能認為違反交通規則警察就可以將行為人帶往派出所,其實不盡然,依警察行使法第7條第2項立法為緊接著第6條之後,且第7條用語為「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顯見從體系上而言當認為人民具有犯罪嫌疑而無法查驗身分,警察可以將行為人帶往派出所,換言之前提要件即在於人民具有違反刑事法律之嫌疑而無法取得身分證明警察可將行為人帶往派出所。而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符合警察行使法第6條之「犯罪嫌疑…」是不可帶派出所的!
- 民眾可能認為警察叫你到派出所,你就得乖乖跟著去,這是大誤區,警察必須告訴你帶往派出所之事由或原因,例如你可能涉及「犯罪嫌疑」,如果未告知你原因,民眾是有權拒絕的,而且這是合法拒絕,這並無所謂妨礙公務!
從北院判決,再看看另一則新聞,新北警方查通緝犯而自行拉開人民住家大門,警方辯稱「因為民眾住家門一拉就開,且住家內有聲響…」,不免讓人捏一把冷汗,警察為維護治安,執行公權力之要角,如果波麗士大人對於執法法律要件以及界限仍存在模糊地帶,這並非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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