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律師

  • 法律教室|刑期低難阻人蛇集團 民眾學自保才是重點

    法律教室|刑期低難阻人蛇集團 民眾學自保才是重點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近來頻傳台灣人遭人蛇集團誘騙遠赴柬埔寨因被賣掉,女性遭迫從事性交易、男性遭強摘器官,據報載目前估計仍有許多國人受困柬國等待救援。而遭受販賣的年青人一開始被詐騙手法是提供約10萬元新台幣月薪的待遇,引誘台人去柬埔寨,一到柬埔寨就被控制,接著迫賣淫或者被強摘器官。

    而據台灣警方所逮捕到的人蛇嫌犯,有將男友販賣出去的女人蛇,也有假冒受害者一起返國的,也有幫派分子……

    依據刑法「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詐騙取財、詐欺得利案件依據筆者查詢判決資料,近十年來判決案件約數萬件,如此多判決,但是為什麼詐欺取財案件卻是越來越多?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依據法院詐欺取財罪或詐欺的利罪判決結果,宣告刑約為數月至1 年左右,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法院甚至會宣告易科罰金,因此可以看到在巨大利益誘惑下不法分子可能鋌而走險。

    而媒介買賣人口,過去士林地院96年判決「媒介被買賣之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而隱避被買賣人口,桃園地院105年判決「隱避被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相關判決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桃園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看到許多判決後,人蛇集團犯媒介被買賣之人,依報章所報導獲得利益與司法實務判決結果比較,恐怕在未來,這種詐騙媒介人口可能持續不窮的發生。

    台灣人善良,所以會相信周遭朋友的介紹,而也因為台灣人的善良,卻被不法分子欺騙,因此衍伸出包含層出不窮的詐欺取財案件,現在更衍伸出連人都賣的案件,不法分子在巨大利益之下,鋌而走險,甚至未來會以「媒介被買賣人口」罪認罪,因為相比較於買賣人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媒介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輕,且依照過去法院判決結果,難怪犯罪集團層出不窮!

    不法分子不把人當人看,而把台灣人當「當豬仔」,這樣的犯罪手法,未來會以各種手法出現,甚至甚麼時候被騙都不知道,台灣有句俗語「被騙還幫忙數鈔票」,也許有一天台灣人被騙了,真的還要幫忙數鈔票!是該說台灣人過於善良應該學會自保?還是寄望於立法體系?或是期待國家公權力?

  • 法律教室|校園霸凌甩鍋給老師 家長負連帶責任別想免責   

    法律教室|校園霸凌甩鍋給老師 家長負連帶責任別想免責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孟就讀某國小五年級,小孟與小偉為同班同學,小偉長期多日、多次毆打小孟,次數多達數十次以上,包含在下課時間將小孟強拖至掃具間毆打、甚至以強勒脖子方式攻擊小孟,小孟因此心生害怕,甚至小孟坐在教室座位上,小偉仍數次以命令之口吻要求隨小孟到教室外,只要小孟稍有不從,小偉隨即以暴力方式強拖小孟,並以暴力毆打小孟,在場甚至有多名同學在場看到,但是因為小偉比較高大,所以其他人都不敢吭聲。小偉長時間以種種攻擊、毆打、言語侮辱方式霸凌小孟,造成小孟身心受創,極端害怕上學,甚至夜晚不斷哭泣,後來媽媽詢問後才發覺事情真相,並通報學校,也作成調查報告」。小孟的媽媽委屈訴說著!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由於現今網路及媒體等發達,甚至3C產品也極簡單取得,小學生甚至人手一支手機,如果未好好教導,許多似是而非之網路內容可能會誤導小朋友,而且現今家長多為雙薪家庭,如果稍有不注意子女,子女行為可能從網路上學習而產生行為偏差,因此類似校園霸凌事件只是其中一環!

    家長可能以為將子女交給學校或安親班即了事,只要子女到校剩下的責任就是學校老師的,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一旦學童在學校對他人霸凌,即可能構成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民事上家長為法定代理人,依據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家長們千萬不要再認為將學童交給學校自己就免責喔,家長依舊是法定代理人,如果家中小孩對他人侵權,家長是要負擔賠償責任的!

  • 法律教室|飛彈越境不應該是機密 國民應有知的權利

    法律教室|飛彈越境不應該是機密 國民應有知的權利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中國4日起在台灣周遭海域進行實彈演習,演習地點鄰近台灣海域共六個地點,構成幾乎包圍台灣的軍演,而日本政府於4日晚間公布有4枚飛彈飛過台灣本島上空,而於日本政府公布4枚飛彈飛過台灣本島上空前,我國國防部並未公布相關資訊,也沒有發布相關警報,根據國防部說明,飛彈在台灣高空100公里以上,位於一般地球大氣層與太空的分界線,並未通過法定領空範圍,且飛彈彈道落點對本島並不構成危害,因此未發布防空警報。

    筆者觀點: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宣示「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因此人民其實有知的權利!

    然並非所有政府資訊都應該公開,例如「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而不予公開,換句話說諸如軍事機密就不予公開!

    圖 / 謝俊明 律師

    此次飛彈經過台灣本島,如果台灣政府認為是軍事機密而不予公開,筆者初步認為可以接受,但是我國政府往往在鄰近國家或是外國媒體報導後,才「被動」、「不得已」之下而公開,這究竟是否列為機密就不得而知!

    筆者認為,既然明知道鄰近日本、美國、以及各大外國媒體都在關注台海之情勢,政府與其「被動地」公開,或許可以換一個角度而思考,人民不只有知的權利,更應思考人民如何應對及參與此次危機,再進一步言,政府在選擇公開資訊與否,更應該思考與其「被動公開」,或許主動公開相關資訊更能讓人民信任政府!

    也許「化被動為主動」才是最好的策略!

  • 法律教室|超商打工喝寄杯被告 律師提醒莫輕忽

    法律教室|超商打工喝寄杯被告 律師提醒莫輕忽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今晚在服務處,來了二個打扮時尚的女子,預約諮詢時間未到,她們一起坐在服務處等待,我心想打扮時尚,要法律諮詢的問題可能不簡單吧!果不其然,當我開口請她們進來時,其中皮膚色澤比較陽光的女子娓娓道來:「律師,我去年還是大四學生,因為該修的學分已經接近修完,所以我就去打工,我到一家24小時的便利商店打工,我總共打工大約9個月,最近卻收到檢察署傳喚通知單,理由為侵占」。

    「你拿了店裡面的陳列販賣物品?」我試著詢問著。

    「不是,當時警察要我去做筆錄時,放了一段影片,影片內有我拿著咖啡杯,倒咖啡喝,老闆就是以這段影片告我侵占」女子情緒激動訴說著!

    「所以…另有隱情嗎?」我詢問著!

    「便利商店都有咖啡寄杯,就是買二送一,或者第二杯半價等等優惠方案,當時我就是以這種方式寄杯,想不到最後卻告我侵占」女子越說越激動!

    「怎麼證明當天你喝的就是寄杯的額度?有沒有紀錄可查?」我詢問著!

    「當時便利商店都是以紙本記錄,喝完就把紙本丟掉」女子回答著!

    「那其他紙本還在嗎?」我詢問著!

    圖 / 謝俊明 律師

    「這麼久了,紙本不知道在哪裡了」女子回答著!

    「那老闆如何查帳?如何知道販售多少杯咖啡?如何知道有無寄杯?」我試著詢問!

    「每天就收銀機的錢交班啊,至於如何計算寄杯,我也不知道老闆如何計算,我當時只是工讀生而已,不會去了解這麼多,我也沒想到會被告侵占」女子越顯無奈!

    侵占罪為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打工時千萬要注意,尤其這種所謂「寄杯」可能造成帳目不清,尤其如果只有單獨一人在店內值班,為避免瓜田李下,建議剛初入打工一族或社會新鮮人,記得要在輸銀台輸入消費紀錄或者發票,便利商店有監視器。

    以這個諮詢案例為例,所謂寄杯紙本甚至可以舉著對著監視器表示寄杯,以避免瓜田李下,甚至單獨一人值班時,儘量避免上述紙本丟棄之情形,保留紙本給下一班值班同仁,並明確表示今天你值班時喝了寄杯的咖啡,我在諮詢時,看著那位女子,我相信她應該是沒有侵占,她拿著一疊發票, 除了沒有監視器拍到喝咖啡那一天的發票,我內心相信她是因為一大疊在同一家(打工的那家)便利商店的發票,如果她要侵占,就不會消費一大堆金額!但是我相信因為少了那張發票,可能需要在訴訟上折騰很久吧!

  • 法律教室|戴手銬走回警局「遊街示眾」 無罪推定用喊的?

    法律教室|戴手銬走回警局「遊街示眾」 無罪推定用喊的?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苗栗縣大湖警分局員警查獲5名銀髮族賭博,過程中發生女警大聲喝斥老嫗還拍桌,在場員警依法上手銬逮捕,卻沒有安排足夠警車載送,卻讓將現場4名賭客及屋主以徒步方式走到警局,類似以「步行遊街示眾方式」讓嫌疑犯帶著手銬走回警局,讓銀髮族顏面盡失。

    而據報載被捕的林姓屋主87歲,林姓屋主老婆81歲,男賭客70歲,另有66歲老婦和45歲中年男子。

    無罪推定原則係指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無罪推定原則乃刑事訴訟之鐵則,同時也在保障被告就審之權利。換句話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有罪之審理為法官之權限,這也就是法治國所謂最基本核心概念。

    圖 / 謝俊明 律師

    依據報載的狀況,在場員警以類似「步行遊街示眾方式」讓嫌疑犯帶著手銬走回警局,縱使犯罪嫌疑人以現行犯被逮捕,仍享有依法審理之權利,在未經法官判決有罪確定之前,依照無罪推定原則,仍屬無罪之身。在場員警以類似「遊街示眾方式」讓嫌犯走回警局,員警是否依法有權採取此種類似「遊街示眾方式」即屬爭議,更何況是否可能構成「強制」嫌疑,仍有待探討!否則任何一名執法人員如果依此種「步行遊街示眾方式」,就讓嫌犯直接走回警局,一旦嫌犯被法院審理無罪,未來此種法律爭議將無窮無盡!

    而警方出面說法是「警車數量不足」,曾幾何時警方的說法已經不加修飾,警察一條鞭,而且警方具有呼叫支援的方式,如果單純只有5個嫌犯警方都無法載送,是警方設備不足,在設備不足下,人民如何寄望警方遇到突發狀況時快速反應?而如果是警方故意不呼叫支援警力,而故意以類似「步行遊街示眾方式」,那執法是否具有不當,人民可能心中已經有一把尺!

  • 法律教室|父親年輕風流不顧家 老來怨小孩不養他

    法律教室|父親年輕風流不顧家 老來怨小孩不養他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天氣很熱,服務處的冷氣開很強,但是仍無法阻擋酷夏的熱,跟工作人員正說著炎熱的酷夏……見到一名滿臉絡腮鬍、身穿外套、戴著鴨舌帽的男人走進來,我心想,又是一個有故事的人,看起來這故事應該和他的外套一樣厚重,大熱天仍穿著外套…!

    「我退伍後找到一份業務的工作,當時大約民國70年代,那時候錢很好賺,所以我就努力跑業務,後來在跑業務過程中,認識了一位女孩子,當時我長得算好看,跑業務過程也算錢賺得快,後來我跟她結婚了,婚後生了兩個小孩,因為跑業務必須常常應酬,所以我常常喝酒、續攤,後來在跑攤過程,就認識了另一位漂亮的女孩子,很吸引人,我就和她在一起。」這位有故事的男子說著。

    雖然打斷他人說話是不禮貌的,但是我還是問了心中的問題「你太太知道嗎?」

    「她一開始不知道,後來才被她發現!」這位有故事的男子說著。

    「後來呢?」我問著!

    「後來大吵一架,我就離家出走。」這位有故事的男子說著。

    「你太太有訴請離婚嗎?」我問著!

    「沒有」這位有故事的男子說著。

    「那你今天是?」我問著!

    「我沒有錢了,我聯絡小孩要他們給我錢,可是他們不給,我至少也是小孩的爸爸,他們有甚麼權力不給錢?他們真的不孝!」這位有故事的男子說著。

    聽到這裡,其實真的是社會的寫照,本來扶養父母、孝順父母為人之常情,也是義務,但是上述這種案例在社會上許多角落不斷上演著,究竟是夫妻的不幸或是子女的不幸?

    圖 / 謝俊明 律師

    「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形,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定有明文規定。

    根據我國立法之精神,對於上述父親本應該盡到扶養小孩子之義務,但卻因為婚外情而離家出走而未盡對於小孩子扶養義務,如果此時父親缺錢要求小孩子付錢而盡扶養義務,這顯然有違事理之衡平原則,因此賦予法院裁量減輕小孩子扶養上述父親的義務,甚至當時父親如果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法院甚至可以免除小孩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這顯然為衡平原則之運用以及立法,事實上也兼顧人情義理及社會上之現實狀況!

    看著這位有故事的男子,情史非常豐富,也許年輕時意氣風發、春風得意吧!如今,其實我比較想問的是「如果可以重來一次,你會怎麼選擇?」,我沒有問出口,因為人生其實沒有後悔藥,也沒有重來一次的機會,問了又如何呢?走出服務處,嘆了一口氣,這種情節應該在很多角落持續上演吧!真的是不孝嗎?

  • 法律教室|選舉煽動言論會深植人心 種下仇恨帶來可怕後果

    法律教室|選舉煽動言論會深植人心 種下仇恨帶來可怕後果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正值選舉,各種不同言論不斷出現,無論是正向言論、負向言論、攻擊言論,甚至仇恨性言論大舉出籠,最近報章、媒體、網路甚至出現「高級外省人、低級閩南人」之言論!

    而無獨有偶,日本最近也正逢選舉,在選前兩天,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在助選過程被槍殺身亡,據報載殺手刺殺原因為「對安倍感到不滿」,甚至有媒體報導「兇手對某團體不滿,該團體疑似與安倍之間的關係匪淺,因此著手刺殺」!

    圖 / 謝俊明 律師

    對於言論自由,我國大法官做出多號解釋,包含第414 號解釋、509號解釋、623 號解釋等等,解釋重點著墨於「有關於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而學理及司法實務也對於言論自由也發展出真實惡意原則之審查基準,換言之如果所發表的言論對於法律所欲防止的實際弊害之產生具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則該言論即不受保障。而無論是學理或者司法實務皆認為仇恨性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仇恨或憎恨往往會帶來可怕之效果,諸如「林肯遭刺殺案」,「甘迺迪遭刺殺案」等等,候選人可能必須慎思,選舉語言可能帶來的效果,雖然言論自由為法律所保障,但是帶有擅動性以及仇恨性語言可能會深植聽者心中,如果造成仇恨種子在聽者心中發芽,造成不滿因而引發仇恨,所帶來的效應以及後果可能為無法承受之痛,除了所謂「族群撕裂」外,甚至因為仇恨種子而造成人命喪失,或許在選舉如火如荼展開時,候選人你的言論要慎思啊!

  • 法律教室|30元宣傳品就不是賄選? 法務部查賄選標準何在

    法律教室|30元宣傳品就不是賄選? 法務部查賄選標準何在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今年縣市長以及縣市議員選舉正在媒體以及大街小巷如火如荼展開,候選人的學經歷、背景等文宣也正於各大網站及街頭看板不斷宣傳著,但是這不是筆者今天所要著墨之點,筆者所好奇的是過去所謂「價值30元以下之單純宣傳物品」做為檢察機關查察賄選之參考,如今?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候選人賄選的刑事責任。

    圖 / 謝俊明 律師

    所謂賄選的解釋簡單的說就是「候選人交付物品或金錢時具有賄選的主觀意圖,而收到候選人所交付物品或金錢的選民也知道這是賄選的對價關係,選民因該物品或財務而影響投票之意向即構成賄選」。

    司法判決認為候選人所交付給選民禮品或物品價格,是否構成賄選,「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換句話說即使物品價格低廉,候選人只要有賄選之故意,選民也知道這是賄選對價,因而改變其投票之意向即構成賄選!

    法務部於90年10月8日以法90檢字第036885號函:「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做為檢察機關查察賄選之參考,造成長期以來候選人根深蒂固認為不超過「30元」就不構成賄選之概念,諸多法院判決認為該號函示僅為行政機關函釋之參考標準,尚不得拘束法院依個案情節之判斷,白話文就是,法院自己會依案件情節判斷候選人是否賄選!相關判決諸如高等法院109 年度選上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108 年度選上訴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等等。

    而法務部過去不斷做出有關「30元」之相關解釋,包含98 / 11/19 日新聞稿、108/12/09日新聞稿、109/5/27日新聞稿,法務部不斷做出新聞稿澄清,內容包含「堅定查察賄選」、「該30元為90年間一、二審檢察長會議之結論」、「是否涉及賄選,本非僅憑金額多寡,仍應釐清候選人與選民間有無行、收賄之意思」等等,從90年到109年,歷時將近20年法務部仍舊在解釋「30元以下價值之物品」是否涉及賄選問題、法院判決又宣示該號函示並不拘束法院、候選人又根深蒂固以30元為判斷標準,這恐怕是當初檢察長會議時始料未及,另外一方面恐怕法務部也是有苦難言啊!

  • 法律教室|民眾瘦到皮包骨身亡 華麗選舉口號全派不上用場 

    法律教室|民眾瘦到皮包骨身亡 華麗選舉口號全派不上用場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看到新聞畫面,彰化葉姓三兄弟瘦到皮包骨宛如難民,老大因為營養不良因而免疫低下引起肺炎,最後因細菌感染造成敗血症,併發多重器官衰竭而過世,據悉葉家三兄弟因為名下有共業的土地,因此無法取得低收入戶身分,老大62歲、老二60歲,老三53歲,老三因視障兒具有輕度身障身分,每個月領取3700元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全家三人依靠葉家老二打零工過日子,自從老二也要拿拐杖行動不便後,生活陷入困頓!

    看到新聞畫面令人震撼以及心酸!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1條「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得申請急難救助。

    圖 / 謝俊明 律師

    一直以來每逢選舉,看板、廣告都看到政治人物的廣告詞「我們準備好了」、「選會做事的人」、「守護台灣、守護人民」、「讓改變成真」…選舉口號滿天飛,但是時值2022年,台灣仍有平民百姓餓到皮包骨!對照這些選舉口號,真的是諷刺!

    再對照最近新聞,「警員與民間代辦業者合作,疑似收錢協助吊扣車牌,檢察官指揮調查局人員,分別前往板橋分局、樹林分局及八德分局,一共拘提9名警務人員,案件還擴及桃園市、新竹縣的警員」。這些人領著納稅人的錢,卻汲汲營自己私利,對照台灣仍有平民百姓餓到皮包骨,你忍心嗎?

    弱勢的人民沒有資源,不知道如何求助,這些弱勢的人民真的需要政府協助,政府不妨換個角度走入社區、走入大街小巷,主動協助,依照社會救助法立法目的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顯而易見,我們需要的不是只是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等待人民上門的公務體系,人民需要的是溫暖、關懷的政府!不是等到人死後才上門致贈慰問金!

    再看看最近媒體所談論「恩恩死亡一案」,119勤務中心致電中和衛生所、衛生局均無人接聽,橫向錄音檔曝光,引發社會譁然!人民要的真的不多,讓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到保障,這些最低限度要求,無論是選舉喊的震天響的政治人物或者標榜所謂「公僕」的你們,能感受到嗎?

  • 法律教室|行政中立法實行多年 原來只是個美好的假象

    法律教室|行政中立法實行多年 原來只是個美好的假象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新聞媒體最夯的新聞就是多名公務員在上班時間以網路帶風向或是以網路批評監督之民代,因此引發許多正反兩面之看法!甚至引發包含公務員言論自由、行政中立等等爭議,

    「行政中立法」於民國98年5月19日經立法院立法 ,同年06 月 10 日經總統公布。當時立法背景,是因為競爭性的政黨政治體系在民國80年代左右已然開花結果,因此為了建立文官體系行政中立以及相關法制化,所以有了行政中立法的催生以及立法,當時也期望能建立「行政中立的文官體制」!

    可惜理想是美好的、現實是殘酷的!

    圖 / 謝俊明 律師

    來看看理想的一面:

    行政中立法第1條第1項:「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第5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行政中立法」立法意旨為公務人員需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換言之,行政中立法之內涵要求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並遵守政治活動行為規範之限制。這是多麼崇高理想以及美意!

    但是有人的地方就是江湖,文官體系之考績掌握在主官身上,因此如果公務員不能掌握行政中立之規範,那只能隨著江湖隨波逐流了,與公務人員息息相關的考績,掌握在主官身上,每每聽到要求行政中立,往往是身為在野黨時的政治人物大聲疾呼,但是一旦成為執政黨,總是換了位置又換了腦袋,所謂「法治國概念」,以前念書時教授常常在課堂上叨叨唸唸,「行政中立」更是朗朗上口,然後呢……?台灣進入多次政黨輪替了,但是「行政中立」呢?或許又是一句朗朗上口的口號,又或許也跟著政黨輪體而有不同的做法吧!但是「行政中立」不應該只是課堂上的一課而已,更不應該只是嘴上嚷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