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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行人帝王條款設計 光開罰單沒法改變

    法律教室|行人帝王條款設計 光開罰單沒法改變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最近常常聽到台灣究竟是「行人地獄」、「行車地獄」等爭執,有駕駛不禮讓行人的畫面,但是也有行人故意在斑馬線上「要走不走」,最為誇張的是依據報載「台南一名計程車駕駛在斑馬線前等了13秒,行人仍不走,計程車駛過斑馬線後遭警察開罰未禮讓行人」,駕駛吞下罰單,這樣的事件,可能在台灣大街小巷每一個角落都可能上演,只是未被報導而已,無論是「行人地獄」、「行車地獄」都不是我們樂見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就是民眾所稱的「行人帝王條款」。

    如果以新聞報導所稱的類似台南計程車駕駛「等了13秒,行人仍不走」,究竟交通單位、包含執法單位,真的是用心在道路安全設計嗎?

    其實這種問題最簡單方式就是讓十字路口紅綠燈標誌改為每間隔時段,十字路口行人全部通行,包含可以縱向、橫向、斜向、交叉行走,這時候所有方向車輛全部為紅燈、禁止通行,唯有行人可以行走,這樣的方式保障行人行走安全,也完全免除所謂是否禮讓行人之爭議問題,!

    交通官員明知人民(包含行人及駕駛)怒火已經高漲,作為卻只是開罰單?是真心在為道路安全還是在為增加國庫收入?

    筆者可以想像交通官員會說全面採用上述之方式「茲事體大」、「是否會塞車」、「交通是否順暢」等一大堆理由,這條安全的路,不知道要經過多少碰撞才可安全到達?筆者期待!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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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受害人向外送員請求賠償 外送平台是否可為連帶責任?

    法律教室|受害人向外送員請求賠償 外送平台是否可為連帶責任?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外送員和外送平台公司間究竟屬於僱傭關係或者承攬關係,屢屢產生不同爭議,外送平台公司認為雙方之間為承攬關係,而爭議也因為訴訟事件屢屢浮現。

    學理上認為僱傭關係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人格從屬性的意思最淺顯易懂就是勞工提供勞務之時間、地點及方式須服從僱主指揮監督,不服從者須受懲戒;經濟從屬性的意思勞工提供勞務換取工資,不承擔僱主營業成敗之風險。

    目前認為外送員與外送平台公司間是否為僱傭關係有正反兩面判決;

    採取否認為僱傭契約的判決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77號民事判決否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公司間為僱傭關係,起訴之緣由為外送員請求確認與外送平台間具有僱傭關係存在,判決理由為「兩造曾簽訂勞務承攬合約、切結書、工作危害因素告知單、推廣暨廣告合約」,因此兩造間欠缺人格、經濟及組織等從屬性,並非僱傭契約關係,而屬以一定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承攬契約。 

    採取認定為僱傭契約的判決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案件於111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結果認定派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法律關係間為僱傭關係。該號判決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外送平台派員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派送平台業者「未依法置備勞工名卡、未訂立工作規則、未舉辦勞資會議、未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未投保勞工保險」遭勞動部處以行政處分限期改善,最後鬧上法院。

    是否為僱傭關係涉及到外送員有關之「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特休假」,但是最重要的是,當外送員如果外送過程發生車禍,他方可否依照民法第188條向外送員及外送平台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行政法院判決,基於法官獨立審理,且非民事法院上級機關並未拘束民事法院判決,因此未來就外送員與外送平台公司間是否為僱傭關係可能最後仍待法院判決累積一定見解。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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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選舉才喊「保衛中華民國」 好像抽衛生紙般廉價

    法律教室|選舉才喊「保衛中華民國」 好像抽衛生紙般廉價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每次選舉就看到電視中候選人要「保衛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存在哪裡?現實層面談起,就是存在身分證、護照上面看得的到「中華民國」,究竟中華民國招誰惹誰,候選人一天到晚要「保衛中華民國」?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換句話說依據憲法中華民國土地包含「自由地區」以及「大陸地區」,所以候選人一直在喊保衛中華民國,究竟是在保衛哪裡?是保衛涵蓋「大陸地區」?天啊,可不可以清醒一點?每次只要選舉就喊出「保衛中華民國」,是在保衛哪邊的中華民國?說重點就是「煩不煩」?

    目前在台澎金馬這塊土地的人民,已經習慣目前這樣民主的生活模式,候選人可不可以務實一點「保衛台澎金馬」這塊土地以及這塊土地上的人民?候選人一定要扯大旗「保衛中華民國」?是喊爽的?其實「是騾子是馬拉出來遛遛」就知道了!

    前陣子在電視上常看到「保衛中華民國」的某位前董事長,在對岸查稅後,在電視所謂公開表示「保衛中華民國」已經甚少看到了,也不參選了,但是連臨別時又拋出「這是中華民國的命運」,中華民國招誰惹誰了?

    候選人一面口號喊得震天響,要「保衛中華民國」,但是一方面又要將兵役縮減四個月,連小朋友都知道保衛國家就是要足夠的武器、足夠的兵力,但是候選人一遇到「中華民國」,就無法擁有正常人思維,你用甚麼「保衛中華民國」?用嘴巴「保衛中華民國」?蔣介石前總統過去因為和對岸「談談、打打」,就談到台灣來,候選人是要談到哪裡去?你又有那裡可以去?你的嘴巴比蔣介石前總統厲害?中華民國到底又招誰惹誰了?

    這塊土地上的人民都知道有敵人,人民也知道要保護這土地,人民更知道要保護這樣的生活方式,但是拜託候選人們,你只要保護這塊土地和這塊土地上的人民就可以了,別遇到選舉時就喊「保衛中華民國」,選後就……又一個樣,中華民國到底招誰惹誰了?「保衛中華民國」不是拋棄式衛生紙!用後即丟!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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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長官友人被開單 執法警員受罰為那樁?

    法律教室|長官友人被開單 執法警員受罰為那樁?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在一個小角落的篇幅,看到一則新聞,正值總統大選之際,這一則新聞應該沒有多少人會注意,但是卻引起筆者注目,新聞內容為『高雄市一名岡山分局交通大隊賴姓員警,遭分局記了2支申誡,並調整職務調任至派出所,理由是「開單缺乏專業度」,該名員警心生不滿而向媒體爆料,稱「開單開到長官朋友」才遭處分調查。』

    而依據報載,該員舉發的紅單估計約2000至3000張,被申訴30張,申訴成功3張,並予以撤單,也就是說申訴成功率不到0.2%,如果以申訴3張成功就被申誡2支,且調整職務及調任至派出所,警政署應該出來說明是否以同樣標準運用在全體警界員警?

    再退一步言,如果以同樣計算標準,警政署應該公布凡是同一標準申訴成功率不到0.2%的,申誡2支以及調整職務及調任至派出所截至目前共有多少案例之員警?究竟標準何在,想必警政署應該火速對外說明!

    而在報載的那一角落,一方質疑開單涉及「開單開到長官朋友」,另一方卻以「執勤態度不佳及藉故刁難、或濫開舉發單」為回擊,事件涉及警界高層,岡山分局應迴避而由警政署調查以避免袒護之情形!

    況且申誡及調職理由為「開單缺乏專業度」,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其中有關於申誡之規範為第六條共二十款,包含「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處事不當,影響警譽」、「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等等。「開單缺乏專業度」究竟是哪一款,為讓當事人心服口服,以及讓人民信賴,警政署應該公開說明符合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幾款?

    究竟是員警行為違法亂紀符合申誡要點且調職,或者是該員警因指摘「開單開到長官朋友」而遭受懲處,這些都有賴警政署調查清楚,千萬不要寒了基層員警的心!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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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錢最易引發家庭戰爭

    法律教室|錢最易引發家庭戰爭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一位留著清爽髮型的女子走進辦公室,很客氣地詢問助理,今天是否有時間諮詢,助理看看時間,已經接近晚上八點鐘,助理帶著詢問的眼神望著我,我點頭示意。

    快晚上九點,終於最後一個諮詢的民眾,我心想應該可以很快結束,小周末可以稍稍放鬆一下,帶著這樣心情迎來最後一位詢問者。

    留著清爽髮型的女子帶著軟軟的語調「律師,不好意思,沒有預約就直接來詢問」。

    基於禮貌,我輕輕點著頭,女子開始敘述著的問題「我婆婆生有三位子女,公公在我嫁來之前就過世了,婆婆重男輕女,小姑沒有分到公公的遺產,所以小姑從那時候起就很少回娘家,婆婆開始還算身體健康。

    這幾年逐漸走下坡,我先生和先生的大哥決定讓婆婆輪流住,一個月輪一次,這一年來,婆婆逐漸失智,這個月婆婆輪到住在大伯家,前幾天,銀行寄來一張對帳單,我和先生發覺婆婆的帳戶被提領100多萬,平常因為婆婆需要生活費、就醫費等,所以當時先生和大伯就協議婆婆在哪裡住時,存摺、印章就跟著誰,這100多萬應該是大伯提領的,所以我打算提起侵占告訴,律師,你覺得這樣可能要回錢嗎?」

    我問了幾個問題「婆婆有經過失智症診斷證明嗎」?

    女子回答著「沒有,但是醫生門診時有說過」。

    「婆婆有經過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嗎」?

    女子回答著「沒有」。

    「婆婆會認得你們、會說話嗎」?

    女子回答著「有時會認得有時會混淆,會說話,可是有時清楚有時混亂」。

    聽著這樣的回答,我告訴女子,你可以嘗試詢問大伯是否提領婆婆的錢,如果大伯表示沒有提領,你可以提起竊盜告訴,錢可能被盜領了!

    女子回答「應該是大伯領的,每次只要住在大伯家,大伯就領婆婆帳戶的錢,這次我打算提告侵占」。

    我嘗試著分析「如果沒有提款卡,而是臨櫃提領,這應該是帶著婆婆去提領,100多萬屬於大筆現金,行員應該會提高警覺,而且如果沒有你婆婆臨櫃表示同意,行員應該不會讓你大伯提領,所以這樣情形,如果你大伯在訴訟過程要求傳喚行員,只要行員表示你婆婆同意提領,這樣子要構成侵占罪會很困難,如果你擔心婆婆帳戶繼續被提領,或許因為婆婆有失智症,可以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這樣她的財產就有監護人可以監管」!

    女子回答「我還是要提告」!

    從法律上而言,所謂侵占,就是俗稱之「監守自盜」,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得在自己持有中之他人之物之行為」。法律規定得很簡單,其實訴訟過程中最難的是「舉證」!或許女子手中握有更有利的證據,我沒有再嘗試著分析。

    接連這幾星期幾個詢問案例都是有關於「錢」的問題,錢或許是最容易引發家庭戰爭吧,錢和親情間,已經不言可喻了!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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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養女等同親身子女 未因收養關係免除義務 

    法律教室|養女等同親身子女 未因收養關係免除義務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在牽著三兒子的手,散步在公園中,看到一位全身穿著簡陋,衣服有點破洞的女人抱著嬰兒坐在公園的角落,基於好奇心,她看著那位抱著嬰兒的女人,不久,那位嬰兒哭泣的聲音傳來,但是那位抱著嬰兒的女人並沒有安撫嬰兒,手上也沒有奶瓶餵嬰兒,於是她走過去告訴那位抱著嬰兒的女人「寶寶在哭喔」,那位抱著嬰兒的女人看著她,眼淚窣窣的掉下來,接著說「我養不起小孩,我沒有錢」,她於心不忍,將身上一千元掏給那位抱著嬰兒的女人,那位抱著嬰兒的女人沒有收,只是告訴她,一千元用完以後還是沒有能力養,接著那位抱著嬰兒的女人看著她,帶著哭泣的雙眼說「給你收養好嗎?我已經沒有能力了」,於是她收養了女嬰兒,成為了她的第四個小孩。

    轉眼40年過去了,她將四個小孩扶養長大,經歷了先生去世,三個兒子合資做生意失敗,家中房子也遭變賣、家道中落,她想要聲請中低收入戶,但是聲請被拒絕,因為查出她所收養的女兒以她為被扶養人申報所得稅。

    「養女嫁出去後都沒有回來過,我不要收養了,我要解除和養女的收養關係」,她說出了目的!

    我聽著她所娓娓敘說諮詢的內容,我告訴她其實雖然民法第1081條規定「收養關係得由收養者和被收養者雙方合意終止」而可以終止收養,但是依照她目前的狀況,聲請中低收入戶的補助,其實對她而言,終止收養並非最佳的方式。

    我提供一個建議,向法院提告,請求養女扶養她,這或許是一個方向!

    養女在法律上權利義務與親身子女(婚生子女)相同,收養子女雖然不在防老,但是在法律上的扶養尊親屬義務,並未因為是收養的關係而免除。

    看著她,養女應該並未扶養她,所以她才會不得已要聲請中低受入戶補助,看的出來她滿腹委屈,我很想問問「她是否怨嘆養女」?後來我放棄這念頭,能自嬰兒即收養,不愛嗎?或許是經濟的枷鎖,造就她低頭吧!

    最後「究竟是經濟傷了她的心?還是養女傷了她的心?」,我沒有再探究,就讓這個問號埋藏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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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家家有本難念經 遺產最難解決是人心

    法律教室|家家有本難念經 遺產最難解決是人心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這幾日新聞都在播放著大選的事,尤其是誰與誰合,誰做3分之1板凳,這些選舉的新聞,讓筆者會心一笑,在忙碌的日常生活中就像連續劇一樣每天都有新花樣、每天都有新的劇情,今天輪值諮詢,也許這樣的劇情增添生活的多樣性。

    看著面前一對年輕的夫婦,詢問的一直是先生在說話,先生一直訴說著「媽媽的遺產繼承問題,爸爸說也要繼承一份」,直到那位年輕的男性訴說到最後,原來是丈母娘的遺產問題!

    這就引起我的疑慮,丈母娘的遺產卻是女婿在諮詢?我試著問在旁的年輕女性「依照法律你和你父親平均繼承媽媽的遺產喔!」,

    年輕的女性沒有隻字片語,卻是她的先生搶著回答「爸爸說要房子,爸爸的理由是他一直住在那裏」。

    那你的看法呢?我試著問那位年輕女性。

    「怎麼可能給他,就平分啊!」,女婿持續接著回答。

    「依照法律確實平均繼承,爸爸扶養你長大,以後爸爸如果百年,你還是可以繼承啊,現在爸爸如果因為一直住在那裏,所以跟你商量由他繼承,在親情考量下,你可能可以考慮」,我試著就親情角度分析!

    「幹嘛這樣,就依照法律規定繼承啊」!女婿搶著回答。

    我沒有再從親情角度分析,只是淡淡看著那位年輕女性,法律上規定你們都清楚了,那就諮詢結束了!

    依民法1144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和被繼承人的配偶平均應繼分」!這個諮詢案子很簡單就是那位年輕女性和爸爸平均繼承財產!法律規定這麼簡單,其實不簡單的是「心」,看起來那位年輕女性自始至終一語不發,反而是女婿不斷急切表示依照法律平均繼承,「其實女婿沒有繼承權」,我心裡揣測大概是女婿要求那位年輕女性一定要繼承那房子吧!

    依照法律繼承要件應該是簡單的,難以解決的或許是人心吧!只能默默祝福那位年輕女性!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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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真假民調難分    應斟酌立法規範

    法律教室|真假民調難分 應斟酌立法規範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隨著選戰越來愈白熱化,各種選舉策略以及花招不斷出現,當然為了選舉公正性,選罷法立法規範賄選、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等不當手段之處罰。

    人民目前關注焦點在於正副總統選舉,而宋楚瑜先生於雙十國慶大典時,接受媒體訪問表示,對於選舉民調事件,當年他是被假民調給「A掉」!

    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範「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413號判決意旨認為「所謂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以行為人在主觀上有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犯意在客觀上有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而要獲判無罪之要件,最高法院認為,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因欠缺犯罪之故意,仍不成立本罪

    從實務判決意旨,那就產生有心人操弄之漏洞了,舉例而言,立法並未規範民調應該如何調查,選罷法於第53條只簡單以「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然隨著網路發達,YouTube的盛行,常見網紅於路邊就採訪支持候選人之民意。

    假設有心人士操弄,例如以過去選舉結構而言,苗栗「偏藍」,高雄「偏綠」,以這樣操作路邊訪問路人支持誰,不言而喻這樣的「民調」,即產生極大落差,有心人士如要操弄民調而「使人不當選或使人當選」,以偏藍或偏綠地區以網紅路邊採訪,即可達成其主觀上已設定所要的「民調」調查,而達到使人不當選或使人當選之操弄目的!

    換言之,如果有心人士操弄選舉,以YouTube為路邊訪問調查,達成所要的目的「使人不當選或使人當選」再上傳、或者在特定支持區域為調查等,這樣的調查,司法實務上形式上難以認定主觀具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之犯意,客觀上具有「路邊訪問」更難以認定為「謠言」或「不實之事」,換言之,舉證難,司法要定罪更是難如登天!

    隨著境外勢力不斷介入,這樣的「民調」未來可能被操弄而達成「使人不當選或使人當選」之目的,究竟未來是「真民調」還是「假民調」,恐怕又是羅生門!立法者對於民調應如何調查恐需要斟酌是否立法規範!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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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販賣軍火、共諜、詐騙 國軍怎麼了?

    法律教室|販賣軍火、共諜、詐騙 國軍怎麼了?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警方112年3月破獲地下兵工廠,而其中一萬四千發子彈多數是國軍外流,而檢方追查出海軍陸戰隊六六旅多名軍人涉嫌盜賣軍品,連美國單兵防空利器刺針飛彈發射筒也遭盜賣。

    依據陸海空刑法第1條「現役軍人犯陸海空刑法者,依陸海空刑法處罰」,而現役軍人盜賣軍火依據第6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罰不可謂不重,但是仍看到現役軍人甘冒此風險,令人扼腕!

    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自1947年4月1日起,開始採用「永遠忠誠」作為隊訓,除此之外,還有耳熟能詳的「不怕苦、不怕難、不怕死」、「一日陸戰隊,終身陸戰隊」的精神標語及口號,但是看到陸戰隊到軍人涉犯盜賣軍武,這些口號標語成為極大諷刺! 

    而無獨有偶,北市1名70多歲的退休老婦人向警方報案,受騙交付給詐騙集團近200萬元退休金,警方循線追查,發現桃園武漢軍營內1名林姓志願役士兵為詐騙集團成員,該林姓志願役士兵指揮旗下車手約出老婦人進行面交詐騙款項,而警方於10月24日持拘票到桃園營區逮捕林姓志願役士兵。

    而高雄高分院於112年10月就現、退役軍官洩密案宣判,涉嫌交付軍機的軍官被判有期徒刑!

    筆者不僅想問,上述販賣軍火的是現役軍人、涉共諜的是現役軍人、詐騙集團成員也是現役軍人,本來應該保家衛國的軍人,搖身一變卻轉而戕害善良百姓,軍方…是管理出現問題?軍紀還剩下多少?口號不是人民安全的保證!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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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內閣制」遇到朝小野大 對台灣真的好嗎?

    法律教室|「內閣制」遇到朝小野大 對台灣真的好嗎?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我國憲法開宗明義即闡明「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所以在這樣的闡釋下,包含後續條文都是在闡述「民有、民治、民享」的目標;包含人民為主體、人民所享有之權利及義務、主權歸屬於全體國民等。

    而最近突然在媒體看到「內閣制」的新聞,筆者突然感到驚訝,因為在民國85年為台灣第一次人民可以直接選舉總統,正符合真正的人民作主的概念,從中華民國立國到人民可以直解選舉總統,歷經了85年才讓人民真正做主,而其間歷經動員戡亂、萬年國會、修憲之困難等等阻礙之路,最後好不容易才讓人民可以直選總統,這結果其實得來不易!

    而突然有政治人物喊出「內閣制」,其實筆者最想知道的是,台灣歷經過一次「朝小野大」,當時最常見新聞就「杯葛」、「杯葛」、「再杯葛」,一件議案可能被杯葛數十次,以當時潛艇採購案就可見端倪,延宕20年,台灣有幾個20年?

    筆者不反對任何對於台灣有利的政策,但是要採取內閣制之前,政治人物是否應該告訴人民,如果…又是朝小野大的局面,內閣如何產生?如果總統由人民選出來的,但是內閣是由國會議員選出來的(或是同意),那總統可否兩手一攤….閣揆不聽我的,你們自己找國會負責?

    我們期望台灣更好,既然推出政策,也期望政治人物好好向人民說明當遇到朝小野大的局面,如採取內閣制,當選總統的你會怎麼辦?換句話說閣揆不甩你,只要看國會的意思,這樣的總統只是掛名?倒不如推出政見讓人民直接選舉閣揆更直接!

    曾經聽過坊間俚語「政治是騙人民的,看誰比較會騙而已」,不知道台灣政治學教授會不會同意這類型的話語,但是德國哲學家康德就曾說過:「政治是高明的騙術」這句經典之語。過去台灣選舉口號…不勝枚舉,其實人民心中有一把尺;人民期望台灣更好,而不是口號或者更高明的政治語言!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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