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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傳媒》專欄律師謝俊明 《hiradio》錄製節目和聽眾分享

    《百傳媒》專欄律師謝俊明 《hiradio》錄製節目和聽眾分享

    《百傳媒》法律專欄作家謝俊明,目前在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擔任法律服務咨詢律師,長期在服務處擔任義務法律咨詢的他,深知一般民眾會遇上的法律問題千萬百種,但謝律師在朱珍瑤議員的號召下,替民眾的一般法律問題作解答,在地方上頗獲好評,這次透過《百傳媒》,接下《hiradio》的邀請,解說一般日常法律生活常識,相信會為聽眾帶來更多的法律服務。

    圖 / 百傳媒

    《百傳媒》秉持服務閱聽大眾的精神,日前《hiradio》廣播電台前來尋求合作,雙方完方合作意向簽約後,展開桃、竹、苗地區,媒體合作的新頁,《百傳媒》提供優質的生活資訊內容,和《hiradio》廣播電台合作,讓《百傳媒》專屬合作超過40多西撰述作者,將專業的內容,透過廣播方式和大家分享。

    近日《百傳媒》專欄作者群,開始到《hiradio》報道錄製節目,12月9日下午桃園市議員服務處法扶律師謝俊明,前往《hiradiao》位於桃園市藝文特播音室錄製節目,謝俊明律師在《hiradio》DJ雯雯的協助下,錄製相關法律常識小單元,播出後相信會廣受聽眾歡迎。

  • 保險契約學問大 蓋章簽約要小心

    保險契約學問大 蓋章簽約要小心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那一天,記得還在回覆一位民眾法律諮詢時,一位比較高齡的婆婆一直來來回回探頭探腦,好不容易結束諮詢,這位高齡的婆婆趕緊走進來,第一句話就是「律師,我的錢不見了很多」。

    「如果被偷了,你可以報警啊!這是竊盜罪啊!」我說。

    「不是被偷!」婆婆說。

    「那是怎麼一回事?」我詢問著婆婆。

    「就是十幾年前,一位招攬保險的業務員,邀我加入保險,我也加入投保,後來他又說可以轉換其他保險,可以比較保值,後來他就拿著我的印章去蓋,結果現在我的錢減少很多,我可以告他嗎?」婆婆激動的問著。

    「當時他有得到你的同意轉換保險類別嗎?」我詢問著。

    「他是有說,可是完全沒有給我看保險內容就直接辦理」婆婆說著。

    「你有同意他蓋章嗎?」我詢問著。

    『他就直接跟我拿印章,我不知道他要蓋甚麼!』婆婆回答著。

    圖 / Pixabay

    律師觀點:

    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2及93條具有規定。白話文意思就是簽定契約發覺是被騙了,你可以撤銷契約,撤銷期間是一年。
    2. 保險招攬,保險契約一般為定型化契約,所以對於消費者本來就是較為弱勢之一方,因此民眾具有審約期間,要保人如果訂約後覺得受詐欺,可以撤銷保險契約,撤銷期間是發掘受欺騙的1年內撤銷契約,如果契約簽訂已經超過10年就算發覺受騙但不得撤銷契約,原因是在維持法律安定性,且權利人怠惰行駛撤銷權,法律不予保護。
    3. 而本案情形婆婆表示保險員直接跟她拿印章去蓋,這涉及婆婆是否同意保險員蓋章,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同意轉換保險契約內容,如果未同意保險員就直接拿印章蓋印,這涉及偽造文書之問題。
    4. 所以從本案而言,婆婆如果主張受詐欺或者意思表示非其真實意思,撤銷權為1年,婆婆的契約簽訂在10幾年前,所以撤銷權已經經過;唯一能做的就偽造文書之告訴了,但是10幾年前的事,在舉證上可能會有所困難,所以在簽訂契約時,仔細核對及詳細審酌契約再用印。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好心救人卻被告 法律規定緊急避難免責

    好心救人卻被告 法律規定緊急避難免責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依據新聞報導,某位朱姓網友日前在臉書發文表示,自己的同事出現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狀況,他在沒有AED電擊設備的狀態下,努力堅持施行15分鐘的心肺復甦術,好不容易才把人救回來,但對方事後竟然狠咬「我胸部有傷口,手也是」、「你差點害我寶寶」、「你壓到我心臟出問題,我還沒告你」、「我可以請醫生開證明,你幫我做心肺復甦術過程有傷到我,太過分了哦」,讓他傻眼表示,「這是有沒有天理啊?早知道他會這樣對我,我當初真的可以選擇不急救!」

    圖 / Pixabay

    究竟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某位朱姓網友是否構成犯罪呢?

    律師觀點:

    1. 刑事犯罪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有責性等,白話文意思就是行為人必須行為構成法律所規定禁止之行為,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行為人之行為雖然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但是仍必須檢視是否具備法律所阻卻違法之事由,例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難等;最後才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之人,簡單而言就是可以獨立負起法律之人,一般是以年紀為區分,例如未滿7歲之兒童不具有有責性。
    2.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所以當一般名眾熱心救人,雖然構成被救助者瘀青等傷害,但是熱心救人的名眾仍適用刑法緊急避難之規定。
    3. 而所謂緊急避難情狀係指對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法益之現在性危難,且該危難若未立刻採取避難措施,法益損害極有可能會發生或擴大。判斷避難者之避難行為是否具備必要性,應考量避 難行為是否能達到避難目的,並保護受難法益,且基於相對最小損害的要求,在可資選擇的情況,即在所有同等有效的措施中,避難者應選擇造成損害最小的措施,且避難 行為須是排除危難的相當手段,亦即符合手段與目的之相當性。
    4. 所以朱姓網友在施行心肺復甦術時,其同事出現心肺功能停止狀況,所以在不得已狀況下為救助同事生命,在別無他法下採用心肺復甦術,雖然造成其同事瘀青,但具有阻卻違法之法律規定,所以應不予處罰傷害罪。
    5. 刑法第24條所稱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係基於社會之公平與正義所為不罰之規定,也符合人民對於法之感情及期待。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發生車禍莫慌 切記報警等警方前來處理

    發生車禍莫慌 切記報警等警方前來處理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第一則新聞:高雄大寮一名A姓小姐上班時間騎車,遭一輛右轉小客車擦撞,沒想到對方疑似趕時間,,還沒等員警到場,趁A姓小姐車禍後頭還在暈的狀況下,塞了一千元後火速離開現場,目擊者:「本來要開走,又開回來牽她的車,就那個妹妹在哭嘛,對她說塞給她一千塊然後人就走了」。

    第二則新聞:嘉義發生一起擦撞車禍,兩部自小客車停等紅燈時,疑似後方車輛煞車鬆落,稍微碰撞前方車輛,不料後方女駕駛就氣憤的用高分貝音量,指責是前方車輛「倒退嚕」,碰撞她的車,要求下車理論。不過,前方駕駛報案後,後方的女駕駛卻已經開車離去,讓人摸不清頭緒。

    究竟肇事逃逸如何認定?被撞的人離去也構成肇事逃逸?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刑法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當時民國88年增訂的立法目的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同時維護交通安全,讓車禍受傷者能獲得救護且減少死傷。

    但刑法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在法院實務判決上常常產生駕駛者無過失駕車離去,無過駕駛者離去仍遭受判決肇事逃逸罪,因此大法官777號解釋即針對「肇事傷人」包不包含「無過失的情況」之駕駛人作出解釋。以白話文舉例停在紅綠燈被後車撞,前車到底有沒有必要停下來救助後車、報警,等待警察到場才可以離開?在777號解釋前答案「是」,你必須等警察來,縱使你沒有過失。但是大法官777號解釋即認定如果發生車禍造成傷亡,但你毫無過失的話,你直接離開,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大法官認為刑法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對於「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離去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有違反明確性原則,因此自該號解釋後「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所以上述兩則新聞如果是無過失駕駛者離去並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反之如果具有過失者離去則構成肇事逃逸罪。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解釋文認為無過失駕駛離去現場「不犯罪」,所謂不犯罪是指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但是別忘了可能還涉及其他法律責任,這部分大法官解釋並無多做著墨。須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即便是無過失肇事,擅自離開還是會有罰鍰、吊扣之責任。

    所以一旦發生車禍,無過失駕駛者離去車禍現場雖然無刑事肇事逃逸責任,但別忘了還有道路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之規定,簡單來說,只要車禍發生,記得報警且等到警察來才能離開,千萬不要覺得沒人受傷就擅自離開喔!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小留學生出國前 需處理兵役問題以免觸法

    小留學生出國前 需處理兵役問題以免觸法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修出生在台灣桃園,在桃園念了國小,國中念到二年級時阿修的爸爸覺得阿修應該到國外念書才可以跟國際接軌,所以阿修的爸爸就幫阿修辦理出國念書,就是俗稱的小留學生,由於語言跟不上所以阿修在國外就努力先學習語言,在努力之下,阿修也終於在28歲時取得碩士學位,阿修取得碩士學位後還沒決定是否繼續攻讀博士,因為辛苦了10幾年,阿修決定先喘口氣,因此阿修就到處旅遊,不久台灣的家人打電話告訴阿修收到徵兵通知單,阿修心想好不容易畢業,應該多環遊世界,所以沒有理會,不久家人又告知阿修,收到催告役男返國服兵役通知單,阿修並未加以理會,後來阿修回到台灣後,接到刑事傳喚通知單,理由為違反兵役法,究竟台灣兵役相關規定對於留學生有何必須注意事項?

    圖 / Pixabay

    律師觀點﹕

    (1)兵役法施行法48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白話文就是未服兵役的男子必須經政府核准才可以出境。

    (2)役男出國念書年齡限制﹕役齡前出境,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3)留學生逃避兵役罰責﹕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4)留學生逃避兵役要件﹕以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合法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為其構成要件。

    (5)有疑問的是如果小留學生未經核准就出國念書,直到役齡屆至未返國服兵役是否違反兵役法?依兵役法第7條民國91年當時立法理由「…對未經核准即出境者與經核准出境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者;及役齡前出境返國,經核准再出境除已在國外就學符合規定者外,未在學或未符合規定就學者,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屆期未歸或逾期返國者應予追訴處罰,」所以即使未經核准而出境,未在學就應回國當兵。

    (6)因此從上述要件可知,一旦留學生完成學業應該回國服兵役,而如果繼續攻讀下一階段學位,當收到兵役通知書時,應將國外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證明提出兵役課以證明仍在學,避免違反兵役法規定。所以阿修雖然很小就出國,可能在小時候未經核准就出國,但是阿修已屆役齡且學位已經告一段落未在學,所以阿修應該盡國民應盡義務去服兵役!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保留法律追訴權只是暫時不告 注意提告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保留法律追訴權只是暫時不告 注意提告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無端受到波及指控使用萊克多巴胺美牛的「皇家傳承牛肉麵」店,於臉書發表聲明,店家表示針對不實的指控,「皇家傳承牛肉麵」公司都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常常於新聞媒體聽到「保留法律追訴權」,但其實在刑事訴訟法上並無「保留法律追訴權」之法律名詞,而究竟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和期間進行關係為何?以下分析之:

    1. 刑法上之罪區分為告訴乃論以及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罪須提起告訴為訴追之要件,非告訴乃論罪偵查機關具有主動偵查之權。
    2. 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為6個月,提起告訴必須在6個月內提起,逾越告訴期間提起告訴會獲得不起訴處分之不利。
    3. 而非告訴乃論罪,偵查機關知有犯罪情形即應偵辦,而犯罪追訴權期間和犯罪輕重具有相當大之關係,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至10年之罪者,追訴權為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至3年追訴權為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權為5年;以上白話文意思就是超過上述所規定期間檢察官未起訴,國家追訴權會消滅,縱使提起公訴,法院仍以逾越期間為免訴判決。
    4. 所以其實以律師觀點而言,「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沒有法律意義,因為就非告訴乃論罪,偵查機關知有犯罪即應偵辦起訴,縱使受害者「保留法律追訴權」,檢察官偵查後犯罪事實明確仍應加以起訴;而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為6個月,縱使受害者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然告訴期間6個月並未因而停止進行。所以嚴格而言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對於受害者而言只能解讀為目前先不提起告訴而已。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養育子女 是防老還是防討債

    養育子女 是防老還是防討債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遠遠的,看見一位步履蹣跚、兩鬢虛白的老人家走過來,我目視著他,心想著應該是諮詢財產怎麼分配吧!我想!

    「律師啊!我想諮詢!」阿伯用著很無奈的語氣跟我說。

    我說﹕「阿伯,請坐!您慢慢說!」

    「我生三個小孩,兩個女兒嫁到外地,最小的兒子未娶妻,從小就被他媽媽寵壞,小時候打架,正事不做,長大後遊手好閒不工作,一天到晚跟我和老伴要錢,上次不給他錢就恐嚇要打我,我就報警啊!」阿伯無力的娓娓道來。

    我說﹕「後來呢?」

    「後來法官說他不可以騷擾我跟老伴啊!而且要距離我100公尺以上啊!」阿伯慢慢語調高亢地述說著。

    我實在不忍心再聽下去,因為從他的語氣可以知道他的兒子一定忤逆他,我試圖緩和他的情緒,但是阿伯又再度以更高亢的語氣述說著…

    「昨天啊!他跑回來跟他娘要錢,我就喝斥他,唸他好吃懶做,想不到他…」

    我問﹕「他怎麼了?」

    「不肖子啊!他…竟然動手推我…要打我!我要怎麼辦?」阿伯臉色脹紅問著。

    我知道這種情節在社會許多角落不斷的發生著,也一直重複上演著,我無力去阻止,只能提供阿伯法律上建議,而另一方面也只能給阿伯安慰著。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姑且以「A阿伯」稱呼吧!「A阿伯」和他兒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直系血親家庭成員關係,「A阿伯」的兒子已明知他父親取得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也明知其不得對「A阿伯」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之行為、應達離「A阿伯」之住居所至少100公尺,卻未經其「A阿伯」之同意而進入「A阿伯」的家,而對「A阿伯」為騷擾之行為,甚至直接動手推擠「A阿伯」且作勢要打他,實施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及恐嚇行為,違反保護令行為非常明確,所以「A阿伯」可以提起違反保護令告訴。

    諮詢完畢後,其實養兒防老的觀念…已經在我心裡打了一個大問號了,究竟是防老還是來要債的…!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車庫前被停車超生氣 教你解決辦法  

    車庫前被停車超生氣 教你解決辦法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律師啊!更生氣的是,上星期他把車停在我家屋內,我跟那年輕人唸了一句要懂得尊重別人啊!昨天啊,他就將車子擋在我家門口,我的大門有印車庫、車輛進出的字喔!但是他昨天就將車子擋在我家門口,小孩子上班車輛完全無法駛出」民眾越說越激動。

    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

    律師觀點﹕

    1.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2.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具有明文。
    3. 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4. 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第1項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第1項規定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

    所以民眾遇到這種將車庫門完全擋住造成自家車輛無法進出的情形,別擔心,並非無法可管,民眾在大門有標示「車庫!車輛進出」,駕駛人理應清楚車庫會有車子進出,所以擋住車庫門口完全符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之規定,屋主記得通知警察到場處理。

    經警察通知車主移車,車主不予理會未移車,屋主記得告知警方車輛擋道而且可能會造成公共安全危害,請求警方開罰單且通知拖吊業者移車,記得如果警方告知屋主無法移車等等,請屋主表明所依據的法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第85-3條第1項之規定。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在捷運站被偷剪頭髮 可以告他傷害罪?

    在捷運站被偷剪頭髮 可以告他傷害罪?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北市1名女子日前晚間從內湖捷運站出站搭乘手扶梯時,突然覺得後腦勺頭皮癢癢的,回頭看到後方的男子急著把手縮進口袋,她忍不住摸頭確認,結果發覺被該名男子剪下一大撮頭髮,她當下整個被嚇傻,事後趕緊向站務員反應。警方已調閱錄影監視影像,掌握嫌疑人。

    該名男子行為是否構成傷害罪?

    律師觀點﹕

    1. 法院判決上認為刑法上所謂傷害兼指生理機能及身體外形之損害或不良改變而言,諸如毛髮、指甲截斷、綑綁後造成淤血、以皮帶抽打背臀、滴蠟在身上造成瘀青、擦傷、紅腫、對身體之穿刺、穿環,或以強暴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等皆屬之,但其程度仍須造成身體或健康之確實傷害。
    2. 學者見解認為傷害罪之成立需妨害生理機能﹕「一般均以為傷害乃對人體生理機能之不良影響,對於身體之有機組織有所損傷,乃對身體有形利益之侵害稱傷害健康者,謂於身體或精神之強健狀態有所損傷,乃對身體無形利益之侵害,其成傷與否一以是否達於損傷生理機能之程度為斷,倘衹強剪頭髮、指甲或剪除鬚眉,而未影響生理機能,則不能依傷害論罪」。
    3. 所以該名捷運妙齡女子被剪下頭髮,依目前法院及學說見解,均需被害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才構成傷害罪。
    4. 但就律師觀點而言,就烏黑亮麗頭髮為一般女子所追求,該名捷運男子突然剪下妙齡女子一大撮頭髮,該妙齡女子頭髮外型受到變化而且精神受到恐懼及打擊,甚至達精神恐慌之情形,對於身體仍受影響,可能因此不敢搭乘捷運或公共運輸,仍屬於傷害罪。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警察吃案只有調職?   切記報案時齊備程序

    警察吃案只有調職? 切記報案時齊備程序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報載台南長榮大學外籍女大生於10月底遭勒斃棄屍高雄;另有長榮女大生在網路透露上月底也在同一地點遭人強拉差點擄走。女大生差點遭擄走,她的房東在9月30日向轄區歸仁警分局報案,並提醒其他人,回家時要注意安全。而歸仁警方說明,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梁嫌的車子當時出現,雖然懷疑他涉案,但因女生無法明確指認,「未能成案」。

      無獨有偶嘉義南華大學今年五月也發生一名女大生在圖書館遭偷拍,她當場揪住這名偷拍的男大生要求刪照、且報警,警方當時聲稱「發生在校園內,應該由學校來報案!」,因此未予受理。而後來該同一名男大生五個月後再度偷拍另一名女大生,原先受害女大生近日得知此事,痛罵警方吃案及學校放縱偷拍狼惡行。

      所以如果警察「吃案」之事為真實,警察責任就只有受調職的責任而已?

    律師觀點﹕

    1. 依據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受害者報案為刑事訴訟上之告訴人,同時告訴人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或檢察官偵查案件中同時也是證人,證人之證詞也是刑事訟訟程序之證據。
    3. 因此人民報案而警察未受理而「吃案」,則構成刑法湮滅刑事證據罪嫌,受害者是可以提起告訴。
    4. 但是並非人民的報案警察皆須予與成案調查,例如民事債務清償問題(白話文就是討債還錢的意思)即並非刑事案件,警察沒有義務替人民去討債的。所以並非所有案件警察未受理都構成「吃案」。
    5. 所以民眾報案時記得索取三聯單,並且記得受理警察人員名稱或記得臂章號碼,萬一發生真的「吃案」,才可以知道誰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而提起告訴。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