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2項規範「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簡言之,這條法規指出了不分區立委不受罷免程序約束的情況。換句話說,不分區立委無法透過罷免程序被撤換,而只能由其所屬政黨自行調整或撤換。
關於國會不分區立委的表現,是否應該接受全民的公開評價,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對於那些對外顯得軟弱,對內則強硬的立委,公眾當然會懷疑他們究竟是為哪個利益服務。雖然所謂的「監督」是他們的職責,但是他們是否真正履行了這個責任?這值得懷疑。
此外,選罷法第75條第2項的規定,的確存在著一些不合理之處。首先,這條規定可能會限制了選民的權利,因為選民可能會希望就某些不分區立委的表現進行罷免,而不僅僅是因為該政黨在大選中的表現。換句話說,即使某些不分區立委的表現令選民不滿,由於其所屬政黨在大選中取得了不分區席次,選民也無法通過罷免程序來表達對其的不滿。
其次,選罷法第75條第2項的規定只會加強政黨對不分區立委的控制,使得不分區立委可能更注重取悅所屬政黨,而忽略了對選民的責任感。
選舉與罷免法確定了公民在政治體制中行使權利的方式,憲法第133條也明確規範了「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的權利。然而,不分區立委依人民投給政黨得票率而取得當選席次,卻不受罷免程序約束。這是否具有違憲之虞?即使不違憲,人民制衡之力量顯然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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