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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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 |開除不打疫苗員工 雇主恐違反勞基法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新型肺炎(COVID-19)造成全球確診病例為3億例以上,而死亡人數達550萬人以上,目前Omicron變種病毒在台灣又遍地開花,感染源不明也有多起。

而最近一則新聞特別引人注意,美國花旗銀行於110年10月曾警告員工,高喊「不接種、就沒工作」的口號,但美國花旗銀行也表示公司會盡一切可能幫助員工接種疫苗,但員工必須施打新冠疫苗,否則就會被裁員,而近日根據外媒指出,美國花旗銀行將先前所作之警告付諸於行動,將在111年1月底開除還沒打疫苗的員工。

相同情形,如果是發生在台灣?所產生效果為?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在我國,所謂「開除員工」,一般而言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法定列舉原因諸如「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六大列舉原因。

而以美國花旗銀行員工未打疫苗者進行開除為例,如果以我國勞動基準法而言,須探討是否涉及「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換句話說,勞動契約及勞動規則必須規範施打疫苗為其內涵之一,除規範疫苗為內涵外,仍必須符合勞工違反之行為情節重大。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依照司法實務之見解認為:

  • 第一:「所謂重大與否不得僅以雇主在工作規則名稱標示重大即認為重大。」
  • 第二:「必須勞工所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必須除了開除以外別無他法」
  • 第三:「雇主所採用之開除手段與勞工違規行為之間在程度上必須屬相當」。

換句話說,以白話文解釋,如果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已經嚴重影響雇主維護內部秩序以及紀律,甚至對雇主及事業體造成相當之危險,而雇主除了開除以外別無其他辦法才符合勞基法所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

因此如果單純以未施打疫苗而開除員工,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台灣,即不符合「情節重大」,因為未施打疫苗與是否染疫不具有必然之關係,況且,以目前OMICRON變種病毒而言,縱使施打第三劑疫苗仍產生突破性感染,因此是否因為未施打疫苗而造成「企業體以及雇主無法維持內部秩序、甚至營業風險」恐不盡然,因此雇主以「員工未打疫苗者進行開除」如果發生在台灣,恐怕已經違反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