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律師

  • 法律教室|缺蛋危機只是冰山一角? 政府應察查業者聯合行為

    法律教室|缺蛋危機只是冰山一角? 政府應察查業者聯合行為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最近不斷在街頭可以看到排著一整串的人,這些風景在街頭小巷不斷出現,這幾年來從口罩購買開始,接著酒精購買、快篩試劑購買、普拿疼購買,延續到最近延燒的缺蛋危機,大街小巷可以看到一連串排隊人潮,難道台灣最美麗的風景要改變成為是排隊的人?

    雖然一連串危機有可能是大自然現象或是緊急狀況所衍申的,但是政府是否關注到有無可能是人為造成漲價?換句話說有無可能是不肖商家聯合行為?

    這就有必要了解聯合行為的含意!

    「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這是公平交易法法條所規定之聯合行為意義。

    以白話文解讀「只要業者間彼此合意,使某特定期間之價格有異常僵固或上揚趨勢,而影響該特定市場之供需功能」,即認定為聯合行為。

    舉例而言,以本次蛋價屢創新高,假設幾家大盤商彼此合意以透過控制國內雞蛋總量供給之方式,共同決定調漲價格、限量發貨,此即有聯合行為之嫌。

    律師觀點:

    筆者尊重市場自然競爭機制,但是諸如動輒最近在媒體看到某某物品預告要漲價,某某物品又有缺貨等等訊息不斷出現,再再預告某些商品可能又要漲價,屆時排隊是必然的現象? 其實政府相關單位可能需要調查是否有不肖商家涉及聯合行為!

    尊重市場自然經濟機制並非讓百姓如待宰羔羊讓不肖商家予取予求,得天下者必先得民心,最基本的市場經濟,可能也是小老百姓最基本、以及最卑微的生活需求!否則下一波是否換豬肉、雞肉等,無窮無盡讓人民陷於「排隊噩夢」?執政者不能不慎!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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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金門上兵游到中國 叛逃?逃兵?國防部傻傻分不清

    法律教室|金門上兵游到中國 叛逃?逃兵?國防部傻傻分不清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媒體版面幾乎圍繞在金門二膽守備隊陳姓上兵穿著救生衣游到對岸之新聞,第一時間,民眾所關心問題是叛逃或是單純逃兵,最大不同為:

    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1項「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即為叛逃。

    律師觀點:

    而所謂逃兵,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換句話說,如果逃兵又投敵,罪責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1項;而逃兵未投敵罪責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

    大家都在討論逃兵或投敵之議題,但是似乎忽略了最近媒體報導有關「空軍與陸戰隊於2月有現役軍人上網販賣槍枝遭警方查獲」之事件,記得筆者在當兵時,軍中長官第一時間不斷訓誡,「槍是軍人第二生命」,但是如今卻於報章媒體看到海、空軍現役軍人販賣槍枝,究竟軍人的軍魂是否還存在?如果所販賣的是部隊槍枝,連「第二生命」都可以出賣,恐怕所謂的「間諜事件」,甚至所謂的「叛逃」,都有可能發生!

    國防部受全民之寄託保衛國家,然而接二連三出現現役軍人「持有毒咖啡包事件」、「販賣槍枝事件」、「金門二膽守備隊員游到對岸事件」,不只重創國軍形象,恐怕所重創的是人民的信心及信任,畢竟軍紀之不遵,又如何談「武德」與「軍魂」?

    筆者真的認為國防部應痛定思痛,問題出在哪裡?「月暈而風,礎潤而雨」,部隊不斷出現問題而攻佔媒體版面,相信國防部清楚,部隊一旦出現問題又如何談所謂戰力?可能未殺敵前已自損,國防部可能須慎思對策!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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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老婆離家讀研究所圓夢 先生竟氣憤不給生活費

    法律教室|老婆離家讀研究所圓夢 先生竟氣憤不給生活費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雅欣和大牛大學時在校與校聯誼時認識,大牛第一次見到雅欣就驚為天人,隨即奮勇直前、早晚噓寒問努追求雅欣,大四那一年,終於雅欣同意與大牛在一起,雅欣未畢業即懷有身孕,趕在畢業那一天辦理結婚登記,婚後雙方協議每個月由大牛提供3萬元當家庭生活費。

    婚後雅欣生了3名子女,除了育兒外,雅欣也接了一些比較自由的工作,雅欣對於未能繼續攻讀研究所一直耿耿於懷,因此生了3名子女後一邊工作一邊報考研究所考試,雅欣也真的如願考上中部一所國立大學研究所,雅欣告知大牛,並且表示學期中會請娘家媽媽幫忙照顧3名子女,大牛大發脾氣,認為雅欣票拋棄家庭要到中部念書,所以斷然停止提供三萬元生活費,雅欣因此諮詢如何是好!

    律師觀點:

    對於夫妻間可能收入有所不同,由於家庭中婦女也可能為因為在家照顧子女而無收入,因此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可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也可由夫妻間相互約定如何分擔,此也為民法第1003之1條立法所揭示。

    那有疑問的對在於分居之一方可否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均有責任,因此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具有可歸責之原因而未能共同生活,他方仍得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84號採此見解,換句話說,重點即在於是否有正當理由而分居,如果因為正當理由而分居,他方當然可以請求生活費。

    比較讓人不能明白的是甚麼叫做正當理由?甚麼叫做不正當理由?

    舉例來說

    如果雅欣在外面有「小王」而離家出走。造成與大牛分居,雅欣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此種分居即屬於不正當理由而分居,雅欣當然不可以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而如果是大牛外遇,雙方大吵一架,大牛動手打雅欣,雅欣為了避免身體受到傷害而搬回娘家,雙方分居,對於雅欣離家而分居是因為大牛外遇所造成的,雅欣具有正當理由當然可以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因此雅欣詢問因為就學關係而分居,在求學期間因路途遙遠住學校宿舍屬於正當理由而分居,當然可以向大牛請求家庭生活費用,但是如果雅欣畢業而不返家而仍處於分居,當然並無正當理由而分居,就不可以家庭生活費用。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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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退役軍人共諜案 省思國軍全面檢視

    法律教室|退役軍人共諜案 省思國軍全面檢視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劉姓退役上校為中共情蒐我國軍機密,並吸收現役的軍官加入,為中共情蒐我國軍事機密」。

    律師觀點:

    先看看軍事審判法第1條規定為:「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換句話說現役軍人犯罪應受軍法審判之範圍減縮僅限於「戰時」,而所謂「戰時」依軍事審判法第7條規定,指「為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現役軍人洩漏機密,依據軍事審判法之規定,非戰時是受刑事訴訟法審理而非受軍事審判。

    從制度面而言,現役軍人是否受軍事審判為立法權之展現,也是民主國家國會立法委員職權展現必然結果。

    對於共機不斷繞台,國防部長邱國正受訪時表示「…我們從來不挑釁,但會正面迎戰,戰到最後一兵一卒」。對照現役的軍官為中共情蒐我國軍機密事件以及國防部長受訪之談話,筆者突然捏了一把冷汗,國防部長表示「戰到最後一兵一卒」,而這最後一兵一卒是否包含軍中共諜?

    如果包含,這最後一兵一卒是槍口向誰?而從國家安全角度立場,恐怕無論從制度面或是軍方內部管理面,國防部長可能需要好好思考,攘外必須先安內,否則諸如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向上校簽下「投降承諾書」,共諜事件層出不窮,如果類似事件不斷發生,軍中間諜充斥,可能未戰,軍心即已動搖,又如何能「戰到最後一兵一卒」!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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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開誠佈公好過預立遺囑 免擔心受贈不動產引紛爭 

    法律教室|開誠佈公好過預立遺囑 免擔心受贈不動產引紛爭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我是家中長子,從爸爸70歲左右就由我在照顧,爸爸現今已經83歲了,三年前爸爸跟我說因為其他兒女不願意照顧他,爸爸感覺虧欠了我,為了彌補對我的虧欠,將家中房子贈與給我,也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隨著爸爸年紀越來越大,我擔心一旦爸爸走了,兄弟姊妹可能會認為我不當移轉爸爸財產,所以趕緊跟律師諮詢一下,可否對於已經移轉在我名下的不動產,由爸爸寫一份遺囑,到時候爸爸走了以後,再拿出來給兄弟姊妹看這是當初爸爸要贈與給我的…」,一位諮詢者表示了他的困擾及問題!

    律師觀點:

    所謂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就遺囑能力原則必須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以為遺囑,但是必須法定代理人允許!而遺囑法定要件必須符合民法所規定之方式(即民法1189條以下之法定要件)。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既然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生前預先處分遺產,遺囑發生效力時間由民法第1199條可見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既然是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諮詢者之問題在於可否以遺囑方式以充當未來證明?

    本件諮詢者早於三年前已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果以遺囑證明,可能造成其餘兄弟姊妹認為被繼承人還未死亡,遺囑未發生效力就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諮詢者,諮詢者是否侵害繼承權,甚至是否偽造文書而辦理移轉所有權問題,反而增添不必要之糾紛。

    對於家中父母照顧問題,許多人未思反哺之恩,卻對於父母之財產多所覬覦,甚至父母走後兄弟姊妹為了遺產反目成仇,現實生活中此類戲碼不斷上演,當下我給了諮詢者建議「既然你父親一直以來都是你在照顧,不妨由父親開誠佈公告知其餘兄弟姊妹有關於三年前已贈與不動產之事,即使公布後結果還是你在照顧,總比百年後提兄弟姊妹以偽造文書或是侵害繼承權而提起訴訟來的好」!

    法律爭議有解決的辦法,但是人性之貪婪卻永無止境,年老者的財產是餘生生活的一種保障,但是也是對於子女的心性一種考驗,這種故事情節在週遭不斷聽聞,我只能感嘆這或許就是生活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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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離職員工網路開駡 小心公司告誹謗罪

    法律教室|離職員工網路開駡 小心公司告誹謗罪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雲和股東一起經營旅遊業務,也成立一家旅行社公司,由美華出任公司負責人,旗下包含遊覽車以及領隊及導遊等,而某一日社區總幹事委託美華辦理台南等地3日遊,美華安排了遊覽車以及領隊辦理該項旅遊業務,而領隊在旅遊業務中與遊覽車司機發生衝突,於是領隊在網路上對於阿雲所經營的旅行社公司幹譙,且在網路上發佈「這家公司是由不會帶團的人在帶團」等等言論,阿雲很氣憤拿著截圖諮詢,究竟領隊行為有無刑責?這涉及對於誹謗法人有無刑責?

    律師觀點:

    對於誹謗公司,可能在日常生活常見,有些公司可能大肚不予計較,有些公司可能認為若訴訟可能費時冗長,倒不如經營生意比較實在,所以在誹謗公司部分比較少見興訟,而對於誹謗法人有無刑責?

    司法實務上對於誹謗法人有無刑責當然有正反不同見解,

    持對於誹謗法人具有刑責看法的:

    例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95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21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以想像競合犯論處誹謗罪)等等。

    判決所持的理由為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所為之社會評價,當然包含自然人與法人,所以誹謗法人是要承擔誹謗罪的。

    持對於誹謗法人並無刑責看法的:

    例如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223 號刑事判決。

    判決所持的理由認為法人非自然人,法人無自然人之人格主體性,歸屬於自然人人格的名譽,法人並無法擁有。

    從司法實務判決發展看來,多數見解認為誹謗公司是要承擔誹謗罪的,許多網民可能認為發洩憤怒語言沒甚麼大不了,或是認為公司可能查不到等等,網路世界凡走過必留有痕跡,所以切莫一時的氣憤而在網路發表誹謗公司之言論。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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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警方執法觀念要更新 不要主觀認定就盤查 

    法律教室|警方執法觀念要更新 不要主觀認定就盤查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桃園地方法院對於警察職權行使下了一個最新判決,此號判決對於警察職權行法第六條所謂「合理懷疑」下了一個註腳,該號判決認為需以「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而非警察主觀上單純之臆測或第六感,必須是根據當時之事實,警察依據其執法經驗所作合理推論或推理,方可構成合理懷疑」。

    過去以來時有所聞有關民眾與警察對於盤查有所爭執之新聞,民眾認為「我又沒有犯罪為什麼要接受警察盤查」,因此時有所聞人民與警察間之爭執,也造成許多民眾因而吃上妨礙公務之官司,而此號判決也對於警察盤查做了一番詮釋。

    換句話說,員警行使盤查不再是以警察個人主觀猜測就可以進行盤查,必須是客觀事實具有犯罪嫌疑,例如有神色慌張、看到警察就快速奔跑、加速逃逸、騎乘機車蛇行、或是看到警察就拋棄物品等等跡象,方符合「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本號判決並未揚棄警察之判案經驗所作之判斷,但是重點需要被盤查具有諸如有「神色慌張、看到警察就加速逃逸等等」客觀之外在事實,再佐以警察之辦案經驗而認為有盤查之必要,而非單純以警察主觀上認為需要盤查就隨意盤查!白話文就是不可以任意盤查!

    另外對於大型場所之盤查,例如聲色場所之盤查,警察職權行法本就規定其要件之發動為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換句話說該號判決所採取為認同嚴格要件發動盤查,而非隨意發動盤查!

    律師觀點:

    本號判決為有關於中壢女教師受到盤查所引發社會矚目之案件,或許有論者認為這樣會造成警察不敢盤查,治安會更敗壞云云,然警察為執法者,更應該懂如何依法行使職權,過去從警總時代到現今法治時代,所追求的應該是法治及執法技巧,而非再以人治為依據。

    換句話說警察也需要受更專業之訓練,否則端看於2022年8月新北市一位民眾在路上被三重警分局永福派出所便衣警察認為「像通緝犯」,就進行盤查,最後造成人民嚴重掛彩,種種新聞再再顯示警察執法需要專業以及依據客觀事實,而非採取主觀上認定或主觀臆測「像通緝犯」、「像是犯罪」就盤查!

    警察杯杯要揚棄「先畫靶再射箭」,也就是應該揚棄先盤查再來找犯罪證據之思維,治安並非建立在犧牲無辜人民之自由上!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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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總統身兼數職力不從心 第二任期主場魔咒?

    法律教室|總統身兼數職力不從心 第二任期主場魔咒?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為什麼歷任多位總統在第二任時都發生諸如縣市長、議員選舉、立委選舉失利?然後就上演「內閣總辭,總統辭去黨主席」?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換句話說行政院長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本次執政黨選舉失利,而內閣總辭,看起來和憲政制度並無多大關係,然探究其中,具有許多深層意義!

    很多人歸咎大環境變動云云,其實歷任每一位總統都遭遇到大環境衝擊,可是為什麼第一任時高票當選,在第二任時執政上就不獲人民信賴?

    律師觀點:

    歷任每位總統都兼黨主席,「黨、政、軍」權力一把抓,美其名鞏固領導中心、鞏固領導權力,但是真的有如此大的體力及能力兼顧一切?從民選總統開始,第一任任期「黨、政、軍」權力一把抓,第二任時辭去黨主席,例如2004年立委選舉失利,陳水扁辭去黨主席。2014年國民黨九合一選舉挫敗,馬英九辭去黨主席;2022年縣市長選舉失利,蔡英文辭去黨主席。

    「總統第二任期」辭去黨主席,這些看起來是主場魔咒,但與其說是主場魔咒,不如是說第二任期的總統「身兼數職,您不累嗎?」,人民所希望的是總統全部心力在國政運作上!

    或許已經有多任總統第二任期辭去黨主席,未來可以給繼任者多所警惕,「權力來自人民、成也人民、敗也人民」,換一種解讀方式為這是成熟民主的展現!

    但是深層意義,其實,人民所要的不是冰冷的數字,人民要的是「在塞車時,你也在車陣中一同感受」、「高物價時,你也一同感受100元買不到甚麼」、「高油價時,你也一起在加油站加油,感受100元無法將摩托車加滿」,其實人民要的是感同身受!

    內閣總辭,不管是哪一個政黨,辭來辭去,這些人都一直在當官,只是官位子變了而已,執政者如果忘記「民心,常在我心」,不管是哪一個政黨,主場魔咒可能繼續上演!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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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年終獎金不滿意 告老闆要得到嗎?

    法律教室|年終獎金不滿意 告老闆要得到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每年過年大家最關心的話題就是年終獎金,報章雜誌所報導的航運公司加發放100個月年終獎金,不知羨煞多少人,但是也有新聞報導同樣是同一航空企業集團,子公司員工所領的年終獎金卻是讓員工大表不滿,更是有集團因為去年營業不如預期,因此年終獎金是「少的可憐」!

    究竟員工可否以訴訟方式要求企業主發放年終獎金?

    其實這個問題就在於勞工在面試時與企業主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問題上!

    也就是說勞工在與企業主面試時所約定之勞動契約部分,是否將年終將金列為經常性給予或恩惠性給予,這是甚麼意思?

    律師觀點:

    先看看法律規定:

    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之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之定義在於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圖 / 謝俊明 律師

    看起來工資好像包含獎金,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規定將年終獎金認為屬於非經常性給予。

    而法院實務上,從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97號判決的判決見解即認為是雇主若為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無論其係固定發放與否,倘未變更其勉勵恩惠給與性質,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換句話說並非年終獎金完全不屬於工資範疇,重點是否屬於經常性給予或者勉勵恩惠給與性質!

    舉例來說,如果老闆跟你說你的薪水就是含年終獎金3個月,年薪共15個月,而你每年也就是領15個月薪水的年薪,換句話說老闆跟你所談的是你的年薪15個月,那年終獎金就會被認為屬於經常性給予的給付!此時如果老闆不給予你3個月年終獎金,你當然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老板給付3個月年終獎金!

    反過來說,你在面試時老闆並未告知你每年年終獎金多寡,而你在公司任職時每年年終獎金也不一,單純看公司該年的營收狀況,以及老闆獎勵員工多寡,此時一般皆認為這時年終獎金屬於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換句話說此時年終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給予,員工就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囉!

    那跟雇主談薪水究竟要如何談對於勞工才有利?當然要看市場供需以及你的能力而定囉!不過還是提醒勞工在面試時老闆跟你說「我們公司去年年終獎金6個月」,這時候要問清楚,千萬不要一廂情願認為年薪是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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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當先生保人債主上門 被愛情綁架如何自保?

    法律教室|當先生保人債主上門 被愛情綁架如何自保?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年末將近,那一天將女兒送到機場,跟她道別,疫情這麼長時間,總算可以辦理出國,看著她踏入登機門,跟她揮揮手,我轉往停車場準備開車打道回府,突然手機聲響起,「是不是甚麼東西忘了帶」?我心裡想著,接起電話,還好不是迷糊蛋打的電話,電話中傳來一聲老朋友楊大哥的電話,問我可否過去他餐廳,有一位朋友急需幫忙,看看時間,告訴老朋友楊大哥在機場開車過去需要點時間,在高速公路上,腦海還在回想著女兒獨自一人坐飛機是否會害怕,電話又響起,這次沒有接起電話,連環叩….

    下交流道,停在路旁,回撥電話,電話中那頭傳來老友聲音,「你開到哪了?」,回了一句怎麼了?老友只是說著趕快啦,他招架不住!

    到了老友所開餐廳,看著老友不斷招手,走過去發覺老友的座位背對著我有一位女士,背影看起來雙肩不斷抖動,到座位坐下,才發覺對面女士是在啜泣,這個忙可能非常棘手!

    看著她,安慰人不是我的強項,最好的策略就是靜默等她冷靜!

    「之前先生要創業,需要一筆資金,經由先生不斷要求,由她當保人,借了一筆錢,本來公司慢慢上了軌道,也開始賺錢,娘家媽媽跟我說要將賺的錢先還債務,我跟先生談起,先生說公司需要一些流動資金以預防萬一,所以就不急著還錢,到今年,有個閨蜜跟我說,看到像是我老公開著車在汽車旅館入口…我回去就問他,結果就是吵了一架,上個月他突然不知所蹤,好多人到家裡找他,債主跟我說,如果他不出面,我就要負責清償債務…我真的嚇壞了,有沒有可以解套?」

    律師觀點:

    又是「保人」的糾葛,法律規定所謂債務保證為「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換句話說,當主債務人不履行清償責任時,保證人就必須負擔清償責任,也就是保證人責任。

    如何解套,可能方式就是主張債權人需先向主債務人先強制執行,在未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清償,換句話說如果債權人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法獲得清償,是可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的。

    過去常常聽到「保人」為「人呆」,她這樣情形是被「愛情綁架」還是「人呆」?我不知道!但是她的眼淚,沒有停止過、肩膀持續抖動…..也許女怕嫁錯郎吧!剩下的或許只能期望她的先生有肩膀出面解決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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