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桃園地方法院對於警察職權行使下了一個最新判決,此號判決對於警察職權行法第六條所謂「合理懷疑」下了一個註腳,該號判決認為需以「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而非警察主觀上單純之臆測或第六感,必須是根據當時之事實,警察依據其執法經驗所作合理推論或推理,方可構成合理懷疑」。
過去以來時有所聞有關民眾與警察對於盤查有所爭執之新聞,民眾認為「我又沒有犯罪為什麼要接受警察盤查」,因此時有所聞人民與警察間之爭執,也造成許多民眾因而吃上妨礙公務之官司,而此號判決也對於警察盤查做了一番詮釋。
換句話說,員警行使盤查不再是以警察個人主觀猜測就可以進行盤查,必須是客觀事實具有犯罪嫌疑,例如有神色慌張、看到警察就快速奔跑、加速逃逸、騎乘機車蛇行、或是看到警察就拋棄物品等等跡象,方符合「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本號判決並未揚棄警察之判案經驗所作之判斷,但是重點需要被盤查具有諸如有「神色慌張、看到警察就加速逃逸等等」客觀之外在事實,再佐以警察之辦案經驗而認為有盤查之必要,而非單純以警察主觀上認為需要盤查就隨意盤查!白話文就是不可以任意盤查!
另外對於大型場所之盤查,例如聲色場所之盤查,警察職權行法本就規定其要件之發動為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換句話說該號判決所採取為認同嚴格要件發動盤查,而非隨意發動盤查!
律師觀點:
本號判決為有關於中壢女教師受到盤查所引發社會矚目之案件,或許有論者認為這樣會造成警察不敢盤查,治安會更敗壞云云,然警察為執法者,更應該懂如何依法行使職權,過去從警總時代到現今法治時代,所追求的應該是法治及執法技巧,而非再以人治為依據。
換句話說警察也需要受更專業之訓練,否則端看於2022年8月新北市一位民眾在路上被三重警分局永福派出所便衣警察認為「像通緝犯」,就進行盤查,最後造成人民嚴重掛彩,種種新聞再再顯示警察執法需要專業以及依據客觀事實,而非採取主觀上認定或主觀臆測「像通緝犯」、「像是犯罪」就盤查!
警察杯杯要揚棄「先畫靶再射箭」,也就是應該揚棄先盤查再來找犯罪證據之思維,治安並非建立在犧牲無辜人民之自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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