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律師

  • 法律教室 | 喝感冒糖漿遭警攔查    驗出毒品反應怎麼辦?

    法律教室 | 喝感冒糖漿遭警攔查 驗出毒品反應怎麼辦?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彥君」放了連假,心想有著4天連假可以和家人以及心愛的女友好好聚聚,背著背包離開駐守的大門,一路搭著火車從南部往北部奔馳著,下了火車在車站門口看到心愛的女友,二話不說給了一個大大的擁抱,接著就是往女友的住處…

    隔天,「彥君」全身痠痛,心想應該是昨天太激動太累了,也不以為意,到了中午,覺得鼻涕一直流,頭也很痛,「彥君」發覺應該是感冒了,由於全身痠痛,「彥君」就拜託女友到藥房買感冒藥,直到收假那一天,「彥君」還是服用著感冒糖漿,就這樣搖搖晃晃準備趕回單位。

    路上,突然被攔檢下來,阿SIR覺得「彥君」臉色潮紅,有點語無倫次,於是將他帶回派出所,也做尿液檢測,結果呈現毒品陽性反應,「彥君」傻眼了,表示未服用毒品,怎麼會這樣?「彥君」會有罪嗎?

    圖 / Pexels

    律師觀點﹕

    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

    一般常見情況,所服用感冒藥等藥物若含有麻黃素相關成分才較有可能導致尿液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初步檢驗方式採「酵素免疫分析法」,屬免疫學分析原理,當其他藥物化學結構相近才可能引起偽陽性;如果出現可能偽陽性的情形,為進一步確認須採取「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也是目前確認藥物篩檢結果時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以排除偽陽性毒品反應。

    以司法實務以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過去函示(92年6 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92年12月2 日管檢字第0920009990號函)認為「毒品施用後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間,受施用劑量及施用頻率、施用方式、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於服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一般可檢出之時間為1 至4 天」,因此參酌函示以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可以排除偽陽性。

    因此「彥君」所服用之感冒藥、感冒糖漿中如果內含一種「假性麻黃素」成分,服用後在尿液篩檢時,確實可能被驗出類似安非他命的偽陽性反應,此時記得要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重新檢驗以排除偽陽性毒品反應。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 | 中古屋買賣屋況誠實告知 後續才能免除麻煩

    法律教室 | 中古屋買賣屋況誠實告知 後續才能免除麻煩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律師,今天有安排6個民眾諮詢,第1位諮詢民眾從早上就一直打電話詢問,希望可以排第一位,所以就先安排他為第1位諮詢!」,服務處助理說明著。

    看著帶著眼鏡的阿姨,滿臉愁容,我問了一句「需要我協助些甚麼?」

    「律師,事情是這樣的,去年我腳開刀,開完刀後腳無力,我住在五樓,是屬於公寓式住宅,屋齡大約3、40年左右,因為沒有電梯,所以開完刀後,我上下樓梯非常不方便,和小孩們討論後決定把它賣掉,再買有電梯的房子。」王阿姨娓娓道來。

    「我就將房子交給房屋仲介公司賣,對於屋況,包含是否漏水以及磁磚脫落的問題,我都在買賣契約書上詳細勾寫,後來有一位買家願意買這中古屋,我也告訴仲介一定要告訴對方房屋會漏水以及磁磚有脫落的情形,仲介說會跟對方詳細說明,也因為這樣情形我賣價也減少將近30萬元」,王阿姨繼續說明著!

    「簽約當天,買賣契約書上也勾選現況交屋,雙方簽完約後,完成房屋點交及價金支付後,仲介直接叫我先走,我也聽從仲介的話,簽完約後就走了,哪裡知道,隔了約1個月,買家竟然要求我對於磁磚脫落部分負擔責任,這實在無理,律師你看我應該如何處理?」

    圖 / Pexels

    律師觀點﹕

    買賣中古房屋,賣家常常遭到要求負擔瑕疵擔保責任,這也是許多賣家遭受到的困擾,如何解套且看法律如何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359條所明文規定。

    房屋具有磁磚剝落、鋼筋裸露鏽蝕等情形,屬於物之瑕疵,原則上賣家應當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買家可以請求包含減少價金、解除其契約等。

    但是有無例外情形,賣家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55條具有規定。因此如果賣家已經告知買家相關瑕疵,出賣人是不需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的!

    而所謂現況交屋,法律判決實務認為「自應指系爭房屋以肉眼得以觀之現狀,而不包含非經相當時期才得發現之狀況」。因此如果房屋現況以肉眼可見具有瑕疵,例如房屋現況具有磁磚脫落、地磚破裂情形,買賣雙方同意交屋,此部分買家即不得要求瑕疵擔保責任,此即為現況交屋之瑕疵擔保責任免除,因為買家已經知道現有之瑕疵。

    因此無論是由賣方主動告知瑕疵,或者以肉眼可見之瑕疵而同意以現況交屋,例如買家簽約時知悉房屋具有磁磚脫落等瑕疵,並簽名於買賣契約,買家自應受契約拘束,賣家自可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 | 亂搞車牌逃避罰單 當心犯法吃牢飯

    法律教室 | 亂搞車牌逃避罰單 當心犯法吃牢飯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將車牌號碼P貼成B只是罰錢而已?      謝俊明律師

    據報載,宜蘭市一名周姓男子,近期發現ETC出現不明扣款項目,甚至還收到2張共2萬元的超速罰單。車主表示沒開車出門,卻收到ETC扣款通知,而且由收到的罰單照片中,可見車款款式完全與周先生車款不同、明顯可見車牌號碼有塗改。

    究竟將車牌塗改或者將車牌以膠帶黏貼等行為,一旦查獲,只是罰單處罰嗎?

    圖 / Pexels

    律師觀點﹕

    「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具有明文,因此一般人可能認為將汽車牌照以貼紙將數字或英文字母張貼,被警察抓到做多罰錢了事,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來看看有無其他法律規定或者司法實務上如何判斷!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2條具有規定。

    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是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所申請登記,經檢驗合格後發給,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定有明文。因此一般法律實務界認為汽車牌照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特許證之一種,如果偽造或變造汽、機車牌照屬於涉犯刑法第212條之罪。

    而重點即在於偽造和變造之不同點如何區分?

    所謂變造文書,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者,擅自更改真實文書之內容而言,因此變造之行為客體必須為真實文書」。

    所謂偽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制作虛偽文書而言」。即非權責單位而無中生有製作出文書,即屬於偽造文書,例如非汽機車監理單位所製作之汽車牌照,而是一般人無中生有、未經允許而自行以白鐵製作出汽車牌照,即屬於偽造。

    因此為了避免被拍攝超速而將車牌號碼以膠帶黏貼變更數字或變更英文字母,例如將P以黑色膠帶貼成B、F貼成E、3貼成8等,已經不單單只是罰罰錢就了事!這涉及變造特種文書罪,是違反刑法的,所以不要因為一時的為躲避超速裁罰而張貼汽機車牌照,小心涉及違反偽造文書罪!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 | 傳統姓氏延續香火繼承遺產 時空不同現在行不通

    法律教室 | 傳統姓氏延續香火繼承遺產 時空不同現在行不通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火」是一個很傳統的男人,自小就被鄉下老家的父母教導「不肖有三、無後為大」,「阿火」與老婆結婚後,和老婆商量一定要生兒子,第一胎終於報到了,是家中第一千金,「阿火」第一次當爸爸,充滿父愛,抱著女兒,心裡很高興,等到老婆做完月子後,「阿火」對著老婆說,我們要加油喔!陸陸續續,總共七位千金報到,「阿火」並沒有如願有兒子來報到,「阿火」的母親幫「阿火」求神問圤,所得答案都是只有女兒的命,最後迫於經濟壓力,「阿火」也不敢再生了!

    慢慢的七千金長大了,「阿火」就和七千金商量,希望其中如果有生到兒子,其中一個可以冠「阿火」的姓(跟娘家姓),大女兒和二女兒也都是生女兒,三女兒生了二個兒子,其中一個兒子「阿倫」就跟著「阿火」的姓!

    後來「阿火」走了,在繼承遺產時,三女兒跳出來說「阿火」的應該由「阿倫」繼承,因為「阿倫」跟著「阿火」的姓,所以應該由「阿倫」繼承,而且當時為了讓「阿倫」跟著「阿火」的姓,當時婆婆還大吵大鬧,甚至說如果姓「阿火」的姓,那不是他們家的子孫,當時差一點鬧家庭革命,而且婆婆對於「阿倫」總是帶著疏離感,所以應該由「阿倫」繼承!

    於是爭執不休,大女兒因此問了我這個問題!

    圖 / Pexels

    律師觀點﹕

    這個問題是時代觀念所造成的,其實在老一輩的觀念裡,因為以前傳統觀念,所以造成重男輕女的「香火延續」問題!

    以法律觀點而言,遺產繼承順序原則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照順位分別依照下列順序「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以親等近者為先,換句話說,以「阿火」的遺產而言,第一繼承人為「阿火」的七個女兒,「阿火」的孫子「阿倫」雖然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是親等為第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阿火」的七個女兒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應該由第一親等的七位女兒繼承。

    而避免這種爭執,其實應該由「阿火」於生前立下遺囑,表示遺產由「阿倫」繼承,才能避免這樣爭執!

    另外如果阿倫是由娘家扶養,可能可依據「酌給遺產請求權」請求繼承人酌給遺產!

    至於「阿火」的大女兒表示,他的三妹表示「阿倫」跟著「阿火」的姓,像養子的概念,所以應該遺產由「阿倫」繼承?

    基於倫常觀念「直系血親」間不可以收養為養子女,因為自然血親是不可以以法律擬制為血親的,「阿倫」和「阿火」間為二親等直系血親,依法律規定當然不能收養!

    過去時代下產物所衍生的重男輕女問題,是否繼續發生不得而知,但是萬一真的發生類似情況,所謂遺產分配,只能由被繼承人生前就事先立好遺囑,以避免爭議!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 | 小三打電話來嗆聲 公然侮辱罪告得成嗎?

    法律教室 | 小三打電話來嗆聲 公然侮辱罪告得成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王小姐走進服務處,臉色不好看,我想,今天應該會諮詢很久吧!

    我也做好心理準備傾聽王小姐的故事!

    「律師,你幫我,錢不是問題,這官司你一定要幫我打!」王小姐說著。

    「你把案件說一下」我說著。我知道在憤怒下,理智會被憤怒給掩蓋,往往一時的憤怒,因為腎上腺素提高造成血壓高昇,憤怒也跟著提升,但是這對於解決事情並無幫助,所以我靜靜看著王小姐,並不催促她!

    「就是那個賤女人…就是她搶我的老公,甚是囂張的打電話來辱罵我」王小姐說著這一段話!

    我還是靜靜看著她,不發一語,因為我知道,這時候的任何一句話不是在解決問題,而是引爆她的怒火,所以我就是靜靜看著她,等著下文!

    「這個女人,和我的老公勾勾搭搭的!最近我老公一直行為怪怪的,所以我一直特別注意我老公,有一天他進去洗澡,我就看他手機在床上,突然有一個LINE傳進來,我稍微瞄了一下,發覺是一個女人的名字,然後詢問他在幹嘛?晚上11點了,在詢問我老公在幹嘛?我就覺得很奇怪,所以我就注視著手機,靜靜等待是否還有訊息,果然不久對方又傳來一則訊息…」王小姐嚥了一口水!

    「真的是讓我火都起來,她竟然傳想你了的訊息!真的是噁心!我很生氣,直接衝進浴室,要我老公說清楚,那一天晚上,我老公也承認有這麼一回事」,王小姐氣到手發抖!

    「所以你要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因為現在法律已經將通姦除罪化!」這時我試著詢問王小姐。

    「這不是重點,重點在於我先生終於承認犯錯,後來也告知我對方名字和電話,我就打電話給對方,要求對方離開我先生,想不到對方在電話用三字經不斷辱罵我,甚至罵我無法滿足我先生,沒有女人的本錢,老公出軌就是最好的證明,活該老公出軌!」王小姐手抖著說!

    「我要告她侮辱罪!」王小姐把她來的目的說出來了。

    「侮辱罪是刑事問題,必須要符合刑事犯罪要件」我試著讓王小姐明白。

    「反正律師你幫我,就是告她」王小姐說著。

    圖 / Pexels

    律師觀點﹕

    「其實公然侮辱罪必須符合要件,否則真的是會造成浪費司法資源」我試著開始解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法條規定為「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重點在於甚麼叫做公然侮辱!

    依照法律實務界認為所謂公然侮辱者,「係指以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對於某特定人以言語或舉動辱罵、嘲笑或其他輕慢之表示,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而言。」

    換句話說重點在於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之場合,他人是否一定聽到侮辱之言詞則非重點!

    至於所謂侮辱,司法實務界指的是「以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等,而對他人為抽象之侮謾、辱罵等表示輕蔑之舉動,足以進而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評價」

    所以從這些分析,可以知道所謂公然侮辱罪至少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聽到或看到的場所」,換句話說在電話中,只有通話的雙方,並不構成「公然」得要件!況且電話通話僅作為通話雙方間交談之工具,屬於私密對話而不具有公開性質,況且通話內容僅雙方通話人可以得知,所以不屬於公然之要件!

    「這些分析,王小姐你能接受嗎?就算提告,也會告成不起訴處分!換句話說就是白告了!」我分析著試圖讓王小姐明白。

    「可是我當時打電話時是用擴音,旁邊我婆婆及小姑也都聽到她以三字經辱罵我啊,這樣難道不構成可以告她侮辱罪嗎?」王小姐以不甘心的語氣詢問著!

    「如同我說的,電話通話僅作為通話雙方間交談之工具,屬於私密對話,縱使你以擴音設備使多數人聽聞,但是這和對方無關,因為主觀上對方認為是在兩人之間私密對話而非公開場合對話,所以這和對方無關,因為這是你個人將她公開擴音,對方完全不知情,所以主觀上極不符合要件,所以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最後…不知道王小姐聽明白沒,只是看著她一臉不甘心的走了!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 | 拿東西忘了付錢  是無心還是偷竊?

    法律教室 | 拿東西忘了付錢 是無心還是偷竊?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桃園市梁姓阿嬤於9月中旬在中壢區某間青果行買菜,結帳後疑似忘記1把價值30元青蔥未結帳、直接步出店外,被該青果行店員發現後,該青果行堅持報警。中壢警方到場處理後,因竊盜為公訴罪,將梁嬤帶回派出所後上手銬訊問」。

    家屬爭執重點在於「有必要為此1把30元青蔥案件讓老人家上警局嗎?老人家忘記付錢有必要上銬嗎?到底是犯下什麼滔天大罪?」

    因此所應探討的是「忘記付錢」和「竊盜罪」之間關連性!

    圖 / Pexels

    律師觀點﹕

    首先應該檢視法律怎麼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第320條規定。

    那就應該看看刑法偷竊罪成立要件!

    刑法第320 條竊盜罪之成立,需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構成要件,因此除了具有竊取之行為外,仍應檢視行為人「主觀意圖」,如果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要件,即構成主客觀條件皆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而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並非指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的意圖,指的是行為人自己或使第三人僭越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排除原所有權人或持有人對物的支配地位,而行使對於物的支配權。

    所以必須行為人具有對其所竊取之物為他人所有或持有之事實有所認識,並且進而下定決心取走之主觀竊盜故意、實行竊盜行為、排除原所有權人或持有人對物的支配地位等即構成竊盜罪。

    反面而言,如果行為人並無竊盜之犯意,如果單純誤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即不構成竊盜罪。

    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竊盜故意實際上具有判斷上之困難,因為主觀狀態為行為人內心,外人無法窺視行為人內心,所以除非行為人自白或者自首,否則主觀要件實在難以判斷,因此法律實務上判斷竊盜罪責之成立與否,必須綜合行為人取得該物之客觀情況為全盤、綜合之觀察,才足以判斷、證明行為人是否具有竊盜犯罪之主觀故意。因此並非僅僅以行為人確有拿取他人所有之物,即作為行為人確有竊盜犯行之唯一判斷依據。

    而且竊盜罪所處罰的為故意犯,換句話說並無處罰「竊盜過失犯」,因此當行為人「誤取他人財物」,只要主觀上並無竊盜之故意,即不構成竊盜罪!

    所以從上述新聞事件,究竟只是因為年紀大而「單純忘記結帳」或者為「竊盜故意」,應該檢視所有客觀情況,例如從攝影機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掩飾藏匿行為?行為人服藥狀況?行為人是否有失智等疾病?做綜合客觀判斷!如果只是單純忘記結帳,則只是民事消費問題!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 | 把家業給兒子又怕他不孝 一個辦法解決難題

    法律教室 | 把家業給兒子又怕他不孝 一個辦法解決難題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土牛」(化名)從嘉義上來北部打拼,由於民國4-50年代台灣社會很苦,「土牛」出生在那個年代,家中父母都是務農,「土牛」從小在田裏面奔跑幫忙,「土牛」直到當完兵,突然覺得繼續在嘉義老家待著可能一輩子就是種田,「土牛」聽隔壁玩伴的老爸老是口沫橫飛描述著他兒子現在在北部如何如何,而且會寄錢回來,於是「土牛」興起北上試試看!

    那一晚,「土牛」鼓起勇氣和老爸商量著北上「衝看看」,本來以為依照父親火爆脾氣,免不了又是一頓排頭,想不到老爸竟然說著「土牛」,我種田已經種了一輩子,生活就只能這樣,你去闖闖吧,真的不行的話再回來種田!」,於是「土牛」帶著憧憬以及僅有的一點錢北上找尋機會。

    「土牛」從鐵工廠黑手學起,也努力的學習相關技術,在外人眼中「土牛」就像一頭牛不知道辛苦,只知道工作,就這樣每天黑漆漆的全身都是充滿著鐵屑味道,也因為「土牛」的努力,在老頭家的眼中是不可多的員工,老頭家介紹了一位女孩子「小惠」(化名)給他認識,就這樣姻緣一線牽,「土牛」和「小惠」結婚了。

    婚後經由「小惠」鼓勵,「土牛」跨出生平第二個決定,創業開鐵工廠,經由兩夫妻胼手打拼,工廠逐漸具有規模,而相繼三個小孩也報到了。

    慢慢兒女長大,「土牛」也成為牛董,老大取得博士學位,在國外大學當副教授,老二學電子,在國外取得碩士學位,是一名電子工程師,同時也在國外高科技公司上班,老三書念得不好,只有高職學位,這個高職還是當五專在念才取得學位,老三一直是兩老的掛心。

    老大和老二經濟狀況都不錯,「土牛」擔心老三謀生能力不足,所以興起將鐵工廠給老三,但是又擔心老三不孝,心一直懸著,那天剛好跟我聊起來,將擔憂說出來!

    圖 / Pexels

    律師觀點﹕

    撇開贈與稅的問題,其實這個方面是有解套的!

    首先看看法律怎麼說!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以上就是民法的規定,白話文就是,當你贈與財物給他人,其實你可以訂有要求對方負擔條件的,受贈與者如不履行該條件,你就可以撤銷贈與或者請受贈者履行條件。

    例如「土牛」這種情形,可以訂立書面贈與契約,贈與老三鐵工廠,而負擔條件就是要求老三扶養「土牛」和「小惠」兩老到百年,因此如果老三不履行扶養義務,「土牛」是可以撤銷贈與,因此「土牛」是不用擔心贈以後老三不孝的!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 | 職場性騷擾老闆要負責處理    不要以為沒關係而觸法

    法律教室 | 職場性騷擾老闆要負責處理 不要以為沒關係而觸法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慕離」為北部某知名高中學霸,去年很順利的以第一志願考上心目中學府,「慕離」的讀書經驗很特殊,也勘給學弟妹借鏡,所以「慕離」將讀書技巧以及讀書經驗分享給學弟妹,希望對學弟妹有所助益,剛好某補習班也希望藉助「慕離」的高分以及讀書經驗以多招攬學生,因此補習班主任同時也是負責人與「慕離」談妥教學費用後,以補習班助理的身分聘請「慕離」。

    那一天,接著一通電話,朋友打來的,電話中訴說著朋友的女兒是屬於學霸類型的,但是因為職場上遭遇到問題,希望可以諮詢律師!印象中的學霸應該都是很冷冽以及拒人於外的,我心中想著!學霸應該屬於說話會有所保留吧!

    約定見面的那天,「慕離」穿著牛仔褲、T袖,「慕離」長得非常飄逸及清新,帶有著濃濃的書卷氣息,未多接觸「慕離」時,總會覺得屬於學霸之類,應該屬於拒人於外吧!但是那天接觸了「慕離」,被她娓娓道來的情節內容,以及說話的態度,感覺「慕離」是熱情,完全顛覆我未見面時的想像,同時我也相信「慕離」所描述的情節是真實的!

    情節並不狗血,也沒有懸疑,「慕離」娓娓道來這段時間遭遇,「慕離」當了補習班助理後,白天要到學校上課,晚上再到補習班協助當助理,也幫助學習狀況不佳的學生,由於「慕離」特殊的氣質,也深得補習班同事喜愛,無論是男同事或者女同事,都會被「慕離」特殊的氣質所吸引,其中一名男同事,總是喜歡跟「慕離」嬉鬧,那一天在補習班的教室裡,那名男同事突然向「慕離」說起黃色笑話,接著手去觸摸「慕離」的腰部,同時拉著「慕離」的手,「慕離」擔心受怕跑出教室,並向班主任求助,班主任淡淡地回答一句「只是同事間單純的黃色笑話吧」!

    「慕離」詢問,班主任有責任嗎?她可以要求班主任賠償嗎?

    圖 / Pexels

    律師觀點﹕

    職場性騷擾時有所聞,而職場上開黃腔或者摸腰行為是否為職場性騷擾,看看法律怎麼說!

    所謂職場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性別工作平等法具有明文規定!

    所以即使在職場上以開黃腔之言詞而侵犯他人人格都可能涉及職場性騷擾,更何況如果再以肢體碰觸隱私部位更屬於性騷擾!

    以上是屬於行為人之責任,但是雇主如果非職場性騷擾之行為人(性騷擾不是雇主做的),雇主需要對受害者負擔責任嗎?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具有規定。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 | 子女剪髮遭強迫推銷 家長一定要付款嗎?

    法律教室 | 子女剪髮遭強迫推銷 家長一定要付款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一位由家長帶著的就讀國中的15歲女兒到高雄小港一家髮廊剪髮,家長告知髮廊只要對女兒剪髮加洗髮,隨即家長即離開,髮廊工作人員對該15歲女子推銷了護髮和頭皮理療,最後結帳金額達2688元,最後雙方協調,以一半金額付款。

    類似事件層出不窮,是否家中未滿20歲子女購買物品大人一定要付款嗎?

    圖 / Pexels

    律師觀點﹕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為思慮仍欠周全,因此法律訂有保護未成年人訂定契約條款,並非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訂立契約即生效力!所以先看看法律怎麼說!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所明文規定。也就是說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契約,這個契約因為基於保護未成年,所以基本上效力未定,須以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力!換句話說,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之契約,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但是是不是所有未成年人所為法律行為都效力未定?法律具有例外情形之規定

    一種情形就是依未成年人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此部分並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例如未成年人到7-11購買飲料、麵包、食物等行為,此部分買賣行為屬於日常生活所需,因此買賣行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在未成年人與店家之買賣行為具有效力。

    另一種情形則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例如沒有附帶任何條件及負擔而贈與給未成年人一部筆記型電腦!這對於未成年人而言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而比較有疑問的是「依未成年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如何解釋及認定?

    如果以未成年擔當為他人債務的保證人,日常生活並不需要動輒當保證人,當然不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者」!這屬於普羅大眾都可以明白的道理。

    但是「依未成年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官方如何解釋?

    依據法務部99 年7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30975 號函認為所謂「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按社會客觀標準個別認定之,故是否與身分及生活關係相當,應依行為整體而觀察!

    雖然法務部做了該號「應按社會客觀標準個別認定之」的解釋,依舊產生爭議,因此法務部不斷做出多號函示!因為所謂客觀標準個別認定仍舊屬於「帶有模糊色彩」之認定!舉例而言,未成年自己去3C店買手機,現今社會人手一機,即使國小學童也有手機,更遑論高中生!所以客觀上是否可以認定為買手機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恐怕不盡然!因此「依未成年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解釋,可能有待法律實務不斷以案例累積以為完善其解釋!

    類似之爭議會不斷上演,然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對於非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所需,雖然未成年子女與他人訂立契約,法定代理人當然可以表示拒絕承認、拒絕付款!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 | 見人持球棒砸店 是否該見義勇為上前制止?

    法律教室 | 見人持球棒砸店 是否該見義勇為上前制止?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9月4日台南一名15歲黃姓學生疑似用餐時玩醬料瓶遭隔壁桌客人制止,該男心生不滿返回友人車上拿球棒,再返回早餐店砸店,該男手持球棒先將一台小冰箱砸凹,準備繼續砸店時,同時在現場用餐的八軍團機步333旅潘姓中尉等3名軍人見狀,將他壓制在地,並報警處理。

    將施暴男子壓制在地,事後會不會被現行犯告強制罪?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這應該是很多民眾心中疑問。

    常常在路上或者周遭生活中看到很多類似情節,民眾總是擔心如果自己見義勇為會不會遭受到事後報復,除此之外會不會被現行犯事後提告妨害自由,因此見到類似場景,總是躊躇著不敢施加援手,那究竟因為你的見義勇為會不會有罪呢?

    首先應該看看法律怎麼說?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這是刑事訴訟法88條所明文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是現行犯、即便不是警察而是一般民眾之身分,仍舊可以逮捕現行犯。

    那現行犯的法律定義呢?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現行犯白話文的意思指包含犯罪正在實施中被共犯以外他人所發現、或者犯罪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而所謂犯罪實施後即時被發覺指的是犯罪行為雖然實行終了,未經多時,而其犯罪行跡尚屬顯著,即為共犯以外之他人所發覺。

    舉例而言「某甲」正在持刀砍殺他人此為犯罪實施中。「某甲」持刀站在一名倒臥血泊的男子旁準備逃離,正跨開腳步即被路人所發現,此即屬於「犯罪實施後即時發覺」行的現行犯。

    而不具有警察身分的民眾逮捕現行犯有沒有罪呢?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此為刑法第21條所規定,也就是說一般民眾雖然壓制現行犯可能構成強制罪客觀形式要件,但是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行為,因此在刑法第21條規定下是不予處罰的,白話文就是無罪的。

    但是有疑問的是,民眾如果在現行犯逮捕過程造成現行犯傷害,民眾需要負起法律責任嗎?

    這應改檢視所謂「行為的必要性」!

    舉例而言,某甲在3C店裡偷了名貴的手機,受到店員發覺,店員高喊小偷,其他店員及店長趕過來圍捕,店長並大聲呼叫報警,某甲看到這樣的場面,為了脫免逮捕,就從背包拿出預藏的開山刀,而對現場之店員及店長施以脅迫,要他們不要靠近,店長衝過去搶奪開山刀,並和某甲發生扭扯,造成某甲被開山刀所劃傷,後來某甲被制伏,但是對店長告以傷害,這樣是否有傷害?應該檢視「行為必要性」!

    從案例中可知店長是為了要將被告逮捕,為防止被告逃跑而加以攔阻或拉扯,應屬逮捕現行犯之必要行為,所以依據刑法第21條是不予處罰店長的!

        反過來說,現行犯很弱小且未帶任何凶器,現行犯被發覺犯罪只是逃跑並無拉扯,路人見義勇為逮捕現行犯卻使用西瓜刀砍傷現行犯,使用西瓜刀此即屬於逾越必要性。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