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將車牌號碼P貼成B只是罰錢而已? 謝俊明律師
據報載,宜蘭市一名周姓男子,近期發現ETC出現不明扣款項目,甚至還收到2張共2萬元的超速罰單。車主表示沒開車出門,卻收到ETC扣款通知,而且由收到的罰單照片中,可見車款款式完全與周先生車款不同、明顯可見車牌號碼有塗改。
究竟將車牌塗改或者將車牌以膠帶黏貼等行為,一旦查獲,只是罰單處罰嗎?
律師觀點﹕
「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具有明文,因此一般人可能認為將汽車牌照以貼紙將數字或英文字母張貼,被警察抓到做多罰錢了事,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來看看有無其他法律規定或者司法實務上如何判斷!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2條具有規定。
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是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所申請登記,經檢驗合格後發給,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定有明文。因此一般法律實務界認為汽車牌照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特許證之一種,如果偽造或變造汽、機車牌照屬於涉犯刑法第212條之罪。
而重點即在於偽造和變造之不同點如何區分?
所謂變造文書,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者,擅自更改真實文書之內容而言,因此變造之行為客體必須為真實文書」。
所謂偽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制作虛偽文書而言」。即非權責單位而無中生有製作出文書,即屬於偽造文書,例如非汽機車監理單位所製作之汽車牌照,而是一般人無中生有、未經允許而自行以白鐵製作出汽車牌照,即屬於偽造。
因此為了避免被拍攝超速而將車牌號碼以膠帶黏貼變更數字或變更英文字母,例如將P以黑色膠帶貼成B、F貼成E、3貼成8等,已經不單單只是罰罰錢就了事!這涉及變造特種文書罪,是違反刑法的,所以不要因為一時的為躲避超速裁罰而張貼汽機車牌照,小心涉及違反偽造文書罪!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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