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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故宮損害文物隱匿不報 點出政府專橫顢頇心態

    法律教室|故宮損害文物隱匿不報 點出政府專橫顢頇心態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知情人士向立委爆料,自去年2月到今年5月故宮博物院發生3件瓷器國寶遭破損,然而故宮文物損害國人竟不知情,也未見故宮博物院主動告知全國人民,而更嚴重的事是今年五月的文物毀損為人為疏失所造成。

    而經立委質詢才揭發故宮文物因「人為疏失」而破損!而故宮院長表示,故宮文物自南遷到遷台以來,一直都是「一箱多件」的典藏方式,在搬移箱子的過程中,一箱的多件間會有空隙而難免產生碰撞,試圖以此解釋文物屬損傷並非人為疏失所造成的損傷!

    律師觀點:

    但是從報載故宮院長的作為,筆者不免想問,為建立人民信任政府,因此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目的特別揭示「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如果從這點而言,如果不是知情人士向立委爆料,故宮還要隱瞞多久?這樣是如何讓人民「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

    再者,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對於文化資產公開之限制,須符合「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換句話說因為公開會減損文物價值才不予公開,從故宮文物人為所造成毀損,筆者實在看不出有任何不可公開之限制!

    又再探究者,文物毀損發生在5月,有關於懲處以及損害賠償事宜,故宮院長表示「懲處程序刻正進行中」,如果未經爆料者爆料,人民完全不知道,況且所謂懲處自5月至今未見懲處結果?是否屬於怠惰?或是行政程序本來就如此緩慢?無論是屬於怠惰或者緩慢,恐怕都是傷害國家威信!

    再退一步言,有關於是否求償問題也未見故宮院長表示如何求償!一切都是「盡在不言中」!

    更多閱讀:愛應酬上酒店 可以訴請離婚嗎?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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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老公愛應酬上酒店 這個理由能離婚嗎?

    法律教室|老公愛應酬上酒店 這個理由能離婚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一位女性,在諮詢時間問了很特別一件事;

    「我老公是做生意的,他常常需要交際應酬。」她娓娓敘述著。

    我靜靜地聆聽她的敘述!

    「我老公應酬的節目很多,包含打高爾夫球、吃飯、唱歌、酒店、俱樂部…」

    「他常常到晚上很晚才回家,不管是打高爾夫球或者是吃飯、唱歌,任何應酬都很晚才回家」!

    我心裡想她是不是要接著要說她老公有外遇?

    「我每天晚上要等到很晚,等到他回到家我才可以安心睡覺,我擔心他在外面的安全,直到他到家後我才可以放下心的去睡覺」!

    這跟我心裡的預判有點不同,因此我於是打岔問她「妳老公是有外遇嗎」?

    「沒有,我問過他,他說沒有外遇,但是喝酒時有傳播妹在旁,有時唱歌時也會在酒店,旁邊也有酒店妹」!

    聽到這裡引起我好奇,她究竟想要諮詢甚麼?我不想打岔,所以就看著她,她靜默了幾秒鐘,接著說「其實我想要問的是,他說他沒有外遇,我也相信他,可是每次應酬都到很晚才回家,我每次都要等到很晚,有時身上也有女生香水味,這樣的等待日子…我是一個女人,在等待的夜晚,其實我也在想我老公會不會跟女人滾床單。

    我也有幾次要求一起去應酬,也都看到現場有傳播妹,那種環境及氣氛我很不喜歡,所以幾次後我就不愛跟,但是每次這樣的等,這種生活很沒有安全感,所以我今天想要諮詢的是…這樣可不可以離婚?」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這是一個很特殊的諮詢內容,我聽完後除了告訴她兩願協議離婚外,另外說明了裁判離婚要件:「情形是否會構成民法上婚姻破綻已達任何人都無法忍受的程度,也就是說任何人處於她的立場都無法忍受,也就是說已達任何人處於她的立場都無法再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就筆者立場觀察,看起來她還是愛著他,所以每次他應酬,她一直等到他回到家才去睡!所以我還是以這種角度告訴她!或許並非不可挽回!

    周遭中有許多人因為工作必須交際應酬,在酒熱耳酣之際,不知道是否記得還有人在等著你回家,也許你的另一半也有同樣心情及感受…或許不妨嘗試著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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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淘寶採購經營網路團購 警上門才知賣假貨觸法

    法律教室|淘寶採購經營網路團購 警上門才知賣假貨觸法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經濟不景氣,小如為公司之助理,薪水大約是基本工資再多一點,小如心想趁年輕多賺一點,最近網路購物很夯,小如腦筋一轉,那不如她也嘗試批點東西在她的社群好友圈上販賣,小如在諮詢時訴說她的社群媒體內容只給好友們看,所以小如先在好友圈的社群網路LINE販賣商品。

    小如在「淘寶」網站看到有販賣某日本知名品牌的衣服批發,於是小如在聯繫販賣者後購入數十件商品,然後在自己的社群上販賣,小如向好友表示有日本某品牌衣服販賣,並且以圖拍方式放在自己好友圈販賣,小如經營一陣子,有一天突然警察上門表示小如被檢舉販賣假商品,因此相關日本品牌衣物被扣押,小如也被起訴。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依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由此可知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為以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小如被起訴的原因即在於販賣侵害商標權的衣物,小如所辯解為她是在自己的好友圈販賣,這樣還犯罪嗎?

    商標法第97條侵害商標罪所著重之要點在於賣賣侵權之物品,特別立法97條第2項為避免疏漏,因此依罪刑法定原則所以特別立法明示規定,因此只要使用網路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即構成本罪,至於是否屬於所有人都可以閱覽購買則非所問。

    小如又辯解稱她有向「淘寶」販賣者問是不是為日本知名品牌商品,這樣還構成犯罪嗎?

    這涉及主觀犯意以及舉證之問題,也就是小如必須舉證主觀上必須證明她沒有犯罪意圖,小如可以將相關對話充當證據辯解,但是重點在於該知名日本品牌有在台灣販售,小如是否有向台灣代理商詢問是否有授權於「淘寶」販售,這是必須查證的。

    另外其實最困難的就在於境外之人如何願意到庭作證,換句話說,境外之人可能涉及犯罪,又如何願意到庭作證?

    因此在筆者觀點,要在網路販售商品,相關商標法法律規範記得注意,以避免因小失大!

  • 法律教室|被誤認通緝犯遭上銬痛打 警過度執法侵犯人權

    法律教室|被誤認通緝犯遭上銬痛打 警過度執法侵犯人權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新北市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便服員警執行查捕通緝犯勤務中,誤認市民黃姓男子為通緝犯,將黃姓男子痛打一頓並上銬,而依據黃姓男子表示 「當時便衣警察從機車上下來,看起來像三重的小混混,警方連問都沒問身份就衝過來打他…」。

    由新聞影像畫面可見黃姓男子傷痕纍纍,於逮捕過程中雙方爆發拉扯,雙方互有受傷,後續三重警方值勤員警對於該黃姓男子以妨害公務及傷害罪提起告訴,如依黃姓男子描述為真,這樣構成妨害公務嗎?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刑法第 135 條之妨害公務罪,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其構成要件。

    除需為「執行職務時之公務員」、行為人需有「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外,最重要的是公務員所執行之職務,更需具備「適法性」,換句話說必須是合法執行公務。

    國家權力與人民比較,國家公權力具有優勢,且國家公權力可能與法律所保障之個人權利發生衝突,因此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必須是「適法」,以免過度強調國家權力而不當侵害個人利益。

    因此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首要之點即在於「依法」執行公務,而非首要之點著重在公務員之身分,

    所謂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適法性」,以警察逮捕嫌疑犯為例,原則必須依照令狀為原則,例外現行犯,則可以無令狀而逮捕,而如果是執行拘提、通緝,必須具有拘票、通緝書,此即為令狀主義!

    依照三重警方「逮捕」黃姓男子過程,黃姓男子顯非現行犯,且如依照報載黃姓男子表示「警方未表明身分、看起來像三重的小混混」,任何人處於該男之地位當然會認為遭受不法分子攻擊因而掙扎抗拒,主觀上當然不具有妨害公務之故意!

    事實真相只有一個,警方執行職務時具有密錄器,將密錄器內容公開,就可以還原真相,也可以判斷是否警方在執法時是否出示證件且表明警察之身分,此即可以還原是否有所謂妨害公務!

    警察為人民保母,新北警方雖事後前往慰問,以表警方誠意,但是黃姓男子卻是以一身傷換來所謂慰問,這樣的事件包含中壢鋼琴女教師被員警大外割擒拿等等,爭議屢次發生,期許人民保母執法需要多一點「同理心」!

  • 法律教室|監督政府發揮公益是新聞價值核心     呼籲第四權發揮力量勿淪為工具

    法律教室|監督政府發揮公益是新聞價值核心 呼籲第四權發揮力量勿淪為工具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過去在國內外威權時代或者貴族領導下,公眾聲音無法受到重視,因此在一連串發展中,媒體的聲音被認為是有助於了解民眾、發掘問題、發表公共見解、監督政府,因此媒體也被稱之為第四權。

    換句話說媒體的力量是在監督政府、發揮有助於公益之力量,而非任何一個人或者黨派之囊中物!

    於1972 年,美國尼克森總統幕僚運用總統競選捐款,雇用嫌犯潛入民主黨總部竊取選情資料,尼克森總統為掩蓋事件真相,竟干涉司法,本來只是發生於水門飯店的一件小小的竊案,在華盛頓郵報的兩位記者追蹤下,挖出了這件竊案背後真相,這也是媒體第四權之代表作,此次被稱之為「水門案」事件。

    但是到了本世紀,美國總統大選「通俄門」事件,一樣是華盛頓郵報,但是結果卻不同,美國主流媒體未經查證,引用相關不實情報報導,而經美國司法部,就「通俄門」案調查,因而真相大白,包括華盛頓郵報因而認錯,並更正及大篇幅删除相關報導。

    第四權力量之大,由美國「水門案」事件、「通俄門」案可以窺諸全貌,新聞自由係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民主政治中最重要之基本人權之一,為憲法第十一條所揭示之表現自由所保障。 

    觀諸本次國內選舉,在政治、利益、人情、黨派、收視等種種因素下,是否可能造成諸如以媒體力量左右選情,甚至諸如類似「通俄門」案不實報導,不得而知,媒體經營者如果未基於「發揮有助於公益之力量」,反而是基於「個人私益」而不實報導,恐怕未來第四權的力量會因此而折損。

    我們樂見新聞自由蓬勃發展而監督政府、發揮公益之角色,但是如果是陷於充當被利用之工具……還是免了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利用誹謗獲取選舉利益 選民要智慧判斷選賢與能 

    法律教室|利用誹謗獲取選舉利益 選民要智慧判斷選賢與能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屆逢年底縣市首長以及議員選舉,可以看到每天新聞層出不窮的各種候選人新聞,無論是正面或負面新聞,可以看到一堆新聞,其中可能包含所謂誹謗新聞,但是為什麼仍有候選人可能甘冒被告誹謗的風險?

    先看看誹謗的法律規定吧!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是刑法誹謗之規定!

    圖 / 謝俊明 律師

    因此所謂誹謗,處罰要件為指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

    而不處罰的要件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原則不予處罰,但如果誹謗他人之事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無論是否屬於真實,均不得因而免於刑責。

    那既然有刑法誹謗罪,為什麼仍有候選人仍甘冒風險而以不實之事攻擊對手?

    原因為司法審判需要時間審理,常常需要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等程序,依照目前台灣司法案件量龐大,案件審理終結可能需要一兩年,等到審理結果出現,選舉也已經結束了,如果以誹謗能夠獲取選舉上利益,可能讓候選人甘冒此種風險!

    除此之外,依照目前誹謗罪司法判決,刑責可能都在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在判決結果以及政治利益相比較之下,因此可能造成候選人可能甘冒此風險!

    萬一選舉中偵辦,又可以開記者會說是政治迫害,增加同情度選票!

    另外可能以耳語部隊誹謗對手,造成偵查上之困難,引此要構成誹謗罪又造成相當難度!

    分析了以上許多要件,負面不實新聞出現時,正是考驗選民自己的智慧以及判斷!其實選舉是一時的,選後才是考驗當選者之能力!

  • 法律教室|民眾檢舉高階軍官被洩個資 軍方申訴專線形同虛設

    法律教室|民眾檢舉高階軍官被洩個資 軍方申訴專線形同虛設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日前台南有民眾目擊到一名國軍高階軍官進入情色小吃部後,民眾拍照錄影後認出為八軍團少將副指揮官,因而向軍方「1985 申訴專線」檢舉,但是檢舉者卻被副指揮官致電要求詳談,檢舉者之個資因遭受外洩而曝光本件事件,而個資外洩也引發檢舉者受到困擾。

    事後雖然陸軍司令部發聲明表示該八軍團少將副指揮官調任陸軍委員,「1985」檢舉處置失當人員,將檢討疏責,核予適懲,但是事件處置仍引起諸多爭議!

    律師觀點:

    日前台南有民眾目擊到一名國軍高階軍官進入情色小吃部後,民眾拍照錄影後認出為八軍團少將副指揮官,因而向軍方「1985 申訴專線」檢舉,但是檢舉者卻被副指揮官致電要求詳談,檢舉者之個資因遭受外洩而曝光本件事件,而個資外洩也引發檢舉者受到困擾。

    事後雖然陸軍司令部發聲明表示該八軍團少將副指揮官調任陸軍委員,「1985」檢舉處置失當人員,將檢討疏責,核予適懲,但是事件處置仍引起諸多爭議!

    圖 / 謝俊明 律師

    於「1985 申訴專線」申訴需要提供個資,究竟是因為該專線辦案而減少不平及申訴事件,或者是因為檢舉者擔心洩漏個資而不申訴因而減少案件?如果端看此次申訴者個資遭受洩漏事件,恐怕軍中弟兄因為擔心申訴而被洩漏個資,最後而遭受長官追究或算帳而不敢申訴的可能性大增。

    違反個資法原則為告訴乃論罪,例外情形於違反「第6、15、16、19、20條」非屬告訴乃論罪,恐怕國防部必須出面解釋是否將申訴者資料外洩是否屬於第16條「再利用」?換句話說,再利用必須是屬於個資法部第16條但書情形「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如果非屬於合法再利用而將個資洩漏,國防部恐怕不能單純「核予適懲」而已。

    時值台海軍事危險日益增高,軍人心思應該全力放在保家衛國、增進戰技,但是1985專線卻在思考如何官官相護?陸軍司令部單純以「調任」以及「核予適懲」而發布新聞,但是筆者看來國防部恐怕需要思考的是軍中弟兄對於1985以後是否會相信?

  • 法律教室|現金租農地搏信任 當心非法掩埋吃官司

    法律教室|現金租農地搏信任 當心非法掩埋吃官司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農民可能要注意了!

    近來有一位農民詢問一件案件,「有一天一位看起來忠厚老實的年輕人,據黃先生說,當天他正坐在客廳,那位看起來忠厚老實的年輕人很有禮貌地敲門詢問著「阿伯!你知道哪裡有農地可以租嗎?」,當時黃先生很好奇現在的人都不愛下田,怎麼會有人想要租農地,黃先生就多問了一句,「你租農地要做甚麼?」,那位年輕人回答說「因為現在朝向精緻農業,所以他要租農地做精緻農業,像是類似蓋網室種花等」,黃先生說我就有農地,現在都是休耕狀態,那位年輕人就表示是否可以承租?黃先生想說一甲地休耕國家補助休耕價約8萬元,20萬元的承租價格利潤較高,黃先生也就答應,那位年輕人很快就和黃先生簽訂租賃契約,以一甲地每年20萬元的租金承租,想不到出租不久,黃先生就接到環保局通知他的農地非法掩埋廢棄物,後續可能面對刑事責任!」

    黃先生趕緊打那位承租的年輕人,電話那頭的聲音傳來「你撥打的電話是空號…」

    據黃先生詢問附近鄰居,都說有位年輕人看起來很老實,直接帶著現金說要租農地座精緻農業,要蓋網室之詞,而且為了取信老農民,都是直接拿出現金給農民看!

    律師觀點: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與二十萬元租金相比較,地主可能遭受罰金以及刑事責任,這或許是另類的詐欺案件,可能專挑現在年輕人都不在家,只剩下老農在家,承租者傾倒廢棄物獲取暴利,卻讓老農承受土地汙染及法律責任!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不斷發生重大社會案件 人民問「官員們的肩膀在哪裏?」

    法律教室|不斷發生重大社會案件 人民問「官員們的肩膀在哪裏?」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南市兩名員警查緝竊車案件,卻不幸遇襲殉職,引起全國震撼及不捨,而兇嫌為明德外役監逃亡之脫逃犯,然明德外役監卻表示兇嫌只是「逾假未歸」,法務部矯正署長日前更稱「脫逃跟逾假未歸不一樣」,更是引爆全國人民嘩然。

    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3 項「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而依據刑法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脫逃罪之法律規定。

    律師觀點:

    就法律規定而言,台南殺警案兇嫌依據法律要件而言顯然為脫逃犯,究竟是甚麼原因讓主管機關認為不是脫逃犯?筆者不得而知,但是明知為脫逃犯卻向大眾媒體稱只是「逾假未歸」,究竟明德外役監人員有無涉犯刑法第127條不執行刑罰之消極不作為,亦即有無瀆職罪嫌,可能需要偵查機關給予人民一個交代!

    而依據報載,嘉義縣警局表示「未接獲明德外役監人犯脫逃通報」,而矯正署卻說「皆有依規定呈報」….看到這裡,相信讀者和筆者應該一樣想法,誰在說謊?

    台灣總是這樣,一旦出了人命,就看到千篇一律、不變法則,一堆官員卸責、推諉、譴責、要通盤檢討…理由五花八門,但是新聞熱度過後,然後呢?不幸事件總是反覆的發生!

    難道所謂的改革總是需要一堆基層人員用生命去填補?無怪乎罹難警員親姊姊大聲哭喊「欺上瞞下、為了你寶貴的仕途嗎?」!

    看到這些不幸事件,「官員們,你的肩膀在哪裡」?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對岸無人機以信號彈驅離 是否消極有違軍令? 

    法律教室|對岸無人機以信號彈驅離 是否消極有違軍令?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無人機頻頻飛抵金門,金門守軍以石塊攻擊,又以信號彈警告,對岸還是不予理會,直到總統公開於8月30日下令「採取必要而且強力的反制措施」,因此於9月1日金防部才以實彈擊落一台飛抵金門之空拍機。

    但是隔日對岸又飛來無人機,守軍又只是以信號彈表示驅離,但是被投擲「榨菜」跟「滷蛋」,被解讀為暗喻「炸彈」!

    依據陸海空刑法第47條「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軍統帥已下令「採取必要而且強力的反制措施」,換句話說,在三軍統帥下令前,無人機飛抵國土上空,守軍採用信號彈措施是無效的,所以三軍統帥才下令「採取必要而且強力的反制措施」,而金門守軍於9月1日擊落滯留於金門營區上空之無人機,顯然為「採取必要而且強力的反制措施」!

    但是為什麼9月2日後又飛抵金門無人機,金門守軍又採取消極的信號彈警告?而非以實彈擊落?是否有違三軍統帥之命令?這當然必須探究三軍統帥實際所下的命令究竟是否為「實彈擊落」,筆者不得而知!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我國軍事預算年年增加、軍方拍了一堆影片、每年漢光演習,國防部一直表示國軍有能力捍衛國土,「不讓敵人在領空耀武揚威」這句話一直高掛在YOUTUBE上,但是無人機飛抵金門就將「不讓敵人在領空耀武揚威」這句話給踐踏的體無完膚,再多的宣示以及再多的精心影片,不如實際上行動,端看9月1日將滯留於國土上空之無人機擊落獲得台灣人民讚賞,就可以看出人民所信任的是實際行動,而非精心剪輯或拍攝下之影片!

    國防部發言人表示「…對我們作挑釁性的行動,對我們而言正好是訓練機會…」,既然如此與其每年花費一大堆軍費,無人機制空正是可以練習實際射擊之機會,又為何仍採取信號彈方式? 

    此次無人機投擲「榨菜」跟「滷蛋」,萬一下次投擲的是生化武器?又或者是殺傷性爆裂物?每每看到國防部發言人表示「國軍運用情監偵機制,對周邊敵情、敵電子頻譜、參數,都能有效掌握」,這次你們也掌握了?是事後發生事情才掌握?還是早就掌握了空拍機會投擲「榨菜」跟「滷蛋」?

    對於基層官兵可能會遇到空拍機的危難及風險,國防部是否真的看到了?還是只是無能為力?還是要等到基層官兵傷亡後才有反應?三軍統帥既然已下令「採取必要而且強力的反制措施」,國防部真的該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