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桃園市政府於機捷A17站社區進行自駕車巴士馬路測試,且維持平日每日3班車次免費載客,吸引不少當地社區居民以及學生搭乘體驗,據報載市府也將繼續爭取中央預算,為將來自駕巴士載客上路目標暖身。
未來AI科技如明日之星,也勢必引發自駕車潮流,AI科技勢不可擋,也是人類進步之象徵,政府立法部門是否也思考同步相關法律?這也涉及未來全由AI控制自動駕駛公共運輸車輛如果致人死傷,該由誰負刑事責任問題!
因此這應該討論法人刑事責任問題!
律師觀點:
法人有無犯罪能力?
我國刑法立法政策,原則於普通刑法中僅處罰自然人之犯罪行為,而未處罰法人之行為;簡而言之,原則為自然人之不法行為才可成立犯罪行為而成為普通刑罰的評價對象。
但例外於特別法中,特別例外處罰法人,例如以下特別刑法之規定例外對於法人處罰:1. 如銀行法第 127 條之4地1項「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2. 公平交易法第 37 條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第5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換句話說對於普通刑法仍舊採取處罰自然人之立法例,未來自動駕駛車輛,萬一於行使過程中發生事故,即產生幾大問題有待立法者立法!
第一:而對於車輛於行駛中發生事故致人受傷,由於傷害罪屬於普通刑法,未來萬一自駕車發生事故,AI自動駕車之一方如果具有過失,由於AI駕駛,並非自然人,由於普通刑法未處罰法人(即公共運輸公司),對於受害人即未受到司法即時正義!
第二:AI自動駕駛,如何認定有無肇事逃逸責任?換句話說,假設AI自動駕駛系統於行駛中肇事,而AI系統仍依照既定路線行駛,有無肇事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上述兩大問題皆屬於普通刑法處罰之範疇,處罰對象皆以自然人為主體,但是AI駕駛並非屬於自然人,萬一發生事故,刑法之法律責任究竟應由誰負責仍未立法,有待立法者解決,否則可能造成受害者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程序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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