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律師!你幫我看一下,水利會主張我要拆除地上物,而且要付不當得利費用!」阿伯說著。
「你是否占用水利會之土地?」我詢問著阿伯。
「應該不算占用,當時它們有位水利會站長,我有跟他打招呼!」阿伯說著。
「打招呼是甚麼意思?」我詢問著阿伯。
「就是在上面放點東西」阿伯說著。
「那你知道那個站長名字或找得到作證嗎?」我詢問著阿伯。
「不知道名字、也不知道他去哪裡了!」阿伯說著。
「有書面借用契約證明嗎?」我詢問著。
「沒有」阿伯回答著。
「當時有證人嗎?」我詢問著。
「沒有」阿伯回答著。
針對上述之情形,律師觀點﹕
一般而言借用或租賃土地,為免日後爭執,會以書面契約為證明,雖然口頭協議也成立契約,但是往往隨著歲月變動或者利益分配等等問題,所以最後所謂口頭協議之狀況如果沒有證人在場見證,往往最後演變成各說各話之羅生門事件。所以最安全以及最沒有爭議的辦法就是訂立書面契約。
而以阿伯所說之情形,如果找不到證人,也沒有書面使用借貸契約,是可能被告無權占有土地,而事實上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所以如果沒有借貸契約或者租賃契約等合法權源而占用他人土地,即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占用他人土地,占用他人土地的人即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此為民法179條之規定。
當然實務上在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除以租約約定之租金數額為判斷標準外,一般會考量該土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該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
但是如果沒有租約,一般是以土地法第97條為參考;「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第97條定有明文。所一般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之法定地價之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所以上述阿伯之情形,如果沒有借貸契約確實會構成需支付不當得利費用。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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