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資產

  • 小心!債務人不是你 債權人也可能找上你~下篇

    小心!債務人不是你 債權人也可能找上你~下篇

    【百傳媒專欄作家】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最近一個開設工程行的當事人,急著來辦公室找我,告知我他名下的土地被銀行查封了,準備要被拍賣了,一向信用良好,對外完全沒債務的他,怎麼會突然發生這種情形,當下請他確認是不是忘了之前有欠債,他一再保證沒有,後來才知道,原來是他早就離職的員工積欠銀行卡債,銀行才會查封他的財產,這不禁讓人好奇的問,是他員工欠的錢,關那開工程行老闆什麼事?原來他忽略強制執行、商業登記、法院通知等幾個重要事項,建議碰到類似情形,一定要小心。

    接續上集⋯⋯

    三、銀行為什麼可以查封拍賣不是債務人工程行老闆財產呢?

    基本上,債權人經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可以對於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拍賣,也包括了債務人放在第三人別人那裡的財產。例如,債務人的錢是存在某銀行帳戶內,或是債務人是在某公司上班有薪水還沒領,如果債權人知道,當然就可以請法院命令第三人例如銀行、公司把本來屬於該給債務人的金錢、薪水等財產交出來給債權人。

    重點來了,當第三人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要求交出債務人的金錢或其他財產時,但是實際並沒有怎麼辦,例如,員工早就離職,存款早領光了,這時候第三人必須要在收到法院通知的10天之內聲明異議,告訴法院沒有這回事,不然的話,法院就可以轉換成對那個第三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導致明明欠錢不是那個第三人,結果卻變成了自己的財產要面臨被執行拍賣,這個情況特別常見在離職的員工與老闆間。
    再舉例,假如有一天你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要你把債務人放在你那裏的金錢、薪水或是其他一切的財產交出來,但是根本沒有這樣的事,這時候一定要1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否則法院就可以直接查封拍賣你的財產,所以收到了這樣通知,千萬不要置之不理!

    圖 / 百傳媒

    回到本案的情況,本案的工程行老闆,就是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以為不是自己不是債務人,而且員工早就離職,不關自己的事,結果沒有收到法院通知的10天內聲明異議,導致工程行的財產要被執行,而因為商號資產與負債會連同負責人受影響,結果使得工程行老闆自己名下財產面臨被執行拍賣,一下子公親變事主,所以千萬小心債務人不是你,債權人也可能找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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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心!債務人不是你 債權人也可能找上你~上篇

    小心!債務人不是你 債權人也可能找上你~上篇

    【百傳媒專欄作家】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最近一個開設工程行的當事人,急著來辦公室找我,告知我他名下的土地被銀行查封了,準備要被拍賣了,一向信用良好,對外完全沒債務的他,怎麼會突然發生這種情形,當下請他確認是不是忘了之前有欠債,他一再保證沒有,後來才知道,原來是他早就離職的員工積欠銀行卡債,銀行才會查封他的財產,這不禁讓人好奇的問,是他員工欠的錢,關那開工程行老闆什麼事?原來他忽略強制執行、商業登記、法院通知等幾個重要事項,建議碰到類似情形,一定要小心。

    一、強制執行程序是什麼?為什麼債權人可以經由法院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一個債權人為了要取回他的債權或權利,例如拿回對方所欠的錢,或是拿回該還的東西,除了債務人本身自己願意拿出來的話,否則一定要經由法院的確定判決或是跟類似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的名義後(例如本票裁定),才能夠再一次向法院執行處(簡稱為執行法院)聲請,透過強制力的方式取回,這就叫強制執行程序。

    圖 / 百傳媒

    往往我們會聽到「查封、拍賣」這字眼,就是指強制執行程序的一種,而這個部分是用在當法院判決債務人要還你金錢時,如果不還時,債權人可以透過執行法院的強制力,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賣掉,將所得的錢再還給債權人,所以如果有財產被法院查封了,就是表示債權人已經透過法院程序取得了可以查封你的財產名義了,如果真有債務存在,馬上就可能要面臨財產被拍賣的情況。

    因此在本案的工程行的員工,有積欠銀行的債務,而銀行既然可以經由執行法院進行查封財產的程序,就是表示銀行早已從法院,取得了一個確定(或類似)的判決,而可以對於員工這個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拍賣的程序。

    圖 / 百傳媒

    二、員工欠銀行錢,與工程行老闆有什麼關係!涉及到商號什麼?

    這有幾個觀念要說明,在法律上成立一個經濟事業體,大致可分為公司及商號,而坊間工程行、企業社、工作室等等依商業登記法登記的名稱,就是商號,而公司與商號差別很多,簡單一點比較,可以說商號的資產及債務就是負責人的,而公司的話,公司的資產與債務與公司負責人或是股東等是分開的(除了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所以商號或是負責人如果積欠債務的話,商號或是負責人個人名下的財產也會一併受影響,與公司不同。

    因此,在本案之中工程行積欠債務的話,就會連同工程行老闆個人名下的財產一併受影響,這也是順便提醒民眾設立商號所存在的風險。

    下集待續⋯⋯

  • 學習風險管理並保護資產

    學習風險管理並保護資產

    有越來越多人選擇線上投資,但投資必定存在風險,任何投資都有可能發生與投資者預期不符的事情,從而對資產造成損害,用正確的態度來看待風險,能幫助投資者保持正確的方向。

    哪種資產風險較大?

    不同的資產有不同的風險,即便是同一類型的資產,也會隨著時間、項目不同,面臨的風險和波動可能天差地別,但大致來說,期貨、加密貨幣的相對風險較大,這類標的經常波動不定,可能帶來巨額利潤或是巨額虧損。

    投資者通常會面臨哪些風險,這種風險來自哪裡?

    根據資產的不同,會存在該領域常見的典型風險,即使可以預見,也很難避免,而且往往潛在回報越高,風險就越大,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幾類:

    1. 市場波動:這是影響大多數投資者的風險,也是最難控制的風險。因為投資環境是變動的,如果缺乏規劃,很可能帶來永久的虧損,大多數個人在投資的時候,往往只了解基本面和做一些簡單的技術分析,因為資訊管道不足,往往容易忽略許多潛在的變數。

    2. 供過於求:當商品或服務價格受到外在因素影響,而在短期內產生巨幅變動時,就可能影響供需平衡,一旦產品供過於求,價格將貶值,所有投資者都會受到影響。

    3. 未能與時俱進: 當企業或投資者未能創新和改變時,風險將不段累積,當更好品質的項目或產品伴隨著低廉的價格出現時,就會迎來最大的過時風險,因此需要在投資中始終保持創新,並採用與時俱進的策略才能將獲利最大化。

     投資者如何管理風險

    投資者的投資組合需要靈活,並保持多樣化,而不僅僅是鎖定單一資產,也應從市場歷史中學習,這可說是最無痛的方法之一,直接回顧前幾代人的經驗,了解市場歷史可以幫助投資者對手上資產有更多了解,在投資之後,也應該設定期限,訂出獲利目標,做有紀律的投資人。

    風險管理的關鍵是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如果說投資有什麼秘訣,那就是投資人需要調控所涉及的風險,並搭配潛在的回報,再相應地選擇投資標的,以實現目標。

  • 過年到了 打麻將算不算賭博

    過年到了 打麻將算不算賭博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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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年到了,朋友間相約在家中打麻將算不算賭博罪?先看看我國法律怎麼規定

    1.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
    圖 / 百傳媒

    白話的說,如果有抽頭,而且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的話,或是賭客在1、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2、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的賭博都是要處罰的

    所以,如是在家裏這種非公共場所又不是職業賭場的話,又沒有抽頭的話,是沒有罪責的,因此,朋友間相約在家中打打麻將,可以不用擔心會犯法。

    另外,實務上常看到賭客或莊家真的因為賭博被抓了,往往不是刑責多重的問題,而是賭資、桌上的錢、身上的錢都被認為是因為賭博的所得而沒入,例如剛拿到標會的錢、紅包的錢放在身上、桌上,根本跟賭博無關,可能會因此被認為是賭博的所得而沒收,所以真的因為賭博犯法了,自然要面對,但是針對那些錢是賭博而來的,那些錢與賭博無關,恐怕第一時間要說清楚,才可以保留未來救濟取回的機會,以免全部的錢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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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要小心 多拿的利息恐怕要吐出來了

    債權人要小心 多拿的利息恐怕要吐出來了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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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明因為手頭緊,而向小王借款一百萬元,然後約定每個月的利息2萬元,一年24萬元利息,後來,小明前幾天看了報紙寫著「立法院三讀《民法》修正案 約定利率上限降至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好奇到底是什麼意思?

    是這樣的,本來我國民法規定,約定利率,不能超過週年20%,而這次的修法把約定利率上限調降到16%,以100萬來說,每年16萬利息是上限,而這次修法直接認定超過16%的部分,是無效,影響在於,如果債務人給債權人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的利息的時候,債務人是可能可以向債權人要求拿回來多付的利息。

    例如本案的小明一年的利息最高16萬,現在付了24萬,多付的8萬,可能可以向債權人小王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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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碰到法律訴訟 律師怎麼收費

    碰到法律訴訟 律師怎麼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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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到法律糾紛要訴訟的時候,要不要找律師?雖然現在網路方便,有些法律問題可以找到頭緒,但是畢竟每個個案狀況不同,所以有時候找一個自己的律師幫你是必要的,否則一開庭法官問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答辯聲明是什麼、請求權依據是什麼、爭點整理是什麼,證據能力有什麼意見,你可能一問三不知。

    而律師怎麼收費的標準,當然會涉及律師個人資歷、經驗而有不同,有的按時間,有的按件數,通常,找律師訴訟剛開始會先諮詢,律師會收一筆談話費,每小時三千、五千元以上不等,而民眾或許會因為這樣而捨不得找律師,但是有時候花費個幾千元可以譲你了解自己現在所面臨的紛爭,可以正確評估後續該怎麼處理,甚至不一定要打官司,或是打官司也沒用,這樣的花費其實是必要的,以我們律所來說,常常會有當事人諮詢後,決定不打官司了,因為沒機會案子,我們會直接告訴他,不要浪費錢了,當事人有時候可以節省了不必要的費用。

    圖 /百傳媒

    諮詢後,接下就決定是不是要委任律師,除了按時收費外,以按件收費來看,一般民、刑案件,每一個審級律師費八萬以上是很普遍,所謂一個「審級」白話的說其實就是一個階段,以民事案件來説可以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訴訟金額超過150萬時,可以上最高法院共三個階段。

    刑事案件來說可以分警察局、調查局陪同做偵訊筆錄階段、地檢署階段、地方法院階段、高等法院階段、最高法院階段。

    當然每個案件,律師(所)收費標準不一,以上的內容,可以提供民眾要找律師的時候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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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跳槽違法了嗎 競業條款不是無限上綱

    跳槽違法了嗎 競業條款不是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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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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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進入企業工作,企業為防止員工「帶槍投奔敵營」都會要求簽立競業禁止的條款,但是工作了幾年之後,因為工作環境的不同,員工可能會面臨要自行創業,或是工作表現優異而經同業挖角而跳槽,良禽擇木而棲,看起來符合人之常情的更換工作,但可能因此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而受前僱主追償,也會讓員工在面臨是否要更換工作的時候,害怕踩到競業禁止的地雷而惶恐,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說:

    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其是就是企業與員工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限制員工離職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不可以與前企業主就相同或類似的產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企業主之權益。競業禁止固然有保障前企業主的必要,但同時也限制員工的工作權,二個都是我國勞基法要保護的利益,該如何 平衡,因此我國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則設有相關規定。

    我國勞基法對於競業禁止條款有何規定?違反時效果如何?

    依我國勞基法及施行細則對於競業禁止條款設有規定,要符合下列四條件才會有效: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而前三個條件由司法實務上因為企業的不同會依具體個案來實質衡平認定。例如,鴻海公司就曾經控告其旗下經理業務副理跳槽,而經法院認定因為限制太嚴格,甚至離開鴻海後擔任司機、房屋仲介都不行,而認定無效。

    而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前面的第四個條件「合理補償」,依我勞基法施行細則要求,如果企業要求員工競業禁止時,於離職無法工作的期間,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補償的金額要考量可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等要求。而且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所給的任何給付例如股票、紅利、在職獎金,都不能認定作為離職後的合理補償。而這個條件比較明確,如果有違反前面的規定,競業禁止條款都會因此而無效,而這也是司法實務上比較常見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案例。

    競業禁止期間最多二年,也不要與員工保密義務混淆:

    另外依我國勞基法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所以有簽立競業禁止條款的員工也要注意企業限制競業的期間是不得超過二年。

    最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事,員工在到企業任職時被要求簽立企業競業禁止條款,通常也會一併簽立保密義務的約定,也就要在知悉持有企業重要的營業資訊時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透露,而「競業禁止條款」與「保密義務」不同,千萬不要因此認為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而連同保密義務而無效,肆無忌憚的透露前企業主的營業秘密,否則,還是可能吃上官司,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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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上有金磚  這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地上有金磚  這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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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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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聞媒體報導,新竹縣政府駐衛警曾志明先生,上班時間在縣府大門右側階梯底處,拾獲一本1.9億存摺及一張面額6000萬元的支票,並協助找回失主,拾金不昩善舉,真的很令人佩服,但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撿到東西,在我國法律上稱為拾得遺失物,也有相關的規定,若是違反時還會吃上官司,藉由新聞事件和大家介紹一下,在路上撿到不屬於自已東西時,應該要怎麼處理,才不會因好心惹上麻煩。

    拾得遺失物時,拾得人有什麼權利及義務?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你拾獲別人的遺失物的時候,要儘速的通知失主、所有人或是警察機關、自治機關,並且把物品交付給他們,如果是在機關、學校、公共場合拾得時,也可以告知它們的管理人、負責人處理,由他們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的方式招領,看有沒有人來領回,如果還是沒有時,再交給警察、自治機關處理。

    圖 / pixabay

    警察、自治機關接受辦理,就會通知失主或是公開招領,請失主來拿回遺失物,此時,失主領回時拾得人依法可以向失主請求,不超過遺失物財產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如果不具財產上價值時,也可以請求相當的報酬),而這個請求報酬的權利,必須要在六個月內主張,否則就不能行使了。

    拾得人在那些情形不能請求報酬?

    然而,並不是拾得人都可以向失主請求報酬,依我國民法第805-1條規定,下列情況是不可以請求報酬的,例如,一、在公眾場所或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簡單來說,如果你是公眾場所的管理人、受僱人,或是有隱匿拾得遺失物的情況,或是失主是低收入戶,經濟上的困難,拾得人是無法請求報酬的。

    圖 / pixabay

    如果一直都沒有人領回遺失物怎麼辦?

    如果在警察、自治機關通知失主或是公開招領後六個月內,還是沒有人領回時,依法那個遺失物就會歸於拾得人所有,屆時就會通知拾得人來取回,而拾得人也必須在受通知後的三個月取回,否則的話遺失物就會歸於當地的地方自治機關所有。

    拾得人隱匿不交出遺失物時是會觸犯刑事罪的!

    依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後仍不交出遺失物時,不要以為會沒有事情,其實是會觸犯刑事上的侵占遺失物罪,而被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所以拾得遺失物的人不要因為是天下掉下來的禮物想據為己有,到時可是會吃上官司的。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