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律師

  • 法律教室|騎機車遭撞膝蓋骨折 「未來醫療」可先請求賠償嗎?

    法律教室|騎機車遭撞膝蓋骨折 「未來醫療」可先請求賠償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一位民眾在諮詢時,將事發經過描述:「她於民國110年12月某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由桃園市中壢區某路往青埔方向行駛,竟遭遇後車撞擊,造成她人車倒地,經送往急診後診斷為左膝骨折,她緊急接受骨折內固定手術,她數度回診,骨科主治醫師告訴她,未來可能需要人工膝關節置換,這對她而言是晴天霹靂,目前的損失單據她已經收集,但是並沒有「未來可能需要人工膝關節置換醫療單據」,她諮詢了這一個問題!相信這也是很多民眾遭遇此類問題的困擾!

    律師觀點:

    對於將來給付之請求,首先必須要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以此類之狀況必須證明你請求肇事者「未來給付」需要和肇事者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因為肇事者之行為造成受害者未來需要置換人工關節,這就是具有因果關係。

    除此之外必須證明必要性,是否必要性當然可以請求主治醫師說明囉!

    那費用部分是最難的,如何預估將來的費用呢?相同的,醫療費用不一而是,可以請醫院說明有關「你所受的傷害未來是否必須置換人工關節以及人工關節費用多寡囉」!

    所以是可以預先為請求「將來給付」的!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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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誤拿別人雨傘是偷竊? 小心免跑警局法院省麻煩 

    法律教室|誤拿別人雨傘是偷竊? 小心免跑警局法院省麻煩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一位父親帶著兒子來到服務處,看著那位父親,有點斑白的雙鬢,眼神帶著點擔憂,看著所填寫的諮詢資料,我心裡想這或許是父愛吧!

    「他是一位大學生,那天下著小雨,他與他的女友商量去逛大賣場,到了大賣場,他的女友將雨傘放在大賣場的置傘桶上,兩個人就挽著手逛著大賣場,電視螢幕撥放著電影介紹,還蠻吸引人的,毫不猶豫的他就購買兩張電影票,與他的她一起進入電影院內,隨著劇情高潮起伏,他與她也跟著情緒起伏,電影終了,兩人就在著劇情情緒而回家。

    過了將近一星期,他的女友電話告訴他,那一天去逛賣場,看完電影忘記將雨傘帶回來,於是女友問他可不可以去拿回來?他當然一口承諾,到了賣場門口,看著置傘桶上依稀是一把當時拿的雨傘,他就打LINE電話給她,她說看起來像是她的,所以他就把那一把雨傘拿回去給她,過了2星期,警方通知他到警局製作筆錄,因為涉嫌竊盜!」,那位父親述說著兒子告訴他的話!這樣會被判刑嗎?那位父親帶著略顯焦慮語氣問著!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竊盜罪之規定,

    所謂竊盜罪要件即為「乘人不覺或不知而以和平或秘密之方法竊得其物,移入自己支配之下」。換句話說是破壞原本物之所有人支配關係。

    但是不是所有改變原本物之所有人支配關係即構成竊盜罪,因為有可能發生特殊情形而不構成竊盜,例如有兩部同一廠牌、同一顏色、同一CC數的摩托車停在一起,車主以為左邊這一台車是他的,因此將鑰匙插入鑰匙孔發動,就騎走了,這樣情形因為主觀上並不具備竊盜故意,因此並未不符合主觀上具有竊盜故意要件,換句話是無心之過,竊盜並不處罰過失,所以並未犯竊盜罪。

    同樣情形,在本案,如果案件內容如同父親所敘述,那只是無心之過,並無竊盜故意!

    日常生活中這種案例可能常常聽到,只能提醒千萬要多加注意,否則往返警局及地檢署,程序上還是花費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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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兄弟拋棄繼承躲照顧責任 大哥問律師心寒被騙

    法律教室|兄弟拋棄繼承躲照顧責任 大哥問律師心寒被騙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12月接近耶誕節前一天晚上,正是寒流特別發威的時刻,坐在服務處的諮詢位置上,感覺今天特別寒冷,滑一下手機查詢今天到底溫度幾度,竟然只有11度,不知道這是體表溫度還是外面溫度,反正就很冷!

    助理說,今天已經有幾位民眾預約諮詢了,看著助理忙上忙下端上熱茶,外面雖然寒冷,至少服務是熱誠的,不得不佩服助理的熱誠,是年輕吧!我想!年輕真好!

    在心裡感嘆的同時,來了一對銀髮的夫婦,拿著一些文件,娓娓訴說著內容「律師,我跟你說,我跟我太太目前照顧我年邁的老母親,我的母親今年92歲,母親生了4個小孩,就是我們4兄弟,大家都不想照顧母親,本來要將母親送到安養院,但是母親不願意。

    小弟就說阿,我們4兄弟立個協議,母親由大哥你照顧,母親帳上的錢,就由照顧的大哥動用,我們其他三兄弟都拋棄繼承,如果大家都同意就在協議書上簽名,最後4兄弟都簽名,照顧了已經好一陣子了,小弟突然說這簽的協議書無效,我一聽傻眼了,就趕緊來詢問律師,那大家可以分錢嗎?」!

    在回答諮詢的問題前,真的心裡一份唏噓,老有所養、優雅的老去真的很難嗎?雖然心裡一番感慨,還是趕緊回答這對銀髮夫婦的疑問吧!

    律師觀點: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這是民法之規定的,白話文意思就是繼承自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換句話說,包含拋棄繼承、分割遺產等等都必須等到被繼承死亡才開始,因此如果被繼承人還活著,繼承人事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銀髮夫婦聽到我的解析,突然臉色大變,直喊「被欺騙了」、「被欺騙了」!

    看著他們離開,我心裡其實彷彿有一塊大石頭,不知道是感慨未來我也會老,還是因為寒冷的天氣讓我的心也跟著糾結……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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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盜公款被逮只願分期還 怕被耍賴要怎麼對付?

    法律教室|盜公款被逮只願分期還 怕被耍賴要怎麼對付?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德為公司掌管向客戶收取貨款之員工,在公司工作多年,由於工作能力強,因此逐漸獲得老闆信任,慢慢的老闆也因為阿德工作能力而逐漸將阿德視為左右手,因為老闆事務繁忙,必須國內外往返,也因此信任阿德而漸漸將諸多業務委由阿德處理,而近幾年因為疫情關係,公司本身獲利並不如以往,因此有其他家公司和老闆談起收購公司,後來阿德的老闆決定將公司賣給其他家公司。

    但公司老闆在清算時竟然發覺帳目產生問題,經不斷交叉比對,發覺阿德侵占公司款項,於是委請律師提告,在偵查時,阿德死不認錯,在證據充分下,阿德遭到檢察官起訴,在刑事法院審理時,阿德向老闆表示願意返還侵占的款項,但是因為高達數百萬,必須要分期清償,於是阿德的老闆詢問筆者意見!

    律師觀點:

    其實在日常生活可能會見到公司員工違法侵佔或是違法偷竊等事項,因為侵占以及竊盜並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使告訴人撤告,只要犯罪事實明確,檢察官仍予起訴,而法院仍須加以審理判決,但是會考量被告犯後是否悔改,其中之一即是被告是否和受害者和解或清償以判斷犯後態度!

    因此當公司決定給犯罪員工(即被告)一個悔改機會,如果遇到犯罪員工在審理期間表示無法一次返還,而必須分期返還之情形,公司一方面願意給犯罪員工機會,但是一方面又擔心員工最後不償還,這時告訴人是可以向法院或是偵辦之檢察官表示意見為「因被告願意清償,請求法院給予緩刑」。

    但因為可能遇到有些被告獲緩刑後即不予清償,因此請求法院「緩刑附條件」,即若未清償即撤銷緩刑,讓被告受刑之執行!當公司收到法院通知單,通知單上註明告訴人可以表示意見,其實如果遇到上述之情形,是可以向承審法院表示相關意見的!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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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撿到皮包未歸還 侵佔遺失物是公訴罪

    法律教室|撿到皮包未歸還 侵佔遺失物是公訴罪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秀到春日路某銀行存款,在寫存款條時,將皮包放在寫取款條的桌上,接著阿秀去櫃檯辦理存款,阿秀辦理存款時忘記將皮包帶在身上而放在寫存款的桌上,辦理完存款業務後就直接離去,阿秀返還家後,老公說中午想吃牛肉麵,因此阿秀趕緊騎車到牛肉麵店購買,要付款時往口袋一掏,遍尋不著皮包,阿秀先回家尋找,也沒有找到皮包,阿秀心想剛剛去銀行,會不會掉在銀行,於是阿秀趕往銀行,到銀行後阿秀麻煩行員調監視器,但是因為主管監視器的人員外出不在銀行內所以無法調閱,阿秀於是詢問保全有無看到皮包,保全表示並無看到,行員就跟阿秀說趕緊掛失相關證件、提款卡、信用卡,等到主管監視器的人員如果回來會幫阿秀調閱,於是阿秀趕緊辦理身分證駕照、信用卡、健保卡、提款卡等掛失作業,大約下午七點多,銀行主管打電話給阿秀,一直表示歉意,因為從監視器可以看到阿秀遺忘在存款的桌上皮包,在阿秀離開銀行後,保全直接將皮包拿走,經銀行主管詢問該保全,保全也承認將皮包內將近2000元花用一空!銀行主管表示會賠償,後來賠償阿秀3000元!

    阿秀詢問筆者,可否告那位保全,會不會因為收了3000元就不能告?

    律師觀點:

    依據刑法侵占遺失物罪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首先阿秀將皮包遺漏在某銀行寫存款的桌上,阿秀離開銀行後顯然該皮包屬於遺失物,因此保全撿到皮包未歸還,行為即屬於侵占遺失物之要件!侵占遺失物並非屬於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就是俗稱的屬於公訴罪!

    有疑問的是如果受害者和侵占者達成和解還可否提告?

    所謂告訴乃論罪與公訴罪區別,即在於告訴乃論罪是犯罪必須經過被害人提告,檢警機關才會進行偵辦起訴,而公訴罪,犯罪不須經過被害人提起告訴,只要檢警機關知悉犯罪行為,就應該主動追查,且不會因為和解或撤告就不能繼續偵辦。

    換句話說公訴罪並非如告訴乃論罪一樣可以由告訴人自由決定撤回告訴與否,縱使被害者撤回告訴,檢察官一旦認為侵占者違法是可以起訴的,也就是說提告只是讓檢察官知道行為人有犯罪行為發生,如果被害者和侵占者和解,那表示侵占者犯罪後有所悔意,因此檢察官可能以緩起訴處分!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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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外籍配偶返國不回來 一句「不愛了」怎麼離婚?

    法律教室|外籍配偶返國不回來 一句「不愛了」怎麼離婚?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選舉前幾日,外面一直傳來「拜託!拜託!投*號候選人」,我心裡想著今年的選舉氣氛蠻冷的,此時助理表示有民眾要諮詢,慢慢將心思回歸到諮詢表!

    看著眼前這位帶著黑框眼鏡的男子,長相乾淨、皮膚帶有一點古銅色,應該常曬太陽吧,我心裡想著!

    「我一直母胎單身,直到108年,那年35歲,媽媽一直催促結婚,但是我沒有對象啊!我也一直苦惱,同事看我這樣子,就跟我說,他娶了外籍新娘,生了2個小孩,如果我不反對,就請他老婆介紹對象。後來在同事老婆介紹下,認識了她同鄉的女孩子,109年我和她就結婚了,婚後1年生了女兒,去年底她說好久沒有回去看她爸媽,她就帶著女兒回去,直到現在都沒有回來,我一直催促她回來,一開始說疫情啊,要隔離,回來不方便,到現在她根本已經不接我電話了,後來我請同事老婆打電話給她,才知道她已經不想回來……」這位帶著黑框眼鏡的男子述說著!

    聽著他敘述,筆者不是感情專家,但是仍舊勸他是否直接搭飛機過去接她回來?他想了想,「如果她依舊不回來,我有辦法離婚嗎?」

    律師觀點:

    「婚姻事件有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人者,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3條具有明文。所以依照上述情形,帶著黑框眼鏡的男子是我國國籍,法院當然可以審理離婚案件,不會因為他的配偶是外籍新娘或是人在國外法院就無法審理!

    當然離婚必須要有理由,過去法不入家門的概念已經慢慢改變,與其配偶雙方都痛苦,由法院裁判離婚顯然為解決之辦法之一!

    他的配偶一去不回,已經達將近一年了,初期雖然無法判定是否惡意遺棄,但是經由不斷催促以及電話聯繫仍不願意回來履行夫妻生活,那就有惡意遺棄嫌疑,夫妻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因而締結婚姻,若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則難期家庭之和諧,並有違締結婚姻之本旨。所謂遺棄包含置他方生活於不顧之行為,在主觀上亦有拒絕同居之意思,客觀上更有同居義務之違反,屬民法離婚之事由。

    「地球村之生活、婚姻無國界」,這是交通發達下的必然狀況,但是無論交通工具如何發達、網路如何便捷,一旦不愛了,既使可以一日往返的交通工具仍舊無法挽回感情,只能說或許感情比法律更難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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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老舊社區重建要注意 違反日照權會被告

    法律教室|老舊社區重建要注意 違反日照權會被告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筆者有一天接到大樓管委會主委及民意代表電話,要求協助會勘大樓,筆者到工地現場,大樓管委會主委一看到與會人員到場,以氣憤語氣表示,「隔壁在蓋樓房,目前已經大約施工到15樓,但是隔壁施工工地將我們的日光完全擋住,住戶氣憤不已,更有住戶表示生活在陰暗世界…」!

    而建築工地主任表示,「完全依照建築師所設計之建築圖施作,而且是經過向政府機關申請核可,完全合法」。

    律師觀點:

    日照權之保護,大法官於釋字第77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參酌羅昌發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特別揭示:「與日照權相關的除了採光、通風之外,還有環境衛生與身心健康!在家裡也能曬得到冬至中午的太陽,不能是奢侈,應該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換句話說日照權涉及身心健康,應該受到保護。

    而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第1項,「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21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換句話說,新建建築物設計及建照,原則至少須讓隔壁建物須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以維護鄰近基地住戶之健康權。

    從大法官解釋以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確實具有日照權之權利存在,當然主張日照權權利者,必須舉證隔壁之建築確實造成我家每日日照少於一小時之證據,而提起訴訟等權利保護措施!未來老舊社區再造以及都市更新,勢必具有更多此類爭取日照權之案例,恐怕在建築工程施作許可方面,主管機關可能必須更審慎評估!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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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家庭暴力被要求撤回違反保護令 檢察官確試後可提起公訴保護受害人

    法律教室|家庭暴力被要求撤回違反保護令 檢察官確試後可提起公訴保護受害人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猶記得那天,一位大約40歲上下、嬌小的女子,在另外一位女子陪伴下來諮詢,那位嬌小的女子有點畏縮或者說有點害怕吧,一聽她開口說話,持著特殊的口音,我特別詢問一下是哪裡人,原來她是越南人,嫁來台灣,也就是外籍新娘,成為台灣的新住民。

    婚後她才發覺老公喜歡喝酒,喝酒後常常動手打她,在同是外籍新娘的越南同鄉鼓勵下,她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裁定核准下來了,原以為不會再受到老公暴力對待,但是終究是一場夢,老公仍舊暴力毆打她,於是在娘家的支持下,她報警以及提起離婚訴訟,最近收到違反保護令審理通知,老公要求她撤回違反保護令的提告,她身受苦惱,不知如何是好!

    律師觀點: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規定是這麼的:「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白話文解釋就是,法院已經核發保護令,內容明文禁止對相對人實施不法行為,如果相對人違反保護令之禁止規定,換句話說就是「無視保護令、講不聽、故意要違反保護令所禁止之內容」,就會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當初立法即是擔心被害者可能受到家庭成員施加壓力或者人情壓力,因而被迫撤告,因此本條及立法為「非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一旦檢察官知道相對人施暴造成傷害而違反保護令,檢察官即必須偵辦提起公訴,同時這也是在維持法官命令,亦即維持、保護國家司法之法益!

    在當下,見到離鄉背井的外籍朋友受到如此對待,想像是你的母親或者女兒遭受到如此對待,你又於心何忍?

    她不斷告訴我她老公要求她撤告,家庭暴力防治法61條非告訴乃論罪,因此並無法撤告,只能向法官求情「犯後已悔改」,但是真的會悔改嗎?或許這是許多遭暴力對待的婦女們說不出的苦,因為小孩、因為經濟……還有許許多多的因為!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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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若有「公積金」制度 需申報公費扣除

    法律教室|若有「公積金」制度 需申報公費扣除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最夯的話題「公積金」,媒體詢問新聞事件當事人,事件當事人回答「例如?」,一連串的話題,在媒體版面上不斷上演。

    事件為某政治人物被助理爆出請假要扣薪上繳公積金及杯子未洗、垃圾未倒也要罰錢,新聞事件當事人表示「這就是辦公室內部的管理規定」!

    令人好奇的是,這樣「公積金」情形究竟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律師觀點:

    如果立委助理屬於公費助理,那應該就法律規定為探究!

    依照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換句話說,公費助理費用是由國家預算費用支付,也就是納稅人所繳的稅金支付!

    法無明文立委辦公室不得成立管理規則,換句話說,立委是可以自訂辦公室管理規則,但重點是當請領公費助理薪資必須是據實向立院申報請領,換句話說,如果公費助理請假須達扣薪之程度,或是未上班等情形,這些必須據實向立院申報請領實際給付之薪資數額,因此扣薪部分應不得向立院請領!

    因此有無使立法院承辦業務之公務員將不實事項予以登載之行為,可能仍需有賴深入探究!但是無論「公積金」是否合法與否,善待員工才是王者之道!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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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分手後可以把贈送的禮物及金錢要回嗎?

    法律教室|分手後可以把贈送的禮物及金錢要回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銨銨」從來沒有交過女朋友,一直很嚮往可以有穩定交往的女友,「銨銨」常常問自己的哥們,如何交女朋友?他的死黨們都告訴他,要真心、要捨得花錢、要讓對方有安全感,林林總總的說法,「銨銨」都聽進去,但是一直都沒有女朋友,「銨銨」一直懷疑人生,甚至是否上帝對他不公!

    直到一天,「銨銨」同班女同學告訴他,要幫他介紹女孩子, 「銨銨」那天盛裝出現,「對了!這就是我喜歡的類型」,「銨銨」開始努力追求,「要真心、要捨得花錢、要讓對方有安全感」,「銨銨」都付出了,也終於兩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大約交往了將近兩年,女方跟「銨銨」說,「你是一個好人…但是交往了2年,我覺得我們不適合繼續在一起,因為你要的是穩定的婚姻生活,但是我還不想這麼早就將一輩子綁在未來婚姻生活,為了讓你可以朝婚姻生活目標,找一個可以結婚對象交往…」,「銨銨」彷彿受到晴天霹靂…想了幾星期,詢問他給她的東西、錢、首飾等可以要回來嗎?

    這是一個常常在情侶間面對的問題,究竟「他給她的東西、錢、首飾等可以要回來嗎」?

    律師觀點:

    這涉及贈與之問題!

    附有負擔之贈與的意義為「當時在贈與時,贈與契約即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所以必須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撤銷贈與。

    換句話說,如果「銨銨」和他女朋友之間對於贈與具有負擔之約定,如果女方如不履行負擔之約定,當然「銨銨」可以撤銷贈與!

    相愛難,相處更難,一旦不愛了,也許如何漂亮的轉身才是愛情的路上最大的挑戰!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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