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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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Pixabay

法律教室|誤拿別人雨傘是偷竊? 小心免跑警局法院省麻煩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一位父親帶著兒子來到服務處,看著那位父親,有點斑白的雙鬢,眼神帶著點擔憂,看著所填寫的諮詢資料,我心裡想這或許是父愛吧!

「他是一位大學生,那天下著小雨,他與他的女友商量去逛大賣場,到了大賣場,他的女友將雨傘放在大賣場的置傘桶上,兩個人就挽著手逛著大賣場,電視螢幕撥放著電影介紹,還蠻吸引人的,毫不猶豫的他就購買兩張電影票,與他的她一起進入電影院內,隨著劇情高潮起伏,他與她也跟著情緒起伏,電影終了,兩人就在著劇情情緒而回家。

過了將近一星期,他的女友電話告訴他,那一天去逛賣場,看完電影忘記將雨傘帶回來,於是女友問他可不可以去拿回來?他當然一口承諾,到了賣場門口,看著置傘桶上依稀是一把當時拿的雨傘,他就打LINE電話給她,她說看起來像是她的,所以他就把那一把雨傘拿回去給她,過了2星期,警方通知他到警局製作筆錄,因為涉嫌竊盜!」,那位父親述說著兒子告訴他的話!這樣會被判刑嗎?那位父親帶著略顯焦慮語氣問著!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竊盜罪之規定,

所謂竊盜罪要件即為「乘人不覺或不知而以和平或秘密之方法竊得其物,移入自己支配之下」。換句話說是破壞原本物之所有人支配關係。

但是不是所有改變原本物之所有人支配關係即構成竊盜罪,因為有可能發生特殊情形而不構成竊盜,例如有兩部同一廠牌、同一顏色、同一CC數的摩托車停在一起,車主以為左邊這一台車是他的,因此將鑰匙插入鑰匙孔發動,就騎走了,這樣情形因為主觀上並不具備竊盜故意,因此並未不符合主觀上具有竊盜故意要件,換句話是無心之過,竊盜並不處罰過失,所以並未犯竊盜罪。

同樣情形,在本案,如果案件內容如同父親所敘述,那只是無心之過,並無竊盜故意!

日常生活中這種案例可能常常聽到,只能提醒千萬要多加注意,否則往返警局及地檢署,程序上還是花費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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