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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吃過不要隨便給負評 小心吃上誹謗罪

    沒吃過不要隨便給負評 小心吃上誹謗罪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報載,花蓮有3間餐廳,包括一間泰國餐廳,與鄰近的拉麵店、燒烤餐廳等不約而同都收到類似「煮得跟屎一樣」、「快倒店吧」等批評語相似的負評。經過追查,發現都是同一位「*姓某網友」所留言,其中一間泰國餐廳老闆去追查,發現這名批評他餐廳的「*姓某網友」,根本沒來用餐過。

    隨著網路發達,網友發表言論或者意見越來越簡單,相關類似情形也屢見不鮮。

    而店家以Google或者FB等社群軟體讓客人評價的目的是要讓消費過得顧客對於店家的菜色及服務等滿意程度為表達,也有利於其他為消費之消費者參考之依據。

    而依據報載之情形,「*姓某網友」並未實際到餐廳消費卻給予餐廳負評,涉及刑法加重毀謗罪:

    1. 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2. 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
    3. 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指的是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

    而各商家之評論區,是為了讓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而該等評論區設置之目的,無非是提供一般尚未消費者參考曾經有去消費經驗之人的感受及評價,作為自己是否前往消費或對該商家評價之參考,所以評論內容對於商家之商譽、生意經營影響甚大,因此「*姓某網友」明知道在各商家之評論區給予負評會造成影響消費者前往消費意願,卻未實際前往消費下給予負評,顯見故意誹謗。

    值得注意的是否有免除誹謗罪的理由及原因?實務上採取「合理評論原則」及是否具有「實質惡意」原則為判斷。所謂「實質惡意」原則,就是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始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得免去刑責之處罰。反之,對於具體事實之評論已逾合理範圍,而達貶損他人名譽之程度,則構成誹謗罪,就本案而言「李姓某網友」並未實際消費但是卻做出「煮得跟屎一樣」、「快倒店吧」等批評,顯見具有實質惡意,所以並無免責理由。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會議室和老闆大聲反對 切記不出言侮辱才能自保

    會議室和老闆大聲反對 切記不出言侮辱才能自保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王任職於從事電子研發生產工作的公司,小王也一直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的工作,公司需要加班,小王也配合加班,公司需要指導新人,指派小王協助,小王也毫無怨言認真教導新人,小王在公司也任職多年,因為表現良好,因此獲陞為公司研發生產部門總工程師。

    有一天,公司接到一筆金額不小的訂單,買方要求公司必須依照他的要求製作產品,小王的公司老闆董大召開會議,表示公司接到訂單,但是對方要求依照合約的規格。小王身為總工程師,在會議上表達合約上之規格有問題,如依照此規格生產出來的產品會有重大瑕疵,老闆董大表示一切依照合約,小王和老闆董大聲音越來越大,最後吵起來…老闆董大最後說了一句『你被開除了』!

     老闆董大可以直接開除小王嗎?以下分析:

    1. 勞動基準法解雇員工分為事先預告的解雇員工以及所謂不為事先預告解雇員工,不為事先預告解雇即白話文所稱的開除,老闆董大所採用的就是開除方式,依據勞動基準法「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2. 但是小王是否有重大侮辱老闆董大呢?如果涉及三字經、人性尊嚴或者身體、性別等等,都肯認為侮辱。
    3. 但是重點在於「重大性」,實務見解認為所謂重大侮辱行為,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惟端視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
    4. 如果小王只是單純就產品設計及生產會涉及重大瑕疵而和老闆董大產生爭執,並無涉及侮辱之行為,雖然聲音大以及情緒較為激動,但是涉及專業以及提供專業上不可行之判斷提供會議上意見,並非為重大侮辱行為,所以老闆董大開除小王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小王可以提起訴訟保障他的權益。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胖虎從小欺負小朋友,直到那一天,胖虎在下課時欺負大熊時被宜靜老師發現以及制止,宜靜老師也給予胖虎一番「愛的教育」,從此在胖虎立志當一個好的老師,就這樣長大後,胖虎終於成為一位國中老師,但是…一個法令下來了,「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這恍如晴天霹靂,胖虎突然覺得人生價值觀受到衝擊。

    1.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第16點:「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白話文就是胖虎老師你不可以在下課時間管教學生。
    2. 再依據注意事項第15條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白話文就是如果學生有意見提出異議,胖虎老師你不可以再處罰學生喔!
    圖 / pixabay

    重點在於教育部所訂立上述注意事項是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及第12條,只要學生對教師處罰措施表達異議時,由於會影響學生權益、剝奪下課休息時間,基於學生最佳利益,教師應尊重聆聽學生意見,給予學生表達意見機會,所以暫時停止處罰措施。

    但是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所稱之兒童為未滿18歲的人,教育部所訂立上述注意事項第5條、第6條大學學生、專科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也依據上述注意事項,對於已經滿18歲以上仍採相同規定,是否妥當仍具有推敲空間。

    再者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所以如果在下課管教學生,就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同時也違反教師法第14條規定,嚴重情形下,執行下課管教的老師可能受到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

    萬一教師發生解聘情形,救濟之道即是申訴、提請行政訴訟以保障權益,辯護理由即在於「有特殊情形,因此不得不在下課時間管教學生」,但是訴訟其實曠日廢時,根本解決之道即在於修訂該注意事項!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出養手足不管原生家庭 會被告遺棄罪嗎?

    出養手足不管原生家庭 會被告遺棄罪嗎?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熊媽生了三個小孩,大熊、二熊及小熊,三個兄弟生活在快樂森林,好景不常,快樂森林的糧食減少了,熊媽無法一次負擔三個人的扶養,所以熊媽忍痛將小熊給隔壁村的虎媽當養子,也辦理小熊的出養法院許可程序,法院也准許小熊被虎媽認養。

    隨著歲月飄逝,熊媽過世了,二熊因為一直身體不好且也未娶妻生子,熊媽過世後,大熊遠走灰色森林不管不問,二熊不能維持生活、且因肢體障礙無謀生能力,快樂森林的鄰居們看到二熊的處境非常生氣,就由鄰長告知小熊如果不照顧二熊就要提出遺棄罪之告發,小熊有涉及遺棄罪嗎?以下分析:

    圖 / Pixabay
    1. 按遺棄罪之成立,非必須置被害人於無人之地,亦非必須使被害人絕無受第三者保護之希望,但有法律上扶養、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以遺棄之意思,不履行扶養、保護義務時,罪即成立。白話的意思就是如果你在法律上是具有「他人」的義務,而「他人」目前已經無自救的能力(例如肌餓交迫、面臨重病、面臨死亡等等),這時候你應該救助「他人」,而不可以不管他、不救助他。
    2. 但是重點在於這個「他人」和你的關係是否具有法律上保護及扶養義務;依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夫妻之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如果依照民法規定小熊和二熊為血緣關係之兄弟,似乎有扶養之義務,但是別忘了,小熊被收養喔!
    3. 依據民法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白話文就是說一旦被收養,被收養者和親生父母及親生家庭之間權利義務就停止,除非終止收養才會恢復和親生家庭間之權利義務。
    4. 所以小熊被收養後和親生家庭(即熊媽一家)權利義務已經停止,所以小熊在法律上就沒有扶養二熊的義務喔!因此並無遺棄的問題喔!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在國外犯罪 回國後會有事嗎?

    在國外犯罪 回國後會有事嗎?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藝人狄鶯的兒子孫安佐,2018年赴美留學時因持有槍械及大量子彈,而孫安佐持有槍械後又揚言要攻擊學校,遭到美國警方逮捕,最後因恐嚇攻擊罪嫌被關押200多天,最後被判決有罪遣返回台。士林地檢署依「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孫安佐。

    很多人問國人在國外犯罪後,台灣的法院一定會審理處刑嗎?其實這涉及案件類型以及法定刑重大與否,我國刑法具有相關規定!原則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白話文就是在國內領域內適用,例外對於特殊人員及特殊犯罪雖然犯罪地在國外仍適用我國刑法。

    1. 特殊人員犯罪﹕我國對於公務員要求廉潔姓,所以對於公務員於國外犯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等,雖然犯罪地在國外,但是刑法仍適用,白話文而言就是身為公務員你在國外犯上述所列的罪,一旦回國後,雖然犯罪地在國外,仍受刑法之制裁。
    2. 國民一般特殊犯罪類型﹕有關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脅持航空器之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毒品罪、使人為奴隸之妨害自由罪、海盜殺人罪等,此類型犯罪基於保護我國國家、人民法益原則以及維持全世界法秩序原則,所以即使我國國民在國外犯罪仍有我國刑法適用。
    3. 蓋括性類型﹕法定刑3年以上之重罪。

    所以如果是在海外所犯為輕罪,例如在國外賭博,就沒有我國刑法適用,白話文就是回國後沒有賭博罪偵辦及審判。而孫安佐所犯的罪為持有槍械及大量子彈,法定刑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所以仍有我國刑法適用。

    圖 / 百傳媒

    藝人狄鶯的兒子孫安佐,2018年赴美留學時因持有槍械及大量子彈,而孫安佐持有槍械後又揚言要攻擊學校,遭到美國警方逮捕,最後因恐嚇攻擊罪嫌被關押200多天,最後被判決有罪遣返回台。士林地檢署依「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孫安佐。

    很多人問國人在國外犯罪後,台灣的法院一定會審理處刑嗎?其實這涉及案件類型以及法定刑重大與否,我國刑法具有相關規定!原則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白話文就是在國內領域內適用,例外對於特殊人員及特殊犯罪雖然犯罪地在國外仍適用我國刑法。

    1. 特殊人員犯罪﹕我國對於公務員要求廉潔姓,所以對於公務員於國外犯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等,雖然犯罪地在國外,但是刑法仍適用,白話文而言就是身為公務員你在國外犯上述所列的罪,一旦回國後,雖然犯罪地在國外,仍受刑法之制裁。
    2. 國民一般特殊犯罪類型﹕有關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脅持航空器之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毒品罪、使人為奴隸之妨害自由罪、海盜殺人罪等,此類型犯罪基於保護我國國家、人民法益原則以及維持全世界法秩序原則,所以即使我國國民在國外犯罪仍有我國刑法適用。
    3. 蓋括性類型﹕法定刑3年以上之重罪。

    所以如果是在海外所犯為輕罪,例如在國外賭博,就沒有我國刑法適用,白話文就是回國後沒有賭博罪偵辦及審判。而孫安佐所犯的罪為持有槍械及大量子彈,法定刑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所以仍有我國刑法適用。

    萬一你不小心在國外犯罪,但是犯罪輕微並無上述所述之類型之一,卻被國內司法體系偵辦,記得保護自我法律權益。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保管父母印鑑 不代表遺產就是你的~小心誤觸侵占罪

    保管父母印鑑 不代表遺產就是你的~小心誤觸侵占罪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健生有三名子女,大兒子阿大居住在美國,大女兒阿二遠嫁於高雄,小兒子阿三與阿健同住,阿健的老婆在阿三念國小時即因為車禍而撒手人間,阿健辛苦扶養三個子女長大,隨著阿健年紀漸老,因為大兒子阿大居住在美國、大女兒阿二遠嫁於高雄,所以肩負照顧阿健的責任就落在小兒子阿三身上,平常阿三除了照顧阿健外,阿健存摺印章等也交由阿三保管,隨著日子一天天過去,阿健不敵歲月魔手,在某一天也追隨他的太太而去,隔天,阿三就將阿健的郵局及銀行存款給領出來,阿大從美國回國後知道此事,就告以侵占罪。阿三是否涉及侵占罪呢?

    圖 / 百傳媒

    阿健死亡後,阿健的財產成為遺產,遺產為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所以任何人自不能再以阿健本人之名義為任何法律行為,有關遺產之處分或權利行使,即應得全體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並以繼承人名義為之,因此阿健於金融機構帳戶內之存款,包含郵局及銀行存款都屬遺產,應經全體繼承人全部同意始得動用,白話文意思就是說阿健的遺產屬於阿健的三名子女阿大、阿二、阿三所公同共有,如果要處分或權利行使阿健的遺產,需要阿大、阿二、阿三全部同意始得動用。

    所以阿三未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就領出阿健的遺產可能涉及侵占罪,所以千萬小心,別因不注意或疏忽就誤觸侵占罪。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打電話訂購商品棄單 有沒有法律責任?

    打電話訂購商品棄單 有沒有法律責任?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報載台南一位年近88歲賣豆花的阿伯,客戶向他訂購為數不少碗的豆花,每一碗為20元,後來顧客嫌阿伯所賣的豆花,於是就不取貨、不給錢,造成豆花阿伯已經包裝完成的豆花無人購買,阿伯蒙受損失,究竟沒有書面契約成立,只是口頭互相承諾,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嗎?

    民法契約性質可以區分為諾成契約、要物契約、要式契約、不要式契約

    1. 諾成契約﹕所謂諾成契約,白話文意思就是雙方口頭上互相承諾,契約就成立了。
    2. 要物契約﹕所謂要物契約,白話文意思就是雙方口頭上互相承諾之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後(例如使用借貸,必須先交付借貸物),契約才能成立。
    3. 要式契約﹕所謂要式契約指由法律明文規定契約須遵照一定方式進行,才能成立或生效。
    4. 不要式契約﹕所謂不要式契約,則是指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進行就能直接成立或生效。

    顧客向阿伯訂購豆花,阿伯也同意了,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此為成立買賣契約,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且為不要式契約,所以並無阿伯需先交付豆花之規定,也並無需要訂立書面之規定,因此於豆花買賣,雙方如果達成一致之合意(白話文就是一個願買、一個願賣),買賣契約即成立了,雖然為口頭上約定,顧客仍需負擔契約買方之責任,顧客並無法主張未簽訂書面契約而只是口頭約定而已,所以不須負責之詞,顧客如未付款仍須負擔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所以千萬不要再以「沒有書面訂約」或者「只是口頭說說而已」就認為無法律責任喔!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未被逮捕警察可否將你帶到派出所?

    未被逮捕警察可否將你帶到派出所?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華有一天跟女朋友吵架,心情非常不好,所以小華穿著拖鞋、短褲深夜就在路上閒逛,邊走邊踢路上易開罐發洩情緒,突然一台警車靠過來,隨即下來三名警察,要求小華拿出身分證等證件,小華心想我又沒犯法而且只是出來散散心,況且我只是住附近怎麼可能帶證件,所以小華直接回答沒有帶證件,三名警察要求小華提供辨認身分之資料,小華剛剛跟女朋友吵架心情非常糟,所以就不甩警察的詢問,隨即警察要將小華帶往派出所,警察可以將小華帶往派出所嗎?

    1、首先區分警察是否進行逮捕?

    (1)現行犯逮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任何人都可以逮捕,所以如果小華為現行犯,警察是可以逮捕的。

    (2)準現行犯逮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持有兇器、贓物、或犯罪痕跡等。所以如果小華為準現行犯,警察是可以逮捕的。

    (3)通緝逮捕: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利害關係人逮捕。所以如果小華為通緝犯,警察是可以拘提或逕行逮捕的。

    逮捕後警察應該交付受逮捕人逮捕通知書,以便讓受逮捕者知道犯罪嫌疑以及逮捕原因。

    圖 / 百傳媒

    2、警察是否執行拘提?

    (1)一般拘提:檢察官已經發出傳喚通知單,犯罪嫌疑人不到庭應訊,則可以核發拘票,警察則可以依據拘票拘提犯罪嫌疑人。

    (2)緊急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如遇情況急迫而不及聲請拘票,包括現行犯供述其他共犯、 執行在押嫌犯脫逃、經被盤查逃逸者、犯罪嫌疑重大或有逃亡之虞者等情事,得逕行拘提。

    3、警察為查驗人民身分而帶往派出所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上述依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期間不得逾越三小時。    

    所以小華究竟是因為逮捕、拘提或查驗身分被帶往派出所應該檢視上述要件,如果小華只是單純未攜帶證件,但是小華如果有告知警察身分證號等,警察可以藉由勤務中心查詢小華身分,警察即無任何理由將小華帶往派出所。萬一小華不幸被帶到派出所,趕緊請求律師協助。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別忽視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

    別忽視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當我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這時候該怎麼辦?不理它?忽視它?還是……

    當收到法院所核發支付命令,民眾常常擔心是所謂詐騙集團伎倆,因為詐騙集團猖獗以及詐騙伎倆繁多,所以很多民眾收到支付命令採取忽視它、不管它,但這卻是犯了法律上大忌,而且對自己非常不利。

    圖 / Pixabay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白話文而言,就是如果你未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內對於法院所核發支付命令向法院提出異議,那屆時支付命令確定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人就可以對你的財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就是對你的存款、不動產等等強制執行,後果就是你的房子可能被拍賣,你可能無家可歸,甚至你的存款被凍結、移轉等等。

    所以收到法院所核發支付命令,如果你並無積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人債務(就是你沒有欠那人錢),那依據法律規定,必須在二十日內,向核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所以,別再忽視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了,更別忘記在支付命令送達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以免蒙受不利益,更別讓你的法律權益睡著了!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硃砂入藥千年傳統 現代與過去的爭議

    硃砂入藥千年傳統 現代與過去的爭議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報載有關於中醫師所使用之治療藥物涉及重金屬,造成多位病患重金屬中毒,包含鉛中毒及汞中毒,中醫師醫療行為當下究竟是在救人或者可能涉及故意殺人刑責?

    1. 刑法故意區分為兩種:依據刑法第十三條,故意可以區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2. 第1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種故意稱為「直接故意」。
    3. 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種故意稱為「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民眾所應該知道的是「間接故意」也是一種故意,如果中醫師在使用「含汞」的朱砂可以預見死亡的發生,而且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中醫師的本意,只是後來沒有發生而已,這樣一樣會成立殺人未遂。

    圖 / pixabay
    1. 但重點在於如何知道中醫師是不是具有殺人故意呢?司法審判實務上會以綜合所有事實作客觀判斷是否具有殺人故意,例如犯罪動機、受損部位、造成損害次數、兇器為何、有無積怨、仇恨、行為人精神狀態等等做綜合判斷。
    2. 從上述判斷究竟中醫師有無涉及殺人?
    1. 中醫師之目的如果是在救人,則不涉及所謂殺人;但是如果依照報載,中醫師所使用「硃砂」為藥劑,「硃砂」為衛福部所明令禁止入藥,則如果中醫師明知硃砂含鉛或含汞等重金屬將造成人體肝、腎及腦部受損,劑量過重甚至可能造成神經受損而死亡,中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之人且其醫學知識較常人更為豐富,如果中醫師明知「硃砂」為禁止使用卻仍執意使用於病患身上,則可能涉及「未必故意」殺人。
    2. 中醫師如果認為某些藥物劑量低微,且符合衛部中字第1051861110號所規範中藥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範圍內,人體會慢慢代謝,如果並無殺人之意圖,則雖發生傷害結果,但仍未構成「未必故意」殺人。
    3. 如果中醫師事前並不知道所使用之中藥含重金屬,但是仍發生重金屬傷害病患結果,則必須檢視中醫師是否具有疏失未檢核中藥是否具有標示或許可而探究是否具有過失傷害責任。
    4. 民眾如遭遇此事,如何求償?

    發生中藥重金屬傷害人體,民眾所遭遇之問題可能為求償問題,即所謂因果關係之舉證困難,因此記得保留藥品化驗,立即進行身體檢查是否體內含有超標之重金屬,再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進行求償。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