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報載台南一位年近88歲賣豆花的阿伯,客戶向他訂購為數不少碗的豆花,每一碗為20元,後來顧客嫌阿伯所賣的豆花,於是就不取貨、不給錢,造成豆花阿伯已經包裝完成的豆花無人購買,阿伯蒙受損失,究竟沒有書面契約成立,只是口頭互相承諾,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嗎?
民法契約性質可以區分為諾成契約、要物契約、要式契約、不要式契約
- 諾成契約﹕所謂諾成契約,白話文意思就是雙方口頭上互相承諾,契約就成立了。
- 要物契約﹕所謂要物契約,白話文意思就是雙方口頭上互相承諾之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後(例如使用借貸,必須先交付借貸物),契約才能成立。
- 要式契約﹕所謂要式契約指由法律明文規定契約須遵照一定方式進行,才能成立或生效。
- 不要式契約﹕所謂不要式契約,則是指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進行就能直接成立或生效。
顧客向阿伯訂購豆花,阿伯也同意了,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此為成立買賣契約,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且為不要式契約,所以並無阿伯需先交付豆花之規定,也並無需要訂立書面之規定,因此於豆花買賣,雙方如果達成一致之合意(白話文就是一個願買、一個願賣),買賣契約即成立了,雖然為口頭上約定,顧客仍需負擔契約買方之責任,顧客並無法主張未簽訂書面契約而只是口頭約定而已,所以不須負責之詞,顧客如未付款仍須負擔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所以千萬不要再以「沒有書面訂約」或者「只是口頭說說而已」就認為無法律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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