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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警察盤查 陳述自由或妨害公務一線之隔

    遇警察盤查 陳述自由或妨害公務一線之隔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王頭戴安全帽騎乘電動機車行駛於民生路上,約接近星巴克咖啡前突然後面車輛猛按喇叭,小王因後面喇叭聲而嚇一跳於是轉頭看發生甚麼事,接著看到2名員警揮手要求小王停車,小王於是立即停車。

    該2名警察口氣不善要求小王提供證件查驗,小王於是詢問該2名警察被告涉犯何種犯罪?該2名警察並未告知小王任何犯罪嫌疑或違規事實,隨即該2名警察及查驗車牌後,並無告知小王任何犯罪嫌疑及犯罪罪名,也未開出任何違規罰單隨即返頭準備上警車離去,該警車距離攔檢被告處大約3公尺左右。

    小王一直詢問該2名警察攔檢事由以及犯罪事實,但是該2名警察不耐煩且不願意回答小王,於該2名警察查詢完畢後返身回警車途中(即背對小王),小王因此說警察未尊重人民也未遵守法律,該2名警察本來已經接近警車車門立即返回訓斥「小王態度不佳」。小王對於該2名警察訓斥所謂「態度不佳」因而回答「警察用喇叭嚇到我,攔檢又不告訴我攔檢原因,真的是火大呢!你娘!」。於是該2名警察立即大聲咆嘯小王,並且不斷重複說「你說你娘!」,隨即表示小王妨礙公務以現行犯逮捕,小王所說的話構成妨礙公務嗎?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即是妨礙公務,所以如果公務員所執行者,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就算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可能構成傷害或者強制罪外,實務上難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2. 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時」,應係指自開始執行具體、個別且特定職務時起至執行完畢為止,尚不包括趕赴執行職務場所之行為或執行準備行為、休息或待命期間等情形。
    3. 而且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行為上也有施強暴或脅迫,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有所防阻才構成。
    4. 所謂「強暴」,就是指一切有形力,例如肢體動作阻礙等,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

    但是重點在於警察並非無任何條件即可隨意盤查,必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即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警察才可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盤查。

    如果受盤查人對於警察執行盤查認為侵害他個人的權益可以當場表示異議,而且對於異議,受盤查人可以要求警察交付製作紀錄。

    就本案小王受到盤查,警察卻未告知盤查原因以及是否涉嫌犯罪,小王是可以要求警察做成及交付盤查紀錄。小王雖當場使用粗鄙言詞「真的是火大呢!你娘!」,但是小王主觀上是基於警察未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而隨意盤查之特定事項表示意見以及評論,這是屬於憲法所應保障意見陳述之言論自由,縱令其粗鄙言詞令聽聞之公務員感到不快或自認名譽受損,仍難謂行為人有何侮辱公務員之故意,自不得以妨礙公務罪名相繩,白話文就是沒有妨害公務囉!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家裏車庫被人家停了 怎麼辦?

    家裏車庫被人家停了 怎麼辦?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律師啊!我問你喔!」一位民眾用不知所措的語氣詢問著。

    「請說啊!」我回答著。

    「我家是透天厝,一樓是用來停放車輛,可以停放三台轎車,平常小孩子上班,車子會開出去,我平常時間會將樓下鐵門打開通風透氣,還有光線也比較好。」民眾繼續述說著。

    「嗯!然後呢?」我問著民眾。

    「上星期啊,小孩子的車子全部開出去後,我就去樓上整理環境、洗衣服啊!哪裡知道後來我出來時,一樓就停放著一台陌生的車輛,我就奇怪,詢問左右鄰居,沒人知道這部車子是誰的,後來小孩子下班車子根本進不來,打電話給里長,里長廣播,也沒人把車開走,直到很晚大約晚上9點多,一位年輕人才把車開走,而且也不說對不起,好像他停這裡是理所當然。律師,像這樣子情形我下次應該怎麼做?」

    律師觀點:

    刑法第306條明文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之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民眾所詢問的他人將車子駛入一樓,顯然為侵入他人住宅,無故侵入住宅罪為告訴乃論罪,所以屋主可以提起告訴,屋主別擔心不知道車主是誰,只要將車牌號碼告知警方,警方會通知車主到案說明。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屋主所居住的是具有庭院式的透天厝,如果庭院同樣具有圍牆、鐵門,車主如果將車子駛入庭院,仍具有刑法306條適用,以侵入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罪提告;而所謂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司法實務認為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之土地,以設有牆垣、籬笆或鐵絲網等以資隔離之附連圍繞住宅或建築物之土地為限,因此民眾居家庭院具有圍牆以及鐵門,符合刑法306條附連圍繞之土地之要件,車主未經屋主同意隨意將車子駛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即構成刑法306條無故侵入附連圍繞土地罪。

    所以,屋主可以提起告訴行使你的權利喔!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疫情!異情! 飛在疫情風暴中的比翼鳥

    疫情!異情! 飛在疫情風暴中的比翼鳥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連續幾天濕溼答答的天氣,心想今天應該不會有人會過來諮詢吧,望著門外雨滴滴答答的下著,一個不注意,一位女士拿著滴著水的雨傘站在我前面,我望著她,不知道是雨水打濕她的臉還是淚水,就看到穿著牛仔褲、白襯衫上衣的「A女士」開口說道﹕「律師,我被先生虐待,我要離婚」。

    我說﹕「可以知道你被虐待的事發經過嗎?」

    「我先生經商,從事貿易工作,疫情以後,因為國際景氣不好,他一直等著景氣翻轉,可是這麼多個月來,國際景氣未變好轉,所以賺的錢都貼補員工薪資,最近他心情不好,有時會喝酒,喝完酒有時會對我咆嘯、罵三字經,我精神壓力很大,我深深覺得被虐待了,我想要離婚」,「A女士」娓娓敘說著所發生的事。

    我說﹕「這常常發生嗎?」

    「喝完酒才會,他生意壓力大,我也壓力大啊!他最近貼補員工薪資也是我拿出來的,我家裡也要顧啊!他都沒有考慮我的精神上壓力,我精神都快崩潰了!」。A女士憤恨不平、手握著拳頭回答著。

    律師觀點﹕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固然可以訴請離婚,此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

    但是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所指的是施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果並非客觀上已達於此程度,就司法實務上不容夫妻之一方,以自己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

    而又究竟有無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以誠摯的相愛為基礎而觀察,此誠摯基礎若未動搖,則偶有勃谿,即難謂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所以雖然A女士的先生喝完酒會罵三字經,但是這是偶然所發生的情形,夫妻難免會有吵架的情形,偶然吵架並不構成不堪同居虐待的離婚理由!

    「回去吧!先協助先生度過景氣難關,一切應該會改善的!」我告訴著「A女士」!望著外面的天氣,我不知道A女士的心情是否會逐漸好轉,但是希望她能轉念!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責任制不是無限工時 明白自身權益才不會過勞死

    責任制不是無限工時 明白自身權益才不會過勞死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大雄大學時代念的是電機系,當完兵後就經由面試到「超人公司」工作,大雄所從事的是電機工作,平時總是任勞任怨工作,期望趁年輕時候給自己多存點錢,所以頂頭上司所交辦的工作,總是想辦法努力完成,甚至工作到很晚、很晚。中秋節連續假期到了,大雄心想好久沒有回到家鄉看看父母,因此就買了高鐵車票,連續假期前一天,大雄開始準備行李以及伴手禮,突然老闆告訴大雄,晚上要準備到客戶那裏維修電機設備,大雄回應老闆表示要回去過中秋所以晚上無法過去客戶那裏維修,可是老闆告訴大雄,你是責任制,所以你要去客戶那裏維修電機設備,所以責任制就是無時無刻的工作嗎?讓律師來告訴你!

    1. 所謂責任制就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只限於勞動部核定公告之職業: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例如導遊及領隊、保全人員、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者、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
    2. 並非勞雇雙方彼此約定責任制就是責任制,仍必須雙方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重點在於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3. 所以如果雇主和勞工間並未就勞動時間約定,雖然雙方說好是責任制,但是仍未符合法律規定,而且重點需視符合勞動部所指定的行業及人員才可以約定為責任制。
    4. 因此大雄「日也做、眠也做」是否違反責任制應該檢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大雄的工作是否為勞動部指定之責任制行業人員例如「監視性工作」、「主管管理人員」、「或是資訊業系統維護人員」等。
    5. 就算大雄符合勞動部所指定的責任制人員以及行業,雙方仍應該約定月工作時數,並非責任制就每天24小時、每月720小時工作,因此老闆和員工仍應以書面約定工作時數,並非無時無刻都在工作。
    6. 為了避免老闆壓榨員工,因此最後把關即是以書面報請縣市政府勞工局核准備查。
    7. 所以並非「超人公司」老闆隨時隨地可以要求大雄工作,大雄的在工作也並非完全無時間限制,仍應該檢視是否符合上面說明的情形。所以不要再以責任制為理由讓員工無止盡的無時無刻都在工作,公司最大資產就是員工,善待這些努力的員工!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毛小孩要繫住管好 追咬造成傷害刑責免不了

    毛小孩要繫住管好 追咬造成傷害刑責免不了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南一名女性學童在上學途中,步行經過某處民宅,這處民宅飼養一隻黑色犬隻,該黑犬突然自該住處衝出追逐這名女性學童,這名女性學童一時驚嚇而拔腿狂奔,最後奔跑進入無尾巷,最終倒臥在距離巷口25.8公尺處而死亡,經發覺該學童具有多處挫傷且因遭犬隻追逐而受驚嚇及右心室擴大心肌病變,導致心肌炎並引發心因性休克而死亡。經台南地院及台南高院皆判決雇主過失致死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名幼童並非直接被黑犬咬傷或咬死,死因卻是受驚嚇而休克,飼主卻仍須負法律責任,以下分析﹕

    1.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2 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白話文意思就是在眾人可以進出場所,飼主應當對於所飼養之寵物採取防護措施。
    2. 又依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3.本案法院判決理由即在於飼主應該採取管束及防護措施,因飼主未採取防護及管束措施,造成黑犬追逐學童,學童因害怕狂奔而造成心臟休克死亡,因此飼主違反動物保護法具有過失責任。

    4. 而法院實務認定過失責任之有無,即以飼主之懈怠或疏虞與學童死亡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而本案台南地院以及台南高院所採取判斷認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從台南這個判決案例,值得養毛小孩的飼主注意,並非毛小孩咬到人才需負責而已,縱使並未咬到人然因為追逐行人造成行人受傷,飼主仍應當負責,因此飼主必須盡到防護措施,例如嘴套以及繩索等安全防護措施。所以別再誤以為毛小孩沒咬到人飼主不需負責喔!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雇用外國人 小心仔細核對身分證件

    雇用外國人 小心仔細核對身分證件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春從事小吃業並且開設「阿春牛肉麵店」,小吃店由阿春身兼主廚,阿春之太太、母親協助端送客人點餐之麵食及小菜,並且協助阿春洗滌餐具等工作。近年來母親身體不適已漸漸無法負荷此項工作,且太太骨骼關節出現疾病,多次就醫,阿春因此一人身兼數職,又要身兼主廚、招呼客人、端送麵食,甚至洗滌碗筷等工作,阿春因此貼出廣告招募工讀生或者願意兼職工作者,適值一名為「阿午」之年輕人表示願意計時工作,應徵時阿春詢問為「阿午」之年輕人是否為逃跑外勞,「阿午」表示並非逃跑外勞,阿春向「阿午」索要證件查看,「阿午」表示未隨身攜帶,並表示下次會拿過來查驗。

        阿春再三與「阿午」確認,「阿午」一再表示並非逃跑外勞,阿春因此應允「阿午」計時工作,並要求上班時一定要提供證件確認,「阿午」於上班時並未攜帶證件,阿春也再度要求提供證件,而「阿午」後來提供駕照查驗,阿春駕照有住址且有字號,因此阿春就任用了。而後勞工局、移民署人員至小吃店查驗,向阿春表示涉犯就業服務法。阿春詢問為何涉犯就業服務法?以下分析﹕

    1.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具有明文規定。
    2. 許多外勞逃跑、偷渡來台或者逾期未歸等情形,因此造成許多雇主違法聘僱,諸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之情形。
    3. 阿春很好奇他已經有檢查駕照了,為何還是違反就業服務法,原因是阿春應該檢查身分證,如果應聘者拿不出身分證,就可能諸多可疑之處,或者應聘者拿出居留證等,應該檢查居留證居留原因或雇主所在地,所以阿春只檢查駕照是可能涉犯就業服務法的,別忘了外國人持有國際駕照也是駕照,雖然阿春有查驗駕照,但是「阿午」持有的可能是國際駕照,阿春應該查驗身分證。所以雇主們,就算聘請計時工讀生或者兼職夥伴,也別忘了仔細核對身分證。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國家賠償事件別忽略程序要件

    國家賠償事件別忽略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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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不久前一則有關南投武界壩水庫閘門打開造成下游露營民眾死傷,引發熱烈討論是否可以申請國賠之爭議,但是事隔不久後一則判決即108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悄悄宣判,並未引起民眾注意及關心,這則宣判和國家賠償具有重大關係,但是並未引起特別注意,但是這卻和民眾息息相關,筆者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事實大約為﹕

    1、原告等人為受害者之家屬,受害者在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內,由鵬管處委託大鵬灣公司經營之大鵬灣輕航機場,搭乘由超輕飛行發展協會人員所駕駛超輕型載具,於大鵬灣空域進行飛航活動,後來發生超輕型載具墜入大鵬灣潟湖,造成受害者死亡事故。

    2、原告等人主張鵬管處及民航局對空域飛行活動怠於監督,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起訴請求國賠。

    圖 / 百傳媒

    法院判決結果為﹕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國家賠償聲請,理由是原告未於起訴前,先以書面向民航局請求協議即逕行起訴,不符起訴合法要件,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為什麼會有如此結果,相信受害者家屬難以接受,這應該回歸法律之要件檢視,國家賠償法分為實體要件及程序要件

    1. 國家賠償法實體要件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白話文意思就是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上公權力行為因為故意或者疏失造成人民傷亡、或是國家公共設備因國家機關疏於維護管理造成人民傷亡,國家就要負賠償責任。
    2. 民眾往往只注意實體要件,但是卻忽略國家賠償法程序要件「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這是國家賠償法第10條所明文規定。會有這條規定是希望賠償義務機關先檢視自己是否具有疏失,如賠償義務機關具有疏失則不需浪費司法資源,而民眾也往往因為忽視國家賠償法第10條程序要件未與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請求而吞下敗訴判決,所以提醒讀者,國家賠償事件須先以書面向賠償機關請求,別再忽略這個法律程序!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修車不付錢還告老闆侵占 會成立嗎?

    修車不付錢還告老闆侵占 會成立嗎?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文詮從小就對修理機車具有莫大嚮往,於是成年的文詮開始接觸學習修理機車,尤其看到車主滿意的表情,文詮就有很大的成就感,當完兵後,文詮當起車行的老闆,在努力經營下,在桃園維修車界也佔有一席之地,記得那一天,一位顧客牽著摩托車到店裡來,車主滿身大汗告訴文詮車子發不動了,於是文詮加以檢查,發現是引擎故障需要拆開引擎「搪缸」維修,需要數天的工作時間及維修價格,車主也同意,於是將摩托車放在車店裡讓文詮修理,摩托車修復後,文詮通知車主到車店裡牽車以及給付維修費,車主表示身上沒那麼多錢,要求文詮讓他先將車子騎回去,文詮未同意車主要求,車主於是悻悻然地回去,旋即不久車主表示要告文詮侵占罪,這樣情形侵佔罪成立嗎?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為刑法侵占罪之規定。

    2.侵占罪為即成犯,白話文的意思就是你一旦侵占了就成立侵占罪,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或擅自不法處分時,即應構成犯罪,縱然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3.文詮受客戶委託修理摩托車,彼此間成立私法契約,可能為承攬契約或者委任契約,而客戶因委託修車而未給付維修費,所以文詮對於該客戶具有修車費債權,在客戶未給付該維修費,依據民法928條即929條所規定因營業所生之債權人可以留置和營業債權有關之動產,就是俗稱留置權,所以文詮是依據法律所允許範圍而留置客戶之維修機車,而且文詮並無將該維修機車占為自己所有之意圖,更不符合侵占之法定要件。

    所以修車客戶表示要告文詮侵占罪是不成立喔!文詮也不需要擔心這樣會構成犯罪,這只是客戶單純債務不履行的民事糾紛問題,而非刑事侵占罪!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吹哨者「被離職」怎麼辦

    吹哨者「被離職」怎麼辦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康軒文教董事長上月因為居家檢疫期趴趴走,被員工檢舉後遭重罰100萬元,媒體報導,康軒內部有在追查「吹哨者」,爆料員工電腦權限日前被鎖,並被要求離職。如果報載「吹哨者」被開除屬實,則「吹哨者」有無救濟之道?以下分析﹕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白話文意思就是公司違反勞基法,員工可以申訴,老闆不可以因為員工申訴就對員工不利,如果有不利行為就是無效,此為強制規定。
    2. 所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3項規定,如果「吹哨者」因老闆違反勞基法及其他勞工法令「吹哨」而被開除,則老闆的開除行為對於「吹哨者」是不利的,所以是無效的,「吹哨者」可以請求法院為確認僱傭關係裁判,白話文就是請求法院裁判「吹哨者」仍舊是康軒文教公司的工員工。
    圖 / 百傳媒

    但爭執重點是「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員工申訴後雇主不得對申訴員工為不利處分,如果不利則為無效,這個要件必須是違反勞動基準法以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如果依照字面文字解釋必須是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工法令」,看起來並無相關「防疫吹哨者之勞工法令」;但筆者認為解釋法令應該依照體系解釋以及擴張解釋為判斷﹕

    1.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十一款,勞動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為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由擴張解釋可知,在防疫過程中,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也是保障勞工安全免於受感染風險,再由勞基法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因此擴張解釋而言,「吹哨者」基於保護勞動工作場所安全衛生,避免公司員工被COVID-19病毒感染所為之舉報,符合「相關勞工法令」。
    2. 再依據民法第483-1條規定,康軒文教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可能,康軒文教董事長需為必要之預防。康軒文教董事長故意趴趴走,不待在家居家檢疫而與員工接觸,致使員工暴露在感染風險下,「吹哨者」所為「吹哨」行為,應解釋為基於保護康軒文教員工之生命、身體、健康之維護,所以康軒文教董事長違反民法民法第483-1條僱傭章節,此為違反勞基法外之勞工法令。

    如果報載「吹哨者」被開除屬實,該開除行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3項規定為無效,無效是自始無效。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不要一時衝動逼車 小心吃上罪責

    不要一時衝動逼車 小心吃上罪責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胖虎於中秋節前買了一部超炫的BMW大7系列座車,適逢中秋節假期,胖虎於是開著這部新買的愛車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上享受與車融為一體的感覺,胖虎行經國道3 號公路南向接近龍潭附近,突然在後照鏡看到大雄駕駛保時捷向胖虎閃遠光燈,胖虎未理會大雄,繼續享受開車樂趣,大雄又連續閃了幾次遠光燈,見胖虎不讓路於是大雄打了方向燈旋快速往右變換車道,隨即在與胖虎平行時看了一眼胖虎,胖虎見到大雄連續閃眼光燈且又「瞪他」因此心生不滿。

    於是胖虎加速變換車道至大雄車前方,大雄緊急煞車而幸運的車況性能極佳而避免碰撞,胖虎於是又加速行駛,看到大雄跟上又故意踩煞車,連續數次逼車,大雄於是變換車道駕駛,但是胖虎不死心在後面以遠光燈持續照射大雄的車,且大聲鳴按喇叭逼車,最後胖虎開到交流道出口將大雄車子攔下,胖虎下車就站在大雄車子前面並且瞪大雄一眼,接著大聲咆嘯,以致大雄無法駕駛保時捷離去。胖虎被趕來的國道警察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胖虎不懂甚麼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究竟甚麼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1.刑法第185 條第1 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這就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2.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使供公眾交通之設備喪失其效用之故意,並認識其行為所生之結果將足生交通往來危險之虞,即可構成。

    3. 胖虎於國道3號以閃遠光燈、鳴按喇叭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方式自後緊迫追趕大雄所駕駛之保時捷,客觀上極有可能使大雄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顯已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為刑法第185 條第1 項之「他法」,且胖虎超車後將甲車停於國道3 號龍潭交流道匝道出口大雄的保時捷前方,造成該路段產生壅塞,後方其他車輛行經該處時,也因為胖虎擋住交流道無法行駛下交流道,胖虎行為會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所以胖虎危險逼車行為,就是犯刑法第18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