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勞基法

  • 《桌頭之天選之人》臨演費爆糾紛 劇組澄清:照規定給付

    《桌頭之天選之人》臨演費爆糾紛 劇組澄清:照規定給付

    記者郭嘉/綜合報導

    由《好小子》資深名導演左孝虎與名出品人彭羽溱聯手打造輕喜劇《桌頭之天選之人》,邀請施柏宇、劉子銓、盧以恩領銜演出,日前才剛開鏡,就被銜接臨演群業務的黃姓經紀人,透過媒體指控演出通告費給太少,違反勞基法。《桌頭之天選之人》劇組嚴厲譴責和澄清,一切都事先溝通在前,至於黃姓經紀人大動作出面控訴,劇組無法理解,知情人士也透露分析黃姓經紀人可能因為抽佣分配不均導致矛頭指向劇組,希望黃姓經紀人停止放話造謠,劇組已準備提告。

    ▲施柏宇、劉子銓、盧以恩領銜演出《桌頭之天選之人》左孝虎輕喜劇開鏡。
    (圖/星展文化傳媒、一曜再生醫學科技提供)

    出品人彭羽溱表示,劇組對於臨演人數都有「事先告知」並尋求可以配合的管道,在此公告前之通告,雙方合作銀貨兩訖,不存在勞工權益之問題;但黃經紀人卻對劇組威脅聲稱,如降低人數,兩天的臨時演員都將撤離,導致劇組「開天窗」。劇組只好採取變動措施,呼朋引伴共同參與,也接洽當地其他經紀視窗,進而撤出原本與黃姓經紀之通告需求。

    ▲彭羽溱表示,劇組對於臨演人數都有「事先告知」並尋求可以配合的管道,在此公告前之通告,雙方合作銀貨兩訖,通告費並沒有少給。
    (圖/劇組提供)

    此外,黃姓經紀人說只給臨演群一日$500元新台幣乙事,劇組根本不知情,劇組所配發的臨演通告費皆有憑有據,何來一日$500元之說;若是因為黃姓經紀的私人管銷導致臨時演員只能領取一日$500元新台幣乙事,實屬她個人行為,不該轉嫁到辛苦的臨演群以及胡亂指控劇組。

    ▲黃經紀人卻對劇組威脅臨時演員都將撤離,導致劇組「開天窗」。黃姓經紀人說只給臨演群一日$500元新台幣乙事,劇組根本不知情,劇組所配發的臨演通告費皆有憑有據,何來一日$500元之說。
    (圖/劇組提供)

    同時,以勞雇關係鏈來說,黃姓經紀人屬勞動派遺公司,我方單位屬要派單位。派達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此事件為派遣公司撤班之說在前,不存在勞基法及薪酬之言論。

    彭羽溱語重心長說到,台灣電影文化產業,資源與資金其實很少,都需要各方支持,很感謝嘉義縣政府的協助,也很感恩企業朋友的贊助,才能順利開鏡。大家都希望能把電影做好並走向國際。每一個演員和臨演劇組都非常珍惜,如果是因為費用分配不均就造謠是劇組問題,實在是詆毀大家的辛勞,無法合作就彼此期許下一次合作,台灣電影是需要大家齊心往前走而不是無的放矢。

  • 桃園針對160家商圈業者勞動檢查 為青少年打工權益把關

    桃園針對160家商圈業者勞動檢查 為青少年打工權益把關

    許多學生會趁課餘空檔到餐廳、飲料店或超商等場所打工,為保障工讀生就業權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將啟動青春專案,針對青少年較常打工的場所及學校附近商圈等160家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條件檢查,檢查重點包含工資、工時、例假等勞動基準法重點,為工讀生勞動權益把關!

    不管是全時或是「part time」工讀生,有關工資、工時及休假等勞動條件,均與一般勞工相同,須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依勞基法規定,勞雇雙方得議定每月工資,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起,按月計酬者,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4,000元;按時計酬者,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160元。另有關工時規定,工讀生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且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如有加班情形,須依法定倍率計算其延長工時工資。工讀生與一般勞工相同,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日。

    有關雇主責任部分,僱用工讀生之雇主於其到職第一天即須為其加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另也須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以及置備勞工工資清冊,紀錄工資總額及計算方式明細,並每月提供予勞工。民眾如有工讀生勞動權益之相關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法令諮詢專線03-3322101分機6804至680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法拍屋投標標錯價 棄標損失慘重

    法拍屋投標標錯價 棄標損失慘重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據報載一名吳姓男子,於法院第四次拍賣台北天母的一間凶宅時,原先想投標1243萬元,卻因為筆誤而填寫成2243萬元,整整多了一千萬元,得標後付不出錢,法院再行拍賣後其他人以1500多萬元得標。因此吳姓男子除保證金246餘萬元遭沒收,還要負擔再次拍賣之700多萬元的損失。其隨之提起「確定買賣關係不成立」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引起社會一陣討論,在此也簡單評析一下本則新聞:

    圖 / 百傳媒

    得標後付不出錢,怎麼辦:

    依我國民法第 397 條規定:「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首先,向法院去標房子的時候,我們稱之為買法拍屋,而買法拍屋時,法院都會要求要先繳納保證金,而保證金通常是法拍屋底價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如果確定標到了法拍屋的時候,如果不賣或不付餘款時,我們稱之為棄標,依我國民法第379條的規定,拍賣人可以解除契約,由法院再一次的拍賣。這時候法院會將之前得標人所繳的保證金沒入,而且再次拍賣的時候所生的程序費用,跟賣出的價額低於前次拍賣金額時所產生的差額,此時就要由原來得標的人負擔。

    也就是說報載的吳姓男子七日內付不出拍賣價金,屬於棄標,依照民法規定,除保證金全額沒收來並抵充要負擔程序費用及再拍賣價額不足的部分外,如果還不夠的時候,法院還可以對吳姓男子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所以報載吳姓男子的一時疏失,可是會付出不少代價,建議買法拍屋的朋友,千萬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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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年到了 打麻將算不算賭博

    過年到了 打麻將算不算賭博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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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年到了,朋友間相約在家中打麻將算不算賭博罪?先看看我國法律怎麼規定

    1.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
    圖 / 百傳媒

    白話的說,如果有抽頭,而且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的話,或是賭客在1、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2、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的賭博都是要處罰的

    所以,如是在家裏這種非公共場所又不是職業賭場的話,又沒有抽頭的話,是沒有罪責的,因此,朋友間相約在家中打打麻將,可以不用擔心會犯法。

    另外,實務上常看到賭客或莊家真的因為賭博被抓了,往往不是刑責多重的問題,而是賭資、桌上的錢、身上的錢都被認為是因為賭博的所得而沒入,例如剛拿到標會的錢、紅包的錢放在身上、桌上,根本跟賭博無關,可能會因此被認為是賭博的所得而沒收,所以真的因為賭博犯法了,自然要面對,但是針對那些錢是賭博而來的,那些錢與賭博無關,恐怕第一時間要說清楚,才可以保留未來救濟取回的機會,以免全部的錢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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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要小心 多拿的利息恐怕要吐出來了

    債權人要小心 多拿的利息恐怕要吐出來了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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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明因為手頭緊,而向小王借款一百萬元,然後約定每個月的利息2萬元,一年24萬元利息,後來,小明前幾天看了報紙寫著「立法院三讀《民法》修正案 約定利率上限降至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好奇到底是什麼意思?

    是這樣的,本來我國民法規定,約定利率,不能超過週年20%,而這次的修法把約定利率上限調降到16%,以100萬來說,每年16萬利息是上限,而這次修法直接認定超過16%的部分,是無效,影響在於,如果債務人給債權人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的利息的時候,債務人是可能可以向債權人要求拿回來多付的利息。

    例如本案的小明一年的利息最高16萬,現在付了24萬,多付的8萬,可能可以向債權人小王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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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碰到法律訴訟 律師怎麼收費

    碰到法律訴訟 律師怎麼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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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到法律糾紛要訴訟的時候,要不要找律師?雖然現在網路方便,有些法律問題可以找到頭緒,但是畢竟每個個案狀況不同,所以有時候找一個自己的律師幫你是必要的,否則一開庭法官問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答辯聲明是什麼、請求權依據是什麼、爭點整理是什麼,證據能力有什麼意見,你可能一問三不知。

    而律師怎麼收費的標準,當然會涉及律師個人資歷、經驗而有不同,有的按時間,有的按件數,通常,找律師訴訟剛開始會先諮詢,律師會收一筆談話費,每小時三千、五千元以上不等,而民眾或許會因為這樣而捨不得找律師,但是有時候花費個幾千元可以譲你了解自己現在所面臨的紛爭,可以正確評估後續該怎麼處理,甚至不一定要打官司,或是打官司也沒用,這樣的花費其實是必要的,以我們律所來說,常常會有當事人諮詢後,決定不打官司了,因為沒機會案子,我們會直接告訴他,不要浪費錢了,當事人有時候可以節省了不必要的費用。

    圖 /百傳媒

    諮詢後,接下就決定是不是要委任律師,除了按時收費外,以按件收費來看,一般民、刑案件,每一個審級律師費八萬以上是很普遍,所謂一個「審級」白話的說其實就是一個階段,以民事案件來説可以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訴訟金額超過150萬時,可以上最高法院共三個階段。

    刑事案件來說可以分警察局、調查局陪同做偵訊筆錄階段、地檢署階段、地方法院階段、高等法院階段、最高法院階段。

    當然每個案件,律師(所)收費標準不一,以上的內容,可以提供民眾要找律師的時候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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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跳槽違法了嗎 競業條款不是無限上綱

    跳槽違法了嗎 競業條款不是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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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進入企業工作,企業為防止員工「帶槍投奔敵營」都會要求簽立競業禁止的條款,但是工作了幾年之後,因為工作環境的不同,員工可能會面臨要自行創業,或是工作表現優異而經同業挖角而跳槽,良禽擇木而棲,看起來符合人之常情的更換工作,但可能因此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而受前僱主追償,也會讓員工在面臨是否要更換工作的時候,害怕踩到競業禁止的地雷而惶恐,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說:

    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其是就是企業與員工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限制員工離職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不可以與前企業主就相同或類似的產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企業主之權益。競業禁止固然有保障前企業主的必要,但同時也限制員工的工作權,二個都是我國勞基法要保護的利益,該如何 平衡,因此我國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則設有相關規定。

    我國勞基法對於競業禁止條款有何規定?違反時效果如何?

    依我國勞基法及施行細則對於競業禁止條款設有規定,要符合下列四條件才會有效: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而前三個條件由司法實務上因為企業的不同會依具體個案來實質衡平認定。例如,鴻海公司就曾經控告其旗下經理業務副理跳槽,而經法院認定因為限制太嚴格,甚至離開鴻海後擔任司機、房屋仲介都不行,而認定無效。

    而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前面的第四個條件「合理補償」,依我勞基法施行細則要求,如果企業要求員工競業禁止時,於離職無法工作的期間,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補償的金額要考量可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等要求。而且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所給的任何給付例如股票、紅利、在職獎金,都不能認定作為離職後的合理補償。而這個條件比較明確,如果有違反前面的規定,競業禁止條款都會因此而無效,而這也是司法實務上比較常見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案例。

    競業禁止期間最多二年,也不要與員工保密義務混淆:

    另外依我國勞基法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所以有簽立競業禁止條款的員工也要注意企業限制競業的期間是不得超過二年。

    最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事,員工在到企業任職時被要求簽立企業競業禁止條款,通常也會一併簽立保密義務的約定,也就要在知悉持有企業重要的營業資訊時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透露,而「競業禁止條款」與「保密義務」不同,千萬不要因此認為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而連同保密義務而無效,肆無忌憚的透露前企業主的營業秘密,否則,還是可能吃上官司,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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