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淇銘/前台北教育大學校長
立法院近期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修正草案展開激烈攻防,這場法理爭議的核心,在於如何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基本精神。隨著法案進入關鍵的協商與表決階段,藍白陣營主張放寬受「易刑處分」(如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者的參選資格,引發各界對於法律公平性與比例原則的深度辯論。
憲法保障與立法自由的基石,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明確指出,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參政權與選舉權,這是民主制度不容動搖的根基。他認為,法律的存在應是為了維護權利而非刻意限縮。同時,立法委員在修法過程中展現的立法自由,同樣受到憲法及職權行使法的嚴格保障。只要修正內容不與憲法相抵觸,立法機關有權針對現行法規中過於嚴苛、甚至可能違憲的消極資格進行適度調整,以建立更健全的法制環境。
終結「地制法」與「選罷法」的法律悖論,此次修法的另一大重點,在於消除法律體系間的嚴重矛盾。根據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地方首長或民代若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但獲准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現有的職權或職務並不會被解除。這意味著法律在實務上認可這些受處分者具備繼續服務公職的能力。
然而,現行《選罷法》卻存在邏輯斷層,規定若易刑處分尚未執行完畢,當事人即不得登記參選。這產生了一個荒謬的法律悖論:一名政治人物被允許「在職服務」,卻被禁止「登記連任」。修法支持者認為,這種權利行使的不對稱性,顯然是法律未同步修正所致,立法者有必要使《選罷法》與《地制法》的標準達成齊一。
比例原則的深度權衡:
緩刑與社會勞動之辯,針對修法是否「因人設事」的質疑,支持者從比例原則的角度提出辯護。個人與司法界及律師界友人討論後,得出分析結論:緩刑通常對應較重的刑期(2 年以下),而社會勞動多針對更輕的罪責(6 個月以下)。 如果法律擬放寬刑期較重且處分期較長的「緩刑者」參選,卻繼續卡住刑期更輕、僅因勞務尚未做完的「社會勞動者」,將嚴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使法律淪為大開特權倒車的工具。
因此,個人支持陳清龍進一步引用《政黨法》第 7 條作為標準,該法規定政黨負責人即使在重大犯罪設有嚴格限制下,若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仍保有擔任資格。同時司法及法律界友人等,亦認同此觀點,認為若政黨領導人已有此寬容規定,則公職參選人若僅涉輕罪且獲准以社會勞動替代入監,理應獲得合理的參政空間。緩刑或社會勞動本意是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若一律抹殺參選權,在操作上顯得過於嚴苛且有「違憲」之虞。
就專注施政部分:
政治人物的努力不應受法治完善影響 儘管修法時間點與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誣告案等個案重疊,引發外界高度關注,但任何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不因人設事及政治干預,這類法律條文的釐清與修正,本質上是法律屬於技術層面的完善。最重要的是,這些法律層面的討論與調整,並不會影響政治人物在任期內的努力施政。法治的健全是為了保障所有人才的平等競爭權,讓優秀人才不因輕微處分而被抹殺為國服務的機會,讓政治人物能更專注於公眾事務與地方建設,而非陷於「法律邏輯」的內耗。
目前該修正案個人認為應該儘快完成(已過協商冷凍期),藍白兩黨最快將於本週利用人數優勢推動三讀。
個人冀望,透過這次修法,立法院期望能建立「長久且公平的法制」環境,在維護公職廉潔與保障憲法參政權之間,尋求最符合民主精神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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