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國會議員徐巧芯在網路直播表示「如果因為她爆料1000萬美元流向不明的問題,要把我抓去關,那你就來啊。我今天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負責任。」也就是說她真的不怕被關?
從法律開始看起,「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刑法132條有關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規定。
未來攻防第一個重點就是是否屬於秘密?
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範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該條之「秘密」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而且該秘密與國家政務、事務或人民權益具有利害關係,而不得宣露於外,至於何項文書等屬應予守密,應就主觀、客觀兩方面審視其內容性質及各該機關處理事務之有關法令規定,換句話說需就該內容性質及持有人利用之目的等主客觀方面予以認定。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曾有判決認為個案上是否屬於秘密或秘密等級區分性質上固由各主管其事者就事件之性質決定,但此項決定性質上係行政裁量,裁量當否,既影響到犯罪之成立,法院尚得依適當性原則(或稱比例原則),審酌其決定是否合法妥當(即秘密之合適性)。
讀者有無注意到就秘密這部分認定,主管機關有權決定是否為機密,但是……法院對於是否為秘密可以審理是否「適當性原則」、「合適性」。換句話說未來攻防第一個重點即屬於主管機關認定為秘密是否「適當性」、「合適性」。
看倌想到甚麼?對…在訴訟攻防上一定會重點攻防在認定秘密是否符合「適當性原則」、「合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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