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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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Pixabay

法律教室|開誠佈公好過預立遺囑 免擔心受贈不動產引紛爭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我是家中長子,從爸爸70歲左右就由我在照顧,爸爸現今已經83歲了,三年前爸爸跟我說因為其他兒女不願意照顧他,爸爸感覺虧欠了我,為了彌補對我的虧欠,將家中房子贈與給我,也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隨著爸爸年紀越來越大,我擔心一旦爸爸走了,兄弟姊妹可能會認為我不當移轉爸爸財產,所以趕緊跟律師諮詢一下,可否對於已經移轉在我名下的不動產,由爸爸寫一份遺囑,到時候爸爸走了以後,再拿出來給兄弟姊妹看這是當初爸爸要贈與給我的…」,一位諮詢者表示了他的困擾及問題!

律師觀點:

所謂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就遺囑能力原則必須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以為遺囑,但是必須法定代理人允許!而遺囑法定要件必須符合民法所規定之方式(即民法1189條以下之法定要件)。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既然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生前預先處分遺產,遺囑發生效力時間由民法第1199條可見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既然是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諮詢者之問題在於可否以遺囑方式以充當未來證明?

本件諮詢者早於三年前已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果以遺囑證明,可能造成其餘兄弟姊妹認為被繼承人還未死亡,遺囑未發生效力就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諮詢者,諮詢者是否侵害繼承權,甚至是否偽造文書而辦理移轉所有權問題,反而增添不必要之糾紛。

對於家中父母照顧問題,許多人未思反哺之恩,卻對於父母之財產多所覬覦,甚至父母走後兄弟姊妹為了遺產反目成仇,現實生活中此類戲碼不斷上演,當下我給了諮詢者建議「既然你父親一直以來都是你在照顧,不妨由父親開誠佈公告知其餘兄弟姊妹有關於三年前已贈與不動產之事,即使公布後結果還是你在照顧,總比百年後提兄弟姊妹以偽造文書或是侵害繼承權而提起訴訟來的好」!

法律爭議有解決的辦法,但是人性之貪婪卻永無止境,年老者的財產是餘生生活的一種保障,但是也是對於子女的心性一種考驗,這種故事情節在週遭不斷聽聞,我只能感嘆這或許就是生活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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