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Angela 的理財世界 賴雅津 總經理
大S與汪小菲事件至今雖已告一段落,但諮詢離婚之後的財產保護卻仍未停歇。許多父母關心的,除了關於離婚協議需要注意的項目外,更關心子女的資產的一半會因此被配偶「剝奪」,甚或希望子女,要求配偶聲請「分別財產制」。
先談萬一走到離婚一途,離婚協議需注意的是:
二、子女親權約定:共同監護?單獨監護?子女的探視權?
三、財產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內容?贍養費?扶養費?
四、離婚協議書透過公證人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當他方不履行時,可申請強制執行,不用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約定保密條款:致不會發生王力宏被前妻毁滅式攻擊事件。
六、兩位證人簽名時必須「親自見證」。
七、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其中,關於請求贍養費,雖民法1056條「判決離婚+有過失」及民法1057條「無過失,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然實務上兩願離婚之贍養費約定,不受民法1057條「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之限制。只要雙方談妥條件即可,惟建議列入但書「OO費用,若乙方再婚將停止支付」或載明支付年限,以免未來有爭議。
特別說明的是,贍養費在稅法上,只要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中,就不需課贈與稅及所得稅。曾有案例甲君離婚後因想多給前妻補償,甲君匯款給前妻500萬,被國稅局補加罰,雖甲君提訴願表示該筆費用是給子女扶養費,仍遭法院駁回。
至於父母擔憂子女資產的一半會因離婚被剝奪,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以僅有夫妻各自「婚後財產」之差額得作為平均分配之標的,因此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皆不屬於平均分配之標的。
所以並非「資產的一半會因離婚被剝奪」。另外,為防止惡意脫產,民法第1030-3條亦明示:「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其中易混淆之財產有:
一、婚前財產,婚後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持有的房屋,婚後收的租金;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後配股配息。
二、婚前購入的房屋,婚後持續繳納貸款金額,加入婚後財產。
三、婚前持有的股票出售,股款作為婚後購入房屋的頭期款,此繳納的款項,加入婚後負債。
最後,談談父母希望子女,要求配偶聲請「分別財產制」。雖然因為「法定財產制」才能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配偶聲請「分別財產制」確實離婚時財產不用被重分配,然子女對配偶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否會對彼此產生心結?
另外,登記約定財產制的每筆資訊都會以公開資訊PO在司法院官網(路徑:司法院→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是否因被有心人查得而刻意製造雙方裂痕?都是需要考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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