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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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Angela

ANGELA’S理財世界 |海外資金匯回稅扣很大? 實際沒你想得那麼多


文 / Angela 的理財世界   賴雅津 總經理

最近諮詢海外資金匯回的案件暴增,Angela發現普遍存在一些錯誤觀念,以致稅務的認知有了極大的差距。以下是二個典型的例子⋯

陳董和楊董約諮詢。陳董早年美國經商、楊董則是當年最先進入大陸的台商,如今二人皆因年事已高,想回台定居,對於處分海外房產的錢如何回台而苦惱不已。

陳董表示:「處分美國房產約有350萬美金,問了服務理專匯回約要準備多少稅金,理專說要繳1,866萬的稅。」【算式:(10,000萬-670萬)X20%=1,866萬】Angela細問陳董房產當年買多少錢,相關買賣文件是否留存?陳董表示因年代久遠,買多少錢已沒有記憶,所有的文件亦早就遺失。

Angela告訴陳董,海外所得課稅,是以「所得額」,不是「匯入額」,至於所得額的計算,依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計算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但財產交易或授權使用部分,按下列規定計算其所得額:….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其所得額。⋯」

「也就是說,您不記得當年買進成本,更無法提出成交文件,不動產可依實際成交價格12%推計所得額。以台幣1億元計算,推計所得額為1,200萬【算式:10,000萬X12%=1,200萬)】「所以,核計這筆資金匯回,您要申報的稅是106萬【算式:(1,200萬-670萬) X20%=106萬)】,而不是1,866萬。」

圖/ Pexels

當陳董驚訝得張口結舌之際。在旁的楊董也提出疑問:「我的是先前在大陸經商時用100萬人民幣買的房,回台前以1,000萬人民幣賣掉,有人告訴我這900萬人民幣所得要納入綜所稅申報,那還得了,估計也要繳1,800萬的稅,是這樣嗎?」

Angela解析:「依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核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個人)自中華民國境外、香港及澳門將資金匯回境內(以下簡稱匯回海外資金),其資金性質、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個人已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應核實計算其所得額;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計算其所得額。⋯ 個人自大陸地區將資金匯回,涉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者⋯比照前點辦理」

「也就是說,若您當時的買進文件都找不到,可以主張以不動產依實際成交價格12%推計所得額。以人民幣1,000萬元計算,推計所得額為600萬【算式:1,000萬X5X12%=600萬)】「所以,假設您的所得淨額是600萬,核計這筆資金匯回,您要申報的所得稅是157萬【算式:600萬X40%-82.96萬=157.04萬)】。不用報到1800萬。」「而且假若您在大陸已報過稅,又可將在大陸地區繳納稅額,從應納稅額中扣扺。」

Angela補充說明:「這是推計所得額,法令有但書,若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所得較推計所得額為高,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二位聽完稅務解析相視而笑,開心地說今天的諮詢太有價值了,比原來以為的稅金直接打成一折就已經很誇張了,重點是可以放心地將錢匯回來,還不用像專法回來要被鎖,真的是太值了。

異口同聲說:「原來,海外資金匯回的稅,沒有想的那麼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