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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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瑤法律教室 | 超儍眼!確診者持刀傷醫護事件 家屬還抱怨醫院疏失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5月31日於新北雙和醫院發生確診新冠肺炎的62歲洪姓男子持刀傷害3名護理師,該事件引起整體社會嘩然,而據當時正在該醫院值班的吳姓醫師臉書發文還原當下情況以及後續洪姓男子家屬到院時的態度,據吳醫師所發文透露:「病人的女兒感覺是非常有歉意的。但弟弟就沒有了。他到病房第一句話竟然是『他怎麼會有刀?你們怎麼沒有檢查清楚?』」,除該名兇嫌傷害第一線人員外,兇嫌弟弟所發表言論「他怎麼會有刀?你們怎麼沒有檢查清楚?」更是令人傻眼!究竟醫院是否可以「檢查」住院病患物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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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首先,該名兇嫌的弟弟表示「為什麼沒有檢查清楚?」這涉及到醫院方可否未經病患同意而「檢查」病患隨身物品!

而其實「檢查」更涉及到搜索病患的背包等物品,畢竟病患不可能大搖大擺就拿一把刀隨便揮舞,如果有所謂尖銳性武器或攻擊性武器必定藏匿在背包之中,所以在病患未同意下可否「檢查」病患隨身物品?其實這可能涉及到「搜索」之問題!

刑法第307條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違法搜索罪也經過刑事實務見解改變而具有不同以往之看法:過去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265號判例認為:「刑法第307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法第 306條第1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307條以相繩。」白話文的意思就是違法搜索罪只是適用在有搜索權身分之人,未取得搜索票或未符合緊急搜索而違法搜索,例如警察未取得搜索票且未符合緊急搜索或附帶搜索而搜索,這就是違法搜索,過去實務判例就是認為刑法307條是規範此類特定身分的人。

但是最高法院 105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該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也就是說過去刑事判例認為刑法307條是規範特定身分的人已經被最高法院認為不再援用,因此一般的人如果違法搜索也有刑法第 307條之適用。

所以原則上除非病患自願性打開隨身背包或行李讓醫院人員檢查,否則如果醫院人員未經病患同意而隨意打開病患行李進行「檢查」,這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07條,除此之外,如果病患拒絕打開而醫院強行打開,更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之問題。

因此,當兇嫌弟弟所謂「他怎麼會有刀?你們怎麼沒有檢查清楚?」,只會讓人民感到錯愕及感慨!一切都是別人的錯?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