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律師啊!你看我已經80幾歲了,行動也不方便,日常生活也無法自理,今天你一定要幫我!」一位頭髮已經花白的阿伯坐著輪椅說著。
「先說說到底發生甚麼事吧!」我詢問著。
「那不肖子啊,幾年前一直跟我要錢,他好吃懶做啊,我就不給他錢啊!孩子的媽都私底下一直給他錢啊!直到前年,他媽媽過世,那不肖子跟我要錢,我看他那樣子我就很生氣,就不給他錢!去年我發生意外啊,就跌斷腿,醫師說年紀大了,開刀風險大,就沒有開刀啊!到現在都行動不便要坐在輪椅上,生活上都完全需要人協助!」阿伯坐著輪椅說著。
「然後呢?」我詢問著。
「這不肖子連我住院時探望我一眼都沒有,出院到現在也都沒有照顧我,也都不回來看我」阿伯說著。
「那你希望詢問甚麼?」我試著詢問阿伯。
「我想告他遺棄!」阿伯以憤怒的語氣說著。
「可以知道你有幾個小孩嗎?」我詢問著。
「我有三個小孩」阿伯說著。
「那你平常和誰住?」我詢問著。
「現在是外傭跟我住!」阿伯說著。
「誰幫你聘請外傭?」我詢問著。
「就是住我隔壁那個女兒啊!她平常要上班,沒時間照顧我,就申請外傭啊!假日才陪著我!」阿伯說著。
「那外傭費用是誰支付?」我詢問著。
「就是住我隔壁那個女兒啊!」阿伯回答著。
阿伯的「不肖子」構成遺棄罪嗎?
律師觀點:
- 直系血親相互間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此為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所以白話文而言,阿伯的子女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刑法遺棄罪之規定。
- 重點在於「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指的是甚麼?舉例而言,如果直系尊親屬的爸爸生病臥床,無法自行下床也無法進食,兒子不餵食爸爸,且將爸爸載到某一地點就丟下,兒子行為當然屬於遺棄爸爸,這是屬於積極遺棄;而反面而言,兒子完全不理會爸爸,未扶養爸爸、未提供生活上協助及保護,這養情形屬於消極不作為遺棄,對於臥床生病的爸爸在生存上具有危險。
- 而所謂遺棄罪之成立,並非單純將受扶養人拋棄在荒山野外或是無人所在之地才成立,縱使於人多之市區,只要有積極棄置之行為,即構成遺棄罪。
- 而單純未扶養是否一定構成遺棄罪?法律實務上看法認為,如果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還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為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危險者,即難成立遺棄罪。
- 所以依阿伯之情形,雖然阿伯的「不肖子」未扶養他,但是阿伯的女兒在扶養阿伯,阿伯要告「不肖子」遺棄罪,依上述之分析即難成立遺棄罪。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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