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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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pexels-pixabay

斷絕父子關係 具有法律效果嗎?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貴最近為了承辦業務的事情不斷受媒體質疑行事風格,也不斷受質疑徇私,阿貴的兒子憤恨不平所以就在網路上批評媒體,阿貴也因此要求其兒子不要再發表任何文章,或是在網路上批評,如果不遵從,以後不要叫他「爸爸」,從此就「斷絕父子關係」,究竟斷絕父子關係有無法律效力?

律師觀點﹕

  1. 父母與親生子女間為直系血親關係,換言之就是源自於「出生」之自然事實。在生父與生母間具有婚姻關係下為婚生子女,而如果生父和生母間未結婚,彼此間無婚姻關係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須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之關係。
  2. 親生子女與父母間所謂「關係消滅」只有因為死亡之事實上消滅,法律上並無任何條文規定可以使一方以單獨行為或者雙方契約行為而消滅父子關係,換言之所謂「斷絕父子關係」或者「作廢父子關係」不具有法律效力。
  3. 不具法律效力之理由在於血緣上之關係源自於出生之血親事實,彼此具有骨肉親情,為源自於法律制定前之倫常及人類天性,自不容許倫常及人類天性遭受單方面斷絕或拋棄,所以所謂「斷絕父子關係」不具有法律效力。
  4. 唯一例外的是收養間之父子關係,可以透過終止收養而終止父子關係,此部分是可以由養父和養子間合意終止收養關係。而養子女如果虐待養父、遺棄養父等確實可由養父單獨聲請法院裁定終止父子關係。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