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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室 | 退租遇奧房東怎麼辦? 把握原則免傷荷包

    法律教室 | 退租遇奧房東怎麼辦? 把握原則免傷荷包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武想要在事業上有所發揮,因此開始謀劃開設店面以開創事業,阿武開始尋找店面,找了好久,終於找到一間適合阿武創業的地點,阿武和房東約見面看屋,房東打開鐵門,內部應該是上一個租客租賃過的痕跡,有水電、燈光,以及有點泛黃的牆壁油漆,地板是石英磚,其餘空無一物,房東問阿武要從事甚麼行業,阿武回答要從事補教業,於是雙方談妥租金以及押租金,並且簽訂租賃契約,為期五年,而後阿武也努力經營補教事業。

    很不幸地最近因為疫情關係,造成學生無法補習,每個月成本開銷等壓的阿武喘不過氣,算一算每個月至少包含人事及租金等等成本,阿武每個月至少虧損幾十萬元,經審慎考量後,阿武決定結束經營,阿武致電給房東,房東表示因為阿武違約,所以要扣押租金,而且要恢復原狀,否則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阿武將內部物品全部搬離,交回房屋時,就如同租屋時一樣,但是房東說,你牆壁油漆沒有和當初交屋時一樣,所以要賠償,阿武整個傻了,於是諮詢律師,這樣需要賠償嗎?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租賃實務上,出租人想要保留承租人之裝潢及設備者,於實務上具有許多案例存在,因此即便是租賃契約有約定回復原狀條款,但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自將裝潢或設備保留,而無違反租賃契約之問題。

    但是如果出租人不想要保留承租人之裝潢及設備,承租人於租賃契約期滿應交還租賃物返還於房東,一般而言租賃契約對於交還租賃物除非有特別於契約上約定需回復至何種狀態,否則一般而言是以「回復原狀」,即恢復合於租賃契約應有之狀態。

    因此重點即在於「回復原狀」的所應考量及解釋!

    所謂回復原狀,應該考量幾點

    一、建築物本身或其他之裝潢、設施如水管、牆面油漆、燈具馬桶等折舊及自然耗損等問題

    二、當事人有無特別之約定

    三、承租人所負保管維護義務之程度

    四、一般租賃習慣

    五、誠信原則

    換句話說,原則回復原狀指的是並非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而是考量租賃物之折舊等狀態而是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返還,例外情形於租賃契約特別約定應該返還之租賃物具有何種狀態。

    舉例而言,租賃物返還需考量自然耗損問題,例如地板隨著時間而老舊,只要不是承租人所造成地板毀損,單純因為自然耗損造成地板老化、褪色,返還承租物時,房東當然不可以要求返還像當初出租顏色之情形,但是如果是因為承租人所造成之毀損,承租人當然有義務回復原狀。

    所以,以阿武的情形而言,應該考量阿武有無造成牆壁毀損、租賃契約有無特別約定、阿武有無將牆壁油漆為不同顏色(例如原本為白色而阿武油漆成綠色或黑色)等,如果只是因為單純時間經過而油漆老化、自然耗損,強求出租人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不僅強人所難,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權利,而是屬於權利濫用。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法律教室 | 手機偷拍被逮遭沒收 可以向法院討回嗎?

    法律教室 | 手機偷拍被逮遭沒收 可以向法院討回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嘟嘟..」聲音響了幾聲,我一看這個號碼,沒有見過,但是還是按了接聽鍵!

    接起電話,我應答了一句「你好!請說!」,但是電話中對方沒有任何聲響,我直覺可能又是像往常一樣,接起電話後不出聲對方就掛掉的模式,我也準備掛掉電話,但突然聽到一聲很用力的呼吸聲,出於好奇我就不急著掛電話,靜待電話那一頭,不久,對方出聲音了,「我…想諮詢!」

    可以啊!請問吧!

    電話那一頭娓娓道來「我叫阿偉!幾個月前,幾位朋友聚在一起,東扯西扯,就突然聊到女孩子身上,其中一位朋友就聊到他女朋友身上,尤其是三圍還有身材,說的讓沒有交過女朋友的他心裡感覺很好奇,所以…」

    突然電話那一頭沒了聲音!出於禮貌,我並沒有催促!

    「後來我就想,上網去看看,看到網路上有很多偷拍的影片,後來我就拿著手機…到公園廁所往廁所底下拍攝裡面…」電話那一頭阿偉敘述著!

    「最後被報警!手機也被當場扣押!」,阿偉的聲音帶著說不清的感覺。

    「朋友告訴我和對方和解就沒有事,我也和對方和解了!對方也撤回告訴了,但是手機卻沒還我!怎麼會這樣?」阿偉很是困惑地問著!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為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利用工具竊錄罪。

    阿偉無故持自備之手機竊錄他人在廁所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所犯之罪即為利用工具竊錄罪。

    而利用工具竊錄罪本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對方撤回告訴,法院會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但是對於犯罪物,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而刑法第40條又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換句話說,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非僅屬從刑之性質,所以既使被告受諭知不受理判決,法院對於犯罪物仍得單獨宣告沒收!

    因此即使阿偉與告訴人和解,如果法院認定扣案之手機為供犯罪之工具或違禁品仍可單獨宣告沒收!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朱珍瑤法律教室 | 管委會委員丟辭職信又偷回  已具法律效力不會改變事實

    朱珍瑤法律教室 | 管委會委員丟辭職信又偷回 已具法律效力不會改變事實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隆最近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上社區管委會委員,阿隆也打算好好為社區服務,同一時期社區總共有7名委員被選任,8月1日辦理新舊委員及主委交接,過了大約3日後,其中一名新任委員突然遞交辭任委員之信件,阿隆收到辭職信件後就將辭職信件放在管委會辦公室內,阿隆於社區電梯公告因新任委員辭職,由備選之委員就任,但是當天晚上,辭任委員突然進去管委會辦公室將辭職信拿走,隔日管委會委員開會時,該名辭任委員突然現身,阿隆就詢問該辭任委員「有事嗎?」,該辭任委員表示他是住戶所選出來的委員,所以要參加管委會會議,阿隆問該名辭任委員「你不是辭去管委會委員一職嗎?」,該名辭任委員表示「你拿出我的辭職信啊!」,阿隆到辦公室卻不見該辭職信,後來調閱監視錄影,才發覺該名辭任委員自己拿走該辭職信,阿隆將錄影畫面給該名辭任委員看,該名辭任委員表示「既然沒有辭職信就沒有所謂辭職一事!」。

    阿隆詢問律師,真的是這樣嗎?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首先看看法律怎麼說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社區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由上述之條文可知,有關於管委會委員及主任委員解任一事,依照社區規約之規定辦理。社區規約若無規定,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如果社區規約並無相關規定條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也並無決議,則應該回歸民法條文判斷。

    首先應該判斷管委會委員究竟和住戶間法律關係為何,一般法律實務見認為管委會委員受住戶選任,因此委員是受到住戶所委任,因此屬於民法上之委任關係。

    既然屬於民法上之委任關係,就看看民法委任關係解除之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具有明文規定。所以管委會委員是可以隨時終止委任的。

    但終止委任的行為必須住戶同意嗎?

    一般認為,管委會委員辭職意思為單方行為,即屬於形成權,不需他人同意,但必須要意思表示到達他方!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具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管委會委員向管委會辭去委員一職,只要管委會委員了解到慈認委員辭職之意思,就發生辭職之效力。

    那如果以辭職信件表示辭職呢?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5條具有明文規定,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如果以信件方式辭職,只要信件通知到達他方,他方也知悉就發生辭職法律效力;那如果撤回辭職,必須回辭職信件比先前辭職信件早到達或者與辭職信件同時到達他方,辭職意思表示才失效。

    所以從以上分析可以得知,阿隆所屬社區新任委員辭職,雖然新任委員拿回辭職信,但是因為辭職信已經由管委會知悉新進委員辭職之意思表示,所以已經發生辭職之效力,換句話說,新進委員拿回辭職信並不影響辭職發生效力!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朱珍瑤法律教室 | 買中古修繕遇惡鄰    四點方法教你解決

    朱珍瑤法律教室 | 買中古修繕遇惡鄰 四點方法教你解決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仁由南部北上工作,辛苦工作了幾年,存了一點點錢,阿仁到處去看房子,但是新建房屋動輒千萬以上,阿仁心裡打量了一下,發覺自己的存款無法購買新建房屋,阿仁就往中古屋市場尋覓,在尋覓許久後,總算找到合自己意的,阿仁付了價金後,總算擁有自己的人生第一間房屋,阿仁居住幾年後,發覺水管堵住了,阿仁用「通樂」通了半天,水管還是不通,只好請水電師傅到家維修,水電師傅看半天告訴阿仁,這塞住的位置應該在樓下的位置,要進入樓下才可以為維修,阿仁和水電師傅於是下樓按了門鈴,樓下屋主聽說阿仁的來意,「砰!」的一聲就把門關起來,無論阿仁好說歹說,樓下屋主就是不理會!這種居住公寓大廈的住戶常常會遭遇到的問題,鄰居關起門來不理會,要維修的人真的就求助無門嗎?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難免會遭遇上述的問題,先看看法律怎麼說吧!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 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白話文的意思就是你家房屋需要維修,但是必須進入鄰居住戶的房屋,鄰居是不可以拒絕的。

    法律雖然這樣說,但是有幾點必須要注意的:

    第一點必須是「必要性」,甚麼意思呢?住戶擁有隱私空間以及住宅安寧權,所以基本上基於上述之權利,其他住戶是享有不被侵擾的權利,因此在維修房屋的屋主而言,必須是有「必要性」,才可以請求他屋主容忍進入檢修!

    第二點,進入或維修方式應選擇對他屋主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進入維修應該要恢復他屋主房屋之原狀的,如果無法恢復原狀,至少應該修復,甚至補償他屋主所造成之損害,因為如果未修復,勢必會遭到損害賠償之紛爭的。

    第三點,難免會遭遇到他屋主拒絕,這時候,千萬不要使用暴力,記得法律權利的實現需要正當法律程序,所以這時候就是請求法院裁判他屋主應容忍要修繕的屋主進入他屋主所有之房屋施行檢修行為。

    第四點,往往屋主要修繕房屋的原因有可能是他屋主在自己的房屋內增建或者改變建築結構等原因而造成自己房屋漏水會堵塞等原因,別忘了可以請求鑑定報告,如果是他屋主所造成的,因而造成自己房屋漏水或堵塞等,是可以請求賠償的喔!

    所以阿仁這種情況,不是束手無策喔!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朱珍瑤法律教室 | 老婆出軌又威脅帶走小孩 向法院聲請維護監護權

    朱珍瑤法律教室 | 老婆出軌又威脅帶走小孩 向法院聲請維護監護權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芬和先生阿德結婚多年,也育有2名可愛的女兒,大約半年前,小芬開始作息不正常,阿德也一直關注小芬作息,小芬總是回答阿德「兩個小孩要花錢,所以要多賺錢,所以要加班」,好幾次小芬都到午夜才回家,阿德很是納悶,加班要加到午夜?小芬總是告訴阿德因為老闆交代了很多事情,所以才加班到這麼晚,這一天,阿德忍了很久,將這件事情告訴小妹,小妹就幫忙想了點子,「哥!我幫你顧著二個小不點,你去大嫂的公司,看她是不是在加班!」,阿德想了想,最後覺得小妹的方法可行,所以阿德就到小芬的公司,晚間10點多到了守衛室,阿德詢問警衛「請問小芬在公司裡加班嗎?我有事要找她!」,警衛回答阿德「今天晚上公司沒人加班啊!」,阿德跟警衛道謝了以後,轉身帶著疑惑朝著家裡的方向…回到家後詢問小妹,小芬還是沒有回來!到凌晨1點左右,大門響著鑰匙轉動的聲音,阿德看著小芬,詢問了一句「怎麼這麼晚回來?」,小芬表示今天公司加班,老闆交代了很多工作,隔天阿德和小妹商量幫忙照顧二個女兒,阿德下午請假,在小芬公司附近咖啡廳,點了一杯美式咖啡,一直等到下班時刻,阿德看到小芬出了公司大門,接著小芬走到對面來,阿德以為小芬看到他了,所以過來招呼他一起回家,但是下一刻,小芬打開一部銀色進口車的門坐進去,情節就是讓阿德憤怒的開始…阿德回想起當初在國外認識小芬,小芬是具有外國籍的華僑,兩人相識相戀,最後結婚,這一刻,阿德心中吶喊著「她怎麼可以背叛我…」!

    於是當天晚上阿德和小芬攤牌,小芬直接對阿德說「那就離婚啊!跟你生活也很累啊!結婚這麼多年還在開著二手車…,我要把二個小孩接走給她外婆帶!」。

    阿德跟我敘述著來龍去脈,怎麼辦,她要把小孩帶出國!二個小孩是阿德的心肝寶貝!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先看看法律怎麼說吧!

    「法院受理關於未成年子女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之暫時處分,並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具有規定。

    白話文就是在法院於離婚訴訟以及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負擔(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未判決確定前,為了避免一方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國或是強行攜帶離開原本處所,造成未來一方無法實施親權,因此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可以聲請法院命他方禁止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國或是攜帶脫離原本之住所!

    所以從上述法律規定而言,阿德如果擔心小芬將二個女兒帶出國給外婆扶養,阿德可以聲請法院禁止小芬將二個女兒帶出國喔!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朱珍瑤法律教室 | 行政處分沒收到 時效過期怎麼辦

    朱珍瑤法律教室 | 行政處分沒收到 時效過期怎麼辦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仁的戶籍住址原本在花蓮,阿仁後來北上求職工作,阿仁並未將戶籍住址遷移至北部,而原本戶籍住址之房屋,阿仁將該房屋出租給房客,而房客將租金以簽發遠期支票方式給阿生,每個月阿仁再拿支票到銀行交換及提領,阿仁也居住於北部好多年了,阿仁偶而才會回去老家看看,由於老家父母也已經仙去許久,所以只剩下居住於隔壁棟之兄嫂,阿仁也只是偶而回去探望兄嫂,還有看看房屋狀況,那一天,老家租客的店員拿了一封行政機關所寄給阿仁的信,阿仁拆開一看是行政處分,但是時間已經過了好幾個月了,阿仁趕緊提出訴願,但是行政機關卻認為訴願時間已經超過而將訴願駁回,阿仁趕緊線上諮詢律師。遇到這種問題怎麼辦?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這涉及到行政機關送達的問題!

    先看看法律怎麼說吧!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以白話文來說就是送達原則上須向應受送達之本人為之。如果無法親自向本人送達,例外情形不能向應受送達之本人為送達時,則可將文書交付給由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內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重點就在於郵務機關將文書交付給承租戶的店內員工是否已經合法送達?

    一般認為受送達人將原戶籍地址房屋長期租給他人,而受送達人已經實際搬遷居住於他地,雖然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但是住居所實際上已變更,縱令戶籍登記尚未遷移,該戶籍地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再者房屋租客內之店員,並非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者受僱人,因此自不能因為在同一戶籍內有人簽收即認為行政處分文件已經合法送達,這樣會造成擴張法律上之解釋,徒增人民之不利益!

    如何救濟?

    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於行政機關之處分書達到次日起三十日之期間內提起訴願。但一般法律實務見解認為所謂達到,指的是將該處分書合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而言,如果未經合法送達,則訴願期間,即無從起算,自不發生訴願逾期之問題。

    而如同上述,如果送達未合法送達,受行政處分人當然可以提起撤銷該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之訴訟囉!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朱珍瑤法律教室 | 舊委員不交接 小心吃上罰則

    朱珍瑤法律教室 | 舊委員不交接 小心吃上罰則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小陳住在這個社區已經有一陣子了,對於社區事務他抱持著高度興趣及熱忱,所以每次住戶大會他都參與開會,同時在住戶大會他也提出建議,長期下來小陳提出許多建議,但是社區管委會主委對於提案建議大部分採取忽視或者愛理不理態度,小陳覺得這樣子下去對於社區公共事務會不利,所以小陳萌生出來競選管委會委員,也因為小陳的熱心,所以小陳當選委員,後來委員之間推選小陳為主委,當選主委後,小陳要求前一任主委交接,但是前一任主委回覆小陳沒甚麼好交接的,小陳整個傻眼了,沒有交接主委怎麼會有印信,也沒有銀行存摺,公共積金也不知道多少,小陳因此諮詢律師「這怎麼辦」?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首先看看法律怎麼說吧!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基金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白話文意思就是前任主委在任期結束時應該將公共基金等進行移交給新任主委,而從法律規定之字面意義可以知道,法律所用之用語為「應」,因此應該解釋為法律強制規定,也就是說這是前任主委之法定義務。

    前主委如果拒絕交接?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所以新任主委先行催告前主委於七日內進行交接,催告方式建議以書面,以避免前主委屆時抗辯未通知、未催告等理由。

    催告以後再度拒絕或消極不交接?

    這時候新任主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命前主委進行交接。

    當然在交接過程中有可能遇到前主委消極態度,例如告訴新任主委文件不見或者找不到等等消極態度,這時候可以訴請法院命前主委交出相關文件,當然帳冊或財務不清等問題可能又涉及另外法律問題。

    拒絕交接有無罰則?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拒絕交接有無背信責任?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

    所以有無背信之法律責任端看前主委拒絕交接有無意圖取得不法利益或者造成住戶利益受損害,例如「A走」公共基金,或者因為前主委拒絕交接印信造成新任主委無法提領公共基金,而公共設施因為無法維護而造成住戶生命身體危險,這當然構成背信罪,因此所要判斷的重點是前主委有無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住戶利益之意圖,如果具有上述主觀要素即屬背信罪。

    所以新任主委具有法律上許多方式可以運用,包含聲請主管機關命前主委交接,也可訴請法院命前主委交接,至於有無背信仍需要依客觀事實及證據為判斷。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朱珍瑤法律教室 | 和老闆吵架不出言侮辱 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朱珍瑤法律教室 | 和老闆吵架不出言侮辱 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雇主解雇勞工後,一定需要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謝俊明律師

    阿仁已經不說話好幾天了.太太問他怎麼了,阿仁就是悶著不說任何一句話,最後逼不得已,太太只好請出殺手鐧,太太跟阿仁最心愛的女兒說「妮妮,你去看爸爸怎麼了,爸爸已經悶悶不樂好幾天了!」,妮妮一聽到這種情形,立刻跑去問爸爸,「老爸!發生了甚麼事?媽說妳好幾天都悶著!」,阿仁起初一直悶著不說話,耐不住妮妮一直撒嬌式的詢問,最後只好說出內容,原來那天,他跟總經經吵了一架,總經理叫他不用來了!事後阿仁要求非志願離職證明,但是公司拒絕給予,所以阿仁就悶悶不樂!

    阿仁究竟是否可以請求非志願離職證明書?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請求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用意?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非自願離職,可以請領失業保險給付。而依據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最常可以請領6個月失業保險給付。所以有了非志願離職證明書是可以請領失業保險給付的。

    雇主一定要核發離職證明書嗎?

    首先看看法條怎麼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看起來勞工請求離職證明書,雇主是必須核發離職證明書的,所以雇主具有義務核發「離職證明書」。

    雇主有核發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義務嗎?

    來看看法律規定吧!

    所謂非志願離職,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所以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排除勞基法第十二條,換句話說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固有依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惟如係發放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應以合於就業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情事,雇主始有核發之義務。白話文就是如果有勞基法第十二條的情形,雇主就沒有核發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義務的,勞工請求雇主核發非志願離職證明書,雇主是可以拒絕的!

    勞基法第十二條條第一項有哪些規定?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如果勞工有第十二條條第一項情形,離職證明書要如何填寫?

    這時候雇主填寫離職證明書在離職原因上,因為勞工具有勞基法第十二條條第一項事由,所以離職原因就不是非志願離職,因為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以離職原因必須勾選或填寫其他原因,其他原因詳細細節則填寫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阿仁的情形?

    如果阿仁和總經理吵架,除非阿仁在言語上具有「重大侮辱」總經理,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條第一項第二款重大侮辱之行為,那阿仁就無法請求非志願離職書,所以癥結點即在於阿仁有無「重大侮辱」行為。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朱珍瑤法律教室 | 自導自演犯罪案件 構成未指定誣告罪

    朱珍瑤法律教室 | 自導自演犯罪案件 構成未指定誣告罪

    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花蓮壽豐鄉西瓜農報案指出,因正逢西瓜採收期,自己西瓜田裡將近500顆的大西瓜,在一夕之間,被西瓜大盜全部偷走,西瓜農表示無奈。而據花蓮警方追查後發現,所謂西瓜被盜走之案,完全是西瓜農自導自演出來的,因而也讓員警花了大半個月全力追緝西瓜大盜,最後追查結果西瓜大盜就是西瓜農本人,他辯稱,因為交不出西瓜數量給中盤商,會構成違約,逼不得已才出此下策。

    雖然該名西瓜農並未指名道姓誰犯了竊盜罪,而是自己謊報,這樣和民眾所認知之指名道姓的誣告罪相同嗎?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誣告罪在保護甚麼?

    為了避免民眾影響調查機關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而浪費司法資源,且直接妨害了司法調查程序的公正及妥適運行,因此立法者規範了誣告罪,所以整體而言,刑法之誣告罪,所保護之法益一方面在於避免被誣告者之時間、精力、勞費之無端付出,且被誣告者可能因此而受到身體、自由、財產或名譽之損害,另一方面也在於避免司法程序啟動而浪費整體司法資源,因而排擠他案之時效性。

    甚麼是指名犯罪者之誣告罪? 

    而傳統上一般民眾所認知的誣告罪為指明犯罪者之誣告罪,例如向警方指名道姓「某某某」偷竊、侵占等等,但實際上「某某某」並未偷竊、侵占,只是誣告者單純想讓「某某某」受刑事制裁。

    指定犯人之形式,並無特定方式,而雖然未指明犯罪者,但是依據報案者所描述之事實可以客觀判斷誰是犯人,也是傳統上所認知的普通誣告罪,例如報案者謊稱家裡遭竊,但是陳述最近家裡只有請人來修理水電而已,只有水電工可以進出,所以依這樣客觀事實,雖然並未明指水電工偷竊,但依客觀事實可見報案者所指的是水電工,這樣也構成指名犯人之誣告罪,就是俗稱普通誣告罪。

    未指定犯罪者構成誣告罪嗎?

    這涉及到刑法第171 條,所謂未指定犯人而誣告,依法律實務見解認為指的是「未以明示或默示之方法,可以使人推知犯人是誰,此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反面而言,如果報案者所稱之報案內容可使人推定犯人是特定之人,則構成普通誣告罪,就是構成刑法第169條之罪。

    依照上述分析,西瓜農謊稱西瓜一夕被竊,雖然並未指名道姓犯罪者是誰,但是實際上並無西瓜大盜,顯然西瓜農構成誣告,而並未指名道姓竊盜者是誰,因此構成未指定犯罪者之誣告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之罪刑。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
  • 朱珍瑤法律教室 | 特權疫苗風波裁罰標準不一 北市府恐遭業者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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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北市頗具有知名的醫療機構發生特權疫苗施打風波,其中禾馨診所違規施打旗下關係企業、以及非醫事人員,四家診所一共違規施打81人,台北市政府裁罰四家診所共230萬元,並同時終止疫苗合約診所資格,其中小禾馨小兒專科診所30萬、禾馨民權婦幼診所裁罰50萬、小禾馨士林小兒專科診所裁罰50萬、小禾馨懷寧小兒專科診所裁罰100萬元,總共230萬。

    無獨有偶特權疫苗也延燒振興醫院,振興醫院施打對象包括連戰夫婦、8位志工都不是法定健保志工,台北市政府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裁罰振興醫院30萬元。

    從上述違規行為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第29條及第65條,但是裁罰金額都不同,這涉及到行政裁量行為。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

    先看看法律規範及裁罰條文,「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醫事機構違反第29條第1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及第65條之規定。所以違反第29條第1項行政機關具有裁罰裁量權,也就是說金額最低30萬,最高200萬,行政機關可以依照醫事機構違反情形而裁量裁罰之金額。

    而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具有明文,白話文的意思就是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必須堅守平等原則,這就是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

    換句話說,台北市政府裁罰相關醫療院所,須依據平等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從台北市政府裁罰不同醫療院所具有不同裁罰結果,例如禾馨診所與振興醫院,除裁罰金額不同外,另外是否終止疫苗合約診所資格,台北市政府採取不同裁罰結果,恐怕未來受裁罰之醫療院所對於裁罰標準會有所爭議,可能不免會以平等原則之爭議而有行政爭訟出現,這可能是未來台北市政府所必須要面對的。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