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在南投縣立委罷免案二階段聯署行政查核過程中,選委會副總幹事黃日聰公開表示,許多罷免提議書件因「簽名潦草或筆跡與戶政資料不符」而被判定無效。依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1項,主管選舉委員會接獲提議書件後,其中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查對交由戶政機關查核,簡言之有關「連署人是否原選區之選舉人、提議人不能為連署人」選舉委員會「應」交由戶政機關查核以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然而,核心爭議在於「調閱資料」的合法性與適當性。據指出,選委會內部人士在非屬法定職務範圍下,疑似進入戶政系統調閱,以比對提議人是否實際簽署,甚至有資料外洩情形發生。此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5條、第16條,並可能構成第41條所列之加重處罰行為。
民主制度之中,選舉與罷免機制是人民監督官員的基本權利。作為選務機關,選委會本應扮演行政中立、依法行政角色。然而,當選務人員不僅在查核過程中高度嚴苛,甚至藉由進入戶政系統來審查罷免聯署者的「真偽」,這已嚴重侵害行政中立核心本質,更形同將選務機構變成私人御用機關。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人員蒐集或利用任何個人資料都應限於「特定目的」及「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一旦選務人員或相關人士非經法律授權即查閱、比對簽名,則可能構成非法蒐集、處理或洩漏個人資料,換言之可能「視法於無物」。
再則,副總幹事以「筆跡潦草或與戶政留存筆跡不符」作為無效原因,顯見行政機關將主觀判斷凌駕於人民罷免權之上。何謂潦草?認定標準為何?簽名與戶政資料不同是否就代表偽造?若沒有經專業筆跡鑑定,僅依外觀粗判,即否定提議人意願,將是對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的公然剝奪,更遑論選委會自行進入戶政系統來審查之違法行為。
此次事件暴露出台灣民主機制遇到行政機關之蠻橫及粗暴,顯得脆弱與荊棘重重,行政體系中潛藏的權力濫用與個人資料遭洩漏之強大風險,這樣的危機下動搖國本有可能正在悄悄發生中。

加入百young生活臉書粉絲團,讓你心情每天更young!更輕鬆!
More Stories
談論中國大陸 重點在於:誰塑造了我們的視野?
中國信託攜手高檢署防詐 打造司法金融協作里程碑
法律教室|選罷法修法 追溯期將長達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