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胖虎於中秋節前買了一部超炫的BMW大7系列座車,適逢中秋節假期,胖虎於是開著這部新買的愛車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上享受與車融為一體的感覺,胖虎行經國道3 號公路南向接近龍潭附近,突然在後照鏡看到大雄駕駛保時捷向胖虎閃遠光燈,胖虎未理會大雄,繼續享受開車樂趣,大雄又連續閃了幾次遠光燈,見胖虎不讓路於是大雄打了方向燈旋快速往右變換車道,隨即在與胖虎平行時看了一眼胖虎,胖虎見到大雄連續閃眼光燈且又「瞪他」因此心生不滿。
於是胖虎加速變換車道至大雄車前方,大雄緊急煞車而幸運的車況性能極佳而避免碰撞,胖虎於是又加速行駛,看到大雄跟上又故意踩煞車,連續數次逼車,大雄於是變換車道駕駛,但是胖虎不死心在後面以遠光燈持續照射大雄的車,且大聲鳴按喇叭逼車,最後胖虎開到交流道出口將大雄車子攔下,胖虎下車就站在大雄車子前面並且瞪大雄一眼,接著大聲咆嘯,以致大雄無法駕駛保時捷離去。胖虎被趕來的國道警察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胖虎不懂甚麼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究竟甚麼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1.刑法第185 條第1 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這就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2.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使供公眾交通之設備喪失其效用之故意,並認識其行為所生之結果將足生交通往來危險之虞,即可構成。
3. 胖虎於國道3號以閃遠光燈、鳴按喇叭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方式自後緊迫追趕大雄所駕駛之保時捷,客觀上極有可能使大雄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顯已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為刑法第185 條第1 項之「他法」,且胖虎超車後將甲車停於國道3 號龍潭交流道匝道出口大雄的保時捷前方,造成該路段產生壅塞,後方其他車輛行經該處時,也因為胖虎擋住交流道無法行駛下交流道,胖虎行為會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所以胖虎危險逼車行為,就是犯刑法第18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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